隆回县城市环卫清扫保洁清运服务外包项目二标段第二次合同公告
隆回县城市环卫清扫保洁清运服务外包项目二标段第二次合同公告
项目名称:隆回县城市环卫清扫保洁清运服务外包项目
委托方(甲方):隆回县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
实施方(乙方):中鑫航(深圳)实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3 年 9 月 26 日
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采购人(全称):隆回县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甲方)
供应商(全称):中鑫航(深圳)实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隆回县城市环卫清扫保洁清运服务外包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隆回财采计【2023】******
(3)标段号: 二标段
(4)项目内容:
(5)是否分包: 否
(6)项目负责人: 吕海兵
(7)联系电话: 180*****777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总价:壹仟零伍万零伍佰肆拾贰元贰角伍分每年(¥:********.25/年 ), 单价:9.14元/㎡/年。
(2)具体标的:为隆回县城市环卫清扫保洁清运服务外包项目二标段,主要服务内容包含:县城区范围内各主次道路的清扫保洁服务,机械化作业、小街小巷的清扫保洁清运服务,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无物业管理生活小区的清扫保洁清运服务,垃圾收集作业服务,垃圾转运作业服务,环卫设施(含公厕、中转站)管理服务,护栏清洗等。
(3)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t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4)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
¨预付款:
t分期付款:甲方于每月5日前公布对乙方的上个月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出应付乙方的上个月服务费金额,乙方需按待领服务费金额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十五日内支付乙方上个月的服务费。
¨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 2023 年 10 月 1 日,完成日期: 2024 年 9 月 30 日。总日历天数: 365 天。
(2)服务范围: 桃花坪街道桃洪路(不含车行道)以北、大桥路以东区域的作业范围包括:道路保洁面积*******.69平方米(其中车行道面积******.59平方米,人行道面******.45平方米,绿化带面积*****.65平方米);公厕5座;垃圾中转站2座。
(3)服务方式: 中标人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直至服务结束 。
(4)服务标准及考核办法:以《隆回县城区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检查及考核办法》为准
(5)履约担保:按中标金额的10%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用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形式提交,合同到期后乙方无违约违规行为,甲方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6)质量保证金: / 。
4.合同验收
(1)验收主体: 甲方 。
(2)验收方式: 考核 。
(3)验收标准: 《隆回县城区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检查及考核办法》。
5.甲方权利和义务
(1)定期对乙方作业人数、作业车数量与类型、社保办理、财务状况、安全生产、信访情况以及交办的综治、资料报送等开展联合检查考核。
(2)按照《隆回县城区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检查及考核办法》对乙方进行检查考核,指导、督促乙方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3)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隆回县城区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检查及考核办法》的内容进行完善和补充。
(4)对移交给乙方管理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环卫设施设备进行清点、登记,并与乙方办理好移交手续,在合同期满时予以收回。合同签订前,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护好后移交乙方。合同执行中,垃圾中转站、公厕属甲方维修责任的,在接到乙方的报告后应及时维修,保障正常运行。
(5)对环卫设施设备合理规划和调整设置。
(6)协助乙方做好市容秩序、劳资社保纠纷、工伤、交通事故等处理工作。
(7)审定乙方制定的垃圾清运作业服务方案;审核乙方的必备的清运设备;检查、监督乙方作业服务的实施情况;负责明确道路的具体位置和隆回县城垃圾清运市场化运作服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乙方。
(8)根据每月考评结果按时向乙方支付作业服务费用。
(9)加强对环卫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及时维修、更换破损的垃圾斗,为乙方作业创造条件。
6.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隆回县城区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检查及考核办法》开展专业规范、安全高质服务,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与考核,服从甲方对上述考核办法内容的调整决定。
(2)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管理项目转让、分包或变相转让、分包给他人。
(3)不得在服务管理职责范围内向其他个人或单位收取服务费,不得收取垃圾处置费,禁止垃圾中转站、公厕收费。
(4)按照合同约定获得服务费。
(5)设施设备要求:
