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跨年度宣传品挂历采购合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跨年度宣传品挂历采购合同
PSBC〔2023〕ZH*****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2023-2024跨年度宣传品
(挂历)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HW******-05-01
甲方(全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住所(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96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茂新
乙方(全称):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 N26 区海秀路2021号荣超滨海大厦A座21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国辉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达成以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1 甲方向乙方采购 2023-2024年跨年度宣传品(挂历),乙方负责提供货物及配套安装服务(如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货物数量清单和价格等详见附件1。
1.2 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的规格为/,详见附件。
1.3 本合同项下标的物品牌为 / ;生产厂商为 /,供应商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1.4其他关于标的物的约定事项为 / 。
第二条 价格
2.1 本合同价格包括:
(1) 乙方应提供的本合同范围完整的货物和其配套的运输、安装服务的费用。
(2)在保修期内的维护、维修费用及本合同所涉及的其他各项服务费用。
(3)由于甲方抽样检测等需要,乙方对所提供的货物进行补货及检测样品领回所发生的物流费等相关费用。
(4)乙方将货物及其配套安装服务销售给甲方而应缴纳的所有税费。
(5)与货物运输、仓储等相关的所有保险费用。
(6)甲方就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其他全部费用。
2.2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采购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因国家税收政策导致增值税率变化的,本合同价款(不含税价)不变,增值税税款及合同总额(含税价)相应变更。
第三条 履约保证
本合同选择 (1) 条列明的方式进行履约保证。
3.1 本合同不设履约保证。
3.2 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后 / 天内,乙方将履约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 %,即:人民币 / 元整(¥ / )。
3.2.1 若乙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2.2 乙方应于[质保期到期后/合同有效期到期后/交付成果验收通过后] 天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3.2.3 如经甲方核实,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未发生需扣除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行为,甲方应于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后 / 日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至乙方指定账户。
3.2.4 如经甲方核实,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了需扣除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行为,甲方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予以扣除,并于扣除金额核算完成后 / 日内通知乙方扣除情况。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 / 天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甲方应于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后 / 日内退还扣减后的履约保证金(无息)至乙方指定账户。
3.3 履约保函。本合同签订后 / 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一份由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该保函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 %,即:人民币 / 元整(¥ / )。
第四条 支付
4.1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叁拾壹万伍仟陆佰 元整(¥ ****** ),其中价款 贰拾柒万玖仟贰佰玖拾贰元零肆分 (¥ ******.04 ),税款 叁万陆仟叁佰零柒元玖角陆分 (¥ *****.96 ),详见附件1合同价格表。
4.2 费用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4.2.1 第一笔付款:
甲方在全部货物到货并初验符合要求后,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并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90 %,即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肆仟零肆拾 元整(¥ ****** ):
(1)乙方提交的相应金额、以甲方为抬头、以乙方为销货单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并经甲方审核无误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2)甲方代表签署的“收货收据”正本一份和“货物初验合格证书”正本一份。
(3)乙方向甲方出具的付款通知正本一份。
(4)由生产厂商及乙方签发的详细装箱单并注明项目地点名及每项目地点总箱数以及具体数量证明书,原件一份。
(5)由生产厂商签发的质量证明书,原件一份。
4.2.2 第二笔付款
甲方在全部货物安装完毕并经过检测确认符合要求后,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并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10 %,即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伍佰陆拾元整(¥*****):
(1)乙方提交的相应金额、以甲方为抬头、以乙方为销货单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并经甲方审核无误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2)甲方代表和乙方共同签署的“货物验收合格证书”正本一份。
(3)乙方向甲方出具的付款通知正本一份。
4.3 乙方承诺其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乙方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4.4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须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起20天内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日期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20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而导致甲方增值税进项税无法及时抵扣,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在付款金额中扣除。
4.5 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
银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969号
户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账号:1000 0235 8340 0100 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69******C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969号
电话:0791-********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区方庄支行
银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蒲芳路22号
户名: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79******U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 N26 区海秀路 2021 号荣超滨海大厦 A 座 2111
电话: 0755-********
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
4.6 乙方账户如有变动,须提前30日向甲方提交书面证明,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第五条 发货和运输
5.1 货物由乙方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包装并于合同生效后25个自然日内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到货后 1 日内完成所有货物的安装、调试、调配、补货、现场清理等所有工作并交付甲方使用。乙方应在发货前24小时联系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发货。
5.2 乙方承担运输费用以及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自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转移到甲方。
5.3 货物运输、存储期间的损耗及实际安装的计量损耗由乙方承担。
5.4 如乙方出售的货物为在途标的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甲方验收后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包装
6.1 所有货物应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多种方式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操作。如果因为乙方未采取适当的包装或充分的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补充受损或丢失的货物并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如因此造成迟延交货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交付与验收
