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凤区政府采购合同
空调和电梯养护类
订立合同双方:
采购单位(甲方) 大庆市龙凤区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办公室
供 应 商(乙方) 黑龙江省庆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项 目 名 称 龙凤区政府办公楼电梯空调维修养护采购项目
签 订 地 点 大庆市龙凤区行政办办公室
采 购 计 划 号LZC2015-055签 订 时 间2016年01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就空调维修养护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对龙凤区政府办公楼内的所有空调和电梯进行维修养护。
第二条 服务范围
1、空调 美的多联机 型号 MDVШ
数量: 室内机 150台 室外机 27 台
2、电梯 9层/9站 1.0m/s 1050Kg
电梯型号 ELCOSMO-V 数量 5台
第三条 服务期限
自2016年01月28日起至2017年01月27日止,连续维修保养期为壹年。
第四条 维修保养费
所有空调和电梯维修养护费一年总计158,000.00元
大写:壹拾伍万捌仟元整
第五条 服务形式和内容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派专业技术人员一名 8小时驻站式服务(节假日另行安排) 按受甲方所保养空调的工艺和规范对设备进行调整、检修、检查、润滑、清洁等工作,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2、乙方对设备提供24小时应急服务,空调和电梯发生小故障应在1-2小时内处理解决完毕、发生大故障应在8-12小时内处理解决完毕,乙方派住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接到通知后15分钟赶到现场处理故障。
3、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半个月对电梯进行一次常规保养。每年5月1日之前及9月20日之前对空调室内机进行清洁及检查,并做常规保养,保证空调清洁、整洁。
4、在维修过程中,乙方无偿提供电梯和空调所有维修配件。并提供电梯和空调配件各两套放置区政府备用,保证空调和电梯正常运行,不影响甲方正常办公。
5、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超越本合同所列的服务内容时,所有
支出应由甲方承担,乙方以报价单形式经甲方签署承诺后实施服务。
第六条 付款方式和期限
1、资金性质:政府资金。
2、付款方式:财政性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付款期限为乙方服务届满半年,甲方验收合格后且收到全部验收资料(含合同、发票、复印件等)1个月内付合同价款的50%;剩余合同价款的50%在合同服务期届满后一个月内,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
3、政府采购过程中,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政府采购部门调查期间或行政处罚期间,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对采购结果进行重新评价并有权延期支付货款。
第七条 本合同不承担项目
1、本合同所述设备及附属设备(如井道壁、井道工字钢、井道灯、井道防水、底隔离网、机房电源)的一切翻新、修理、装饰、加装、更换、清理或维修工程;
2、修理或更换工程中的土建工程;
3、各种因国家或政府机关命令、要求而修改的设备,或增加新标准附件的工程;
4、因甲方人为故意损坏所造成的修理和更换工程;
第八条 服务费用变更
服务期限内,除发生重大情事变更外,材料费、劳务费或其他费用等价格变化等情况不影响本合同价款的数额。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甲方若需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结清相关费用后,办理终止事宜。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按国家或甲方规定的标准对设备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如达不到甲方规定的标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标准为每次违约行为200元,累计违约金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20%。乙方违约累计超过10次的,甲方有权利将维修保养费减半支付;乙方违约累计超过20次的,甲方有权利单方解除本合同,没有支付的维修保养费不再支付,已经支付的维修保养费由乙方返还甲方,同时,因单方解除本合同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服务期限内,甲方在未得到乙方同意前,不得准许任何人对设备进行任何装饰、翻新、修理、更换(有重大安全隐患需要立即整改的除外),否则乙方对设备的运行不在承担修理维护责任,且有权通知甲方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若同意甲方自行实施上述工程的,乙方有权利在工程结束时对设备进行检查,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3、乙方在实施服务后,甲方若未及时支付应付的费用,乙方有权按国家规定向甲方索取违约金。
4、由于维修、保养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年检不合格,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和损失。
5、空调和电梯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意外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和损失,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利扣留维修养护费用并折抵损失,不足部分,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大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仲裁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2、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3、投标承诺书;4、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区政府采购办、区法制办各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如果合同文本内容之间有矛盾,则以区政府采购办处备案合同为准。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区政府采购办、区法制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