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口腔医院医用耗材采购项目
济宁口腔医院医用耗材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济宁口腔医院医用耗材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SDXY-2023-KQ1129
招标人:济宁口腔医院
代理机构:山东信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山东信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济宁口腔医院委托,就济宁口腔医院医用耗材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欢迎符合要求和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一、项目名称:济宁口腔医院医用耗材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SDXY-2023-KQ1129
三、项目分包情况:本项目共分10个大类,303个分包,投标人可投其中一包或多包
产品,兼投兼中,具体详见附件 1:济宁口腔医院耗材招标目录。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及安装能力。
2、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格:营业执照
投标产品属于医疗产品的:
生产商应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代理商应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无需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拟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须提供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消毒类产品须附卫生安全评
价报告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证明。
4、代理商投标的,须具有投标产品的厂家授权书。
5、提供的资格、资质文件和业绩情况均真实有效,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6、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开标之日起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评审小组通过“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五、报名方式及获取招标文件:
1、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8日下午17:00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2、方式:供应商应在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携带下列证件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一份现场报名,否则不予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合格或通过。
3、 报名资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1 营业执照;
3.2 生产商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代理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无需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3 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可为加盖生产商公章和代理商公章的复印件)。
3.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5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产品提供)、消毒类产品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证明。
3.6 拟投标产品的厂家授权书。
注: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投标人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资格后审为准。
4、报名地址:山东信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市建设北路高鸿科技广场9楼9135室)
5、售价:每家投标单位500 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六、联系方式
1. 招标人:济宁口腔医院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共青团路22号
联系人:房主任
联系电话:0537-*******
2. 代理机构:山东信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济宁市建设北路高鸿科技广场9楼
联 系 人:赵兰方
联系方式:158*****085 0537-*******
七、公告发布媒介
本公告在济宁口腔医院网站(https://www.kqyy.com.cn/index.asp)上发布,本公告一经在济宁口腔医院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供应商(发布时间即为发出招标文件的时间)。
2023年12月1日
附件 1:济宁口腔医院耗材招标目录
大类 | 分包 序号 | 类别 | 分项 | 推荐中标候选人(品牌)数量 |
一、内科耗材 | 1. | 树脂类 | 充填类树脂 | ≤4 |
2. | 流动树脂 | ≤4 | ||
3. | 大块充填树脂 | ≤3 | ||
4. | 渗透树脂 | ≤3 | ||
5. | 粘结酸蚀类 | 粘接剂(自酸蚀) | ≤4 | |
6. | 粘接剂(全酸蚀) | ≤3 | ||
7. | 酸蚀剂 | ≤3 | ||
8. | 根管充填类 | 根充糊剂(生物陶瓷)类 | ≤3 | |
9. | 根充糊剂(树脂)类 | ≤3 | ||
10. | 氢氧化钙类 | ≤3 | ||
11. | 牙胶尖类 | ≤3 | ||
12. | 回填牙胶 | ≤3 | ||
13. | 吸潮纸类 | ≤3 | ||
14. | 根管冲洗、消毒类 | 根管润滑剂(含凝胶、溶液等) | ≤3 | |
15. | 根管冲洗针头 | ≤3 | ||
16. | 次氯酸钠 | ≤3 | ||
17. | 垫底、盖髓 | 盖髓、垫底材料 | ≤3 | |
18. | 暂封类 | 暂封材 | ≤3 | |
19. | 机用镍钛根管锉 | 机用镍钛根管锉 | ≤3 | |
20. | 锉(手用) | 根管锉 | ≤2 | |
21. | 根管治疗其它类 | 拔髓针 | ≤2 | |
22. | 光滑髓针 | ≤2 | ||
23. | 螺旋输送针 | ≤2 | ||
24. | 侧压针 | ≤2 | ||
25. | 扩孔钻(G) | ≤2 | ||
26. | 成型片 | ≤2 | ||
27. | 樟脑苯酚 | ≤2 | ||
28. | 失活剂 | ≤2 | ||
29. | 玻璃离子(充填用) | ≤3 | ||
30. | 预成冠 | 预成冠.透明冠 | ≤2 | |
31. | 激光光纤类 | 激光光纤 | ≤3 | |
32. | 口腔预防类 | 氟保护漆 | ≤3 | |
33. | 窝沟封闭剂 | ≤2 | ||
34. | 祛腐材料 | ≤3 | ||
35. | 橡皮障类 | 橡皮障布 | ≤3 | |
36. | 橡皮障夹 | ≤3 | ||
37. | 橡皮障支架 | ≤3 | ||
38. | 橡皮障夹钳 | ≤3 | ||
39. | 橡皮障打孔器 | ≤3 | ||
40. | 橡皮障套装 | ≤3 | ||
41. | 牙科陶瓷 | 牙科陶瓷(通用) | ≤3 | |
42. | 牙科陶瓷(树脂冠桥材料) | ≤3 | ||
二、外科耗材 | 43. | 车针类 | 钨钢车针(外科加长) | ≤3 |
44. | CAD/CAM 研磨车针(智能数控) | ≤2 | ||
45. | 钨钢车针(临床用) | ≤3 | ||
46. | 钨钢车针(技工用) | ≤3 | ||
47. | 技工用车针(含磨头) | ≤3 | ||
48. | 金刚砂车针 | ≤3 | ||
49. | 抛光类(杯) | ≤3 | ||
50. | 抛光类(刷) | ≤3 | ||
51. | 抛光类(条) | ≤3 | ||
52. | 抛光磨头 | ≤3 | ||
53. | 车针消毒盒、车针架 | ≤3 | ||
54. | 超声工作尖 | 根管治疗类 | ≤3 | |
55. | 牙周治疗类 | ≤3 | ||
56. | 携热尖 | ≤3 | ||
57. | 一次性用品 | 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 | ≤2 | |
58. | 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 | ≤2 | ||
59. | 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无粉) | ≤2 | ||
60. | 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有粉) | ≤2 | ||
61. | 一次性使用吸引连接管 | ≤2 | ||
62. | 一次性使用无菌牙龈冲洗器 | ≤2 | ||
63. | 一次性使用五官冲洗器 | ≤2 | ||
64. | 一次性牙科注射器 | ≤2 | ||
65. |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 ≤2 | ||
66. | 一次性使用溶药注射器 | ≤2 | ||
67. | 一次性吸唾管 | ≤2 | ||