(5.1)作业器具、作业车辆须由乙方按要求自行配备到位,作业器具、作业车辆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作业车辆须建立相应的台帐,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报予甲方,在后续作业中,作业车辆如有增减,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自有作业车辆必须按规定办齐牌照、保险、年检等手续方可上路作业,在车身醒目的地方标注公司名称和车号。作业车辆必须认真执行车辆“三检”制度,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不得带病运行,乙方应每月组织人员对作业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交通规则的作业司机按甲方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到位。作业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须及时妥善处理。乙方承租使用的甲方车辆若发生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等,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生效判决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在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方据实追偿。
(5.2)垃圾容器的设置规定:有生活垃圾的路段,原则上每50米设置一个垃圾桶,根据垃圾量的多少,可适当增减;在街道繁华区域和路段每50至80米设置一个果皮箱,其他路段、区域每100米设置一个果皮箱(有垃圾桶的地方不另设果皮箱),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对本区域内的垃圾容器(包括垃圾分类厢房、分类亭、暂存点、垃圾桶、勾臂斗、果皮箱、清扫板车及可卸式垃圾箱)进行清理和管理,保持垃圾容器的干净、整洁,并建立相应的台帐,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报予甲方,在后续作业中垃圾容器如有增减或者需要修理,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垃圾容器摆放应合理、规整,不得影响出行和交通,如因此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3)服从甲方对环卫设施设备的设置和增减调整。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对承包服务范围内的环卫设施设备、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增减、占用和改变用途。
(6)乙方有权自主用工,有权调整、清退不合格的作业工人,对用工产生的矛盾纠纷及经济、法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调换项目经理,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乙方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乙方而无条件服从。乙方对每座垃圾中转站和公厕须安排专人管理,并配备一名总负责人。
(7)乙方应依法用工,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配备作业人员到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员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对于不符合工伤保险参保条件的环卫工人,应当为其办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甲方不定期组织对乙方合法用工情况开展检查,对违规用工的,每人每次扣除乙方服务费用3000元,并限期整改。乙方招用的环卫工人,月基本工资标准不得低于1800元,并为员工配发必备的劳服用品。
(8)加强员工培训,强化主人翁意识,落实各项作业规范,树立安全意识,积极劝导、主动制止不文明卫生行为。提高管理服务人员设备操控和管理能力,操作规程熟悉,作业标准明了,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垃圾中转站,禁止非本站服务人员操控垃圾中转站设备。对设施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开展日常排查,发现故障和隐患要及时报告甲方。因管理不善、排查发现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或擅自运行带病设施设备所引发的安全事故和设施设备损坏、失窃事故等,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宣传、舆情应对、两创工作要求
(9.1)积极配合甲方新闻宣传的工作要求,并积极开展正能量宣传。
(9.2)须按照规章制度开展环卫工作,杜绝负面舆情的发生。如果发生负面舆情,必须积极有效应对,避免引发对隆回环卫工作的不利影响。
(9.3)积极配合完成县委、县政府及甲方关于创文创卫的工作要求。
(9.4)未按甲方要求完成宣传任务,或引发负面舆情的,甲方有权给予扣分处理。
(9.5)未按相关规定完成两创工作任务的,甲方有权给予相应处罚。
(10)乙方应管理好自己的员工,无条件配合甲方按隆回县委、县政府要求做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扫黑除恶、禁毒、信访维稳、节能减排、垃圾分类等各项综合管理工作,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11)自费安装、维护好每台作业车辆的 GPS设备,合同期内保证 GPS设备的正常运行。
(12)管理好垃圾中转站、公厕的水电:
(12.1)严禁对外私接乱搭水电,须管理好区域范围内垃圾中转站、公厕正常用水用电,禁止非垃圾中转站和公厕用水用电。一经发现垃圾中转站、公厕用水用电管理不得当,当月该垃圾中转站、公厕的水电费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当月的管理服务承包费中扣除;禁止私接乱搭电路,若因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人身损害事故等,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2.2)垃圾中转站和公厕水电费由甲方承担,每个月由乙方缴纳水电费并开具发票,须在发票上面注明用水用电地点,凭票向甲方报销。甲方在推行站厕水电改革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13)积极规劝不文明如厕行为:不得阻止市民或其他区域环卫工人向垃圾中转站倒垃圾;禁止大量建筑垃圾进入垃圾中转站;禁止带火垃圾、易燃易爆物品、危化品等进入垃圾中转站、公厕;禁止垃圾中转站、公厕存放杂物。若因上述原因引发的纠纷和安全事故等,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本合同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结清员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以向甲方提交员工签署的结清证明书为准),并向甲方移交委托管理的设施、设备和承租的作业车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剩余服务费和全部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时,乙方自备的作业车辆及其他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置,甲方概不接收。
