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巨口铺镇2021年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黄家巷和刘家段人行道改造工程合同公告

新邵县巨口铺镇2021年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黄家巷和刘家段人行道改造工程合同公告

新邵县巨口铺镇2021年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黄家巷和刘家段人行道改造工程)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12月13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新邵县巨口铺镇2021年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黄家巷和刘家段人行道改造工程)


施 工 合 同

项目名称:新邵县巨口铺镇2021年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黄家巷和刘家段人行道改造工程)
发 包 人:新邵县巨口铺镇人民政府
承 包 人:湖南新豪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新邵县巨口铺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湖南新豪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新邵县巨口铺镇2021年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黄家巷和刘家段人行道改造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新邵县巨口铺镇2021年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黄家巷和刘家段人行道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新邵县酿溪镇巨口铺镇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新发改投〔2021〕162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刘家段延伸段新建人行道476.36m,黄家巷段新建人行道506.47m,牌坊2座等(具体以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内的全部工程施工(具体详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11月1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2月14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伍万玖仟肆佰贰拾陆元玖分(?*******.09元);
其中: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叁万贰仟柒佰玖拾陆元零壹分(?32,796.01元);
(2)分部分项工程费:
人民币(大写)壹佰零捌万伍仟玖佰贰拾叁元陆角捌分 (?*******.68 元);
(3)措施项目费:
人民币(大写)叁万肆仟伍佰叁拾叁元肆角捌分 (?34,533.48元);
(4)销项税额(应纳税额):
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贰仟贰佰肆拾陆元壹角玖分(?112,246.19元)。
(5)其他项目费:
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陆仟柒佰贰拾贰元柒角肆分(?126,722.74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胡芸菲,职称/注册资格:二级建造师,证书编号:湘243*****8796,身份证号码:432*****780*******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3年11月3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新邵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电 话: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说明:“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图纸,分为初步设计图纸和施工图设计图纸。初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成果,施工图纸是中标联合体的设计单位提供的经审查合格的图纸,施工时以施工图纸为准。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1)勘察、设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对发包人提供的建设前期资料进行复核,根据需求要求发包人补充和完善;本工程各专业的勘察、施工图设计工作和施工期间的技术服务;
(2)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在本项目初步设计及经评审的概算范围内进行设计,经评审通过后的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3)采购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试运行等。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无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承包人在项目投标时应充分了解项目用地情况,并据此周密布置需占用的红线内外临时用地。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拆除其相应的临时设施。如施工中需在红线外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协调解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
1.2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按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及招标文件上要求的标准规范。
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
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无 。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具体以设计施工图为准。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土地使用、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审核、工程结算审核等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经审查合格后的图纸数量14套、承包人应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机构、专项方案应在技术交底后五天内提供;在每周五、每月28日前提供下周、下月施工计划;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工程完成量报表、质量报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需回复的方案性文件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报表类文件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1.6.4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施工图纸、工程合同、施工及质量安全管理资料供发包人或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自备。
1.6.6 图纸的提供
项目所需图纸由承包人提供,但在正式使用前必须通过发包人审核和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复。
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提供完整施工图设计文件。承包人在提供文件后需负责与审图机构衔接,尽快完成施工图审查,并承担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至少14套,须满足各阶段评审和参建单位使用的需要 ;
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范围内所有内容。

1.7联络
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 。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重点项目中心工程项目部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人。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书面 。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工程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其指定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现场;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1.10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归发包人所有 。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归发包人所有。
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11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签约合同价款的5%,不因此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第2条发包人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开工令下达后3天内。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1)施工所需的水、电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①时间:项目开工前;②地点:项目红线边界外50米,具体位置由承包人自行踏勘了解,自行承担接入费用;③供应要求:由发包人提供水、电接口,由承包人负责将临时水、电接入施工场区,并按相关规定装表计量。承包人不能使用消防用水,否则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负责完成由接口处起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线路的架设及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通道的修建及维护,其水、电设置点位置的维护、管理费用、各类损耗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做好本项目雨污水排入市政管网的工作,发包人负责配合承包人做好相关协调,并承担各自职责相应费用。
(2)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已有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来源的真实性负责。但考虑到工程资料涉及多个部门,资料仅作为重要危险源或者重要保护物的提示性作用,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应当慎重,对重要的管线、重要保护物、危险源区域进行进一步调查,并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相关费用按各自职责承担。
