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航航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采购比价单
海南海航航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采购比价单
海南海航航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采购比价单
尊敬的供应商:
您好!海南海航航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拟对劳务派遣服务进行询价工作。
一、报价形式
1.报价方式:
(1)密封报价:请贵公司将填写好的书面报价单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3年12月11日16时之前递交至: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货运北路3号,收件人:王女士,电话:186*****630。
2.如贵公司报价合理,且能给予最优惠折扣,我司将与贵公司进行广泛、长久合作并签署服务合同,合同年限为2年。
3.比价方式:现场评审及议价,在满足采购方需求的前提下,由报价不含税最低方中标。
4.特别强调:服务商均不得更改报价单之内容及条款,否则按废标处理。商务条款中如有未响应的现象则视为报价单位同意默认条款及标准。
5.资质要求:
5.1经营者应具备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或有效期内的三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证件齐全并年检合格。
5.2本次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5.3投标人需提交企业简介,业务能力和范畴满足我司的实际需求。
5.4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业务承接经营范围及良好的社会信誉,提交近期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承诺函。
5.5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五年内(2018年1月1日至询价截止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不良供应商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信息核查为准)和法人限高、重大风险及信用无异常等问题的证明函。
5.6被邀请供应商相互之间没有持股等关联关系。
5.7投标人提交的以上所有材料,真实有效,严谨弄虚作假,并盖章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拉入企业黑名单,三年内不予合作。
5.8有符合法律、行政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5.9依法获得劳动行政部门许可,具有国家及相关部委颁发的劳务派遣从业资质。
5.10已从事劳务派遣工作至少5年以上,拥有丰富的劳务派遣管理、劳动争议处经验及操作基础。
5.11地政府机关资源,能够独立承担并解决能够独立承担并解决一定的外部法律风险,并能够给予公司提供一定的劳务派遣用工风险防范处理意见。
5.12管理团队(至少5人以上)负责管理,能够独立承担劳务派遣人员事务性管理职能。
5.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力。
二、其它要求
(一)报价时限:超出规定时限报价的,将被视为无效报价,并视为自动放弃报价。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进行报价,报价缺失则视为无效报价。
(二)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多次报价,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进行比价,比价及谈判后计划与中标供应商签署12个月的采购协议。
(三)投诉渠道
1.相关人员在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举的适用审计监察渠道。投诉人应提供严谨、清晰的投诉事实和理由,匿名投诉、无具体投诉事实、无确切联系方式的投诉将不予受理;投诉人应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对所投诉事项负责,不得借投诉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投诉人身份、投诉材料、投诉处理进程等将受到严格保密。
2.海航物业审监法务部投诉举报方式:投诉举报电子邮箱:hhwysjfwb@hnair.com,投诉举报电话:133*****805,信函寄送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机场路9号海南航空基地空勤楼A栋二楼审监法务部负责人(收),邮编: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超出质疑日期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质疑将不予以受理。
三、项目内容:
为保障北京基地区域内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海南海航航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劳务派遣服务进行公开询价。
四、商务条款承诺书
商务条款 | 买方要求 | 卖方承诺 |
派遣要求 | 建立劳动关系、用退工手续、缴纳社保公积金、工资发放、个税代扣、劳动纠纷、协助招聘等。 | 是否满足: |
合作形式 | 劳务派遣 | 是否满足: |
付款方式 | 每月15日前收到支付费用后,在15日当天完成派遣员工工资发放,按照当地社保公积金缴纳时限,按时操作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等 | 是否满足: |
签署单位 | 海南海航航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是否满足: |
发票要求 | (1)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明确税率 (2)协议执行过程中,国家规定的本协议内产品类别对应的增值税率发生变化的,买卖双方承诺按如下公式对协议产品价格(含增值税价格)进行调整:P′=P*(1+I′)/(1+I),其中P′为调整后产品含税单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P为调整前产品含税单价,I′为政策调整后的增值税率,I为政策调整前的增值税率。 | 是否满足: |
银行信息 | 请提供明银行账号 | 是否满足: |
公司资质 | 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劳动行政部门行政许可证(劳务派遣) | 是否满足: |
其他说明 | 可提供当地政府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派遣合作单位等公司业绩情况材料 | 是否满足: |
资质要求 | 供应商具备劳务派遣服务资质,需有营业执照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 是否满足: |
服务范围 | 北京地区 | 是否满足: |
核价 | 买方有权根据需要进行市场核价,并根据核价情况与供应商协商调整供货价格 | 是否满足: |
基础服务 | 1.派遣用工管理; 2.全额发放工资; 3.依法缴纳社保,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相关业务; 4.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5.其他派遣相关服务。 | 是否满足: |
质量保证 | 劳务派遣服务供应商保证在合同服务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如在合同服务期内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合作。协商期内,双方保证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不受影响。 | 是否满足: |
备注:此询价单中的商务条款为最低要求,如不满足,则询价单无效。 |
北京地区 |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规则 | 单位 | 含税单价(元) | 不含税单价(元) | 税额(元) | 备注 |
