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磋商须知 1、采购方式
1.1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JDZHC-2023FS028#号项目。
2、供应商
2.1 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参加磋商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2合格的供应商
2.2.1 满足采购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
2.2.2 满足本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
3、适用法律
3.1本次采购及由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
4、参加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招标代理费:本招标文件约定由中标单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等费用,计取金额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标准计算,该费用由中标单位在领取成交确认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付清。
(1)代理服务费以人民币支付;
(2)代理服务费一次性以电汇、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支付;
(3)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招标代理服务费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中支行
开户名称: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
开户帐号:320*****775*********
4.3专家评审费按扬财购【2020】40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扬州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4.4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用按苏价服【2014】383号文计取。
5、采购文件的约束力
5.1 供应商一旦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采购文件的规定和约束。
6、采购文件构成
6.1 采购文件有以下部分组成:
(1)采购公告
(2)磋商须知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项目需求
(5)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
(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请仔细检查采购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代理机构联系解决。
6.2 采购的最小单位是包。采购服务数量及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供应商对要求提供的服务不得部分响应;采购服务数量及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应当以包为单位响应。
6.3 采购文件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交备选响应方案的,供应商可以提交备选方案;否则,备选方案将被拒绝。
6.4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采购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采购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按采购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
8、采购文件的修改
8.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8.2采购文件的修改将在“扬州市江都政府采购网”、“扬州市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公布,补充文件将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9、采购文件的语言、度量衡单位、货币
9.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9.2 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采购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3采购文件中的服务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10、响应文件构成
10.1投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0.1.1资格审查响应对照表
10.1.2符合性审查响应对照表
10.1.3其他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和文件,如有自拟并自行添加)
10.2 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在相应的响应文件中逐条标明满足与否。
11、证明供应商资格及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
11.1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及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
11.2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独立履行合同的文件。
11.3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11.4供应商应提交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证明服务质量合格以及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1.5证明供应商所提供服务与采购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文字资料和数据。
12、磋商响应报价表
12.1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格式填报磋商响应报价表,每项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2.2 标的物
采购人招标范围内所有内容。
12.3其它费用处理
采购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13、技术参数响应及偏离表、商务条款响应及偏离表及磋商服务说明(如有)
13.1 对采购文件中的技术与商务条款要求逐项作出响应或偏离,并说明原因;
13.2 提供参加本项目类似案例简介;
13.3 详细阐述所投服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功能设计、实现思路及关键技术;
13.4 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
14、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机构、人员的情况介绍(如有)
14.1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采购文件中商务要求的标准。
14.2提供供应商有关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售后服务机构的分布情况、售后服务人员的数量、素质、技术水平及售后服务的反应能力。
15、磋商响应函
15.1 供应商应按照扬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磋商响应函。
16、磋商响应有效期
16.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16.2 在特殊情况下,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本采购文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7.1 电子响应文件的递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17.2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相关要求是本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17.3供应商应对 CA 证书妥善保管,如被他人盗用投标,因此带来的结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7.4供应商应当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在电子投标系统逐条应答。
17.5供应商应对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技术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扫描上传至投标系统。
17.6各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凭CA证书进行网上解密。
18、磋商响应截止日期
18.1 供应商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采购公告中规定的磋商响应截止时间。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不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8.2 代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采购文件延长磋商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19.1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在其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响应文件。
20.1 响应文件的撤回
20.1.1 电子响应文件的撤回
供应商可在磋商截止时间前,撤回其电子响应文件,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
20.1.2 供应商撤回电子响应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磋商。
20.2 响应文件的修改
供应商可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对其电子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
20.3 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电子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
20.4 在磋商截止时间至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
21、磋商
21.1 代理机构将在采购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开始仪式。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参加磋商活动。
21.2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涉及到的响应文件解密等工作,应按照《操作手册》规定执行。
22、磋商小组
22.1磋商开始后,代理机构将立即组织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2.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22.3磋商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有效响应文件并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23、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
23.1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23.2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审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23.3 在评审期间,代理机构将设专门工作人员与供应商联系。
23.4 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公布评审过程中的相关细节。
24、磋商的澄清
24.1评审期间,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以电子函件形式提交但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
24.2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应按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中做出澄清,澄清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具体操作方式见《操作手册》。
24.3 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5、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25.1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5.1.1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