(4)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边关系。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基础资料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提供期限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
2.5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无。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无 。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相关义务,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不承担窝工损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协调工程周边关系。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
3.2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工程师
3.3.1工程师名称: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工程师权限: 。
3.6商定或确定
3.6.2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 。
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以书面依据为准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 。
3.7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 。
第4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2)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的设计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必须满足发包人对项目的功能需求。所有设计成果文件应当先提交发包人进行核对,当主管部门或发包人根据有关规范、标准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时,承包人应及时、无偿对所涉及的设计文件做出修改,直到有关部门审批通过或者发包人确认通过为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承包人应按工程需求派驻相关技术驻场代表;
3)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限额设计,按发包人的要求落实投资控制目标。如因设计原因导致预算金额超出控制金额的,须根据发包人要求无偿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调整相应的规模和标准,直至设计文件满足要求;
4)为确保发包人进度目标的实现,承包人应提前展开各阶段的设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发包人与政府相关审查部门沟通,根据沟通情况,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尽快完成设计、修改报有关部门审查;
5)承包人须按合同规定时限提交设计成果、配合设计审查、做必要的调整补充;在本项目各阶段施工开始前,按约定的分工,参与组织工程设计图纸技术交底活动,答复有关技术问题;
6)发包人定期召开施工、设计协调会,承包人必须由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参加,及时解决应由承包人解决的问题。如发包人认为根据工程项目进度需要增加会议次数,承包人也必须出席,并不得因此另行收费。
7)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的规划及施工报建的批准手续;按政策规定属于承包人负责办理的相应手续及所需用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保持场地、道路清洁,并处理由于施工噪音、排污、垃圾外运等引起的与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附近居民关系协调导致对工程的影响。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外部关系协调和处理。
8)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授权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的全部权力。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均需长驻现场且不得兼职。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能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开工前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9)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办公、住宿场地由承包自行负责,承包人需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5间办公室,上述费用均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
10)需承包人办理的施工临时占用道路、施工道路开口施工等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场内排污、防尘、降噪等相关手续:由承包人开工前办理完毕,并承担相关费用。
11)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保护好竣工成品,负责现场安全维护,如有损坏,承包人应无偿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12)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保护工作,由于承包人保护不尽职或处理不当引起的损失,承包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并承担相关费用。
13)对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相关事项的约定:
1上一工序完工验收,现场应能达到下一工序环境标准和要求。
2工程竣工后应迅速拆除一切临时设施并对现场进行清理,以满足交付使用的要求,拆除临时设施及现场清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不提供承包人施工人员的住宿、食堂和材料加工场地。承包人应按照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妥善解决好施工人员住宿、餐饮问题,自行安排材料加工场地,并承担相关费用。
4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材料一经运至现场抽检合格后,即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没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运出现场。
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的丢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14)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对设计图纸进行交底及会审,指出设计图纸上不符合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理的综合平衡工作。开工前认真核查设计图纸,进行现场核对并提交图纸审查报告。
15)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查看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掌握所有与本项目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当地气候、道路、水源、电源、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承包人须提供周边环境调查报告。进场测量如发现与原始地形不符时,应及时书面提出。承包人进场后应负责对原始地貌的保护,防止外来弃土、挖掘等破坏行为。
16)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整理施工资料(包括摄影、录像等)。
17)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批准的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和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承包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清单中推荐的品牌范围采购工程材料,自行解决本项目所需资源,包括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并自行妥善看管,若有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9)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周五上午)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周报》包括下周计划和本周已完成的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月报》在每月二十八日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月报》包括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当月工作总结,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并且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编制,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0)在发包人具备在线工程项目管理软件使用条件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无条件执行在线项目管理,每天由专人对人工、材料、机械使用信息进行及时采集登录,对当日完成任务进行登录,保证工程项目资源、进度信息的准确,以资项目管理决策分析,该信息仅作为项目管理信息使用,不作为结算审计依据。
21)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会议,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承包人有义务协调解决,并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现场协调作出的决定。
22)按本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本期应付工程中代扣代付,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3)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天气影响、施工人员在场外食宿、材料设备二次搬运、成品保护等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承包人承诺在前述可能影响工期和费用的因素出现时不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和顺延工期。