68. | 一次性检查手套(丁腈) | ≤2 | ||
69. | 一次性检查手套(PE) | ≤2 | ||
70. | 兰色隔离膜 | ≤2 | ||
71. | 无绳方巾 | ≤2 | ||
72. | 带绳围巾 | ≤2 | ||
73. | 一次性使用口镜 | ≤2 | ||
74. | 医用帽(圆顶帽) | ≤2 | ||
75. | 一次性手术衣 | ≤2 | ||
76. | 一次性使用口腔手术包 | ≤2 | ||
77. | 一次性保护套(套管) | ≤2 | ||
78. | 医疗器械利器保护套 | ≤2 | ||
79. | 一次性光固化灯柄罩 | ≤2 | ||
80. | X光机传感器塑料指套 | ≤2 | ||
81. | 医用隔离面罩 | ≤2 | ||
82. | 一次性面罩片 | ≤2 | ||
83. | 一次性使用口腔涂药棒 | ≤2 | ||
84. | 口腔用一次性注射针 | ≤2 | ||
85. | 一次性使用鼻氧管 | ≤2 | ||
86. | 一次性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 | ≤2 | ||
87. | 计算机控制麻醉用带针手柄 | ≤2 | ||
88. | 医用脱脂棉(棉球) | ≤2 | ||
89. | 医用棉棒(10*1) | ≤2 | ||
90. | 医用棉棒(20*1) | ≤2 | ||
91. | 脱脂棉纱布(10米) | ≤2 | ||
92. | 一次性鞋套 | ≤2 | ||
93. | 一次性手术洞巾(60*50) | ≤2 | ||
94. | 医用灭菌包装无纺布(800*800) | ≤2 | ||
三、修复耗材 | 95. | 咬合纸类 | 咬合纸 | ≤3 |
96. | 印模取模 | 硅橡胶(牙龈) | ≤2 | |
97. | 硅橡胶(咬合) | ≤2 | ||
98. | 硅橡胶(取模) | ≤3 | ||
99. | 硅橡胶注射头 | ≤2 | ||
100. | 藻酸盐印模材 | ≤2 | ||
101. | 红白打样膏 | ≤2 | ||
102. | 个别托盘光固化材料 | ≤2 | ||
103. | 石膏(超硬石膏) | ≤2 | ||
104. | 石膏(硬石膏) | ≤2 | ||
105. | 石膏(白石膏) | ≤2 | ||
106. | 纤维桩 | 纤维桩及其配套用钻 | ≤2 | |
107. | 临时冠材料 | 临时冠材料(包括临时冠混配头) | ≤2 | |
108. | 水门汀类 | 水门汀类(粘结) | ≤3 | |
109. | 桩核树脂 | ≤2 | ||
110. | 其他类 | 排龈线 | ≤2 | |
111. | 牙科模型蜡 | ≤2 | ||
112. | 预成加强钉 | ≤2 | ||
113. | 扩孔钻(P) | ≤2 | ||
114. | 钨钢磨头 | ≤2 | ||
115. | 硅胶磨头 | ≤2 | ||
116. | 绿色砂石 | ≤2 | ||
四、正畸耗材 | 117. | 正畸类 | 镍钛推簧 | ≤2 |
118. | 镍钛方丝、圆丝 | ≤2 | ||
119. | 记忆镍钛方丝、圆丝 | ≤2 | ||
120. | 不锈钢方丝、圆丝 | ≤2 | ||
121. | 预成型方丝、圆丝 | ≤3 | ||
122. | 澳丝 | ≤2 | ||
123. | 螺旋扩大器(包括支架) | ≤3 | ||
124. | 橡皮圈、橡皮链 | ≤2 | ||
125. | 分牙圈、结扎圈 | ≤2 | ||
126. | 正畸支抗钉 | ≤4 | ||
127. | 滑动直丝带环 | ≤3 | ||
128. | 乳牙带环(10*1) | ≤2 | ||
129. | 散托槽 10*1 | ≤3 | ||
130. | 散托槽 20*1 | ≤3 | ||
131. | 颊面管 4*1 | ≤3 | ||
132. | 颊面管 10*1 | ≤3 | ||
133. | 颊面管 20*1 | ≤3 | ||
134. | XBT网底直丝弓颊面管 | ≤3 | ||
135. | 结扎丝、正畸钢丝 | ≤2 | ||
136. | 舌侧扣 | ≤3 | ||
137. | 游离牵引钩 | ≤3 | ||
138. | 问号钩 | ≤3 | ||
139. | 游离牵引钩止扣 | ≤3 | ||
140. | 夜磨牙片 | ≤2 | ||
141. | 前方牵引器 | ≤3 | ||
142. | 牙科膜片 | ≤3 | ||
143. | 正畸粘接剂系列 | ≤3 | ||
144. | 开口器 | ≤3 | ||
145. | 焊金 | ≤2 | ||
五、技工耗材 | 146. | 氧化锆瓷块 | 氧化锆瓷块12 | ≤3 |
147. | 氧化锆瓷块14 | ≤3 | ||
148. | 氧化锆瓷块16 | ≤3 | ||
149. | 氧化锆瓷块18 | ≤3 | ||
150. | 氧化锆瓷块20 | ≤3 | ||
151. | 氧化锆瓷块22 | ≤3 | ||
152. | 全瓷瓷块 | ≤3 | ||
153. | 瓷粉类 | 纯钛瓷粉 | ≤3 | |
154. | 氧化锆瓷粉 | ≤3 | ||
155. | 普通瓷粉、液 | ≤3 | ||
156. | 包埋材类 | 支架包埋料.包埋液 | ≤3 | |
157. | 烤瓷包埋料.包埋液 | ≤3 | ||
158. | 3D打印专用包埋料 | ≤3 | ||
159. | 技工其它 | 合成树脂牙 28*1 | ≤3 | |
160. | 合成树脂牙 8*1 | ≤3 | ||
161. | 合成树脂牙 6*1 | ≤3 | ||
162. | 合成树脂牙 单六 | ≤3 | ||
163. | 塑钢牙(28*1) | ≤2 | ||
164. | 琼脂复制材料 | ≤3 | ||
165. | 烧结膏 | ≤3 | ||
166. | 磐石硬化剂 | ≤3 | ||
167. | 齿科钴铬支架合金 | ≤3 | ||
168. | 牙用烤瓷钴铬合金 | ≤3 | ||
169. | 齿科纯钛金属材料 | ≤2 | ||
170. | 扫描喷粉 | ≤2 | ||
171. | 进口大砂片(大 小) | ≤2 | ||
172. | 铸造蜡 | ≤2 | ||
173. | 烤瓷毛笔(6# 2#) | ≤2 | ||
174. | 套钉 | ≤2 | ||
175. | 坩埚 | ≤2 | ||
176. | 大白布轮 | ≤2 | ||
177. | 氧化铝磨头 | ≤2 | ||
178. | 打磨片 胶粒 | ≤2 | ||
179. | 浸蜡(绿色) | ≤2 | ||
180. | 自凝仿生牙托粉 | ≤2 | ||
181. | 自凝热凝牙托粉 | ≤2 | ||
182. | 造牙树脂II型 | ≤2 | ||
183. | 自凝牙托水 | ≤2 | ||
184. | 注塑牙托粉 | ≤2 | ||
185. | 注塑牙托水 | ≤2 | ||
186. | 牙科分离剂 | ≤2 | ||
187. | 花纹蜡片 | ≤2 | ||
188. | 铸造蜡网 | ≤2 | ||
189. | 蜡线条 | ≤2 | ||
190. | 技工硅橡胶 | ≤3 | ||
191. | 技工超硬石膏 | ≤2 | ||
192. | 不锈钢丝 | ≤2 | ||
六、消毒感控类耗材 | 193. | 再生剂 | ≤2 | |
194. | 酶洗剂 | ≤2 | ||
195. | 润滑剂(注油机油) | ≤3 | ||
196. | 润滑剂 (高速手机油) | ≤2 | ||
197. | 除锈、除垢剂 | ≤2 | ||
198. | BD 测试包 | ≤2 | ||
199. | 纸塑灭菌包装袋 55*200 | ≤2 | ||
200. | 纸塑灭菌包装袋 75*200 | ≤2 | ||
201. | 纸塑灭菌包装袋 100*200 | ≤2 | ||
202. | 纸塑灭菌包装袋 150*200 | ≤2 | ||
203. | 纸塑灭菌包装袋 200*200 | ≤2 | ||
204. | 压力灭菌生物指示剂 | ≤2 | ||
205. | 封口测试纸 | ≤2 | ||
206. | 化学指示卡 | ≤2 | ||
207. | 热敏打印纸 | ≤2 | ||
208. | 蒸汽灭菌指示胶带 | ≤2 | ||
209. | 物体表面消毒湿巾(布) | ≤3 | ||
210. | 物体表面消毒湿巾(液) | ≤3 | ||
211. | 酒精75% | ≤2 | ||
212. | 酒精95% | |||
213. | 天然皂液 | ≤2 | ||
214. | 过氧化氢消毒液 | ≤2 | ||
215. | 84消毒液 | ≤2 | ||
216. | 泡腾消毒片 | ≤2 | ||
217. | 戊二醛消毒液 | ≤2 | ||
218. | L-1型消毒剂浓度试纸 | ≤2 | ||
219. | L-2戊二醛浓度指示卡 | ≤2 | ||
220. | 速干免洗手皮肤消毒液 | ≤2 | ||
221. | 外科免洗手消毒液凝胶 | ≤2 | ||
222. | 碘伏消毒液 100ml | ≤2 | ||
223. | 液体石蜡 | ≤2 | ||
224. | 医疗垃圾袋(大中小) | ≤2 | ||
225. | 方形利器盒(各号) | ≤2 | ||
226. | 医疗垃圾桶 30L | ≤2 | ||
227. | 紫外线灯管 40W | ≤2 | ||
228. | 紫外线灯架 | ≤2 | ||
七、牙周类 | 229. | 美白抛光 | 牙齿美白剂套装(单人.五人份) | ≤2 |
230. | 美白家用套装6%凝胶 | ≤2 | ||
231. | 齿科树脂粘接剂 | ≤2 | ||
232. | 牙线 | ≤2 | ||
233. | 专用轴柄 | ≤2 | ||
234. | 牙用研磨材料 | ≤3 | ||
235. | 浓碘液 | ≤2 | ||
236. | 碘甘油抑菌剂 | ≤3 | ||
237. | 口腔溃疡含漱液 | ≤2 | ||
238. | 一点灵 | ≤2 | ||
239. | 漱口水 | ≤3 | ||
240. | 口腔抗菌冲洗剂 | ≤3 | ||
241. | 医用缝合针 | ≤3 | ||
242. | 医用缝合线 | ≤3 | ||
243. | 手术刀片 | ≤3 | ||
八、放射类 | 244. | 口腔影像 | 口腔影像板 | ≤3 |
245. | 影像板保护套 | ≤2 | ||
九、其他类 | 246. | 氢氟酸凝胶 | ≤2 | |
247. | 牙科修复体粘结棒 | ≤2 | ||
248. | 止血排龈凝胶 | ≤2 | ||
249. | 丁香油抑菌液 | ≤2 | ||
250. | 甲醛甲酚抑菌剂 | ≤2 | ||
251. | 碘仿消毒剂 | ≤2 | ||
252. | 暂封补牙条 | ≤2 | ||
253. | 吸收性明胶海绵 | ≤2 | ||
254. | 一体式口镜 | ≤2 | ||
255. | 平光口镜头 | ≤3 | ||
256. | 成形片 | ≤2 | ||
