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配套设备中标结果

管道配套设备中标结果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即墨市西部污水处理厂管道配套设备

采购编号: 即公采*******

合同编号:

甲 方: 大信镇人民政府

乙 方: 青岛金凯利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一)合 同

即墨市普东中心社区管理委员会所需即墨市西部污水处理厂管道配套设备经采购代理机构以即公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确定 青岛金凯利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投标文件

(三)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

(四)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

(五)中标通知书

(六)本合同附件

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

泵站工艺设备、机械、通风除臭系统、电气及自控仪表等设备采购及安装。

三、货物、数量以及规格

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数量以及规格详见合同货物清单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及数量
单价(元)

潜污泵
NP3301
4台
349000

高链式格栅式清污机
GZ-800
2台
165000

砂水分离器
LSSF-260
2台
132000

砂箱
定制
4台
28600

旋流除砂机
XLCB-600
2台
235400

放空泵
CP3057
2台
10120

电磁流量计
10L6H-D2GA1AN2A4AA
1台
73700

LX型电动单梁悬挂桥式起重机
LX-5T
1台
95700

螺旋压榨输送机
WLSY300-4
1台
140800

七氟丙烷自动灭火装置单机
GQQ120/2.5QL
2台
29040

离子除臭装置
NTRZ-9000
1台
508100

新风净化机
XF-8500
1台
31900

排风机
SF5-6
1台
3520

低噪声柜式离心风机
HTFC-B-III-NO12
1台
9020

低噪声柜式离心风机
HTFC-B-III-NO12
1台
9020

管道式轴流风机
SWF-I-3型
1台
1980

柴油发电机
SCGC250
1台
100100

低压配电柜
GCK
6台
134200

按钮箱及配电箱
潜污泵现场按钮箱400*200*400mm
400*200*400mm
3台
3520

400*200*400mm
2台
3520

400*200*400mm
2台
3520

400*200*400mm
2台
3520

400*200*400mm
1台
3520

400*200*400mm
2台
3520

400*200*400mm
4台
3520

400*200*400mm
2台
3520

400*200*400mm
2台
3520

400*200*400mm
1台
3520

400*200*400mm
1台
3520

400*200*400mm
2台
3520

PLC柜
定制
1台
88000

超声波液位变送器
FDU91-RG2AA
3台
6380

超声波液位传感器
FMU90-R11CA212AA3A
3台
23100

测量仪
在线式CO测量仪
SNT200
1台
7700

1台
7700

1台
7700

1台
7700

软件
上位软件(完全版)
wincc7.0完全版
1套
13200

wincc7.0运行版
1套
8800

step7
1套
11000

工业以太网交换机
EDS-408A-SS-SC
1台
7920

监控计算机
Precision T1700
2台
9900

液晶显示器
S22C150N
2台
2200

激光台式打印机
HP CP1025
1台
3520

喷墨打印机
HP 7000
2台
2750

监控控制台
定制
1台
8580

不间断供电电源
surt3000
1台
13200

电源及交换机柜
A2.6642
1台
6600

报表软件
wincc配套
1套
5500

监控摄像机
DS-2ae7164
6台
3630

高清硬盘录像机
DS-868N-ST
1台
4400

气体灭火控制盘
JB-QB-QM200
1套
19800

管式消声器
定制
2组
5500

管式消声器
定制
1组
7700

闸门
手电两用铸铁镶铜圆闸门Φ600 功率1.1kW 铸铁 紧急排放用,配套启闭机 双向受压。
Φ600 Z45
2台
46200

600×600mm Z45
4台
37400

DN100 Z45
2台
13200

手提式灭火器
MFZ/ABC3
8台
440

螺栓
不锈钢,M6
1038套
3

螺栓
不锈钢,M8
703套
5

以太网插头
6GK19011BB102AA0
8台
156

防雷装置
IPR 20KA 1P+N
2套
728

气体喷洒指示灯
QM-ZSD-01
1台
260

报警灯
S100RLR
4台
702

感烟探测器
JTY-GD-930K
4个
234

消防报警电话
JYT-T
1部
156

工字钢
I36
2.646t
10400

槽钢
10#
22.05m
78

钢板
定制
80kg
19.5

不锈钢板
δ0.5
66.5952㎡
156

不锈钢板
δ0.75
75.8309㎡
182

不锈钢板
0.75
64.1208㎡
182

不锈钢板
δ1.0
20.0966㎡
208

不锈钢导杆
定制
0.441kg
42.9

钢材
定制
126kg
15.6

不锈钢型钢
定制
84.8kg
41.6

低压不锈钢管
DN400
5.0652m
2860

低压不锈钢管
DN100
13.5517m
234

低压不锈钢管
DN150
2.7202m
481

不锈钢板卷管
DN600
17.604m
3640

PE塑料管
DN40
1.5m
19.5

金属软管
Φ40
3.75m
13

金属软管
Φ50
3.75m
15.6

金属软管
DN40
5.15m
13

金属软管
DN32
5.15m
9.1

金属软管
DN15
10.3m
3.9

热镀锌钢管
DN15
339.9m
23.4

热镀锌钢管
DN20
20.6m
26

防倒流止回器
DN50
1个
1820

调节阀
630×250mm
1个
312

调节阀
200×200mm
3个
208

可曲挠橡胶接头
DN400
1个
2470

缓闭止回阀
DN400
1个
11570

法兰式蝶阀
D341型法兰式蝶阀DN400
1个
5590

可曲挠橡胶接头
DN600
1个
5460

闸阀
DN100
1个
1014

闸阀
DN100,Z45T-10
2个
1014

闸阀
DN50
1个
286

低压不锈钢平焊法兰
DN600,PN10
10片
3562

低(中)压不锈钢平焊法兰
DN200,PN1.0
4片
546

球铁双法直管
DN400,L=300mm
1个
1820

偏心异径管
DN200*400
1个
494

低压不锈钢弯头
DN400、45°
2个
2990

低压不锈钢三通
DN400*400
1个
3640

不锈钢弯头
DN150、90°
1个
533

不锈钢三通
DN400*100
4个
3120

不锈钢弯头
DN100、45°
2个
156

弯头
DN100、90°
5个
182

PE法兰
PE法兰DN50,PN10
6个
58.5

PE弯头
PE弯头DN50、90°
6个
10.4

PE塑料三通
DN50*40
2个
18.2

PE弯头
DN40、90°
6个
10.4

PE塑料法兰
DN50
2个
57.2

金属软管活接头
φ40
7套
11.7

金属软管活接头
φ50
7套
15.6

双层百叶风口
1500×800mm
1个
728

百叶风口
500×500mm
6个
429

百叶风口
500×1000mm
1个
585

百叶风口
500×250mm
4个
273

百叶风口
400×200mm
2个
260

百叶风口
160×160mm
2个
247

电缆
ZR-RVS-2*1.0
291.6m
10.4

电缆
ZR-BV-3*2.5
10.8m
15.6

安全滑触线
KBK
25.575m
78

电缆
YJV-3*150+2*70
40.4m
637

电缆
RVV-2*1.0
132.6m
9.1

电缆
SYV-75-5
132.6m
5.2

紧急启动停止按钮
QM-AN-01
1个
273

感温探测器
JTY-ZD-920K
12只
234

仪表支架
定制
8个
416

专用耗材
 
 
 

小写
*******.59

伍佰肆拾玖万壹仟柒佰陆拾壹元伍角玖分

小写
50000.00

伍万元整

小写
110000.00

壹拾壹万元整

小写
*******.59

伍佰陆拾伍万壹仟柒佰陆拾壹元伍角玖分

四、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9元,大写:伍佰陆拾伍万壹仟柒佰陆拾壹元伍角玖分。(分项价格详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

乙方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 账号:***************

五、付款途径

国库支付 □甲方支付 □国库与甲方共同支付

财政资金*******.59 元 自筹资金 元

六、付款方式

√分期支付方式

签订合同并完成项目的50%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完成全部项目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剩余金额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以财政实际拨付时间为准)。

七、交货日期、地点

1、交货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40日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

注:如签订合同后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则以具备施工条件日期为准开始计算。