24)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及时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并及时进行书面回复。
25)负责办理城管、渣土、环卫、计生、市政交通等部门的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渣土处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承包人负责准备施工备用电源、水源等设施,但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连续停水停电超过24小时以上,工期从第25个小时顺延。
26)已竣工工程未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使用之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损失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负责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27)对达到一定规模、技术复杂、危险性较大或特殊工艺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写专项方案,并进行审查和论证。
28)承包人应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注意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并自行承担工地现场发生的所有人身财产损失责任及相关赔偿。
29)承包人自行处理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关费用。
30)负责工地现场生产、生活废水的市政接入,并承担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
31)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报送项目现场的施工总平面图,负责项目现场的平面布置,承包人若需在外租场地,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签证。
32)承包人必须服从省市工程建设相关制度的管理,洽商、签证等按省市有关程序办理,未经审批的洽商,没有洽商的签证、没有签证的洽商的工程量,一律不予结算。
33)电信及网络费用、相关部门要求安装的现场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控费用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应根据相关部门收费标准或依约按时足额交付。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履约担保提交形式: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函的形式提交;
履约担保金额:中标金额的10%;
履约担保提交时间: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提交;
履约担保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胡芸菲;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二级建造师;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湘243*****8796;
联系电话:181*****800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914*****394******H。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以2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出勤天数不少于22日历日。项目施工负责人和施工技术负责人每月在现场出勤天数不少于22日历日。其它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在现场出勤天数不少于22日历日。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500元/人次。每月连续现场缺勤5天以上或连续两月累计出勤天数少于34天时,视同承包人自愿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1)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2)参与组建项目经理部;(3)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4)参与制定内部计酬办法;(5)参与选择并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6)参与选择物资供应单位;(7)在授权范围内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8)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权力。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5%,并须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5%,并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4.4承包人人员
4.4.1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开工前3天内。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按招、投标文件要求安排项目部人员。同时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规定,按相关规定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项目成员不得同时在其它建设工程项目任职。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开工前3天内。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中标的项目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技术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按时到位。除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确须更换的,由承包人将替换人员的相关资料送经发包人初审,再报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更换,替换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原投标承诺的标准(包含职称、注册执业资格、项目业绩、养老保险不低于6个月等)。同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更换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施工负责人以外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向发包人按2万元/人/次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不利影响的责任 。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撤换除项目经理以外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
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技术负责人或其它关键岗位人员的,承包人将替换人员的相关资料送经发包人初审,再报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进行更换,替换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原投标承诺的标准(包含职称、注册执业资格、项目业绩等)。同时承包人应按照以下标准承担违约金: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请假批准。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有3次及以上情况要求更换有相同资质的施工管理人员。
4.5分包
4.5.1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4.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法律允许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若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违法分包或转包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4.7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详见合同通用条款。
4.8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等,遇到不可预见困难时按通用条款执行,造价增加在暂列金范围内解决。
第5条设计
5.2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21天内 。
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书面提交审查内容后7天内发包人审查完毕,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 。
5.3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不少于1日,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
5.4竣工文件
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0天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六套竣工资料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资料包括(不限于):(1)开工报告;(2)隐蔽工程;(3)材料出厂合格证;(4)主要材料实验报告;(5)竣工报告;(6)竣工验收单;(7)竣工图;
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
5.5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 。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6.1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
6.2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承包人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合同实际履行中,由监理人、发包人确认该材料的品质及品牌后方可用于工程;
