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CS-F202*****0059-1 发包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中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长沙经开区东五线(人民东路-大元路)照明设施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长沙经开区东五线(人民东路-大元路)照明设施工程 (2)工程地点:长沙经开区 (3)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4)工程内容: 长沙经开区东五线(人民东路-大元路)照明设施工程,桩号:K0+000-K0+706.354,含道路灯具、灯具基础、灯杆、电力电缆、绝缘电线、路灯箱变及箱变基础。????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长沙经开区东五线(人民东路-大元路)照明设施工程,桩号:K0+000-K0+706.354,含道路灯具、灯具基础、灯杆、电力电缆、绝缘电线、路灯箱变及箱变基础。 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11-01 计划竣工日期:2022-12-01 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33元 合同价格形式为:综合单价 ,本工程合同金额按优惠率3.98%后为人民币陆拾伍万贰仟壹佰零伍元叁角叁分(******.33元)(含税价)。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2070.16元; 规费:*****.18元; 税金:*****.56元; 预备费:*****.93元。 最终合同价款以长沙经开区投资评审中心或甲方招标合约部审定的结算为准,并执行中标优惠率。 2.付款方式及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4,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0,说明: 其他说明:1、工程进度款:本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当月完成合格工程量造价(不含变更与预备费部分)的6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不含变更与预备费部分)的70%;项目竣工结算完成,结算资料合格并完成归档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4%;余款(工程结算款的6%含3%质保金和6%审计预留金)待缺陷责任期(2年)满且审计完成(或确定不纳入审计范畴,结算资料归档后2年未进行审计即视为不纳入审计范畴)后,依据审计结果一次付清。质保金与审计预留金合并设置,以后到期的限额比例为支付条件。以上付款均不计息。 2、变更计价及结算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已执行中标优惠率后的工程量清单,下同)中有适应变更的子目,按子目的单价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参考类似子目的单价采用平推法(如路面结构层厚度变化等)或内插法确定。当上述方式都不适应时,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园林绿化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装修工程量计价规范》GB*****-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2014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及相关补充解释说明, 湘建价[2016]134号文“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104号关于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扬尘防治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9]47号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住房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价格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 湘建价〔2019〕61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 [2019] 130号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9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执行,同时执行清单综合总价报价优惠率 3.98%。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执行。《长沙建设造价》没有的,以甲方和乙方的共同询价为准,同时执行清单综合总价优惠率3.98%。合同履行期间计价依据发生变化的,由长沙经开区投评中心或甲方招标合约部确定是否适用新依据。 3、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按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长县政发[2007]113号)文件和长县造价纪[2012]05号文件执行(预拌砂浆纳入调差范围)。原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长县政发【2007】113号)文件的“一、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办法 (四)调整方法 第3款” 修改为 “按招标时材料预算价格(优惠前材料价)与合同工期的平均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按含税价调差,只计价差,不另计税金,不优惠。”。 4、依据本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在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提交请款报告(附相关证明资料)并先行开具足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款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资料后,经甲方核实无误的,由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具体付款时间以甲方统一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为准。 5、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付合同款项,须自逾期之日,按LPR支付利息。 3.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 4.付款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通过单位自行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顾勇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长沙市经开区三一路2号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承诺已经完全了解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文件规定,并严格遵守长沙经开区各项规定,对于不按照长沙经开区各项规定执行的后果自负。 本线上协议内容与本项目线下纸质版合同内容不一致、缺漏的,均以线下纸质版合同为准,纸质版合同内容详见本线上协议附件。本项目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发包人(全称): |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 承包人(全称): | 湖南中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 地址: |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13楼 | 地址: | 山月路洪山翠园2-7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