磋商小组在进行资格性审查的同时,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投标人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情况进行查询,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查询结果将以网页打印的形式留存并归档。
若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5.1.2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由磋商小组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5.1.3 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中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审结束后,代理机构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
25.2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采购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采购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采购人)和见证方(代理机构)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是否属于重大偏离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5.3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25.4 供应商在开、评标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并安排专人与代理机构及磋商小组联系。
26、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和标准
26.1磋商程序
26.1.1 对于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在“扬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中分别进行磋商。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电子函件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电子签章。
26.1.2 采购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6.1.3 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响应按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须加盖电子签章。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6.2 评审方法和标准
26.2.1评审方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6.2.2评审标准
见本采购文件第五章规定。
27、无效投标及采购活动终止的情况
27.1无效投标条款
27.1.1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上传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
27.1.2 供应商未成功解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
27.1.3 供应商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27.1.4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
27.1.5 不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本采购文件中斜体且有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7.1.6 供应商被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若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
27.1.7 本项目采购产品被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而供应商所磋商产品不在强制采购范围内的。
27.1.8 响应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加盖电子签章。
27.1.9 其他法律、法规及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属无效投标的情形。
27.2 采购活动终止的情况:
27.2.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7.2.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7.2.3 除本磋商文件第26.1.2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7.2.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8、确定成交单位
28.1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文件第26.1.2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8.2 采购人应根据磋商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8.3 代理机构将在“扬州市江都政府采购网”、“扬州市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8.4 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28.4.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8.4.2 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8.4.3 恶意竞争,最终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
28.4.4 属于本文件规定的无效条件,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磋商小组发现的;
28.4.5 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28.4.6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8.4.7 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29、质疑处理
29.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对项目需求部分的质疑,潜在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29.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9.2.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9.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9.2.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9.3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如在法定期限内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多次质疑的,代理机构、采购人将只对供应商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
29.4质疑函必须按照《质疑函范本》及《授权委托书》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格式见网址:http://zfcg.yangzhou.gov.cn。供应商如组成联合体参加磋商,则《质疑函范本》及《授权委托书》中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之处,联合体各方均须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
29.5 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只接收以纸质原件形式送达的质疑。
采购人质疑接收人及联系方式见采购文件第一章。
29.6代理机构收到质疑申请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代理机构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
29.7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
29.8 以下情形的质疑不予受理
29.8.1 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
29.8.2 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的质疑。
29.8.3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的非原件形式的质疑。
29.8.4 未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或在磋商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
29.8.5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磋商,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的质疑。
29.9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否则,一经查实,代理机构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记录该供应商的失信信息。
29.10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0、成交通知书
30.l成交结果确定后,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通知书。
30.2 成交供应商可在“扬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苏采云)”成交通知书下载模块中自行下载成交通知书。
30.3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1、签订合同
31.l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1.2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31.3 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货物或服务及其他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31.4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郭村镇工业集中区兴郭路、光华路、成蹊路北段维修工程。
2.工程地点: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财政。
5.工程内容: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五、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土方由项目所在村优先提供。
4.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见证方: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年 月 日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招标投标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2)投标文件其它内容;(3)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补充协议等资料;(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发包人指定