2、交货地点:普东中心社区污水泵站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即墨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后生效。

九、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采购办一份。

乙方:青岛金凯利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

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 话:********7821

签订日期: 2015.9.18


(二)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项目经理:指承包人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9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3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4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7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4. 图纸

4.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5.4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5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商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2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3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4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完成以下工作:

(1)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除外;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再行约定;

(5)按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6)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要求,承担因自身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和罚款;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质量与检验

10、验收

10.1货物运抵现场后,甲方将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和规格或者两者都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乙方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

10.2系统建设完成后,乙方应对整个系统进行联调并进行详细的测试,测试结果需满足招、投标文件、承诺书和合同所要求的各项指标,项目完成初验。系统初验合格后进入试运行,试运行期为一个月。乙方应拟定验收计划和验收内容,并形成正式文件,供甲方确认。系统试运行结束后,由甲方组织验收组验收,验收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招、投标文件、承诺书和合同中技术要求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乙方负责向验收组提交验收所需文件,通过后即告系统验收完成,如需政府有关部门审计,乙方提供审计材料。

10.3如因管道施工、不能供电等非承包方原因造成设备不能安装调试运行时,则按到货情况支付(一)合同第六条款相应货款,在具备条件后乙方按要求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运行。

11、交货及质量保证期

11.1交货日期,如签订合同后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则以具备施工条件日期为准开始计算时间。(施工条件包括:道路畅通,具备施工临时用电、用水,土建完成房屋主体,地面施工完毕,门窗安装完毕等)。

11.2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应立即免费维修或者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者部件,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以及性能要求。

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任何因安装工艺、材料和产品质量而造成的设备或部件的损坏,由乙方提供无偿的更换和维修。

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负责系统维护,系统维护应及时、高效,所有设备的检验、标定、检测等工作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1.3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5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由中标人承担,甲方同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的权利。

12、售后服务及培训

12.1乙方提供及时周到的免费售后服务,并向招标人提供故障报修的联系方式,应保证每季度至少一次上门回访、检修。

12.2乙方在接招标人通知 1 小时做出响应,8 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故障排除最长时间不超过6小时,特殊故障排除最长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好的要免费提供备品(机)备件。

12.3培训包括技术人员培训、业务系统培训以及用户所要求的相关培训。对于所有培训,乙方必须派出具有相应专业的实际工作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相应的辅导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所使用的语言和教材必须是中文。乙方须提供不少于30日的免费培训,直到受培训人员能够独立完成整个系统的服务工作。地点根据培训内容决定。

13.隐蔽工程式和中间验收

1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3.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3.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4.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工程试车

15.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5.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交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5.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5.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5.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 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及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5.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安全施工

16.安全施工与检查

16.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7.安全防护

17.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7.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8.事故处理

18.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8.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在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五、补充条款

1、在设备进场、安装、调试中,若甲方发现任何质量问题,可以立即要求乙方更换设备。

2、设备安装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由乙方独自承担。

3、本工程保修期为1年,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0%。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污水处理 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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