派遣服务 | 1.派遣用工管理; | 每人/每月 | ||||
2.全额发放工资; | ||||||
3.依法缴纳社保,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相关业务; | ||||||
4.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 ||||||
5.其他派遣相关服务。 | ||||||
其他单独收费项目 | 请填写具体项目及收费标准。 | |||||
备注:报价金额均为含残保金、服务费、运费等综合费用,单价需价税分离 |
海航物业北京分公司劳务派遣服务询比价单
增值条款
增值条款 | 条款要求 | 报价人回应 | 备注 |
约定条款 | 1.甲方有权随时解除用工合同(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可根据生产需要调增、调减劳务派遣人员数量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 填“满足”或“不满足” |
五、合同模板(详见附件1)
六、附则
6.1如遇海南海航航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或某单体所有权人或者甲方的股东或最终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或甲方不再管理海南海航航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或某单体,甲方在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乙方所对应服务随之解除,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6.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6.4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提交北京市顺义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联系方式
7.1供应商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司章):
报价日期:年月日
备注:报价方每页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附件1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书
甲方(用工单位):海南海航航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乙方(劳务派遣公司):
根据国家及 北京市 (所属地)的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信、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等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乙方需提供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并能证明自身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合法有效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第二条本协议中有关专有名词的应按照如下解释:㈠劳务派遣,是指乙方(用人单位)根据甲方(用工单位)需求,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至甲方工作,为甲方提供劳动服务。㈡被派遣人员,是指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依法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并由乙方派遣至甲方工作的人员。㈢劳务派遣费用,是指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1.劳务费,含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奖金提成与劳务付出有关的收入、社保福利费用等;
2.派遣服务费,甲方根据派遣人数按月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3.其他费用,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发生、且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工伤后依法由用工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生育期的相关费用、抚恤金等。
第一章协议期限及工作任务第一条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与被派遣人员签订的合同期限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协议期满,甲方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由乙方负责安置。第二条甲方因工作需要,以劳务方式从乙方输入被派遣人员,在甲方场所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第三条乙方同意以劳务输出的方式将被派遣人员派遣至甲方指定岗(职)位从事相应工作。第四条具体派遣岗位、人数、人员及派遣期限、工资标准等以《劳务派遣用工确认书》的形式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确认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条被派遣人员工作岗位及注意事项㈠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乙方派遣至甲方的劳务人员分别被安排在(包括但不限于)保洁员、保安、中控员、厨师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工作。
㈡根据岗位(工种)特点,被派遣人员的工作地址和区域是海航基地、大兴基地,甲方有权因工作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㈢被派遣人员必须根据所在岗位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服从甲方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及日常管理。首次被派遣人员的试岗期为2个月,试岗期满前,甲方有权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岗位要求对被派遣人员进行考核。无法按照甲方相关岗位说明要求履行职责及完成任务的,视为不符合留用条件。
㈣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具体每日工作时间根据岗位性质与具体工作要求决定,并由乙方与被派遣人员在派遣合同中做相应约定。
㈤根据甲方的后续工作需要,乙方派遣至甲方的岗位会增加相关工种岗位,甲方会向乙方提供该岗位用工信息,乙方需及时提供符合任职要求的派遣人员。