1.1.3.9 永久占地包括:由发包人指定。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8)投标人须知;(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其他合同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承包人在开工前 5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4 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于关键部位和环节工程,施工前至少 5 天內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专项施工方案,以备审查批准;每月 25 日前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本月周报及下月计划各 4 份;每周例会前一天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本周周报及下周计划各 4 份;必要时应提供日报和日计划各 4 份。以上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2 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 5 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肆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含电子版)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书面文件 7 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承包人对原设计的修改必须得到发包人、原设计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如擅自修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后果负责 。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现有状况供承包人使用,如不满足施工场内运输的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0% 。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工程进行全面监督、审批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报告、协调外部关系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现场工作;组织协调施工现场与工程相关部门的工作,发包人指令的下达、相关问题的处理。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 7 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由承包人自行提供材料、设备接水、接电,并自备合格计量表计量,供水、供电费用(含接水、接电费用)由承包人支付,通讯工具自备;(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见现场实际条件,包含在合同价中;(3)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会同承包人负责做好保护工作,承包人如在施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发包人、设计院及监理,由发包人会同有关部门出具解决方案。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 30 天内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 [两套竣工资料原件,四套复印件及电子文档一套],且符合工程所在地质安站、城建档案馆等相关部门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两套竣工资料原件,四套复印件及电子文档一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 40 天内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和行政质检监督部门要求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书等其他资料。当报送的资料不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而重新报送或补送资料的,其资料报送有效时间为承包人最后一次报送时间。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每拖延一天发包人将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 万违约金,造成发包人、监理人管理费用的增加,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保留进一步向承包人索赔补偿损失不足部分的权利。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照明、安全设施等),承包人对安全防护工作负全责(责任和费用)。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场人员及行人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施工现场和本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为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②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 1 间办公室,配套办公家具。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电脑等办公用品由发包人自备;③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及城市道路、周边建筑排污、渣土、环保(含施工噪音、施工粉尘)、环卫、市容、城建、治安、交管、人口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并承担费用;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现场施工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将保护措施及设施清单登记造册报发包人备案。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如承包人未及时解决上述问题并引起不良影响的,发包人有权直接赔付,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尤其是需做好管线保护工作,具体要求是:1、有审批手续;2、有施工方案;3、有标志标识;4、有管线资料和现场交底;5、有探挖工序;6、有应急预案(联络方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破坏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⑥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标准化施工现场管理,保持现场清洁,符合环境要求;交工前清理现场,因施工产生的垃圾外运,费用由承包人自理;⑦承包人有义务对本工程图纸详细审阅,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施工期间尽量少发生拆除变更等浪费现象。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与周围发生的纠纷由承包人自行协商解决,费用由施工单位自理。。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造价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以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规范等文件规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工作;对于项目负责人在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职责和权利,承包人不得违法违规加以剥夺和限制。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如有特殊情况离开施工现场或不能参加工程例会必须请假,并应事先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指定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的代表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违约进行转包,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安排其他单位进场施工,由此更换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在发包人更换其他单位进场施工之前,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索赔人民币 2000元/天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随时检查项目负责人的出勤情况,凡无故缺席一天或无故缺席一次例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 元;如一周有两个工作日(或两个月累计 10 天)无故不在现场或两个月缺席例会三次,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项目负责人必须保持至少一部手机全天 24 小时通讯畅通,若预计或已发现通讯不畅必须及时与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联系;若发生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与项目负责人联系不上情况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可以要求承包人缴纳人民币 500 元/次的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特殊情况经发包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未经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包括中标项目负责人只是挂名,一周有两个工作日(或两个月累计 10 天)无故不在现场或两个月缺席例会三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 万元,并且发包人有权视承包人违约转包可单方解除合同,如安排其他单位进场施工,由此更换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在发包人更换其他单位进场施工之前,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索赔人民币 2000 元/天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 万元,并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安排其他单位进场施工,由此更换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在发包人更换其他单位进场施工之前,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索赔人民币2000 元/天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 元/人次,并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停工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投标文件中明确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常驻施工现场,要求在岗率: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 25%;项目安全员、项目质检员及其他需要被定位考核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如有特殊情况离开施工现场或不能参加工程例会必须请假,并应事先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指定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的代表临时代行其职责。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特殊情况经发包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未经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中标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只是挂名,一周有两个工作日(或两个月累计 10 天)无故不在现场或两个月缺席例会三次或全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岗率一个月累计不足 50%)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 元/人次,并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顿,停工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并将此行为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将随时检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出勤情况;凡无故缺席一天或无故缺席一次例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 元/人次;如一周有两个工作日(或两个月累计 10 天)无故不在现场或两个月缺席例会三次或全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岗率一个月累计不足 50%,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顿并更换该类管理人员,停工及更换人员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 元/人次,更换的人员资历、能力、条件、业绩、信誉等必须不低于原岗位人员并且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5 分包:本工程禁止分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乙方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向甲方缴纳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担保。合同履行结束后,乙方凭甲方签署的验收报告,向甲方提请办理履约担保退还手续。甲方收到提请后15天内以非现金形式予以退还。