257. | 除丁克溶液 | ≤2 | ||
258. | 凡士林 | ≤2 | ||
259. | 胶原蛋白海绵 | ≤3 | ||
260. | 骨修复材料 | ≤3 | ||
261. | 口腔敷料 | ≤3 | ||
262. | 口腔修复膜 | ≤3 | ||
十、低值易耗类 | 263. | 牙科高速涡轮手机(高速) | ≤3 | |
264. | 牙科高速涡轮手机(弯机) | ≤3 | ||
265. | 牙科高速涡轮手机(直机) | ≤2 | ||
266. | 牙科高速涡轮手机(马达) | ≤2 | ||
267. | 光固化机 | ≤3 | ||
268. | 打磨机 | ≤3 | ||
269. | 电子血压计 | ≤2 | ||
270. | 口内反光镜 | ≤3 | ||
271. | 口腔拉钩(成人、儿童) | ≤3 | ||
272. | 侧拉钩 | ≤3 | ||
273. | 拔牙钳(成人.儿童) | ≤3 | ||
274. | 无针注射推进器 | ≤2 | ||
275. | 印模托盘(不锈钢) | ≤3 | ||
276. | 牙用镊 | ≤3 | ||
277. | 牙探针 | ≤3 | ||
278. | 口镜柄 | ≤3 | ||
279. | 水门汀充填器 | ≤3 | ||
280. | 牙周袋探针(kpw) | ≤3 | ||
281. | 树脂充填器(修正器) | ≤3 | ||
282. | 粘固粉调刀 | ≤3 | ||
283. | 拔髓针柄 | ≤3 | ||
284. | 剔挖器 | ≤3 | ||
285. | 根管探针 | ≤3 | ||
286. | 根管充填器 | ≤3 | ||
287. | 垂直加压器 | ≤3 | ||
288. | 牙刮匙 | ≤3 | ||
289. | 石膏调刀 | ≤3 | ||
290. | 持针钳(14CM) | ≤3 | ||
291. | 正畸钳 | ≤3 | ||
292. | 技工钳 | ≤3 | ||
293. | 石膏剪 | ≤3 | ||
294. | 金冠剪 | ≤3 | ||
295. | 眼科剪(直、弯) | ≤2 | ||
296. | 止血钳(直、弯)14cm | ≤2 | ||
297. | 止血钳(直、弯)12.5cm | ≤2 | ||
298. | 焊枪 | ≤2 | ||
299. | 手术刀柄 | ≤2 | ||
300. | 不锈钢消毒瓶(碘酊瓶、膏缸) | ≤2 | ||
301. | 不锈钢吸唾管 | ≤2 | ||
302. | 不锈钢拉钩 | ≤2 | ||
303. | 不锈钢盖盘(8寸 9寸) | ≤2 | ||
注: 1、所有套装类产品均需提供补充装明细及报价。 2、产品备注需标明是否为山东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产品、山东省、济宁市医保局带量采购产品。 3、高值耗材按照山东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山东省、济宁市医保局带量采购等规定执行。 |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 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招标人 | 招标人:济宁口腔医院 地 址:济宁市任城区共青团路22号 |
2. | 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山东信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济宁市建设北路高鸿科技广场9楼 联系人:赵兰方 电话:158*****085 0537-******* 邮箱:*********@qq.com |
3. | 综合说明 | 项目名称:济宁口腔医院医用耗材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SDXY-2023-KQ1129 招标内容:本项目分为 10 个大类,303个分包;投标人可投标其中一包或多包产品,兼投兼中。 质量标准:满足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供货时间:招标人下达供货通知,2 小时内响应,送达时间自行提报。 |
4.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5.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及安装能力。 2、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格:营业执照。 投标产品属于医疗产品的: 生产商应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代理商应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无需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拟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须提供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消毒类产品须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证明。 4、代理商投标的,须具有投标产品的厂家授权书。 5、提供的资格、资质文件和业绩情况均真实有效,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6、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开标之日起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评审小组通过“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
6.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7. | 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
8. | 投标有效期 | 开标后 90 日历日。 |
9.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须胶装成六份,正本一份,副本五份,电子文档一份(采用Word或Excel表格和PDF格式各一份,存储介质为U盘或光盘)、资格证明文件一份。 |
10. | 付款方式 | 根据实际供货,次月结算。 结算价=中标单价*实际送货数量,据实结算。 |
11. | 答疑文件提交地 点、时间 | 投标人若有任何疑问,应于2023 年12月7日17时前,形成书面文字,发电子邮件至邮箱*********@qq.com,并电话告知。 |
12. | 领取答疑记录地 点、时间 | 代理机构将答疑回复文件以邮件形式发至所有投标人邮箱。投标人 收到该答疑回复文件后应于1日内给予确认。 |
13. | 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及投 标、开标地点 | 投标截止、开标时间:2023年12月26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 |
地点:济宁市建设北路高鸿科技广场9楼9191室 | ||
14. | 供应商证件的提交 | 投标人应当提供评审委员会验证需要的相关资格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生产商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代理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无需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 、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可为加盖生产商公章和代理商公章的复印件) 4、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产品提供)、消毒类产品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证明 5、 拟投标产品的厂家授权书。 注:供应商必须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的证件,否则将作为废标处理。 供应商必须将上述资格证件放在单独档案袋中密封包装,在递交响应文件时一并提交,否则将作为废标处理。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补充递交的相关资格证件或相关业绩信誉证件将被拒绝。 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及业绩应真实有效,否则将做废标处理。 |
15. | 开标时供应商 需要携带的证件 |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其中,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需携带其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需携带其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未按上述规定提交证件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注:(1)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应随身携带(请勿密封),在开标时提交给采购人。 (2)授权委托书还应按招标文件“附件”中的相应格式装订到投标文件一份。 |
16.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17. | 中标人 | 根据“评审因素 ”要求综合考虑,由评审委员会对每个分包的 投标人(品牌)进行推荐投票,排名第一的名次为 1,排名第 2的名次为 2,排名第三的名次为 3,以此类推;对每位评委的推 荐名次数值相加,按从低到高进行排序,名次数值相同的报价低者 优先。 按附件 1:济宁口腔医院耗材招标目录的规定数量,确定中标候选人(品牌)数量。 评审因素详见投标人须知 24.3 |