7.1 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满足中国法律法规、相关部门的相应产业标准及本合同的要求。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完整、技术成熟稳定、性能质量良好的。货物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和配套服务等均不存在瑕疵。
7.2 甲方有权检验和测试货物,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7.2.1 乙方发货前,须提前 3 日通知甲方进行现场验货,乙方应为甲方检验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检验合格后方可发货。
7.2.2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需要委托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7.3 双方根据第7.2条进行检验和测试的,乙方应当向甲方及甲方检测人员等提供其所需要的检验设施、设备及相应协助,包括由于抽样检测需要乙方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进行补货和检测样品的领回,乙方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因此向乙方支付额外费用。
7.4 当乙方所供货物运抵现场并全部安装完毕后,须由甲乙双方组成的验收小组,根据已获甲方认可的,由乙方提交的检验方法和验收标准,对货物成品进行验收。甲方验收后应签署验收意见。
7.5 乙方须提供货物大样图,在甲方对所提供货物大样图进行确认后,乙方方可进行供货。
7.6 若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漏发货、短少、缺损、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应于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自付费用进行更换、补充发货至甲方指定地点。
7.7 如果在抽样检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自付费用将合格产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且向甲方支付由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7.8 如乙方对甲方提出的更换或补充发货等索赔要求有异议,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如乙方未在该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乙方接受甲方的索赔要求。
7.9 乙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并应提供相关证明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货物及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乙方还应依法配合甲方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7.10 乙方应按照交易习惯或甲方要求向甲方交付与标的物相关的单证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格证书、使用说明、原产地证明文件、质量保证书等。
第八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
8.2 甲方应及时验收货物,并配合乙方正常的安装、送货。
8.3 本合同签订后,本合同项下所有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均归甲方所有,包括法定孳息及自然孳息。
8.4 乙方保证其对提供的货物具有完全的、合法的权利,且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知识产权。
8.5 乙方应保证标的物所有权可以无瑕疵的转移至甲方,并根据需要配合甲方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8.6 若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而遭到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获悉侵权指控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获悉侵权指控并通知乙方后,乙方应派代表参加诉讼,对甲方的应诉进行支持与协助,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费用以及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赔偿等责任;乙方提供的服务被法律文书认定侵权时,乙方应免费提供替代服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免费更换和保修
9.1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保修期为 1 年,从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9.2 在保修期内,如果货物的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负责排除缺陷,修理或更换,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9.3 保修期满后,乙方保证按照成本价格进行货物的修理和维护服务。如果出现问题或故障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应予以免费更换和维修。
9.4 乙方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响应时间为甲方书面通知发出后24小时之内,乙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甲方处,并在48小时内完成修复或更换。
9.5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9.6 货物交付后在使用过程中,如果证实货物的材料、设计、工艺或安装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性能或者未达到环保要求的情形,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退货,并有权提出索赔。该索赔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的限制。因上述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者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人身损害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对甲方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9.7 甲方将不定期地对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技术指标进行抽查检测,如发现乙方货物质量、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知识产权
10.1 乙方保证其对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完全的合法权利或已经过必要授权,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资格与能力,且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10.2 乙方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获得、使用该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
10.3 若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遭到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乙方应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获悉侵权指控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获悉侵权指控并通知乙方后,乙方应派代表参加诉讼,对甲方的应诉进行支持与协助,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费用以及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赔偿等责任;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被法律文书认定侵权时,乙方应免费提供替代服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0.4 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因本合同的到期或终止而失效。
10.5 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数据、文档、代码、商号、商标、标志语、徽标等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甲方交付货物,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相当于合同总价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如果达到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收取违约金后,继续向乙方追偿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部分的赔偿金。
11.2 如乙方违背投标文件承诺及本合同的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投标项目转给他人或分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1.3 无论乙方存在何种违约行为,只要按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时,甲方均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缴相应的违约金。
11.4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逾期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利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11.5 甲乙双方在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有关的其他责任:
(1)乙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甲方相关要求的。