履约担保不予退还的情形: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根据质量考核的结果从履约担保中取得补偿。履约担保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退还给乙方。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造价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包括(1)对本合同工作内容的任何变更(包括所有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单)和签证;(2)任何涉及工程造价(包括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变更合同价格、保险)和工程量的确认;(3)工程标准及质量等级的确认;(4)工程开工、超出三天以上的停工、超出三天以上的复工、竣工、工期提前、工期顺延、合同进度计划的确认;(5)工程索赔违约事件的确认;(6)工程分包的确认;(7)暂列金额、计日工、暂估价的使用和确认;(8)特殊施工措施的采用;(9)材料设备的选用及价格的确定;(10)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的签发。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合理所需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1 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合格。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及有权部门监督检查,在承包人施工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负责为安全检查进行的协调、配合、管理工作等以及自身施工区域与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的搭设和维修管理工作,并在开工前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施工工器具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核验;确保施工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严格认真执行本协议附件《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中的有关要求,注重安全保障、安全教育,确保人员安全;承包人须制定各种切实有效、可行的规章制度,妥善安排和利用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建立、健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网络;若发生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现场检查发现较大的安全隐患,导致监理工程师发出安全整改通知单或暂停令,则对承包人相应进行处罚,责任一律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而导致停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2000 元/天的违约金,且工期不予顺延,同时发包人还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无论发包人(或监理人)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所施工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完成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
在施工中不得危及道路周边环境安全(特别是注意不要危及周围农作物、土壤及水源安全),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全部负责,并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这种破环和污染而产生的一切索赔和罚款。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排污、环保、市容、城建、城管、占道、治安、消防、施工噪音和人口管理等相关手续和对临近居民(居民方面主要指夜间施工噪音方面)及行人的影响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并就工程施工现场设立围护设施、照明设施、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宣传标语等作出具体安排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承包人应对工程施工现场所有单位人员的安全及第三方人身财产安全、现场秩序、工程保护、环境保护等负责,并按照国家、江苏省和扬州市有关规定及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卫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工作;相关费用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发生的该类一切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纳入合同总价按照本专用合同条款第 12.4.1 项约定的付款周期同比例同期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双方另行约定。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双方另行约定。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三方现场实物交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计划调整,并合理调整人员和施工机械,由此延误的工期可以顺延,但发包人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索赔,并且承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未办的视为未发生。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延误在 10 天内的,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不少于人民币 2000 元/天的违约金;工期延误在 10 天及以上的,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不少于人民币 5000 元/天的违约金;竣工日期延误超过 30 天的,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承包人再向发包人缴纳不少于人民币 5 万元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并不附带任何的补偿费用,在延长工期期间所增加的项目按发承包双方商定确认为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签约合同价的 10%。如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金合计超过最高限额,为承包人单方违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取消承包人承包资格。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降雨量大于 100 ㎜的雨日超过 3 天;
(2)风速大于 17.2m/s 的 8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7℃的高温大于 3 天或日气温超过 35℃的高温连续 5 天及以上;
(4)日气温低于―10℃的大寒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 10 ㎜及以上;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包括临时道路等)的费用,并自行保养施工区域,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可视情况协助办理;承包人须保证施工期间的交通运输畅通并满足施工需要,并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踏勘现场时综合考虑并计入投标报价内,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此点,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发生的该类一切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现行相关规定、质监部门的有关要求及监理人指示进行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现行相关规定、质监部门的有关要求及监理人指示进行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现行相关规定、质监部门的有关要求及监理人指示执行。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双方另行约定。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类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工程变更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预算价)*100%,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中缺项中,按发承包双方共同询价、认价的方式,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确定,并签署书面的认价文件,作为依据。如变更实施时不能达成一致,应先行实施,并按照通用条款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误差或工程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单价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5)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误差或工程变更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总价项目中以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时口径折算成费率。
(6)因工程变更造成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单价措施项目变更原则同分部分项工程;2、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3、总价项目中以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时口径折算成费率;4、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5、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根据发包人要求使用 。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材料价格按苏建价【2008】67号文《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执行,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情况等资料并自行考虑包括以上各种风险因素在内的所有风险后进行投标报价,一旦中标,投标报价将不会得到调整(工程变更、招标人要求变动的内容、合同约定内容除外)。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根据施工场地条件、所采取的施工组织措施、各种建材(风险调整范围内的)风险等,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时将人工、机械、材料(风险调整范围内的风险,政策性人工费调整除外)、措施费、间接费等多方面的风险一并考虑在合同单价中,以后不予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除发包人规定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可以调整的范围外,其余均不予调差。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由设计变更或招标人要求变动的内容引起的工程量清单已有项目的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其相应综合单价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价格执行;2)由设计变更或招标人要求变动的内容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的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类工程价格执行,工程量按实计算;3)由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变动的内容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原则,按照投标工程预算的编制方法提出相应综合单价,并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4)新增项目工程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其价格按照本条款第 1)、2)、3)条执行;5)所有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变动的及新增项目工程的部分均按照投标报价让利值同比让利;6)设计变更、签证部分材料价格按苏建价【2008】67 号文《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不支付预付款。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1、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2013);2、执行 2014年江苏省相关计价定额。。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30号前汇报本月完成工程量。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当年支付至合同价的40%,次年底支付至审定价的70%,质保期满付至审定价的100%。付款时须提供正式税票。(以上所有款项甲方自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15日内付款)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完成审批后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