18. |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品牌) | 是,评标委员会根据附件 1:济宁口腔医院耗材招标目录表中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品牌),并依法确定中标人。 |
19. | 服务期 | 本项目服务期限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在服务有效期内,上年度耗材供应商考评不合格的,将不再续签合 同。 |
20. | 中标服务费 | 每标包每家供应商须向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500元。 |
21. | 供应商提报虚假材料应承担的 责任 | 供应商必须对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各种技术标准、设备的相关参数和所有证书、文件、经营业绩、合同以及售后服务机构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取消其评审资格。 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后,采购人仍保留对上述材料进行核查的权利,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
22. | 履约保证金 | 无 |
23. | 知识产权 | 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采购人无关,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供应商应赔偿损失。 |
一、说明
1 、招标人: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代理机构: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合格投标人
3.1 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供货、服务能力的供货商;
3.2 满足前附表第 5 项“投标人资格要求 ”中的各项要求。
3.3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
3.4 报名投标供应商所有操作均视为取得所在单位的授权,代表其单位意志。
4 、货物定义
4.1 “招标货物 ”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4.2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二、投标费用
5、投标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
的费用。
三、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组成:
本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 招标公告 | |
第二部分 | 投标人须知 | |
第三部分 | 招标要求 | |
第四部分 | 采购合同 | |
第五部分 | 附件 |
7 、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
7.1 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澄清 要求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在规
定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
7.2 招标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发给要求澄清的投标人。
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 日前任何时候,招标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 用补充文件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该澄清和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 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将向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发出。投标人在收到
该澄清文件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逾期不确认视为认同。
7.4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推 迟投标的截止与开标时间,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对 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通知。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
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四、投标文件编制
8、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
使用中文简体字。
8.2 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8.3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 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翻译文件,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附
有公证书的翻译文件。
8.4 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5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提供加盖公章的翻译文件或取
消其投标资格。
9 、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投标报价部分、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文件及商务文件构成。所有文
件胶装成一份投标文件。
9.1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投标函(附件一)。
9.2 投标报价部分
1)开标一览表(见附件);
2)分项报价表(见附表);
3)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9.3 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
2)生产商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代理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无需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可为加盖生产商公章和代理商公章的复印件);
4)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产品提供)、消毒类产品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证明;
5)拟投标产品的厂家授权书;
6)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9.4 技术文件
1)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包括技术彩页、图纸和数据等)
2)技术规格偏离表(见附件)
3)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9.5 商务部分
1) 为使货物正常、连续地使用,应提供招标人使用该货物所需的完整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价格;
2) 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优惠条件条款(见附件);
a 对货物负责运输、安装集成、调试;
b 提供及时、迅速、优质服务的承诺,迅速快捷地提供货物的备品备件;
c 提供所投产品相关的资料;
d 货物出现故障后,响应及排除故障时间;
e 投标人对提供的所有货物,明确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内,除人为因素损坏外,全
部免费更换及维修;
f 质量保证期以后的维修、维护内容及服务方式、范围和收费等情况;
g 提供的技术服务、产品支持(例如:专家讲座、外出培训次数等)内容;
3) 商务条款偏离表(见附件);
4) 2020 年1月1日起完成的同类项目供货业绩一览表;
5)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10、 投标报价
10.1 本次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人民币报价含:主件、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培训、技 术服务、运输、保险、进口报关相关费用、配合采购人办理进口相关手续,以及因购买货物和服务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等全部费用。
10.2 投标人报多个产品的,应每个产品分别报价并相应填写分项报价表(每一分项均要填写)。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备注处注明。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可 选择的投标方案和价格。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价格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10.3 投标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0.4 投标人免费提供的项目,应先填写该项目的实际价格,并注明免费。此项不计入总