乙方应将本条约定的工作岗位及注意事项明确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并与劳务派遣人员做相应约定,否则,因此产生的纠纷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一条乙方的派遣人员必须符合甲方的用工资格条件。甲方可与乙方共同进行派遣人员的招聘考核,考核时以甲方意见为最终意见。乙方需先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因乙方未与被派遣人员建立合法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或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派遣人员到相应的岗位工作,乙方派遣人员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第三条乙方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甲方负责向相关机构申请办理报备手续,乙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第四条入职管理㈠乙方负责被派遣人员的政审及入职体检,并对有关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费用由乙方或派遣人员自行承担。若被派遣人员体检不达标、政审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留用或无条件将被派遣人员退回乙方。㈡乙方协助甲方,按有关规定为被派遣人员办理出入甲方工作区域的必要证件,费用由被派遣人员自行负担。第五条工作纪律㈠乙方被派遣人员应当服从甲方的管理。甲方有权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被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乙方派遣人员有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按照公司规定对被派遣人员进行处置,除进行批评、教育外,甲方还有权记录在案,并将处置结果定期反馈乙方备案。㈡乙方应督促和监督被派遣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及相关协议约定,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有违反,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㈢乙方派遣人员6个月内累计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达三次(含)的,甲方有权将其退回乙方。如被派遣人员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造成甲方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一经发现,则不受三次限制,甲方有权立即将其退回乙方。甲方依据本项约定退回被派遣人员,应提供充足且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由乙方自行安置退回人员,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费用。
㈣如被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无故离岗、休假期满不归等异常情况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即按有效程序展开电话联络、特快邮寄、登报声明等后续处理措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空缺人员安排等量补充。㈤乙方被派遣人员需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乙方有义务督促被派遣人员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如因被派遣人员违反保密协议并造成甲方经济或声誉损失的,被派遣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㈥乙方同意甲方根据被派遣人员在工作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疏忽、过失、不诚信、犯罪、欺诈等行为,及由此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索赔、损失、损害的成本和开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进行处置,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㈦因被派遣人员个人原因造成的较大经济损失,由被派遣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乙方配合甲方追究被派遣人员责任。第六条岗位要求㈠甲方可根据用工单位实际需要对在岗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技能、生产安全等和工作展开相关的培训,有权对乙方派遣人员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工作标准,如乙方被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在试岗期内无法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将其退回乙方。甲方除支付被退回被派遣人员未结清工资外,不负担其他任何费用。㈡乙方被派遣人员绩效考核及考核结果应用按照甲方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有义务对被派遣人员的工作质量,定期向甲方回访、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七条岗位调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或乙方被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甲方有权合理调整被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并以岗定薪,调整的岗位相对于原岗位不应具有侮辱性、歧视性、并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及被派遣人员。如果乙方被派遣人员不服从甲方的工作调整,甲方有权将其退回乙方,由乙方对其进行安置。甲方除支付被退回员工未结清工资外,不负担其他任何费用。若因调岗与劳务人员发生争议的,应由甲方配合乙方举证,证明其调岗的事实具有法律依据和充分合理性。
第八条业绩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奖惩及年度考核,参照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退回㈠被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退回被派遣人员,且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退回人员的安置:1.被派遣人员在试岗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留用条件的,或派遣期间内被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连续三次未通过岗位要求的隔离区证件考试,或因其自身其他原因致使无法办理工作所需的必要证件的;
2.被派遣人员不符合岗位政审要求,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进行虚假陈述,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某种行为或对甲方经营存在不利影响的;
3.被派遣人员6个月内累计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达三次(含)的,或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造成甲方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被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较大损失的;
5.被派遣人员同时为其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或自行从事其他经营业务的;
6.被派遣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7.被派遣人员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及管理;或考核结果在不合格区间,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考核结果仍在不合格区间的;
8.本合同期满终止,且未再续签合同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的其他情形。
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并提供补救措施,并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或损失;乙方拒绝改正或未提供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自行采取保护被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适当措施,且不因此额外负担任何义务或减少乙方应承担的责任:1.乙方未依法与被派遣人员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未将劳动合同原件副本向甲方备案的;