13.3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证明书签署日的 7 天内。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并已移交所有档案资料后10日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视审计部门审计时间。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视审计部门审计时间。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由发包人从工程款中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扣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审定价的 / % 。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保修通知24小时内。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不予考虑相应损失及工期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另行商议。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另行商议。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另行商议。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另行商议。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支付违约金,除专用条款已约定的内容,其他情形违约金的具体金额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商定。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另行商议。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经双方协商 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特别约定:按扬州市相关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保险必须按时依法办理。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扬州市相关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保险必须按时依法办理。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9.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按通用条款。
19.1.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条款。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
其他事项的约定:/ 。
19.1.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19.2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扬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对其中未做规定的其它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期内因承包人不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另请第三方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倍从未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 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话:
传 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 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安全管理协议
为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本项目发包人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经协商达成如下安全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安全管理协议是《 》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发包人安全职责
1、审批承包人在开工前制定的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并备案。
2、有权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3、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施工。
4、发包人的前述审批、监管、备案等行为不构成责任主体行为,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其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二、承包人安全责任
1、承包人所提供的承包工程所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2、在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的要求。遵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承包人负责到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安监手续,并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制定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设置专职或兼职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本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确保所派施工人员业务水平、身体素质及精神状态等满足施工要求,严禁使用未成年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5、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应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并掌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定。
6、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造成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作业,承包人应制订有效的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并报发包人审批后贯彻落实。
7、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安全标志牌。
8、应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所有施工设备、工器具、施工临时用电及施工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等均应定期检查,并有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9、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10、施工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施工范围内作业,不得超出施工范围,不得擅自操作施工范围外的设施设备,若确需操作的,需征得发包人值班负责人同意,由值班人员操作或在值班人员的监督下操作。
11、必须接受发包人及监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积极配合地方或国家有关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发包人、监理或有关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人,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损失。
12、施工中的安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施工造成的房屋开裂、原地下管线损坏、质量安全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13、对发包人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指挥,承包人有权拒绝。
14、承包人施工人员有变动的,必须对新进场施工人员及时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全考核
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按工程安全管理措施方案实施,或发生安全事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每发现承包人施工人员一次违章行为,扣收安全违约金500元,违章行为较严重的,根据情节扣收安全违约金1000元,屡教不改的发包人有权加倍扣收安全违约金。
5、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停水、停电、设备事故、人身受伤或影响员工正常生活,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承包人违反发包人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且不听从发包人建议,拒绝执行整改的,发包人可要求停工整改,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逾期责任。
7、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意见(包括施工人员违章、安全隐患情况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安全考核依据。
8、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安全检查项目见附表。
四、协议生效
1、本协议一式四份,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两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为止。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项目安全责任人:承包人工地安全负责人:
签订地点: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人民政府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廉政合同
发包人(全称):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为在本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江苏省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有关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有关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甲方有关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甲方有关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有关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有关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有关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十、乙方不得为甲方有关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有关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或其上级单位举报。违反者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有关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及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廉洁保证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提请司法机关予以追缴。
⑴凡发现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行贿甲方有关人员,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⑵凡发现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行贿甲方有关人员,由检察机关立案处理,属于大案、要案或形成串案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合同总价2%~5%的违约金。
十三、十三、本廉洁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作为承发包合同的附件,并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