(2)本合同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部分材料、设备在编制招标上限值时参考的档次范围的,合同实际履行中应当按不低于招标上限值时参考品牌档次执行。承包人应当在开工前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要求,报送最终拟采用的材料品牌,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材料品牌经批准后,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改品牌,因客观原因无法采用时,经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使用其他同等档次品牌,同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3)因特殊需要需变更产品品牌或型号时,价格以实际签认的价格为准,与经财政评审的材料价格差额部分计入价差,在项目结算完成后进行支付。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在选择材料时,需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图纸或变更通知中材料的档次、规格、型号等要求,如果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发包人可以拒绝用于本工程,如果已经使用,承包人必须无偿拆除,工期不得顺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4)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凡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主材的生产企业、品牌、质量标准、质量证明、规格、出厂合格证、生产日期、材料指标化验单并提供材料样品,先由监理工程师核定,再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方可采购进场使用。对于需做二次试验或检测的主要材料及安装成品,应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与此相关的费用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由相关方承担,上述试验报告应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工程师。
(5)凡按规定须进行成品检验或现场检测的项目,承包人需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测,相关费用的承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送检样品检验合格后,承包人应按与送检样品相同的材料与工艺制作和安装,否则返工重做。
(6)如果发包人、监理人、质监站工作人员发现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偷工减料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或相关品牌的厂家或经销商举报承包人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经有关质量技术部门核实后,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按本专用条款关于违约的约定处理。
(7)对于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永久设备,发包人和监理人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示:
①指示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不符合规定的材料、设备从现场搬走;
②用合格、适用的材料取代不符合规定的材料。
③承包人不执行上述指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8)对材料标准和范围如有调整,合同价格按认可的材料单价、合同范围按认可的范围进行调整。
(9)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的设计变更的方为有效的设计变更;变更发生前承包人必须申报,其中材料价格投标时没有的,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审核后作为计价依据。
(10)现场签证事项发生时,需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现场确认,计价方式同工程变更。所有经三方(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确认的工程变更必须在变更确认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可以不予认可,变更签证需一式五份并编号存档,竣工结算时,所有与发包人编号存档的变更不相符的部分不予结算。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按规范要求执行 。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确保达到《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的合格工程。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除按验收标准返修达到合格的质量标准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工程质量检测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后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负责与检测机构衔接,并按规范要求进行抽检、试验。承包人同时负责按规范要求管理以及收集整理检测资料。
本工程实行监理制,全权委托监理人对质量实行控制管理,行使质量否决权,并以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作为质量检查和评定依据,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时,承包人必须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24 小时前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 。
第7条施工
7.1交通运输
7.1.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通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可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2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 。
7.1.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边界的约定:项目红线边界外50米。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临时设施费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按照规定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修建,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无 。
7.3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无 。
7.4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开工前7天 。
7.5现场劳动用工
7.5.2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
7.6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内容和国家行业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保证自身及第三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不得出现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措施。凡施工现场出现的任何质量、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全责。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受到伤害或损失,承包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如承包人拒绝赔偿,发包人将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进行扣除。
(1)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和要求:
①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报监理人审批。
②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尽量减少因施工而对建设场地的环境、卫生、污染、噪音等的影响,其采取的措施费包含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总价之中。
(2)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①承包人应做到文明施工,施工场地周围应保持清洁,无建筑垃圾,确保工完料清,施工场地现场布置、机械材料的放置应做到井然有序,在工程交工前,负责对建筑物及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②与文明施工相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发包人有权自行安排专业人员按相关部门对文明施工工地的要求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均由承包人全面负责。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地点,根据省及市相关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自费提供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警示标识及其它安全防护设施;负责对工程进行保护;为现场附近和过往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由于承包人未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4)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承包人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查。监理单位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必要时监理单位有权责令承包人暂停施工。
承包人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安全防护费及文明施工费已包括在签约合同总价范围内,承包人需确保施工安全,承担现场人员的安全责任。
(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7)项目建设期间应按省市要求建立扬尘监测及视频监控,该部分费用已进入签约合同总价。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负责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终端设备及网络基础设施的购置及安装,并做好包括发包人已实施部分设备在内的所有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终端设备及网络基础设施的运行、值守和维护工作,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8)因施工需要对部分图纸(如幕墙、二次装饰、室外工程等)进行进一步深化设计的,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或组织完成并承担相关费用,该部分设计完成后需经承包人认可,且标准不得低于项目整体设计标准。
(9)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而导致停工,承包人应按停工时间支付*****元/天的违约金。
2)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和罚款等(含消防人员扑救火灾),承包人应支付3000元/次的违约金(罚款等费用除外)。
