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DY-202*****009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及数据分析系统运维及其他技术服务(2023~2025年)采购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9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及数据分析系统运维及其他技术服务(2023~2025年)采购项目 | 软件运维服务 | 在系统维护期间,保证系统稳定运行,根据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结合用户的需求,优化或增加工作流程、界面字段、系统接口等系统功能。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拾万零伍仟伍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一)服务内容 为甲方的“系统”提供运维服务,主要分为三种类型。服务类型 服务说明服务类运维 业务咨询、驻场服务、日常服务、需求处理、与第三方接口维护、系统培训、其他服务技术类运维 基础设施运维、应用系统运维、数据资源管理应急类运维 系统故障应急响应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及数据分析系统运维及其他技术服务方案》(附件1)(以下简称《方案》) (二)服务费用本项目服务期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的年度服务费用相同,本合同仅为第二年的合同。第二年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万伍仟伍佰元整(小写:¥ 205,500元整)。该费用包含依据本合同乙方提供义务的所需要支付的税费、服务费等所有费用。 (三)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第二年服务金额的50%,即人民币(大写)拾万零贰仟柒佰伍拾元整(小写:¥102,750元整)。 (2)在“系统”运维服务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即一般为2024年12月10日;特殊情况,如存在因运维服务在2024年12月10日前开始且持续至2024年12月10日之后完成的服务,即以最后一件运维服务实际完成之日为准。)后10个工作日内,且乙方不存在违反本合同第7.4条约定被扣除服务质量违约金的,甲方支付第二年服务金额的50%,即人民币(大写)拾万零贰仟柒佰伍拾元整(小写:¥102,750元整)。 (3)若乙方违反本合同服务质量违约金、违约责任与赔偿约定的,甲方依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予以支付。 (4)乙方应根据甲方财务要求确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内容,并在款项支付前一次性提供全额发票给甲方。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2-11 —— 2024-12-10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现场履约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第二年度服务金额的5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在年度“系统”运维及技术服务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第二年度服务金额的5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上地支行(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36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运维及技术服务应符合《方案》的服务要求和技术规范。 5.2.2乙方负责完成本项目包干服务。 5.2.3乙方负责团队的组织管理,所有团队人员须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 5.2.4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移交甲方。 5.2.5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5.3.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甲方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显示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该次的检测费用。 5.3.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合同期限内,出现连续或者累计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不与乙方签订下一年度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在系统运维期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对系统故障或缺陷(包括安全漏洞)采取修复、处理等整改措施。 2.甲方有权及时了解和监督乙方运维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并对乙方的服务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 3.甲方应明确提出“系统”运维的需求,有权就委托的该服务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 4.甲方应为乙方开展“系统”运维工作提供可能的保障便利并配合乙方完成“系统”的运维服务工作。5.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及时向乙方支付费用。6.甲方有责任保守整个运维服务过程中及由该服务项目获知的乙方的有关技术、商业秘密。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全面遵守《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技术服务管理办法》(附件2)(以下简称《办法》)。 2.乙方应按照《方案》中的“服务要求”部分,指派专职技术运维工程师1人提供驻场服务,若出现保障不及时等无法满足甲方驻场服务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派人员或更换驻场人员以保障驻场服务质量。 3.乙方应在公司总部成立远程技术支持组,不应少于4人(由1名组长,3名技术专家、专业工程师、开发或技术工程师组成),负责系统运行远程技术支持和应急响应。 4.如果驻场人员无法现场解决、远程技术支持人员无法远程解决问题或因系统运行的实际需要,乙方应指派技术专家(专业工程师、开发或技术工程师)至现场,联合驻场运维服务组成立临时驻场开发团队,直至问题解决。 5.根据甲方需求制订“系统”运维服务方案,并提交甲方审定;根据甲方审定的服务方案实施“系统”运维。 6.乙方应将承担技术服务所需编制的工作计划、工作记录按甲方要求期限报送甲方,接受甲方审核和检查。 7.乙方应编制系统数据备份计划和还原计划,实施系统数据备份(包括执行备份命令、拷贝文件和刻录光盘)、数据备份测试以及系统数据还原。 8.乙方应在收到相关部门和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通报的安全问题、漏洞和隐患时,按照甲方的时限要求安排技术人员迅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甲方。 9.乙方应安排专岗人员,负责系统技术服务电话的技术支持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台账。 10.乙方应建立问题解决与情况反馈制度。对服务期间出现的热点或重点问题,乙方应及时梳理汇总,定期召开问题分析研讨会,研究相应措施、提出解决办法和途径,落实具体负责人,每季度定期报送甲方信息技术处。如乙方在运维服务过程中,发现重大情况或者有工作举措建议,应立即提交给甲方。 11.乙方应建立日常巡检机制,编制巡检计划,定期对服务器设备、软件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巡检,并做好完整的巡检记录。巡检发现问题应立即告知甲方并及时处理。巡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和服务是否正常运行、系统资源使用情况、数据备份执行情况等。 12.乙方应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明确具体值班人员和值班事项,并告知甲方。 13.如果系统由乙方开发的,乙方负责对该系统提供免费改错服务。 14.乙方应听取甲方对其服务的建议和整改意见,按照甲方要求时限及时改正并书面反馈给甲方。 15.乙方及时提供“系统”的补丁升级,补丁升级包括对甲方“系统”及应用性能的提升、缺陷的修正。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定期向甲方提供“系统”及配套的软件、硬件的升级建议。 16.因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负责利用系统数据库和日志数据库等完成系统相关的数据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 17.遇到特殊情况(如重要场合、故障处理、系统检修、软件升级、设备维护、应急演练等),应随时接受甲方调派,安排现场保障,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 18.对于相关部门和甲方组织的系统安全应急演练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的系统安全培训,乙方应指派技术人员参加。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不定期对系统管理员、系统用户进行培训。乙方在甲方的组织下,负责系统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培训资料的准备、培训授课。 19.乙方的服务方式主要为:现场服务、电话服务、线上服务(QQ、微信、邮件等)及远程登录服务;在甲方遇到紧急情况时,乙方技术人员须提供7x24小时故障响应服务。 20.对于“系统”在运维期间,乙方接到故障处理通知后,应在30分钟内与甲方联系解决;工作时间,故障需要现场处理的,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故障应在2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应在12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在48小时内排除。 