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安吉县财政局关于2022年终端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州市安吉县财政局关于2022年终端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州市安吉县财政局关于2022年终端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ZSY********
二、项目名称:2022年终端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创业大道7号4幢206-1室
被投诉人: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荒坪中路590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四路2号2幢4-5楼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湖州盛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安吉县灵芝东路递二社区综合楼二楼 |
四、基本情况
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盛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终端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SY********)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5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3年10月25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
1、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声明类别不完整,声明函应属无效。
微兰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只列出“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所属行业及制造商信息,远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系未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该声明函无效。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微兰公司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具备中标资格。
事实依据:
1.安吉县财政局在之前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明确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列明所有具体产品的标准。
安吉县财政局在2023年3月3日就本项目作出安财采监(2023)4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在该《投诉处理决定书》中,安吉县财政局在“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2”的说理中明确:“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的货物清单为‘第二章 采购需求四、采购清单’,其中包含的具体产品及技术参数要求应当符合‘第二章 采购需求五、米购要求技术参数要求’的内容……相关供应商在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根据‘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采购清单’填写全部产品的制造商信息,其中漏填‘辅助单元’‘数值采集单元’‘辅助设备’‘碳化木房’的制造商相关信息”。
依据前述《投诉处理决定书》说理,投诉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发现,招标文件在“第二章 采购需求 五、采购要求技术参数要求”所列之内容系“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采购清单”(图一)中“内容”列下的具体单元内容。结合招标文件的表述和前述《投诉处理决定书》说理可知,供应商应当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填写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四、采购清单”中列明的所有具体产品的制造商信息,即pH在线分析单元、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分析单元、氨氮在线分析单元、总磷在线分析单元、悬浮物在线分析单元、采水单元、配水及预处理单元、控制单元、辅助单元、数值采集传输单元、其他技术单元、辅助设备、碳化木房的制造商信息。
2.招标文件形式表明《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列明所有具体产品的制造商信息。
从形式上而言,在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文件格式中(图二)可见,其所列需要声明的标的名称应当具有一定的数量,若为确定且数量较少的标的,大可直接列明具体项数,如“采购清单”设备名称列下仅有三项内容;只有在需要声明的标的名称数量可观的情况下,出于节约空间的角度考量,在列出两条声明格式后以“……”为结尾示意内容未尽。故从形式上亦可以推定《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列明所有具体产品的制造商信息。
现微兰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只列出“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所属行业及制造商信息,并未列出所有具体产品,远少于招标文件采购清单的内容,系未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应当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依据招标文件对于本项目投资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供应商非中小企业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微兰公司不具备中标资格。(采购文件截图,略)。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第五章第1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若一个采购项目中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产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明确每种产品的行业吗?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投诉事项2:二被投诉人回复的《质疑答复函》标准不一,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事实依据:
1.《质疑答复函》的答复标准与前述《投诉处理决定书》不一致
