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车辆及设备保险服务采购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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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007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岳麓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车辆及设备保险服务采购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007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车辆及设备保险服务采购 机动车保险服务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陆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①乙方为甲方现有作业车辆及作业设备共计229台(后续将根据甲方实际需求相应增减)提供保险服务。

②本合同报价为折扣率,年度最高预260万元。乙方应信守承诺的折扣率和服务承诺向投保单位提供服务;如果费率发生调整的,应按银保监会、行业协会的要求执行。

分项报价表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机动车(特种车)损失保险

台/年

227

65%

2

机动车(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台/年

227

65%

3

机动车(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台/年

227

65%

4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台/年

227

65%

5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含设备损失保额、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座位险)

台/年

2

65%

③本项目一招三年,合同一年一签订。具体合同期限如下:

第一次: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三次: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1-01 —— 2024-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保险服务要求:

①、乙方需设立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咨询及报案受理服务。

②、乙方限时勘察服务:为保险车辆(设备)提供24小时现场勘察服务,接到电话在本市1小时内到达勘察现场。

③、乙方理赔告知服务:凡是发生保险事故,应通知报案者须提交完整的理赔材料,接到理赔材料后,应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报案者。

④、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必须提供限时定损服务:

在接到发生预估计定损金额在5000 元以下的理赔案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工作。

-在接到发生预估计定损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理赔案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工作。

⑤、乙方接到完整的理赔单证后必须提供限时赔付服务:

-赔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应即时赔付。

-赔款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在七个工作日内赔付。

-预付赔款服务:遇到采购方认定的较大案件,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预付赔款服务,预付赔款比例不低于已确定损失的50%。

保险专业顾问服务:保险标的出险时,乙方应主动提供报案、事故处理及理赔指导,并协助编制理赔单证和办理理赔手续。每季度向标的出险尚未理赔的案件进行理赔提醒和相关协助服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提供上门服务。

⑥,乙方必须提供征询意见服务,包括回访服务和投诉监督服务。

⑦、乙方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应认可:

-单方肇事时,第一现场报案,无需交警部门证明。

双方肇事时,投保方责任清楚的,第一现场报案,经中标方现场勘察,无需交警部门证明。

⑧、事故车辆(设备)所产生的合理施救费,如拖车、吊车的费用,经核实按规定给予赔付。

⑨、乙方应向甲方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理赔流程图。

⑩、签定合同后,甲方增加投保车辆(设备)应按投标承诺折扣率计算;已投保车辆(设备)减少时应按照规定退保费。

3.3.2、执行期要求

①、乙方应信守承诺的折扣率和服务承诺向甲方提供服务;如果费率发生调整的,按银保监会、行业协会的要求执行。乙方应承诺履行定点保险义务时不得

附加不利于采购人的额外要求。

②、车辆(设备)保险险种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险种由甲方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投保。

③、乙方应每季度提供报表。

④、因乙方不及时给甲方进行续保的,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⑤、乙方配备定点保险专职联络人员:政保二部团队经理曾晖,联系电话:135*****898

3.3.3、投保车辆(设备)

投保车辆(设备)包括:

①甲方名下现有车辆(设备)。

②甲方名下新增车辆(设备)。

③规定由甲方投保的调拨及赠送车辆(设备)。

①甲方所有投保车辆(设备)以实际数量为准。

3.3.4投保险种

车辆保险险种标准:甲方所有车辆均需投保交强险、缴纳车船税。

商业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新增设备附加险,以上险种、保额由甲方根据风险保障需求选择。

车型

购买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险种)

货车(皮卡车、双排座货车)

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及乘客各2万)、车船税

特种作业车二

(洒水车、路面养护车、洗扫车、抑尘车、除雪车

、轻型垃圾车、小收集车)

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车船税

特种作业车二

(箱式垃圾车)

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万)、车船税

特种作业车二

(勾臂式垃圾车、大收集车)

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万)、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船税