(2)乙方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乙方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1.6 乙方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在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签订虚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续签协议等。
(2)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
(3)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的不当行为。
如乙方出现以上任一情形,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视情节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续签协议等任何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将乙方纳入甲方供应商“黑名单”统一管理,视乙方不当行为对甲方权益的损害程度,对乙方实施不同年限的全面业务禁入措施。
11.7 甲方有权监管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以确保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监控、检查,有权进行指导和提出意见;甲方有权对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差错要求整改及赔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出整改措施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更换相关专业人员等。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内部、外部审计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提供的服务过程、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检查(具体监督、检查、监控的内容及频次见技术规范应答书)。
11.8 乙方应接受甲方对本合同所安排的监督与检查(具体监督检查内容及频次见技术规范应答书)。对甲方发现的问题或提出的建议及要求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乙方须遵守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制度或规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11.9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乙方提供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无法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丢失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如乙方无法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或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与合同要求不符,造成甲方发生损失的,甲方通知乙方后,按“合同不含税价格+乙方实际提供增值税可抵扣凭证的增值税税额”进行结算,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扣税凭证次数达3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或服务等项目的采购活动。
(3)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11.10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用等)。
11.11 乙方因违反合同约定、违反法律法规、或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当行为导致甲方遭受其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指控或索赔,或给甲方造成损失、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承担的所有损失,我行有权直接从支付乙方的合同价款等相关费用中扣除相关款项。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采取以下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应由 /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 / 进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切仲裁费用(包括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等)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方负担。
(2)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切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除法院另有判决或裁定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2.3 争议解决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保密
13.1 本合同所称涉密信息为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为履行合同而从对方(包括该方所属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总公司、各级分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各单位及前述单位的任何关联实体)获取或者知悉的信息或者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以口头、书面或以其他方式反映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事项。
(2)不对公众公开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等内容。
(3)履行合作项目任务而制作含有对方涉密信息的研究分析材料或工作成果等。
(4)根据一般的商业判断或管理,在某些情况下,双方进行沟通、交流的行为本身等。
(5)其他有关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
(6)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13.2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且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双方仅可为本合同及具体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员工披露涉密资料,同时双方应组织与本合同相关的员工签署安全保密承诺书,保证其员工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并与其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3 双方有义务对涉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应当建立保密机制、制定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对涉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如发生涉密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情形,任何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现法律法规及规定不明确的、及本保密义务中未做约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应本着谨慎、诚实、勤勉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13.4 双方应就涉密信息资料、数据的交接签订书面清单。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任何一方应当在本合同(或合作)终止后最多 7 个自然日内将所保管、保存、保有的另一方涉密信息资料、数据全部交还或者按照对方要求的方式销毁,不得私自保留、下载或转移。无法交还或销毁的涉密信息资料数据,任何一方承诺在该涉密信息解密前,不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
13.5 除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相关审核批准外,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中国大陆以外(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主体或受中国大陆以外(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主体控制的境内主体提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13.6 上述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免除,任何一方将长期持续履行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直至涉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之日止。
13.7 任何一方如发生违反本保密义务规定的任何情形,将就发生的泄露事件每次承担 5 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因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瘟疫或其他双方共同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则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对方因之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14.2 遭受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妥善处理,尽量减少损失,同时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在事件发生5日内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提供事件及不能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理由的有效文件,并由事件发生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证明。双方应立即协商寻找合理办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按照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解除