报价。
11、投标文件装订与编写
11.1 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文件( 一份正本、五份副本,单独密封的电子文档一份、单独密封的资格证明文件一份)中的有关文件按顺序排列装订成册(要求:必须胶装成册),并在首页编制“投标文件目录 ”。
标书中产品内容需清晰有条理,因制作混乱导致影响评标的,后果自负)。
11.2 投标人应准备 份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及电子文档一份、资格证明文件一份。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注明“正本 ”或“副本 ”字样。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严格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1.3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用 A4 幅面的纸张打印。
11.4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 ”、“没有相应指标 ”等明确的回答文字。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分项报价表的填写格式见分项报价表中说明。
11.5 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2、 投标文件签署
12.1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及各附件)、 开标一览表上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 ”等字样的印 章,否则投标将被视为无效。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12.2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
公章后才有效。
13、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13.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一同密封送达,并在封面明显处注明以下内容(密封
件格式见附件八):
1)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所投包号
2)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13.2 为方便公开唱标,请投标人将二份“开标一览表 ”和一份“分项报价表 ”单独密封,并注明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报包号、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
13.3 每一密封文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
准启封 ”字样。
13.4 招标代理机构对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4、 投标保证金
14.1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投标有效期
15.1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投标书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
短的投标将被拒绝。
15.2 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同意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 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五、投标文件递交
16、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
16.1 投标人代表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如因招标文件的修改
推迟投标截止日期的,则按招标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16.2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7、 投标文件签收
17.1 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合格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同时签字确认。
17.2 投标文件须采用纸质形式,以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的投标不予接受。
17.3 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予退还。
18、 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
18.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
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18.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
交。
18.3 撤回投标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在
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18.4 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开标仪式后撤回投标的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六、开标与评标
19、开标
19.1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投标人
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9.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和见证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经投标人签字确认。
19.3 工作人员当众拆启投标文件。
19.4 记录员将记录相关内容,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20、 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 5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
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澄清、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经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21、 评标原则
21.1 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 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据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
因素。
21.2 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
21.3 独立性原则: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
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1.4 保密性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
行。
21.5 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
优劣评定出中标人。
22、初步评审
22.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
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
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2.2 在综合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
求。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
留。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
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A 、应交未交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B 、提供虚假的、无效的资格证明文件;
C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D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E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F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G 、投标文件中的货物配置、技术参数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 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