3)承包人应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承包人接书面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未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每次支付违约金500元。累计3次后,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如经发包人组织的检查达不到合格标准,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4)承包人必须每15天组织进行一次施工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并在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汇报。经发包人检查未进行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5)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发包人员参加),并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汇报,经发包人现场代表认同后方可开工。对安全有特别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安全施工方案,方可开展后续工作。相关方案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并承担相关费用。
6)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因承包人自身管理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相关的安全事故一概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因事故给承包人自身及他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与事故处理费用);每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壹万元,并承担一切责任。如果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施工中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工伤事故,发包人将暂停付款直至承包人整改处理完毕,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事故大小给予承包人相应的经济处罚。
8)如果经相关部门鉴定事故责任在第三方的,承包人先行垫付处理的费用后再向第三方追索。
9)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的时间:开工后7天内。
(10)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现场安全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和辖区内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提交审批。
(11)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满足国家及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承包人遵守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发包方、监理对施工现场、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卫生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按规定办理各项相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2)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及监理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和管理。确保整个校区施工处于安全、文明、规范和有序的状态。
3)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加强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现场车辆、设备、材料摆放要整齐,材料要按品种、规格、检验情况分类堆放,保持施工现场清洁,道路畅通,器材的堆放整齐,并及时清除垃圾。
4)现场安全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和辖区内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严禁黄、赌、毒。如果发生刑事案件、破坏生产设施事件或其他违法犯罪事件及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现象,承包人必须将当事人送交公安部门处理,事件结案后立即清出该项目。
5)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要求处理,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6)凡施工中发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一切大小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承担事故责任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立即书面报告发包方或主管单位备案。
7)承包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确保达标。经检查达标,才支付首期工程进度款。若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实施文明施工措施,致使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不能达标的,发包人有权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其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8)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该项施工作业开始前十四天。
(12)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具体支付金额及期限以相关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总价之中。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到位。若因承包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并影响到工程的安全及形象时,可推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第8条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按通用条款 。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竣工日期以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承包人在总工期内应及时提醒并催促发包人履行应尽义务,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但不补偿任何费用。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含签证顺延工期)推迟交付的(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每延迟1天承担违约金1000元计算;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含签证顺延工期)推迟交付使用时间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工程实际进度严重落后进度计划有可能造成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而承包人没有在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计划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承包人承包范围、终止合同等相应措施,承包人应予服从,已施工部分的结算方式为:按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方核实并经审计单位审核的工程量和承包人投标时清单报价单价的70%计算。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款的1%,不因此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发包人报送,承包人配合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1) 冰冻、大雪、冻雨、大雨出现橙色预警,日50mm以上降雨、一次50mm以上降雪或冰冻天气;(2)六级及以上大风;(3)高温橙色预警连续 3 天以上;(4)政府及气象部门公开发布信息的气候灾害, 极度高温或低温、以及暴雨、大雪、大雾造成无法施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按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消防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承包人负责与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确保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并承担相关费用。
(2)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电子资料(含其它参建单位的竣工资料)及准确、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各六份。如因承包人原因,竣工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未按时交齐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按本专用条款关于违约的约定处理。
(3)承包人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必须符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要求;
(4)移交存档的竣工资料必须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竣工后,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与备案均由承包人统一负责[含承包人自行分包的项目],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必须服从的统一管理和安排,与其它专业承包单位密切配合,不得互相推诿。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0.3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发包人可根据需要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具体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以实施过程中双方根据实际采用书面函件确定 。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六套(其中含竣工验收报告六套) 。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 。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接到发包人离场通知后15日内,除了经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需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要求部分人员和施工设备仍留在场内的,承包人应提交其留场人员和设备的明细表及最后撤离时间。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每拖延1天按5千元的违约金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延后撤离造成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期间发生水电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二年。