15.1 合同变更
15.1.1 任何对合同条件的修改均须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5.1.2 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合同的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货物是专为甲方制造时,变更部分技术或业务要求;
(2)货物交货或包装的方法;
(3)变更乙方提供的服务。
15.1.3 如果上述变更使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相应增加或减少,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总价或交货时间可进行公平的调整,该调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变更合同。
15.1.4 乙方收到甲方的变更指令后,若合同总价需增加或交付时间需延长,乙方须在收到甲方的变更指令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出,逾期视为未提出要求并同意继续按照未经调整的合同总价或交付时间履行。
15.2 合同解除
15.2.1 在对因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如发生下述情况,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解除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和/或采购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部分或全部货物。
(2)甲方确认乙方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欺诈行为。此处“不正当竞争”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有关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实施而谎报事实。
(3)甲方发现乙方有破产或被解散的可能,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解除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解除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5.2.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条款解除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替代货物,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买替代货物而产生的超过合同金额的所有费用,且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未被终止的义务。
第十六条 通知
16.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通知、函件等,因本协议进入调解、诉讼、仲裁、执行等程序涉及的各类文书)应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如下地址:
甲方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世贸路969号 。
联系人: 颜金星 电话: 183*****168 。
乙方名称: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3号怡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1号楼8层。
联系人: 赖嘉欣 电话: 186*****269 。
16.2 乙方如需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过书面等方式告知我行;修改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的,以原地址为准;修改送达地址并告知我行后,以新的送达地址为准。
16.3 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16.4 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7.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 本合同应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次性采购合同。
17.3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7.4 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17.5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解决,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与补充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之前与本合同内容不符的文件,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17.6 双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经由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无论合同上是否存在甲方标识、编号、水印、提示等,均不构成甲方格式条款。
17.7 附件列表
附件1 合同价格表
附件2 技术规范应答书
附件3 乙方技术文件
附件4 关于文件真实性和提供产品情况的承诺书
附件5 履约保函(样本)
附件6 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签约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如有)
附件7 保密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名盖章页,无正文)
乙方声明:甲方已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民事责任等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全部条款经由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不构成格式合同。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乙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江西南昌
附件1 合同价格表
附件2 技术规范应答书
附件3 乙方技术文件
详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附件4 关于文件真实性和提供产品情况的承诺书
附件5 履约保函(样本)
履约保函
保函号:
出具日期:?????
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 ] (“乙方”)于[?????]年[?????]月[?????]日就[?????]项目(“项目”)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事项下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本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权地向贵方支付总额[ ]元的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并以此约定如下:
1.只要贵方确认乙方未能履行其根据合同以及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后的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履行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等)(“违约”),无论乙方有任何反对意见,本行将在收到贵方关于乙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并按照该通知中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费,不论该等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均不能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他行为,均不能减轻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保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应维持至合同规定的保修期满之日。
谨启
出 具 保 函 银 行 名 称:(加盖公章)
签 字 人 姓 名 和 职 务:(姓名印刷体)
签 字 人 签 名:
附件6 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签约授权代理人授权书
附件7 保密协议
PSBC〔2023〕ZH*****
保密协议Ⅱ
(适用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合同编号:HW******-00
甲方(全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住所(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96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茂新
乙方(全称):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 N26 区海秀路 2021 号荣超滨海大厦 A 座 21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国辉
鉴于:甲乙双方就 江西省分行2023-2024跨年度宣传品(挂历)采购 项目(下称“项目”)事宜开展合作,双方针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对方保密信息达成一致。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乙方(“接受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为履行合同而从甲方(“透露方”)获得的甲方通过口头、书面文件、磁记录、光学记录,电子记录及其他方式披露的在披露时为“保密”的信息。其中,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并且尚未对外公开发表,或尚未以其他方式成为业内众所周知的信息,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或客户的信息。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1发现、发明、开发,包括对未成功的方法的掌握;
1.2 科学(工程)信息,包括包含于专利申请中的信息,例如:研究发现、材料、过程、仪器与设备的设计、工程辅助性工具、安装手册、计算机软件、架构和逻辑。“软件”是指任何有意义的、可执行的或人类可读形式的计算机程序或储存于计算机系统的数据数值,无论其存在于源代码或者目标代码中,亦无论其以何种形式或者介质记录;
1.3 科技管理信息,例如:建议、计划、设计、图纸、样品等技术文档,对部件、系统执行目标和标准的开发及对开发领域的分析;
