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财政局关于隆安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隆安县财政局关于隆安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NZC2023-G1-******-GXXFD

二、项目名称:隆安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周口市龙帆工贸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产业集聚区商安路87号

被投诉人:广西新芬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通泰路64-18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隆安县应急管理局

地 址:隆安县城厢镇城西路1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3 年 11月 22 日依法受理隆安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3-G1-******-GXXFD)的政府采购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44页技术分评分标准中(2)实施方案分的具体评分标准是违规行为。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45页技术分评分标准中(3)应急方案分的具体评分标准是违规行为。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45页商务分评分标准中(1)售后服务方案分的具体评分标准是违规行为。
  投诉请求:
  1、请求主管部门依法纠正,严肃处理,更正违规违法行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2、综合评分法没有量化到具体标准,主要靠专家主观意识打分,造成不公平竞争,排斥潜在供应商,恳请主管部门充分发挥监察权利。
  (二)审查情况
   1.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分细则中“实施方案分”所设置的分值与质量关联性不大、分值明显不合理。本项目虽为应急物资货物采购,但实际采购需求的货物为一般常见成品货物(棉被、毛巾、蚊帐、防寒服、帐篷、折叠床等),不属于需要定制、安装、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才可实施完成的项目,采购的货物对供货配送、运输不必要设定特殊的条件和要求,故在实施方案中设置的分值及档次与质量和技术关联性不大。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之规定,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分细则 “实施方案”中的 “实施人员安排、供货配送方案”对应分值设置与货物质量关联性不大、不符合评标标准,投诉人的该项投诉具有一定的事实和依据,该投诉事项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为应急物资货物类采购,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分细则中“应急方案分”所设置的分值虽考虑应急处理预案、备品备件供应等问题,但采购所需产品不属于易产生危险、侵权损害责任的物资,该项评审因素与质量的关联性不大,分值明显不合理。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的货物为一般常见成品货物(棉被、毛巾、蚊帐、防寒服、帐篷、折叠床等),与食品、电器、危险品等易产生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不同,不必要设定特殊的应急方案。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之规定,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分细则 “应急方案”中的 “问题产品紧急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备品备件供应措施、处置措施”对应分值设置与货物质量关联性不大、不符合评标标准,投诉人的该项投诉具有一定的事实和依据,该投诉事项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3:完成本采购项目供货后需要提供相应售后服务,以确保采购所需物资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及时维修、更换(尤其是帐篷、折叠桌椅等),以应对突发应急情况,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民群众及有关部门能够安全、有序的完成应急保障任务。故针对本项目提供售后服务方案,明确响应时间、售后服务流程、质量问题解决措施、退换货承诺、产品质量后期维护方案,将其作为作为评分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之规定,在采购项目中设置售后服务方案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一)责令”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认定本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将“实施方案”和“应急方案”作为评审因素,但采购需求中没有对“实施方案”和“应急方案”作相应要求,该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对应,违反了上述规定,影响了项目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对应的“实施方案”、“应急方案”问题限期改正,依法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执法机关:隆安县财政局   2.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3.联系电话:0771-*******

2023年12月01日



附件信息:

标签: 应急救灾物资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附件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