工程机械设备

(扫路机、装载机)

设备损失保额、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座位2万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自身风险要求需要变更险种或者保额的,乙方应承诺给与投标报价同样的折扣。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月预付。乙方应在车辆保险到期前,提前30天提供缴费通知书,由于保险行业见费出单的规定,甲方先付款,乙方后提供保单、发票。

4.2 收款账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190*****08600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2 收款账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190*****08600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的规定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保险服务要求:

①、乙方需设立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咨询及报案受理服务。

②、乙方限时勘察服务:为保险车辆(设备)提供24小时现场勘察服务,接到电话在本市1小时内到达勘察现场。

③、乙方理赔告知服务:凡是发生保险事故,应通知报案者须提交完整的理赔材料,接到理赔材料后,应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报案者。

④、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必须提供限时定损服务:

-在接到发生预估计定损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理赔案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工作。

-在接到发生预估计定损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理赔案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工作。

⑤、乙方接到完整的理赔单证后必须提供限时赔付服务:

-赔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应即时赔付。

赔款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在七个工作日内赔付。

-预付赔款服务:遇到采购方认定的较大案件,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预付赔款服务,预付赔款比例不低于已确定损失的50%。

-保险专业顾问服务:保险标的出险时,乙方应主动提供报案、事故处理及理赔指导,并协助编制理赔单证和办理理赔手续。每季度向标的出险尚未理赔

的案件进行理赔提醒和相关协助服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提供上门服务。

⑥、乙方必须提供征询意见服务,包括回访服务和投诉监督服务。

⑦、乙方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应认可:

-单方肇事时,第一现场报案,无需交警部门证明。

-双方肇事时,投保方责任清楚的,第一现场报案,经中标方现场勘察,无需交警部门证明。

⑧、事故车辆(设备)所产生的合理施救费,如拖车、吊车的费用,经核实按规定给予赔付。

⑨、乙方应向甲方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理赔流程图。

⑩、签定合同后,甲方增加投保车辆(设备)应按投标承诺折扣率计算;已投保车辆(设备)减少时应按照规定退保费。

5.3.2执行期要求

①、乙方应信守承诺的折扣率和服务承诺向甲方提供服务;如果费率发生调整的,按银保监会、行业协会的要求执行。乙方应承诺履行定点保险义务时不得

附加不利于采购人的额外要求。

②、车辆(设备)保险险种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险种由甲方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投保。

③、乙方应每季度提供报表。

④、因乙方不及时给甲方进行续保的,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⑤、乙方配备定点保险专职联络人员:政府服务部团队经理曾晖,联系电话:135*****898

5.3.3投保车辆(设备)

投保车辆(设备)包括:

①甲方名下现有车辆(设备)。

②甲方名下新增车辆(设备)。

③规定由甲方投保的调拨及赠送车辆(设备)。

④甲方所有投保车辆(设备)以实际数量为准。

5.3.4投保险种

车辆保险险种标准:甲方所有车辆均需投保交强险、缴纳车船税。

商业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新增设备附加险,以上险种、保额由甲方根据风险保障需求选择。

车型

购买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险种)

货车(皮卡车、双排座货车)

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及乘客各2万)、车船税

特种作业车二

(洒水车、路面养护车、洗扫车、抑尘车、除雪车、轻型垃圾车、小收集车)

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车船税

特种作业车二

(箱式垃圾车)

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万)、车船税

特种作业车二

(勾臂式垃圾车、大收集车)

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万)、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船税

工程机械设备

(扫路机、装载机)

设备损失保额、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座位2万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自身风险要求需要变更险种或者保额的,乙方应承诺给与投标报价同样的折扣。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约。

6.2甲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验收、支付款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无其他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1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与望岳路交汇处诚兴园5栋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4-19楼
法定代理人: 刘味珍 法定代理人: 冯征
委托代理人: 许亮 委托代理人: 曾晖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标签: 车辆及设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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