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提质增效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溆浦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提质增效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溆浦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提质增效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11月30日
溆浦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提质增效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采购合同编号:溆财采计(2023)226
采购人(全称):溆浦县公安局(甲方)
供应商(全称):湖南锐盾警用装备设施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合同金额大写:贰佰零陆万伍仟捌佰捌拾伍元整
包号 | 供应商 | 商品名称 | 是否包含进口产品 | 参数/技术说明 | 品牌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合同金额(总价) |
1 | 湖南锐盾警用装备设施有限公司 | 溆浦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提质增效设备采购项目 | 否 | 详见附件合同内容 | 详见附件合同内容 | 详见附件合同内容 | 详见附件合同内容 | 详见附件合同内容 | *******.00元 |
合同履行日期:2023年11月28日 履行期限:2023年12月25日
地点:怀化市溆浦县公安局
方式:详见采购合同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款的支付比例30%,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项的65%预留5%质保金维壹年后设备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本合同自2023年11月28日生效。
本合同一式5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23年11月28日
甲 方:溆浦县公安局 乙 方:湖南锐盾警用装备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强龙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柏喜
电 话: 电 话:0731-********
传 真: 传 真: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
帐 号:604*****1617
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暂无附件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