(15)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16)乙方须加强安全管理,对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17)乙方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作业服务实施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完成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及时采纳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对于作业服务范围内的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件,需即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甲方。
(18)如因乙方管理或服务不善,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19)乙方在本合同到期,或者提前终止后,应即时撤离作业区域。
7.违约责任
(1)、凡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予支付乙方未结算的服务费,且乙方所交的履约保证金全部转为对甲方的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
(1.1)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乙方连续三天未提供作业服务,或者一年内累计五天未提供作业服务的;
(1.2)全年连续两个季度分值低于80分且排名倒数第一的,中止服务合同;
(1.3)清运范围内垃圾清运不及时,影响环境卫生被媒体曝光或省、市、县领导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
(1.4)对甲方就同一问题发生书面整改通知三次以上(含三次),仍未能整改到位的;
(1.5)乙方擅自分包、转让的;
(2)乙方在本合同到期或者提前终止后,未即时撤离并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乙方的未结算的服务费,且乙方所交的履约保证金全部转为对甲方的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应以欠款金额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0%计付乙方延期期间的利息损失。
8.其他事项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自愿接受甲方质量管理考核及考核结果的运用,具体见“采购需求”;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调整原因(如垃圾分类、垃圾发电等),甲方有权调整对乙方的作业要求,乙方须无条件配合、服从,并继续按甲方调整后的作业要求全面履行服务事项;
(3)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甲方,并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有效处理有关问题,甲方有权临时决定调配乙方资源,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4)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设施设备以及乙方承租的甲方设施设备,如有人为损毁、被盗,由乙方按市场价予以赔偿。属乙方维修责任范围的,乙方若不及时维修,或在甲方通知的规定时间内未修好的,甲方有权代为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等费用,甲方有权在乙方当月的服务管理费中直接扣除。
(5)垃圾中转站检修或其他原因造成垃圾不能正常储存的,乙方要妥善安排垃圾分流,确保清扫保洁作业正常开展,由此增加的费用开支,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承担或补偿。
9、不可抗力:乙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向甲方及时通报,并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甲方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处理期间,未经甲方通知乙方退场之前,乙方不得自行停止正常的清扫保洁和清运作业。
11.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13.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采购人执 贰 份,供应商执贰 份,监管部门备案和代理机构各 壹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天安数码城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纳税识别号: 纳税识别号: 914*****279******H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龙岗支行
账 号: 账号:181*****700*****
合同订立时间: 2023 年 9 月 26 日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 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服务的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 供应商(以下称乙方) 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 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 价款。