2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系统运行紧急事件。如因系统自身缺陷而导致紧急事件发生,乙方应在1小时内实现技术响应、排除故障,确保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并将问题发生的原因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甲方。 22.因第三方提供的设备或软件系统引起的故障,乙方有责任及时报告甲方,在第三方修复故障时乙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但第三方提供的设备、软件系统故障的排查和修复工作不在乙方的服务范围内。 23.乙方应配合检测机构的测试工作,收到甲方整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 24.乙方实施技术活动前,应组织技术交底和业务工作会议,技术方案应征得甲方同意后实施。 2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服务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26.乙方有责任保守整个项目过程中的有关技术、商业秘密。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者出售、转移本合同项下所直接获得或者间接获得的商业信息、技术信息、知识产权信息。 27.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做出任何危害甲方“系统”安全的任何行为。 28.在运维服务到期前一个月内,乙方应提供年度运维服务报告给甲方。 29.运维合同终止或运维周期结束后,双方协商后续系统运维相关事项,以续签合同的方式确认。如果不再续签运维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或系统新的运维服务方和/或技术支持方进行必要的交接和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上协助和交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0.依据《方案》的要求履行其它义务。 31.乙方应保障“系统”数据准确性,定期对数据进行检查,避免对外推送数据出现问题,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服务质量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方案》和根据甲方需要指定的维保服务方案履行,影响维保服务质量的,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服务质量问题违约金扣除细则》(附件3)(以下简称《细则》)进行合同金额扣除。当甲方发现乙方出现服务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违约金,但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告知其扣除原因和扣除违约金金额。乙方对扣除原因有异议的,应自接到甲方发出的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2日内书面回复甲方,由甲、乙双方对扣除的原因进行再次确定(该确定的时间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非服务质量的违约行为,按照第7条条的其他约定执行。 7.5其他违约责任与赔偿 7.5.1.甲方应按付款期限执行合同付款。如果甲方未按规定时间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应付合同金额0.1%作为迟延履行金,但累计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付合同金额的10%。上述迟延履行金的收取不免除甲方的付款义务,若逾期超过60日,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过大的,应赔偿乙方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7.5.2.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每延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0.1%支付迟延履行金,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若在甲方要求的限期内仍未完成合同义务的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过大的,应该赔偿甲方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7.5.3.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合法权益。若甲方因此受到任何第三方权利主张或起诉的,乙方应自费就上述指控为甲方辩护或进行妥善处理,乙方应依法向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实际损失)。如果最终裁判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但乙方依据甲方提供或授权使用的资料、数据信息等造成侵权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7.5.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乙方除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之外,未支付的合同金额不予支付,造成损失过大的,应该赔偿甲方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7.5.5.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向第三方披露、出售、转移本合同项下所直接获得或者间接获得的商业信息、技术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除乙方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应按合作项目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甲方,造成损失过大的(即造成直接损失或者间接损失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应赔偿甲方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7.5.6.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任何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要求,甲方将向乙方提出限期整改通知。若乙方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10%承担违约金;若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过大的,应赔偿甲方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7.5.7.本合同所称的“损失”如果无法最终确定具体数额的,受损的一方有权委托进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社会机构名单内(委托时上一年度的)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定损,作为确定甲方或者乙方损失的依据。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12月1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不可抗力 11.1.1.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法律法规政策变更(包括国家或者地方的)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预防、不能克服或避免的不可抗力,如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导致双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相关合同责任。但是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上述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按照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是否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是否延期履行合同)。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的,迟延方的合同义务不能免除。 11.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尽可能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所造成的影响。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或赔偿。 11.2保密 11.2.1.甲、乙双方应保守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或由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明确指明为秘密的、法律所认可的任何信息,以及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关于甲方的数据、资料、文件、知识产权等。 11.2.2.甲、乙双方在“系统”运维实施过程中,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1.2.3.依据本合同约定获取对方秘密的一方,只能由专门的技术人员使用获取到的秘密,且仅限使用于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1.2.4.获取对方秘密的一方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方式防止秘密未经授权而被使用、传播或公开、披露。 11.2.5.甲乙双方随合同签订保密协议,所有技术服务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附件4)。 11.2.6.保密的时效不受本合同有效时间的限制。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 | 地址: | 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3号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