2.乙方未依法足额向被派遣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缴存公积金或支付其他福利待遇的;
3.乙方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或提前解除的;
4.乙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5.乙方无劳务派遣资质、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
6.甲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退回被派遣人员后,乙方未进行妥善安置的。
㈢因发生如下情形,甲方有权退回被派遣人员,如乙方因此与被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以其实际派遣期限为限承担经济补偿:1.被派遣员工因病、工伤或非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派遣岗位工作,或仍以事假、病假为由继续休假超过10日的;
2.因甲方在劳务派遣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合同无法履行的;
3.因甲方经营发生变动或机构/岗位调整确需裁员的;
4.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可退回的情形。
㈣因发生如下情形,甲方不得退回被派遣人员,但第十六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况除外: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被派遣人员达成最终解决协议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㈤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加、减少被派遣人员数量,但需满足下列条件:1.甲方退回被派遣人员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并依法保证被派遣人员合法权益;
2.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与被退回员工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则甲方也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由于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随意退回被派遣人员导致乙方被仲裁、诉讼、稽查而败诉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㈥派遣期内,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继续提供劳务的被派遣人员,乙方有义务督促其提前30天向甲方提交书面通知。因为被派遣人员未依法提前通知或做好工作交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被派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㈦被派遣人员离开甲方时,乙方应协助甲方督促被派遣人员交还相应工作证件、工具及劳动防护用品。㈧乙方被派遣人员使用甲方的工作设备和工具,因被派遣人损坏或丢失的,由被派遣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有义务督促被派遣人员按标准赔偿甲方损失;如未能如期赔付的,乙方承担追缴责任。㈨被派遣人员退返后发生的劳动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
第十条替换、补充因本合同规定的需乙方补充被退回人员的情形,或甲方提出新增人员需求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替换、等量补充人员到位,以确保甲方的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劳动保护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派遣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工具。
第十二条薪酬福利㈠乙方按月向被派遣人员发放工资,并按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为被派遣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工资发放、社保及公积金办理工作情况,对于因乙方原因导致工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未能及时发放与缴纳的,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㈡乙方负责被派遣人员失业、医疗救治以及工伤等社保相关事件的处理,并负责依法为被派遣人员办理工伤认定和工伤评级等相关手续。㈢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派遣人员工资、福利的或未及时、足额办理各种保险等,逾期10日以上的,从逾期之日每日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需保证足额补缴并承担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和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等纠纷所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甲方若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劳务派遣费用且超过10日的,乙方每天按劳务派遣费用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收取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撤出所有被派遣人员,并要求甲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不可撤销的所有责任。
㈣被派遣人员劳务费标准(含加班费)按照甲方拟定的标准执行,并按劳务派遣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支付给乙方。
年终奖、过节费及甲方规定的奖励休假等其他非国家法定福利,甲方无法定的支付义务,可由甲方自行决定是否向派遣人员发放。
㈤请休假管理
1.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被派遣人员应享有的休假权利,并根据甲方的规章制度进行申请安排。
2.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乙方有义务向被派遣人员进行传达,并要求其遵守。
第十三条意外伤害派遣期间,甲方可视情为乙方被派遣人员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如被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和人身意外伤害,原则由社会保险及雇主责任险进行赔付,赔付之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赔偿责任㈠乙方被派遣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制度,甲方有权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乙方派遣人员进行经济处罚,罚金直接从月结算款中扣除。㈡因乙方被派遣人员过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被派遣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负责追缴。㈢乙方应承担其与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履行产生的任何应由乙方赔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但退回劳务派遣人员时根据本协议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除外。