(3)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管 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以 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4)“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文件约定的全部条款。
(5)“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服务的现场,其名称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 3.1 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 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服务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 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质量标准和保证
6.1 质量标准
(1) 本合同下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 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7.知识产权保护
7.1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 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7.2 甲方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 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服务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8.保密义务
8.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务。
9.合同价款支付
9.1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 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9.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服务质量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 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9.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9.4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 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9.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中另有规定。
10.乙方应提供的服务
10.1 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0.2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到现场 进行服务。
11.合同的变更
1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 商一致后, 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 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 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 乙方不得拒绝。
1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 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2.1 合同的中止
(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 因采购计划调整, 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 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 令中止的, 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2.2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 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而不给乙方补偿。
(4)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 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给乙方造 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3.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4.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4.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 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责任。
14.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并在事件发生 后十日内, 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5.争议解决方法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 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 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法律适用
16.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7.通知
17.1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 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7.2 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8. 合同未尽事项
18.1 合同未尽事项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隆回县城区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检查及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县城区环境卫生作业质量和作业水平,给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干净、整洁、卫生、舒适的城市环境,根据隆回县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采购项目合同要求,特制定以下质量检查及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清扫保洁考核范围
东至农业农村局(道路延伸至兴隆液化气站),东南方向至城东南工业园(工业园区内道路,道路延伸至新木材市场),南至民族大道高速桥下(大健康产业园内道路),西至高速出入口、友谊车辆检测站,西北至二中新校门口,北至军杰辣椒厂、高铁站(三所一中心及相关区域、高铁站前路)。不包括此范围内在建或尚未使用的住宅小区、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院落、学校医院院落、居民住宅独立院落、商业经营场地独立院落、工业小作坊独立院落、工业园厂区及生活小区、沿江南路和沿江北路护栏以下河堤、河面卫生。以上区域分为4个标段,各标段具体范围如下:
1.一标段:桃花坪街道桃洪路(含车行道)以南区域(含一桥、三桥)。
2.二标段:桃花坪街道桃洪路(不含车行道)以北、大桥路以东区域。
3.三标段:花门街道大桥路、龙门路以西、赧水河以北区域。
4.四标段:城东南工业园、赧水河以南区域(含二桥)。
(二)垃圾清运考核范围
县城区清扫保洁范围内(包含社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所有垃圾收集设施(含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垃圾收集和转运;城乡结合部垃圾斗内的垃圾清运;重大活动及环境卫生整治期间的积存垃圾的清理清运。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各清扫保洁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工作标准开展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设施清理清洗、道路洗洒降尘和垃圾收集清运及安全作业等工作。
三、考核方法
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县长,副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城管局局长、人大环资委主任、政协环资委主任。成员:创文办、创卫办、财政局、城管局、街道办。办公室主任: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由住县城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干部、社区书记等建立考核人员库。采取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开展日常考核、城管局和考核领导小组进行按月考核与季评比相结合的方式,对照《隆回县城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作业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对各清扫保洁企业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情况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对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每家清扫保洁企业的每月考核分为100分,日常考核由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每天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4次,占每月考核分的40%;城管局每月组织人员考核,占每月考核分的30%;领导小组月考核由领导小组从考核库随机抽取人员进行,占每月考核分的30%;考核评分情况和扣分依据及时报领导小组。每一个季度对各清扫保洁企业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和奖惩。清扫保洁企业的考核分值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日常考核分=每日参与评分人员的评分之和÷参与评分人数
2.日常考核月总扣分=每天考核所扣的分值当月总和
3.城管局月考核分=每月参与评分人员的评分之和÷参与评分人数
4.考核领导小组月考核分=每月参与评分的第三方人员的评分之和÷参与评分的第三方人员人数
5.季度考核分=每季度的每月考核分值之和÷3个月
6.年度考核分=12个月的每月考核分之和÷12个月
四、考核结果应用
1.每月考核分值在90分-100分的为良好, 80分-90分的为合格,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全年连续3个月的月考核分值为80分以下且月排名倒数第一的,全年累计5个月的月考核分值为80分以下且月排名倒数第一的,中止服务合同。
2.每一季度对清扫保洁企业进行一次评比和奖惩,凡季度考核分值为90分(含90分)及以上且第一名的奖5万元、第二名的奖3万元。季度考核分值为85分以上90分以下的,第一名的奖3万元,第二名奖2万元;季度考核分值为85分以下高于80分且第三名的罚2万元,第四名的罚3万元。季度考核分值为80分以下且第三名的罚3万元,第四名的罚5万元。全年连续两个季度分值低于80分且排名倒数第一的,中止服务合同。
3.每扣除考核分值0.1分即罚款100元,每月的罚款金额为当月扣分值总和×1000元,罚款金额从当月的清扫保洁承包款项中扣除。
4.重大迎检卫生不达标的,每次罚款3万元;各类创建工作不达标的,每次罚款5万元;省、市对县其他工作检查时卫生不达标的,每次罚款2万元、1万元。年度内出现两次以上卫生不达标的,除罚款外并对相关保洁公司进行约谈。
五、考核质量要求与评分标准
具体的作业质量督查考核标准及办法详见附表一、附表二,隆回县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有权进行修改、补充及完善,中标公司必须无条件执行。
附件:1.隆回县城区道路等级划分
