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购买长房云西府公租房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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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购买长房云西府公租房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11月27日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DY-202*****006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购买长房云西府公租房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6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购买长房云西府公租房 其他房屋 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1 *********.17
 合计金额小写: *********.17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亿柒仟肆佰柒拾肆万伍仟肆佰玖拾玖元壹角柒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分项报价表(附件1)。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0天内向甲方交付满足装修交付标准的标的房屋。


3.2 履行地点:投标时提供的房屋所在地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标的房屋达到约定的交付标准后,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办理交接手续。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3.56,说明:1、毛坯房费用的 100%,金额为*********.00元; 2、精装修价款部分的 70%,金额为********.42元(不含水电、燃气改造费用)。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4,说明:1、精装修价款部分的 25%,金额为*******.79元(不含水电、燃气改造费用)。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41,说明:1、精装修部分余款5%,金额为*******.96元(不含水电、燃气改造费用),最终结算金额以财评评审结果为准进行支付; 2、水电、燃气改造费用*******元(暂估价),最终按实际结算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华瑞支行(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800*****872001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5.2.2 标的房屋毛坯符合工程质量标准,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合格;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5.2.3 标的房屋装修达到质量交付标准。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装修材料及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毛坯查验

标的房屋毛坯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支付约定款项后5日内向甲方提供标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并按甲方要求会同甲方完成毛坯房屋工程质量查验工作。

5.3.2设计方案终稿交付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设计方案终稿提交至甲方。

5.3.3装修验收交付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0天内向甲方交付满足装修交付标准的标的房屋。标的房屋达到装修交付标准后,乙方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开展验收工作。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双方应当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乙方报甲方书面同意后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2)行政主管机关变更规划、采用新型配套设施等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或合同签订后为配合政府发布的政策、法规、命令及其他直接影响项目进展的要求而影响工程进度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的。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有权对标的房屋进行查验,并对交付后的标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甲方行使权利应确保建筑物的安全,避免损害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相应权利,且承担相应义务。

6.1.2 甲方有权派驻1名监理负责监督装修质量、检查装修材料、督促施工进展情况以及监督装修实施顺利进行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标准。

6.1.3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按时付款义务。

6.1.4自房屋产权变更为甲方且房屋装修部分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标的房屋相关权益、风险以及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税费、水费、电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6.1.5甲方在接收到设计变更内容、交接通知书等书面通知时,应及时响应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6.1.6甲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应保证标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屋未设立担保等瑕疵。因乙方原因,造成标的房屋不能按约定办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或其他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2乙方应保证标的房屋毛坯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并承诺: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合格;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6.2.3乙方应保证装修交付的标的房屋装修达到装修交付标准,并承诺: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装修材料及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6.2.4乙方应在标的房屋装修交付前,委托第三方专业空气治理机构对标的房屋进行甲醛治理,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住宅空气污染物限值规定,并委托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如未达到,则由乙方负责整改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6.2.5标的房屋达到约定的交付标准后,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办理交接手续。

6.2.6乙方对标的房屋毛坯及装修按照《质量保证书》(详见附件2)承诺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及国家、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维修方式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但如因出现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可不承担保修责任。

6.2.7乙方对标的房屋设施设备、附属物品按照与装修施工方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诺的质保期,承担对应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负责联系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并负责跟进具体维修事宜,保修期内,如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不及时负责维修的,乙方应先行维修。

6.2.8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在标的房屋所在楼栋的屋面或外墙面设立本项目标志或标识、灯箱、本企业及所属集团或其他关联企业的标识,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

6.2.9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房屋,包含本合同约定的毛坯或装修,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部分的房屋价款日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9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当自解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甲方已付全部房款,并自甲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同时,乙方须按照总合同款的日万分之 一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5如因乙方隐瞒标的房屋的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导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权属登记,且在甲方向乙方送达要求解决的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解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当自解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甲方已付全部房款,并自甲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同时,乙方须按照总合同款的万分之 一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6乙方交付的标的房屋不符合工程质量规范达或者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下列第(1)、(2)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维修,因更换、维修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2)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当自解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甲方已付全部房款,并自甲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同时,乙方须按照总合同款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7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的,乙方有权相应顺延交付期限及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期限,且甲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标的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甲乙双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双方同意对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标的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应当就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房屋购买事宜另行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伍家井巷1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99号长房国际大厦20-23楼
法定代理人: 杨新武 法定代理人: 胡磊
委托代理人: 易勇 委托代理人: 周佳庆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附件列表
  1. 附件2.质量保证书.pdf
  2. 附件3.联合体协议.pdf
  3. 附件1.分项报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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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住房公积金 公租房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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