㈣乙方有义务将本协议约定的与被派遣人员权利、义务相关的安排,向被派遣人员进行充分披露及说明,并在与被派遣人员的合同中做适当约定,否则因此产生的纠纷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㈤因发生劳动争议,致使本协议一方承担了本协议约定的应由另一方承担或应分担的责任时,承担了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或分担的份额。第四章费用及结算第十五条甲方在审核乙方上期被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的原始凭证无异议并留存复印件后,于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按乙方被派遣人员的实际出勤人数、出勤天数,向乙方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上月员工劳务费、派遣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乙方需在每月5日前提供账单明细,每月10日前开具劳务费发票给甲方。
其中服务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5%,其他费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六条派遣服务费根据劳务派遣人数,按照元/人/月(含残保金)的标准核算,派遣服务费按当月实际在职的被派遣人员计算,入职不足七天的不收取服务费,满七天的按全月额度收取。第十七条乙方应按时提供被派遣人员的员工劳务费数额,并于每月15日前发给被派遣人员本人上月员工劳务费。为免劳动争议,如甲方逾期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但乙方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为被派遣人员发放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降低被派遣人员个人的劳务费收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被派遣人员不能及时领取员工劳务费而给甲方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或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第十八条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以合法、合理途径和方式争取减免,乙方负责缴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一切费用及税金。协议执行过程中,国家规定的本协议内产品类别对应的增值税率发生变化的,买卖双方承诺按如下公式对协议产品价格(含增值税价格)进行调整:P′=P*(1+I′)/(1+I),其中P′为调整后产品含税单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P为调整前产品含税单价,I′为政策调整后的增值税率,I为政策调整前的增值税率。
第十九条甲方可根据生产需要调增、调减劳务派遣人员数量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条甲方有权随时解除用工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一条如因乙方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双方原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导致甲方被有权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裁判需承担主要责任或连带责任的,乙方自愿且不可撤销地承诺为甲方承担上述全部责任。第五章招聘管理
第二十二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借甲方的名义发布任何招聘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可能有损甲方形象、声誉的任何行为。第二十三条乙方为招聘本协议要求的劳务派遣人员需要,应如实按照甲方需求发布招聘信息;招聘流程应公开透明,且乙方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推荐费、介绍费、活动费、中介费等。第二十四条甲方有权就乙方招聘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乙方招聘信息、应聘情况等进行检查,如乙方在招聘过程中出现上述招聘违规情况及有偿招聘行为,甲方有权停止与乙方的合作,并将所有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第二十五条如乙方因违规招聘给甲方声誉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第六章争议解决第二十六条双方在合同期内出现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二十七条因乙方或其职员(乙方的被派遣员工除外)、代理人的职务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双方合作期间发生风险后的处理工作由乙方负责,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补办社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应本着利益与风险一致、双方协商一致、并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分担,但因乙方原因导致风险发生的以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由乙方承担的除外。本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退换机制、劳动合同管理风险、劳动纠纷处理与应诉主体、残疾人保障金、职工权益保护(包含但不限于工伤、医疗、生育、重大疾病)。第七章合同变更和补充第二十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补充的条款以《劳务派遣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章其他第三十条若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并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给派遣人员工作属地缴纳社保公积金等福利,需以北京鸿特卓博科技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名义缴纳社保、公积金等福利。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必须妥善保管甲方的受控文件,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第三十三条无论双方的文件是否有“保密”字样,合同双方需为对方的所有信息保密,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手段确保其董事、职员、股东、雇员、代理人和/或顾问等同样对信息进行保密。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取消或到期后三年内继续有效。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由中文打印,双方签章即生效,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五条本协议有效期终止前30天,双方协商合同续签事宜。甲方: 乙方:
公司 公司
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 法人代表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标签: 劳务派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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