11.3缺陷调查
11.3.4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保修金内扣除。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包含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承担施工过程的监测、检测以及工艺试验等工作提供方: (1)根据规定应由发包人组织检测的项目(如常规材料、对比检测等),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支付相应检测费用,但检测不合格时工程的检测费用及复测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除上述检测项目以外,承包人应按照规范自行承担施工过程的监测、检测以及工艺试验等工作,如自行设置现场试验室,须取得省、市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检测资质;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并进行备案。现场试验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试验设备器材需依法进行鉴定、标定,上述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等,以进行复核性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复核性试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3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5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
13.3 变更程序
13.3.1变更估价原则
本合同为总价限额合同。
(1)发包人指示变更的;(2)因地质条件影响导致实际情况和设计图纸出现差异的;(3)依合同约定的国家及省市对规范或人工工资等做出政策性调整的;(4)主材价格变化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的;(5)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变化的。
如发生导致合同价格增减的变更时,计价原则如下:
(1)当变更的工程项目,财评中心审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该部分的综合单价的或者有类似该项目单价的,则变更工程量部分的计价按照财评中心审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中的综合单价计价;
(2)当变更的工程项目,在财评中心审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没有综合单价或者类似单价,需要重新组价时的计价约定:
A、《邵阳工程造价文件》施工同期或相近期有相应材料预算价的,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或相近期《邵阳工程造价文件》的预算价执行;《邵阳工程造价文件》施工同期或相近期没有相应材料预算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后提出变更项目材料单价,由监理人、发包人调查核实后签认;
B、消耗量按202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和 2020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05年“湖南省修缮定额消耗量标准”及GB*****-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清单计价办法以及湘建价[2022]146号文的规定执行;取费(税)按湘建价【2019】47号、湘建价[2019]61号文一般计税法执行,人工工资按湘建价【2019】130号文中的综合单价执行,如有最新文件按最新文件执行,优惠率按投标报价的优惠计算【优惠率=1-(工程部分中标价)/(工程部分上限值)】。
当承包人未按施工图纸实施到位时,未实施部分相应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相应扣除。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1)对于施工同期《邵阳工程造价文件》中无信息价的暂估价材料、设备,采用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市场询价方式确定单价。
(2)对于施工同期《邵阳工程造价文件》中无信息价且用量少、造价低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参照施工同期邻近地区的信息价。邻近地区无施工同期信息价的材料、设备,参照施工同期湖南省长沙市地区的信息价。如以上地区均无施工同期信息价的,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认可后实行。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额(即不可预见费或预备费),发包人在招标控制价中暂定并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用于施工中可能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及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结算时,按本专用条款第13-3-1“变更估价原则”经各方签认后据实计算,若有节余的暂列金额,节余资金归发包人所有,不可预见费用,并经招标人事先同意。
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按《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最新一期)执行。 其中:
(1)主要材料可调价范围为《邵阳工程造价文件》中的预算价材料。
(2)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含±3%),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内(含±5%)时,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3) 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外,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外时,只调整以外部分(即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部分不调,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内部分不调)。
(4)涨跌幅度基准价:按财评时使用文件中的材料预算价。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1.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其中价格范围为:勘察、设计费、经财评审定的工程费(即经财评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预备费不列入固定总价之内,该部分根据合同约定据实结算。经财评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应保持投标优惠率。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本合同项目具体结算方式如下:
a、承包人应于每月初5 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收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施工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支付比例为该阶段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5%(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 6.1.6 约定专款专用)。
b、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审计工作十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按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支付;)
C、结算价的 3%尾款作为保修金,单体工程交付使用满壹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支付剩余保修金。保修期间发生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与质量有关的罚款和其他应扣费用应在支付保修金时一并扣除。保修期自单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14.2预付款
14.2.1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总价的10%。
预付款支付期限: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按月实际支付的工程款10%扣回,付款至50%时,预付款余款全部扣回。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无 。
预付款担保形式: 无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 。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 。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发包人要求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1、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工程进度按月付款,每月按照实际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款80%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80%;经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后,支付至工程审定金额的97%,预留3%作为缺陷责任期保修金,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7 天内完成支付。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承包人申请付款时, 应编制由发包人提供的固定模板的付款报告并提供相应税务发票,再经发包人审核签认后报发包人办理支付手续。 