1.4 商业和市场信息,以及有关法律事务的信息,例如:建议、风险投资的计划、财务数据、会计账簿、市场研究、建设计划、营销策略以及渠道、与第三方签署的商业合同以及合同所涉及的信息及函电、客户以及合作伙伴的信息、未公开的新产品、战略计划、现存及计划中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客户网络结构和设计、客户的专有信息及保密信息;
1.5 人事信息,例如:工资以及福利制度、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图、各项人事制度、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工作评价在内的员工档案信息;
1.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事先声明属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业秘密和专有信息的其他内容;
1.7 签署人参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方或客户洽谈或实施项目过程中由甲方提供的任何第三方或客户的商业或技术信息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或客户保密、专有或非公开的信息;
1.8 基于本项目所涉及的各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中有关客户、机构、产品、交易流水等各类基础数据、明细数据、汇总数据和测试数据,同时还包括:涉及各计算机系统的所有样本数据信息、所有数据模型资料和相关数据结构说明资料。
本条款上述信息不包括以下内容:(1)一般签署人均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2)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3)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从透露方以外的渠道获取的信息;(4)不是由于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成为公开信息的内容;(5)透露方向无需承担保密责任的第三方泄露的信息。
第二条 接受方明确透露方所披露的文件和信息均为透露方或第三方所有,透露方或第三方拥有以上文件和信息的知识产权。接受方承认透露方在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上的利益和(或)一切有关的权利,接受方应当考虑透露方的利益对该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第三条 接受方承认并同意,透露方向接受方披露、提供本协议所列举保密信息的行为不构成透露方向接受方转让或授予接受任何特许权或其他任何权利。透露方向接受方披露、提供本协议所列举保密信息的行为不构成透露方授予接受方与保密信息相关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亦不构成透露方向接受方转让或授予接受方使用第三方许可透露方使用的商标、专利或技术秘密等有关权益。
第四条 接受方从透露方处所接收的文件,接受方明确对这些文件只有临时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知识产权及解释权。
第五条 接受方承诺仅为与透露方开展的合作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第六条 接受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透露方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也不得在未得到透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将所掌握的保密信息擅自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第七条 未经透露方的事先书面批准,接受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如: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样本数据、数据模型以及数据结构等信息资料),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接受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不得复制、泄漏或遗失。接受方亦不得依据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
第八条 接受方承诺对透露方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为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与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泄密后的违约责任),对泄密人员追究违约责任。接受方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接受方违反保密义务。
第九条 透露方同意接受方有权向其职员在本项目工作过程中透露或使其职员接触保密信息和(或)保密信息中的任何部分,范围是这些职员应是在透露方与接受方开展合作期间必须使用保密信息的人员,前提是接受方向职员透露或使其接触保密信息前已经从该职员获得了至少与本协议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
接受方保证与参与本项目的职员签订书面协议,以要求该方在保密期限内(不管是否离职)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如接受方未采取上述措施给透露方造成损失的,接受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方承诺仅限于为实现本项目目的且确有必要、最小范围的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知悉保密信息,并保证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十条 如遇中国境内法律机构或监管机构要求接收方提供或披露涉及透露方的涉密信息(包括接收方工作成果等),接收方将如实向对方解释说明情况,并第一时间告知透露方,在征得透露方书面同意后提供,配合透露方采取措施,将披露的信息限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最低程度;如遇向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含港澳台)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外国企业、政府、国际组织、法律机构或监管机构)等批露,接收方将第一时间告知透露方,配合邮储银行采取措施,提供涉密信息前需征得透露方书面同意,履行相应批准手续;需经中国国家网络安全审查机构或其他相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必须在获得批准后提供。
第十一条 接受方承诺在本项目结束或合同履行完成后,应及时将所使用的保密信息交回透露方或按透露方要求予以销毁,不得私自保留、下载或转移。
第十二条 透露方保留在合同(或合作)终止或透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收回或要求接受方销毁透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的权利。当透露方要求接受方交回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保密信息及其有形载体。
第十三条 如发生违反本保密义务规定的任何情形,将就发生的泄露事件每次承担 5 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 如因乙方违反保密要求导致甲方客户信息不安全或客户权利受到影响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的合同。
第十五条 本协议实施过程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采取以下第 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应由 /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 / 进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切仲裁费用(包括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等)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方负担。
(2)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切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除法院另有判决或裁定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七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并据其解释。
第十八条 接受方保证与参与本项目的雇员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雇员签订书面协议,以要求该方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调整的,乙方承诺自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颁布实施之日起遵照执行;如遇邮储银行各项制度关于保密的规定进行调整,乙方承诺从甲方将相关要求告知乙方之日即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本协议条款的修改,只有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21.1 本协议应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若第一条规定的保密信息转为国家秘密的,乙方同意配合邮储银行履行一切必要措施及手续,并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及邮储银行制度中关于国家秘密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另行签署关于国家秘密的保密协议。
21.2 协议效力不以项目结束而终止,接受方根据本协议对保密信息应承担的保密义务自透露方初始提供之日起,保密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两 份,甲方持 一 份,其中甲方保密部门存档一份扫描件;乙方持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双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经由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无论合同上是否存在甲方标识、编号、水印、提示等,均不构成甲方格式条款。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乙方声明:甲方已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甲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乙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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