2023年10月10日,二被投诉人就投诉人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函》,在该《质疑答复函》事实依据部分,二被投诉人写道:“要求投标人填写的‘标的名称’,并不是质疑人所称的‘采购清单’,也不是招标文件中列明的‘设备名称’、‘微兰VLWS-50A微型水质自动检测站’包含了招标文件采购清单的全部内容”。如前所述,在《投诉处理决定书》的标准下,《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标的名称”应当为采购清单“内容”列下的具体单元,即便“微兰VLWS-50A微型水质自动检测站”包含了招标文件采购清单的全部内容,也应当按照具体单元的名称分别声明,而非进行笼统的声明。
二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中认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标准与安财采监〔2023〕4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中确认的填写标准不一致,不符合公平公正的质疑答复处理原则。
2.《质疑答复函》答复的内容不具备严谨性
若二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中所称的“标的名称”既不是“采购清单”也不是“设备名称””的观点成立,则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将陷入没有指代内容的窘境,显然与常理不符,存在逻辑矛盾之处,欠缺严谨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2、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结果无效。
(二)被投诉人1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向本机关作书面申辩。
(三)被投诉人2湖州盛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申辩
关于投诉事项1答复:说明:
首先,根据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信息,无论对应任何行业类别,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均符合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截图见附件一。
其次,根据复核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和投标文件,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本项目的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和辅助设备为集成设备,由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碳化木房为项目本地取材,现场加工制作,投标方案中明确,由业主确定款式再进行现场加工制作。LED由本地电子市场采购液晶板,品牌为创彩。监控主机为设备集成,品牌为龙视安,监控探头部件,品牌为蓝盾海康。所投产品未发现存在由大型企业生产的情形和证据截图见附件二。
第三,《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或者声明函是否有效,并非是供应商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依据。
综上,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及所投产品制造商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政策企业。
关于投诉事项2答复:首先,《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或者声明函是否有效,并非是供应商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依据。根据复核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和投标文件,无论对应任何行业类别,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均符合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其所投产品也未发现存在由大型企业生产的情形和证据。
其次,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招标文件中未规定如存在质疑供应商所述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情形,就可直接认定为无效标。
综上,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投诉书》中所提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即使成立,也不影响采购结果。
证明材料:
附件一: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二: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方案和检测报告
附件三:质疑函和质疑答复函
(截图,略)
(四)相关供应商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辩
关于投诉事项1答复:我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属于工业行业,符合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图一)
我公司用于本项目的小型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站和辅助设备为集成设备,我公司自行生产整机设备,出厂即符合国家出厂标准。我公司出厂的设备为整体单机、单台形式的机电产品。由于公司生产的设备为整机设备,设备高度1100*640*1685MM,重量约375千克左右,安装需根据实地情况采用叉车吊装。碳化木房为项目本地市场取材,现场加工制作,在采投标方案中明确,由业主确定安装地点及款式,再进行现场加工制作。LED由本地电子市场采购液晶板,品牌为创彩,液晶板为部件,不能独立成像,需由我公司组装后集成至设备主机系统。监控主机为设备集成,品牌为龙视安,监控探头部件,品牌为蓝盾海康,我公司集成方案已广泛用于市场项目的落地,并可根据客户需求优化项目方案。在我公司投标产品中,由公司技术团队进行二次开发,进行上级监管中心协议接口兼容性,整体联动性,实现数据互通。其次,设备具有前后两块显示器,所有技术性的实现方便快捷作业,不同于其它组装厂商需外接显示器,鼠标,键盘,各分析仪器进行分项作业。(图三、图四)
设备清单表述(采购文件截图,略)
关于《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技术导则》,我公司为浙江省导则参编单位,对于前面的设备采购清单里设备名称提及的设备名称为投标产品品牌名称及型号,表格里的内容为设备各处理单元,处理单元为技术性单元或者自成独立的系统单元(仪器),如:汽车里的各个单元协同工作,液压单元、动力单元、控制单元等,或者各个单元自成独立系统,即各个单独仪器,我公司投标产品为微兰 VLWS-50A微站,为各系统单元集成整机设备属于单元为技术性单元,在公司官网宣传中,也对产品进行了综合表述,作为设备为单台机电产品,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我公司就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了品牌型号及生产厂家。辅助设备也在我公司官网中体现(图三),我公司在辅助设备方案也针对项目、业主需求,采用不同的采购方案。
2.1 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我公司采购的辅助设备为中小企业的设备供应商,考虑到后台(监管中心)通讯协议的要求,我公司进行二次开发,本项目采用的龙视安,完美兼容海康威视云平台,蓝盾海康摄像头,芯片集成采用大品牌同一性芯片组,以保证整个监控可接入省中心平台。(截图,略)
龙视安生产厂家信息如下:(截图,略)
摄像头生产厂家信息如下:(截图,略)
创彩LED显示生产厂家信息如下:(截图,略)
