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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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浙江智拓2023-10-05
二、项目名称:诸暨市体育中心运动场草坪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绍兴市越城区城东秀水苑桃李阁4幢504室
被投诉人:诸暨市体育发展中心,浙江智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诸暨市东一路39号,诸暨市艮塔东路176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诸暨市体育中心运动场草坪采购项目(浙江智拓2023-10-05,以下简称本项目)浙江智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0日审查后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得分设置70分,报价得分设置30分,有明显倾向性,要求取消。2.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体系认证评分内容违法。3.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产品检测评分内容违法。4.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用样品作为评分条件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2、处理结果:1.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得分设置70分,报价得分设置30分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投诉人仅以此为由主张“是操作单位为了谋取中标,特定设置上去的,有明显的倾向性,违反政府采购三原则”,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来证明体系认证的评审因素设定是用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而被投诉人在投诉事项答辩材料中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证书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且被投诉人已于2023年10月26日对体系认证评分内容作了相应更正,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采购文件更正后已删除了“产品检测”评审因素中关于“氙灯老化84小时+耐冷凝水老化84小时循环测试”和“高温95℃、低温-55℃交替800小时老化”相关的内容。保留的第一部分“人造草”相关检测报告明确了检测对象,规定了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且检测对象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用上述个别操作单位特有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4.关于投诉事项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响应环节提供样品。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人造草坪样品,并明确规定了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用样品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样品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塑胶材料的检测数据,与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3年11月2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诸暨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吕康玮
3、联系电话:0575-********
附件信息:
20.5 M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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