投标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2.3 初审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如果正本与副本或电子文档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如果单独的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正 本有差异,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
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调整后的数据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2.4 部分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向评标委员会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4)将合同转包;
(5)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6)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 5‰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3、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
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相关的投标活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
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招标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招标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
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供应商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2.5 无效投标
(一)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1.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或密封的。
2. 唱标一览表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签字的。
3.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未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4. 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资质证明文件的。
5. 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且不能被招标人接受
6. 投标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
7.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不仅被视为无效,而且招标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投标人给招标人和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 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 投标人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不正当利益。
5. 在整个开标、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有企图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或以任何方
式诋毁其他投标人或串通投标的。
6. 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2.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符合性鉴定后按无效标处理:
(1)无投标人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1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13)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14)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个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
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15)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
23.1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投标人询问。评标委员会有权以 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 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 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拒绝该投标。
23.2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某个投标人的投标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 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投标。
24、 综合评审
24.1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进一
步的比较和评价。
24.2 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综合分析,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
下因素:
1) 报价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2) 货物的性能指标及使用寿命;
3) 整体方案的合理优化、先进性;
4) 售后服务条款(含交货、安装及调试);
5) 技术及商务有无偏离;
6) 投标人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
7) 投标人的经营业绩;
8) 优惠条件;
9)其他。
24.3 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审因素:
1、投标报价;
2、品牌知名度;
3、投标人所投产品技术先进、性能可靠、配件齐全,能够代表当前国内、国际先进技
术水平,符合本次医院的实际需求特点,更好的为医院及就医者服务;
4、投标人提供的所投产品在口腔专科医院投入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5、厂家及投标人企业概况(包括综合实力、信誉情况、以往业绩等);
6、投标人对自身承接本次供货任务的优势及有利条件的说明;
7、提供厂家和投标人所属公司双承诺的售后服务,且售后服务体系完备,承诺细致;
8 、优惠条件;
9 、综合优势。
24.5 无论在评标过程中或其他任何时侯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将被拒绝,若中标,
则无效。招标人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 恶意串通投标的;
4) 其他任何有企图影响招标结果公正性的活动。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做进一步评定。
25、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人。
26 、 评标过程保密
开标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中
标意向等,均不向投标人或者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27、 投标人瑕疵滞后的处理
27.1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 入初审、综合评标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 上述情形,则招标人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对该投标予以拒绝,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或纠正措施。一旦该投标人被拒绝或被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投标人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投标人承担。