2.隆回县城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作业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附件1
隆回县城区道路等级划分
根据《建设部清扫保洁等级划分标准》,结合我县城市道路实际情况,将县城区道路划分为一级道路、二级道路和三级道路3个等级进行清扫保洁。
道路等级 | 道路名称 |
一级道路 | 桃洪路、桃花路、白里路、朝阳路、沿江北路东、沿江北路西、伏龙江南路、大桥路、隆回大道、站前路(金银花路)、魏源大道、伏龙江北路、九龙路、方大公园前广场、龙门路、中心市场、霞飞市场、城西市场、星光路、九龙大道、滨江路、 沿江南路 |
二级道路 | 建设街、步行街、工商上街、松坡街、洪塘街、文体路、军民街、紫霞路、双井路、人民医院路、辰河世家五期道路、东城壹号、环城北路、公园路、新村路、万和路、S219、滨河路、车城路、桃塘路、城东南工业园、20号公路、工业路、三农市场 |
三级道路 | 保洁范围内一、二级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和区域。 |
附件2
隆回县城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作业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人员配备与管理10分)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备注 |
(一) | 人员配备与 管理 | 1.上岗时,管理人员必须佩戴好工作牌,清扫人员必须穿环卫工作服,戴好工作帽,禁止穿高跟鞋、拖鞋、裙装作业。夜间作业必须穿戴有反光标志的安全作业服。雨天必须穿戴有安全标志的雨具。 | 管理人员未佩戴工作牌的,每起扣0.1分,清扫人员未穿工作服、未戴工作帽、穿高跟鞋、拖鞋、裙装作业的,夜间作业未穿戴有反光标志安全作业服的,雨天未穿戴有安全标志的雨具,每起扣0.1分。 | |
2.各保洁企业配备的项目经理如需更换需经城综中心同意,项目经理如需离开隆回需向城综中心报备;各保洁企业必须配备应急车辆及不少于4人的应急队伍;管理人员和清扫保洁人员按规定在岗在位,不迟到、早退、串岗、溜岗、闲谈、旷工。 | 未经同意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扣5分,项目经理离开隆回未报备每次扣1分;应急人员未配备到位的每人次扣1分,直到人员配备到位为止;迟到、早退、串岗、溜岗、闲谈的,每起扣0.1分,旷工的,每起扣0.3分。 | |||
3.各清扫保洁企业必须在30日内与聘用人员签订好劳动合同,并建立个人档案。 | 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扣1分;未建立个人档案,扣0.5分。 | |||
4.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得低于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 聘用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低于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 |||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聘用人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 未按要求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 |||
6.建立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环卫车辆管理、安全生产等各类管理制度。 | 未建立以上制度的,每缺少一项扣0.5分。 | |||
7.加强人员管理,杜绝非法上访等事件发生。 | 发生非法上访事件,每起扣2分。 | |||
8.确保人员配备充足,一级道路每3800平方米配备一人,二级道路4800平方米配备一人,三级道路每5800平方米配备一人,机械化清扫面积应剔除后再计算。 | 未按要求配备人员的,月度考核不合格,并扣除人头经费。 |
隆回县城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作业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道路人工清扫保洁20分)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备注 |
(二) | 道路人工 清扫保洁 | 1.每日进行两次普扫,第一次普扫作业夏季在7时、冬季在7:30前完成,第二次普扫作业在14时前完成。 |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普扫,小面积(小于100平方米)未普扫,每发现一处扣0.2分,大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未普扫,每发现一处扣0.5分。 | |
2.一级道路实行17小时巡回保洁,夏季7:00至22:00,冬季7:00至21:00;二级道路实行17小时巡回保洁,夏季7:00至22:00 ,冬季7:30至21:30 ;三级道路实行12小时巡回保洁,8:00至19:30。 | 整个标段内的一级道路、二级道路、三级道路未按规定时间巡回保洁的,每月考核为不合格;部分区域未按规定时间巡回保洁的,每处扣0.2分。 | |||
3.道路、人行道、广场、桥面等公共区域的可视范围内无成堆或散落垃圾,河堤护栏保持干净,路沿石周边、梯级上、绿化树围兜、道路两侧排水沟、绿化带内、桥栏等市政基础设施上无垃圾、油渍、口香糖、杂草、积水、污泥、废渣、积尘等。 | 道路、人行道、广场、桥面每发现一处成堆垃圾扣0.2分,一处散落垃圾扣0.1分;河堤护栏有积尘及垃圾等每处扣0.1分;路沿石周边、梯级上、绿化树围兜、道路两侧排水沟、绿化带内、桥栏等市政基础设施上每发现一处垃圾、油渍、口香糖、杂草、积水、污泥、废渣、积尘,扣0.1分。 | |||
4.遇大雨时,应及时清理通泄水井表面污堵物;遇冰雪时,应及时清除冰雪并堆放在向阳处。落叶季节,及时清扫。 | 未按要求疏泄水井表面污堵物的、清除冰雪并堆放在向阳处的、及时清扫落叶的,每起扣0.1分。 | |||
5.出现垃圾应随扫随清,严禁往下水道、绿化带、果皮箱内倒垃圾,严禁焚烧垃圾,落叶,必须将垃圾倒入保洁车、垃圾桶、垃圾斗、压缩车或垃圾中转站内。 | 不按要求,向下水道、绿化带、果皮箱内倒垃圾的,每次扣0.1分,焚烧垃圾的,每次扣0.5分。 | |||
6.遇到突发性污染时,应在30分钟内清扫和清洗到位。生活垃圾转运至垃圾清运点、压缩车或垃圾中转站内。 | 未在30分钟内清扫和清洗到位的,每次扣0.5分。未按要求转运的,每次扣0.1分。 |
隆回县城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作业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道路机洗、冲洗和洒水降尘20分)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备注 |