2.2 我公司在项目辅助设备里,集成至主机设备中,在微站系统中直接可进行操作,不需另外辅助运用、运行。对于此方案,目前主流厂家均采用此科学方案,以保证操作运维人员的不专一,数据传输多通道导致的通讯故障。在投标方案中,我公司表示方案由业主确定后,我公司实施方案决策。
关于投诉事项2答复:首先《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是我公司根据招标需求,采用我公司的相对应的设备进行投标,因此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我公司的采用的是单台机电设备品牌型号,对其技术单元,是我公司的技术指标要求,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表示要求提供组装单台单元仪器进行组装要求,因此我公司符合中小企业资格,其次碳化木房为定制生产行为,无法提供相对应的厂家,碳化房为现场加工,招标要求上不大于5平方,因地理因素,设备因素,需在业主确定方案后,市场取材加工,辅助设备为配套使用设备,技术方案上我公司完全满足需求,且在投标方案中也明确业主需求后,定向开发,且我公司在代理前期多次调询我公司是否采用中小企业生产的辅助设备,我公司已给出回复品牌及采购对像,投标方案中也就整个项目方案中,辅助设备主机集成至我公司主机设备中,若业主需求要求独立使用,我公司技术层面可以使用单独使用,我公司设备采用双屏主机,可使监控单独运行,操作及使用。因此,我公司满足中小企业要求,投产品也并未存在由大型企品牌。(图三)
我公司并不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取消中标条件。(截图,略)
综上,在《投诉书》中所提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望贵局指导。
证明材料:
附件一: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二: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方案和检测报告
附件三: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设备结构及官网说明
附件四:质疑函和质疑答复函
(截图,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湖州盛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于2022年10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2年11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后于2022年11月28日开展本项目的评审,并于2022年11月29日发布结果公告。2023年3月3日,本机关就本项目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安财采监[2023]43号),认定中标结果无效。2023年9月21日,本项目发布采购结果变更公告,中标供应商由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投诉人系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且为本项目原中标供应商,相关供应商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现中标供应商。被投诉人湖州盛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9月28日收到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后于10月10日向投诉人邮寄质疑答复函。投诉人于2022年10月11日收到质疑答复函。2022年10月25日,本机关收到符合规定的投诉书。
3、本项目招标文件与本投诉事项相关内容如下:
(1)“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采购清单”中:
序号 设备名称 内容 规格及技术参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 pH在线分析单元 见技术要求 台 10
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分析单元 见技术要求
氨氮在线分析单元 见技术要求
总磷在线分析单元 见技术要求
悬浮物在线分析单元 见技术要求
采水单元 见技术要求
配水及预处理单元 见技术要求
控制单元 见技术要求
辅助单元 见技术要求
数值采集传输单元 见技术要求
其它技术性要求 见技术要求
2 辅助设备 见技术要求 台 10
3 碳化木房 见技术要求 座 10
(2)“第一章 招标公告 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中: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供应商非中小企业的,资格审查不通过;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应按照磋商文件附件的格式要求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21.……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所属行业分类为工业、零售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4、相关供应商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内容如下:
5、相关供应商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报价明细表如下:
6、相关供应商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相关内容如下:
(1)“十三、产品先进性”(第199页)中:“1、……设备选型:整机微站 微兰VLWS-50A型(投标产品型号)”。
(2)“十五、建设方案 (三)水质自动监测微型站集成设计方案”(第233页)中:“1)本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技术要求以及该项目所在地的地理环境特点,并重点考虑系统先进性、稳定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以及运行的经济性,设计本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即微兰VLWS-50A设备及系统。微兰VLWS-50A水质自动监测系统主要由采水单元、配水单元、预处理单元、辅助设备单元、分析仪表单元、系统控制单元、通信单元、运行环境支持单元、远程监控中心等构成。……2)系统总体架构设计 系统包括不锈钢双层隔热户外机柜、取水单元、配水单元、控制系统、数据采集/处理/传输系统、自动监测仪器及其它辅助设备,总体架构如图所示。……”
(3)“十五、建设方案 (四)本项目系统工艺设计”(第237页)中:“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由不锈钢双层隔热户外机柜、仪表分析单元、取水单元、配水单元、控制系统、数据采集/处理/传输系统、防雷设备组成。其中仪表分析由PH在线分析单元、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分析单元、氨氮在线分析单元、总磷在线分析单元、悬浮物在线分析单元组成;采水系统将水样采集经预处理后供各分析仪表使用;系统泵阀及辅助设备由控制系统统一进行控制;……为防止雷击影响,水质自动监测系统配置完善的防直击雷和感应雷措施,系统配电采用市电模式。”
(4)相关供应商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技术评价分析报告》《国家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报告或者证书中涉及的产品型号均为“微兰VLWS-50A”。