27.2 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且已经签订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评标委员会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且若一旦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在此情形下准备考虑维持结果,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该存在瑕疵的投标人提供特别担保金用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其拒绝提供该等担保或所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要求金额,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并且应当决定取消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措施。
28、 废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所有投标人的
投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投标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七、合同签订
29、 中标通知
29.1 中标结果将在济宁口腔医院网站上公布。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中标投标人,招
标代理机构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9.2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
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30、 签订合同
30.1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30.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均为
合同的组成部分。
30.3 不按约定签订或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1、 履约保证金:无
八、服务费
32、 服务费:
32.1 中标服务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九、处罚、质疑
33 、处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质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名单,投标人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3)中标人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代理机构和招
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中标人不按要求提交质保证金的;
6)中标人其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34、质疑
34.1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向 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书面的异议文件须加盖其单位的公章并经
法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不作为有效书面异议文件,否则无
效不予受理。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无效也不予受理。
34.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提出。
34.3 投标人对开标或中标公示有异议的,只能在开标现场或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否 则无效。不论何时提出,均以书面为准。书面的异议文件须加盖其单位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 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逾期不予受理。电话、短信、传真件、复印件、电子邮件等不作为有 效书面异议文件,否则无效不予受理。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无效 也不予受理。只限于对书面异议问题的进行答复或回复,如异议人对答复或回复进一步说明 或异议的,其问题也只限于公示期内所提异议的问题,否则无效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不予受
理。
34.4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书面向招标代理或招标人提出,书面的异议文件须加盖其单位的公章 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逾期不予受理。电话、短信、传真件、复印件、电子邮 件等不作为有效书面异议文件,否则无效不予受理。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否则无效也不予受理。只限于对书面异议问题的进行答复或回复,如异议人对答复或回 复进一步说明或异议的,其问题也只限于公示期内所提异议的问题,否则无效且招标人或招
标代理不予受理。
34.5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 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就上述的 34.1 条、34.2 条、34.3 条、34.4条规定事项投诉的,
应当先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提出异议。
34.6 异议或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或投诉的,
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追究恶意异议或投诉的相关法律责任。
十、保密和披露
35、 保密和披露
35.1 投标人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采购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购
获得的信息向其他人外传。
35.2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
责评标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35.3 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 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或中标投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 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或中标投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
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十一、解释权
36 、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招标代理 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招标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代理机
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第三部分 项目说明
详见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附件1:济宁口腔医院耗材招标目录
第四部分 采购合同
(仅供参考,具体按照招标人认可的合同格式)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 A、供货内容、数量
乙方所供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详见招标文件。
B、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
(3)投标人在协商时的书面承诺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其他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
2、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人民币。
3、技术规范
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相关附件及其投标文件的有关说明相一致。也可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乙方提交的货物应符合投标文件中所记载的详细配置、技术指标、参数及性能,并应附有此类货物完整、详细的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
4、包装要求
除另有规定的之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物不回收,不另计价。包装箱内应附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付款方式
根据实际供货,次月结算。
结算价=中标单价*实际送货数量,据实结算。
6、供货日期及验收地点
乙方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供货期: 。
乙方应在交货前两天通知甲方验收(以甲方书面签收为准),节假日、休息日顺延。
7、质量保证