14.5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 。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承包人竣工结算书必须按国家及省、市工程预结算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要求进行编制,同时必须提供工程量计算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等所有相关的结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承包人应按审计单位要求提供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价格凭证等资料),并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报告提供一式陆份。
本项目结算依据为:招标的上限值、合同各方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财政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设计图纸及竣工图、设计变更及签证、约定的相关政策文件及与项目结算有关的的最新政策文件等。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60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
(3)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承包人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6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4.7 最终结清
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审计机构审计结论出具后90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审计机构审计结论出具后即时办理支付手续,最终以发包人支付审批为准。

第15条违约
15.1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无。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设计,如因擅自变更而影响成本的增加,出现质量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考虑项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冗余设计,不得擅自提高设计规模标准。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设计优化机构对承包人出具的图纸进行核对,如果经设计优化机构优化后的图纸相对原施工图投资优化达到或超过10%的,设计优化机构的优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项目质量、安全出现问题,承包人应当无条件无偿采用返工、整改等方式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并承担上述过程中额外造成的检验检测等相关费用。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进行赔偿,并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
(4)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开工日期延迟、竣工日期延迟、中途停建或缓建、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及重要设施设备采购、安装及调整工期控制时间超过21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并实行先清退后结算的原则,同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擅自停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停工之日起五日内退场,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已施工部分的结算方式为:根据三方核实的工程量和承包人投标时清单报价单价的80%计算。
(6)本专用条款第8.4条提到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使用违规、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的,发包人将责成承包人退货,已施工部分返工重做,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上述情况每出现一次,承包人都应向发包人支付该部分工程价款2倍的违约金。
(7)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招投标文件的要求采购材料,对材料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按湖南省或邵阳市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的承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承包人使用的材料与设计标准或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对材料的使用部位进行拆除和修复,并在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合格工程不予计价,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若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承包人须按造成损失的大小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并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负责对不足部分补偿到位。
(9)本专用条款第13.2条提到的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未按时交齐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元违约金。
(10)本工程未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承担相关处罚费用,并向发包人支付*****元违约金。
(11)承包人如在施工期间出现恶意违规操作或不服从合理管理等现象,第一次发现后,发包人将进行警示教育,出现前述情况二次以上(含二次),承包人应按每次贰万元(*****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恶意违规操作或不服从合理管理人员、暂停施工或限期退场,直至解除施工合同。
(12)因承包人分包单位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就此向承包人进行追索。
(13)因承包人违约达到法律约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承包人必须在10天内撤离施工现场,未及时退场的,按*****元/天计取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合同结算金额中扣除。已施工部分的结算方式为:根据三方核实的工程量和承包人投标时清单报价单价的80%计算。
(14)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证的,发包人可相应推迟预付款的支付。
(15)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完工后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功能故障,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和采取应对措施,未按时解决,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6)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合理使用施工机械及用电设备,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设备损坏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7)承包人不得因以项计取的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费用超过相应中标金额而拒绝履行相应措施项目的义务,承包人因上述情况拒绝履行义务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8)承包人向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收取的总承包服务费、专业工程配套费按扣除设备价格、规费、税金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进行收取,其费率参照现行最新相关文件执行。配套费具体金额由承包人自行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不得因上述费用洽谈中发生纠纷而影响工程建设,否则发包人有权全额扣除总承包服务费。
(19)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违章现象或质量缺陷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不及时整改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累计3次后,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甚至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20)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按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补发生的实际修补费用的两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鼓动或引导民工及其他人员聚众阻拦施工、阻碍发包人、和监理人正常工作,或以暴力威胁甚至伤害发包人、和监理人。若发生此类事件视同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2)承包人应按月将工资发放表交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包人经核实属实,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代扣支付,并收取*****元/次的违约金。
以上情况所发生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款可直接从履约担保或者工程款中扣除,扣除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足扣除的担保金额。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工程师可在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承包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洪水,极其严重的冰冻天气,50年难遇的大风、大雪天气;疫情、地震、地质灾害等国家、项目所在地政策文件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购买并承担相关费用 。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购买并承担相关费用。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 。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购买并承担相关费用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
评审机构: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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