7、本机关在处理安财采监[2023]43号投诉过程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送《调查函》一份,要求其明确“采购文件要求的完整的产品清单是什么?是否为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采购清单”中的内容?“第二章 采购需求 五、采购要求技术参数要求”中的“1.11微型检测站机柜”“1.12景观简碳化木房”分别对应“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采购清单”中的什么产品? ”等问题。2023年2月22日,采购代理机构回复的相关内容如下:
“项目采购清单为:
序号 设备名称 内容 计量
单位 数量
1 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 pH在线分析单元 套 10
2 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分析单元 套 10
3 氨氮在线分析单元 套 10
4 总磷在线分析单元 套 10
5 悬浮物在线分析单元 套 10
6 采水单元 套 10
7 配水及预处理单元 套 10
8 控制单元 套 10
9 辅助单元 套 10
10 数值采集传输单元 套 10
11 辅助设备 台 10
12 碳化木房 个 10
微型检测站机柜为以上清单中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外壳,内部由pH在线分析单元、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分析单元、氨氮在线分析单元、总磷在线分析单元、悬浮物在线分析单元、采水单元、配水及预处理单元、控制单元、辅助单元、数值采集传输单元组成。景观简碳化木房为以上清单中的碳化木房,用于摆放微型检测站机柜。”
8、经调查,相关供应商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响应程度(总分28分)”部分得分28分。
9、经调查,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质疑答复过程中,均未要求相关供应商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就《中小企业声明函》漏写“辅助单元”“碳化木房”相关内容的问题进行澄清。
10、经调查,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未明确限制投标供应商提供整机设备。
11、2023年11月15日,本机关向相关供应商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送《调查函》一份,要求其对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辅助单元”“碳化木房”的制造商的相关情况”作出相关书面说明。2023年11月21日,本机关收到相关供应商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答复:“回复1:招标文件中,辅助单元为我公司设备的元器件组,与设备其它单元是构成整机设备必要硬件,属于我公司设备的技术单元之一,与其它单元整合构成单台机电设备,属于我公司技术范畴,设备拥有完整的认证证书及整机检测报告,投标产品微兰VLWS-50A小型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站整机,由我公司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制造。(辅助单元检测证书详见附件一整机检测报告第4页)。回复2:招标文件中碳化木房中,碳化木房的材料由本地市场采购,由我公司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制作及安装。(附件,略)”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实质上是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经本机关调查确认,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的货物清单为“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采购清单”,其中包含的具体产品及技术参数要求应当符合“第二章 采购需求 五、采购要求技术参数要求”的内容。相关供应商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响应程度(总分28分)”部分得分为28分,可以认定其所投产品满足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结合相关供应商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相关内容,本机关对其投诉申辩“我公司用于本项目的小型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站和辅助设备为集成设备,我公司自行生产整机设备,出厂即符合国家出厂标准”予以采信。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根据“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采购清单”填写全部产品的制造商信息,其中漏填“辅助单元”“碳化木房”的制造商相关信息。结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相关供应商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不能认定相关供应商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辅助单元”“碳化木房”中提供了大型企业制造的产品。相关供应商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书面答复称“辅助单元”“碳化木房”的制造商均为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其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不矛盾,本机关予以采信。此外,相关供应商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在“标的名称”处填写“微兰VLWS-50A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且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上已经加盖单位公章。
因此,结合上述采购文件的要求、相关供应商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以及本机关调查的结果,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规范填写不影响该《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法律效力。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人关于对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盛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终端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SY********)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11月2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安吉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王先生
3、联系电话:0572-*******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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