(三) | 道路机洗、冲洗和洒水降尘 | 1.按照合同约定,足额配备环卫设施设备。 | 未足额配备环卫设施设备,每少一台设施设备每次扣0.5分,并扣除设备费用。 | |
2.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环卫车辆作业不扬尘、不漏扫,清扫时速不超过8公里/小时。 | 有扬尘、漏扫、时速过快等行为,每发现一次扣0.1分。 | |||
3.护栏清洗(含人行道护栏)、道路双黄线每3天冲洗1次。 | 未按要求冲洗的,每次扣0.2分,双黄线冲洗不到位不见本色的每处扣1分。 | |||
4.提高机械化清扫。一级道路机动车道每天机扫2次、冲洗1次、洒水降尘6次,人行道每两天冲洗1次;二级道路机动车道每天机扫1次、冲洗1次、洒水降尘4次、人行道每3天冲洗1次;三级道路机动车道每天机扫1次,洒水降尘2次,每3天冲洗一次、人行道每5天冲洗1次。冲洗后应做到路面呈现本色,且不堵塞下水口。 | 未按要求开展道路冲洗、洒水降尘,每少一次扣0.5分,路面不见本色扣1分。 | |||
5.冲洗作业应安排在晚上22时后及凌晨6时前;遇到过往行人应减速提示,不得扰民;冲洗作业后,道路机动车道、人行道、花坛边、市政环卫设施底部等无积水、无污泥、无垃圾。 | 不遵守规定冲洗作业时间的,每次扣0.1分;冲洗作业扰民的,每次扣0.1分;冲洗作业后,仍有“三积”现象的,每处扣0.1分。 | |||
6.洒水作业要避开上下学、上下班高峰。在进行路面机洗、冲洗、洒水作业时要鸣报信号。 | 在上下学、上下班高峰开展洒水作业的,每起扣0.5分;不鸣报信号的,每次扣0.1分。 | |||
7.冬季气温在0度以下时,禁止道路冲洗和洒水,在2度以下时,禁止桥面冲洗和洒水。 | 低温天气,不按要求冲洗道路或桥面的,不按要求在道路或桥面洒水作业的,每起扣0.2分。 |
隆回县城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作业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垃圾收集设施的保洁和维护10分)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备注 |
(四) | 垃圾收集设施的保洁和维护 | 1.生活垃圾全部进入垃圾收集设施内收集。 | 生活垃圾未及时装入垃圾收集设施内,每处扣0.1分。 | |
2.定点摆放果皮箱、垃圾桶、垃圾斗等垃圾收集设施,未经城综中心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点位和增减设施;摆放点周围整洁,无散落、积存垃圾,无污水、油污。 | 垃圾收集设施出现移位和增减的每处扣0.5分;摆放点周围有垃圾、污水、油污,每处扣0.2分。 | |||
3.果皮箱、垃圾桶、垃圾斗等垃圾收集设施无残缺、无破损、封闭性良好,一旦发现破损情况立即上报县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 | 垃圾收集设施出现破损,未及时汇报,每处扣0.1分。 | |||
4.及时清淘及清洗果皮箱、垃圾桶、垃圾斗、烟灰柱等垃圾收集设施,果皮箱每天清淘不少于1次,夏季每天清洗1次,冬季每2天清洗1次;垃圾桶每天清理不少于2次,夏季每3天一冲洗、冬季每5天一冲洗;垃圾斗每天清理不少于1次,夏季每3天一冲洗、冬季每5天一冲洗, 保持外观干净整洁,无满溢、无积尘、无污物等。 | 未按要求清掏、清洗垃圾收集设施,垃圾收集设施外观不整洁,有满溢、积尘、污物,每起扣0.1分。 | |||
5.保洁车每天清洗,无污渍,并保持完好无缺。 | 保洁车未每天清洗,有污渍,每处扣0.1分。 | |||
6.清扫保洁企业作业人员应爱护垃圾收集设施,不得故意损坏垃圾收集设施,凡故意损坏的,应负责赔偿。 | 清扫保洁企业作业人员故意损坏垃圾收集设施的,每起扣0.5分 | |||
7.做好垃圾收集设施的消杀工作。 | 未按要求对垃圾收集设施进行消杀工作的,每次扣0.2分。 |
隆回县城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作业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绿化带保洁5分)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备注 |
(五) | 绿化带保洁 | 1.绿化带侧石、石缘保持干净整治。 | 绿化带侧石、石缘不干净,每处扣0.2分。 | |
2.绿化带内无生活垃圾。 | 绿化带内有生活垃圾,每处扣0.1分。 | |||
3.绿化带内无建筑垃圾。 | 绿化带内有建筑垃圾,每处扣0.1分 |
隆回县城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作业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生活垃圾清运15分)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备注 |
(六) | 垃圾清运 | 1.及时清理清运合同范围垃圾收集设施内的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无堆积、无积存、无腐烂。上午要在7:00分前清运完毕,清运率100%,不在上下学、上下班高峰清运垃圾。 | 未及时清理垃圾收集设施内的垃圾,每处扣0.2分;在上下学、上下班高峰清运垃圾的,每起扣0.5分。 | |
2.垃圾清运车辆车容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污垢,标志清晰。 | 垃圾清运车辆不整洁的,每起扣0.2分。 | |||
3.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散、拖、挂及污水滴、漏现象;垃圾装载量应不超过车辆额定负荷,不得超高、超重运输。 | 运输垃圾未密闭,存在扬、散、拖、挂及滴、漏现象的,每起扣0.2分;超高、超重运输的,每起扣0.3分。 | |||
4.生活垃圾清理清运后,垃圾收集设施周边场地应做到干净整洁。 | 生活垃圾清理清运后,垃圾收集设施周边不整洁的,每起扣0.2分。 | |||
5.生活垃圾必须清运至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场倾倒,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 生活垃圾未清运到指定地点的,乱倒、乱卸、乱抛垃圾的,每起扣0.5分。 | |||
6.发现大堆建筑垃圾及时报告城管局,发现小堆建筑垃圾及时清理。 | 发现大堆建筑垃圾不报告,发现小堆建筑垃圾不清理,每次扣0.3分。 | |||
7.清运垃圾至中转站和北山垃圾处理场后,必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指挥。 | 不服从安排和指挥的,每次扣0.5分。 | |||
8.生活垃圾中有火要及时浇灭,不得带火装运,更不得带火进入中转站和北山垃圾场内,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 生活垃圾中带火,每起扣0.5分。 | |||
