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望城区空气质量精细化管控服务项目2023年-2024年合同公告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望城区空气质量精细化管控服务项目2023年-2024年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001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上海磐合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望城区空气质量精细化管控服务项目(2023年-2024年)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001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望城区空气质量精细化管控服务项目(2023年-2024年)) 其他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玖拾叁万柒仟柒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服务 / 上海磐合 1 ***** *****
2 数据分析服务 / 上海磐合 1 ****** ******
3 专家咨询服务 / 上海磐合 1 ***** *****
4 会商服务 / 上海磐合 1 ***** *****
5 管控服务 / 上海磐合 1 ***** *****
6 污染源巡查与监管 / 上海磐合 1 ***** *****
7 常态化专项执法检查 / 上海磐合 1 ****** ******
8 无人机监测服务 / 上海磐合 1 ****** ******
9 便携式设备监测服务 / 上海磐合 1 ****** ******
10 VOCs走航车监测服务 / 上海磐合 30 5000 ******
11 环境空气六参数走航车监测服务 / 上海磐合 70 5000 ******
12 颗粒物激光雷达监测服务 / 上海磐合 30 5000 ******
13 道路尘负荷走航车监测服务 / 上海磐合 12 5000 *****
14 红外热感应成像监控服务 / 上海磐合 3 ****** ******
15 车辆巡查服务 / 上海磐合 1 ***00 ***00 2台车
16 绩效目标管理经费 / 上海磐合 1 *****0 *****0
合计报价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1-13 —— 2024-12-31

3.2 履行地点:望城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项目驻场服务。签订合同日至2023年12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工作内容要求开展常态化工作;2024年为正式服务期,纳入绩效管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费用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合同总金额由技术服务经费(以中标金额为准)和绩效目标管理经费(80 万元)两部分组成。
第一次支付:即本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采购方支付技术服务经费金额的 40% 。
第二次支付:本项目实施完毕,经验收及考核后,15个工作日内按考核及管控服务情况,支付项目(技术服务经费)合同金额余下部分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经费,其中
①技术服务工作考核方式:项目实施完毕,经检查,未按要求提供日报、周报、月报等数据分析服务,每次扣款 100 元;紧急情况未及时响应或未按采购方需求提供专业数据分析服务,每次扣款 500 元;在工作时间内(早 8:00-晚 12:00)省控点数据缺失 1 小时内未及时上报,每次扣款 100 元,造成当日损失优良天的每次扣款3000 元;未组织专家论证形成调研报告的,扣款 50000 元;未完成臭氧污染源分析与调查工作的,扣款****** 元;激光雷达监测系统、移动走航监测系统缺次数的,每次扣款 5000 元;未按要求提供其他服务的扣款 10000 元/次(此项最多扣款 5 次);项目团队人员缺岗或无故调整,扣款 ****** 元/人次。
②绩效管理费用如下:2024 年度空气质量考核排名内六区第 1、2 名,全额支付绩效管理费用 80 万元;2024 年度空气质量考核排名内六区第 3、4 名,支付绩效管理费用 40 万元;2024 年度因空气质量排名靠后被省市约谈或作负面典型发言的,每次扣除绩效管理费用 5 万元,若绩效管理费用不足的,在技术服务费用中扣除。
4.2 收款账户: 上海银行莘庄支行(上海磐合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0300202151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2 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3.2项目验收采用提交服务数据分析报告,数据分析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项目完成后,针对工作内容逐项准备资料,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验收报告、日报、周报文档等,移交采购人,具体包含以下:(1)工作内容逐项印证资料;(2)数据分析报告:日报不少于 365 份,周报不少于 52 份,月报 12 份,季度报 4 份,年报 1 份,污染过程分析报告按需提交;(3)立体监测溯源:提交现场监测(施工)情况说明,以及监测溯源报告汇总;(4)研讨会商:提供现场会议会商情况说明;(5)专项整治:提供相对应的专项报告;(6)源解析报告:提供 PM2.5 源解析及 VOCs 排放源解析专项报告;(7)提交 1 份结题报告。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不能减少服务天数,如有违约按照合同分项报价和技术服务工作考核方式进行扣款。

7.5乙方不能减少服务内容,如有违约按照合同分项报价和技术服务工作考核方式进行扣款。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11月13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北大道1688号 地址: 上海市市辖区闵行区联航路1588号上计信息楼B座3层
法定代表人: 彭亮 法定代表人: 黎桥
委托代理人: 李冬阳 委托代理人: 龚睿
电话: 0731-88075199 电话: 021-33581021
传真: 0731-88075199 传真:



标签: 空气质量 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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