质保期: 。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偏离表”相一致,或优于采购文件要求;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和行业相关规范要求,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产品本身所用材料、油漆和产品包装等与产品有关的配件必须符合产品质量规定及环保的要求。
(4)货物进场后,如甲方对货物质量或质量保证文件有疑问时,需向具有检测资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8、售后服务及优惠条款
乙方承诺的售后服务: 。
乙方承诺的优惠条款: 。
9、保密条款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并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承接政府采购项目获得的政府、公民个人等各种信息和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2)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乙方交付的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成果文件、资料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但甲方依据相关法定职责对外公开的除外。
10、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或没有履行合同,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货物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乙方若出现其它违约行为,每天应按合同总金额1‰支付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十五日内补齐。
(2)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3)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4)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11、验收
(1)货物到达甲方要求地点后,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对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等进行验收,乙方应积极协助。
(2)如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经甲方调查后,确定乙方应承担的责任。采购时乙方提供样品的货物应当与样品一致。
12、终止合同
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货物或服务。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转让或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3、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争议。如协商仍未解决,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合同的修改
如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均由双方签定书面的修改书。
15、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共 份,甲方 份,乙方 份,代理机构一份。
16、其他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相关购买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为准。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及乙方银行账户信息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电 话: 电 话: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部分 附 件
附件一:投标函
投标函
致:济宁口腔医院:
经研究,我方决定参加济宁口腔医院 项目(项目编号: 包号 )。
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
1 、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2、如果我方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方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并按我方投
标文件中的承诺按期、保质、保量提供货物。
3 、我方理解,最低投标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你们有选择成交投标人的权利。
4 、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5 、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如有)、中标服务费、律师
见证费(如有),遵守贵机构有关招标的各项规定。
6 、我方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有效期为 90 日。
7 、我方完全认同招标文件。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
投标人单位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济宁口腔医院:
(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授权我公司 (职务 或职称) (姓名)为我单位本次投标授权代理人,全权处理此次济南市口
腔医院 项目(项目编号: )招标活动的一切事宜。
特此授权
(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开标一览表
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投标包号 | |
供货时间 | 招标人下达通知, 小时响应, 小时内送达 |
对招标文件的 认同程度 | |
备注:本次招标为单价招标,数量未定。因分包较多,部分分包有多种品目,投标报价不再进行合计。在开标时不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公开唱价。 投标人详细填写:分项报价表 |
附件四: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必须有)
填报单位名称(公章)
投标包号:
序 号 | 产品 名称 | 品 牌 | 型号 规格 | 材 质 | 包 装 | 生产 企业 | 配送 企业 | 原采 购价 | 省医用耗 材集中采 购平台价 格 | 省市医 保带量 采购价 格 | 企 业 报 价 | 备 注 |
备注:投标人须认真填写此表。......................
附件五:技术偏离表
技术偏离表
项目编号:
项目包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货物名称 | 招标文件 条款号 | 招标文件 规格 | 投标文件 规格 | 偏差内容 | 说明 |
年 月 日
附件六:商务偏离表
商务偏离表
项目编号:
项目包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序号 | 招标文件 条款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说明 |
年 月 日
附件七:供货业绩一览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供货业绩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包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签订合同时间 | 采购单位及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附件八: 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优惠条件条款
格式自拟
附件九:封面格式
投标文件 (正本)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包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 投标文件 (副本)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包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
资格证明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包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 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包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
投标文件电子版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包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
封口格式:
……………………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
标签: 医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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