9.及时处理群众关于垃圾清理不及时方面的投诉,原则上12小时内要处理完毕,并做好信息反馈。 | 未及时处理或未反馈信息的,每次扣0.2分。 |
隆回县城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作业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公厕、垃圾中转站15分)
序号 | 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 | 扣分标准 | 备注 |
(七) | 中转站 | 1.垃圾站有专人管理,设施标志齐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 垃圾站点每天5:00至22:00必须有专人进行管理,无专人管理的、设施标志不齐全的、管理制度不全的,每项扣0.1。 | |
2.机械、电器设施设备完好无损,运行操作安全,禁止压缩其他物品。 | 机械电器设施设备有损坏的、操作不规范的,每项扣0.1分,压缩其他物品每次扣05分。 | |||
3.垃圾清运及时,无积压。垃圾沉淀池每日清洗。 | 有积压垃圾的、未按要求清洗沉淀池的,每项扣0.2分。 | |||
4.站内外场地整洁,无撒漏垃圾,无堆积杂物。 | 站内外场地不整洁,有撒漏垃圾、有堆积杂物的,每项扣0.1分。 | |||
5.站外5米内环境整洁,站旁无乱搭乱建现象。 | 站外5米内环境不整洁的,每项扣0.1分;站旁有乱搭乱建现象的,每项扣0.5分。 | |||
6.维护管理好除臭设备,保持垃圾站内干净整洁,无明显臭味;定时灭蝇灭鼠消毒。 | 未按要求补充除臭生物制剂、维护除臭设备的,每例扣5分;未定时灭蝇灭鼠消毒的,发现一次扣0.5分,可视范围内蚊蝇多于3只的,每例扣0.1分。 | |||
7.禁止非密闭垃圾收集车进站倾倒垃圾。 | 非密闭垃圾收集车进站倾倒垃圾的,每车次扣0.3分。 | |||
8.禁止擅自改变垃圾站(点)用途或关闭、闲置、废弃、拆除垃圾站(点)。 | 擅自改变垃圾站(点)用途或关闭、闲置、废弃、拆除垃圾站(点),每例扣当月考评总成绩0.1分。 | |||
9.质量考核标准。 | 在市、县暗检中,因卫生质量造成扣分的,每扣一分扣管理责任公司0.2分;在市、县明检中造成扣分的,扣管理责任公司0.3分。 | |||
(八) | 公厕 | 10.公共厕所配备专人,实行全天候免费开放(主次干道旁公厕24小时保洁,社区内公厕18小时保洁)。 | 发现公共厕所不对外开放或是无故关门、违规收费的,每例扣0.2分;未配备专人保洁的,每座次扣当月考评总成绩1分。 | |
11.公厕保洁人员要定期对公厕消毒、灭蚊蝇和老鼠,有效控制害虫繁殖,同时除臭,确保公厕无明显异臭味。 | 没有定期消毒、灭蚊蝇和老鼠的,或未开启除臭设备的,每例扣0.1分。 | |||
12.定期清理化粪池、及时疏通排粪道,公共厕所外5米范围内环境整洁(无乱挂乱堆、乱搭乱建,每周进行外墙冲洗,及时清理青苔、污泥、积沙及乱涂乱画、广告涂鸦、贴纸等)。 | 未及时清理疏通化粪池、排粪道的,扣0.1分;公共厕所外5米范围内环境不整洁的,每项0.1分;乱搭乱建的,扣1分;不定期清理化粪池的,扣0.1分。便盆和便槽发黄、门窗不干净、垃圾篓未及时更换垃圾袋、地面不整洁每次扣0.1分。 | |||
13.公厕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坏,标牌、标志齐全,有保洁制度,水电畅通,免费提供纸巾、洗手液、檀香,休息室保持干净整洁。 | 标牌标志不齐全、没有保洁制度的,每项扣0.1分;设施破损的每项扣0.2分,无水无电的扣0.5分;未放置或未及时添加手纸、洗手液、檀香的、休息室不整洁的,每项扣0.1分。 | |||
14.工作时间内公厕保洁人员必须着标志服,严守工作纪律。 | 未穿标志服、迟到或早退的,每人次扣0.1分,缺岗的每次扣0.2分,在工作时间内酗酒、赌博的,每例扣0.5分。 | |||
15.禁止擅自改变公共厕所用途或关闭、闲置、废弃、拆除公共厕所。 | 擅自改变公共厕所用途或关闭、闲置、废弃、拆除公共厕所,每次扣当月考评总成绩1分。 |
隆回县城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作业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安全生产及其他事项 5分)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备注 |
(九) | 安全生产及其他事项 | 1.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有安全管理员,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 未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未设安全管理员的、未制定安全生产有关管理制度、未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的,每项扣0.2分。 | |
2.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有检查整改记录。 | 未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行动,没有检查整改记录的,每次扣0.2分。 | |||
2.加强环卫车辆管理,环卫车辆管理要做到“五有”,有管理档案,有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有交接班记录、有运行记录、有维修保养记录。 3.环卫车辆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得有超速、超载、疲劳等违章违规驾驶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 未建立“五有”管理制度的,每少一项扣除0.3分。 违章违规驾驶车辆,视情节轻重,每次扣除0.2至0.5分。 | |||
4.环卫车辆驾驶员应持证上岗。 | 未持证上岗,每起扣0.2分。 | |||
5.清扫保洁人员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清扫、清运作业。 | 不按规范作业的,每起扣0.2分。 | |||
6.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需征用环卫作业车辆时,各清扫保洁企业必须绝对服从。 | 不服务从安排的,月考核不合格。2次以上不服务安排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 |||
7.确保重大迎检、创建工作等工作卫生检查达标。 | 重大迎检卫生不达标的,每次罚款2万元;各类创建工作不达标的,每次罚款3万元;省、市对县其他工作检查时卫生不达标的,每次分别罚款1万元、0.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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