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浦江县财政局关于2023年浦江县人民医院人工智能DRG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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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浦江县财政局关于2023年浦江县人民医院人工智能DRG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JKXJZXCS361*****23220

二、项目名称:2023年浦江县人民医院人工智能DRG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重庆瀚乐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53号附2号麒麟C座6层4号            

被投诉人:浦江县人民医院,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浦江县恒昌大道158号,浦江县农批市场A1-213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高顺路8号1幢443室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重庆瀚乐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2023年浦江县人民医院人工智能DRG采购项目(编号:ZJKXJZXCS361*****23220,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本机关11月20日书面发送投诉人补正材料通知书后,投诉人于2023年11月29日提交了经补正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重庆瀚乐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潜在中标人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第11页资格条件2中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为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新大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5%并由浙江新大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参与管理的公司,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型公司,所以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也不能被认定为中小型企业。(后附证明材料)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应标的行为。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大型企业直接控股、管理的公司,不能认定为中小企业。3.《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题》(后附)

投诉事项2:潜在中标人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32页:第四部分:采购需求:一,主要功能模块中的病案首页自动编码系统:★自动生成病案首页编码...等七条技术参数,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均不满足,且无法进行相关功能的演示。但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72.77分,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后附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软件著作证书为证明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上述功能。招标文件中关于功能模块的描述里的扣分项有10项是需要提供演示要求的,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演示中有四项(4.1:自动生成病案首页编码...到4.4自动提示病历内涵缺陷)为得分,表明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此四项未演示或演示不符合要求。但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在评分表中关于软件功能模块完整度评价中得分为满分30分,存在在前后矛盾。(后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既不满足演示要求但又在软件功能模块完整度评价得分中获得满分,所以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响应的行为。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大型企业直接控股、管理的公司,不能认定为中小企业。3.《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题》(后附)

投诉事项3:评标过程中存在退回评审2次的行为,且评标时长异常,存在沟通调整各厂家评分的情况。事实依据:评审期间,政采网系统提示退回评审两次。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大型企业直接控股、管理的公司,不能认定为中小企业。3.《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题》(后附)投诉人重庆瀚乐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请求:1.浦江县财政局核查上述情况,并废除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2.请求公开参与投标厂家评分情况细则并做出说明。3.请求浦江县财政局监察相关部门查看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出说明。4.请求浦江县财政局监察相关部门就评审过程中两次退回评审作出说明。
被投诉人浦江县人民医院、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经我单位向评标委员会了解,评标委员会回复称:1.评审专家依据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分(声明函中有明确声明人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内容),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符合本次采购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要求,其中数据内容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型企业规定要求,2.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因此该单位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评标委员会予以认可。针对投诉事项2,针对投诉事项2,经我单位向评标委员会了解,评标委员会回复称:1.评标委员会按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相应的评分,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72.77分,并未得满分。2.软件著作权证书是基于著作权登记机构对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后的结果。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与本项目开发内容的关联性进行评审打分。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软件著作权证书与演示部分为单独的评审项,互相相对独立,不构成关联性。3.“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演示中有四项未得分与在评分表中软件功能模块完整度评价中得分为满分30分,存在前后矛盾。”演示响应情况与供应商是否具有该功能的开发能力是两回事,相互独立,并无必然关联关系。且该部分投诉的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违反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针对投诉事项3,经我单位向评标委员会了解,评标委员会回复称:1.本次评审分数汇总时,电脑端共出现两次系统异常提示情况,第一次提示评分畸高、畸低,第二次出现了客观分不一致,评标委员会进行了仔细慎重的核实并给予了更正修改,所以出现了两次退回核实的情况。以上情况符合《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第七条第(六)款文件规定要求。2.该项目投标单位6家,评分项涉及的内容较多,评审专家需要较多时间核对和评分。其中仅演示部分就大约花费了一个小时。以上属于客观原因所致。
相关供应商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述称:关于投诉事项1:首先,投诉所依据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是“大型企业直接控股、管理的公司,不能认定为中小企业”,而我司是由浙江新大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5%,与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并无直接股权关系。因此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大型企业与本次招标无关。其次,我司法人徐某是在浙江新大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与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并无关系。并不符合投诉中所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第一大项第6小项“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定义。因此,我司并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情况,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属实。另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官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可知,我公司属于小微企业,具体详见附件。关于投诉事项2:首先,本项目部分需求要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要确定,部分系统功能要由中标供应商进行后续定制开发,并非采购完整成品。因此在功能演示环节,不能完全按演示要求进行功能演示属正常现象。如有未按要求或缺少演示的,评标委员会已作相应扣分。其次,软件著作权证书是基于著作权登记机构对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后的结果。软件著作权证书与本项目需求中相应功能是否具备,并不形成直接证据关系。因此,相关投诉并未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证明我司存在虚假响应行为。相关供应商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 (小微企业名录)官网查询浙江新大国际贸易集团、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的截图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ZJKXJZXCS361*****23220),2023年10月10日发布采购公告,10月20日开标,共有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麦博(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吉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印可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益德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瀚乐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家供应商响应,10月23日发表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目前该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评审报告显示:浙江新大智慧科技公司商务技术得分72.77分,价格得分5.47分,最终得分为78.24分,排序第一;麦博(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0.7分,价格得分7.4分,最终得分为68.1分,排序第二;投诉人重庆瀚乐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30.4分,价格得分6.76分,最终得分为37.16分,排序第六;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为推荐成交候选人。
三、采购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显示:本项目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四、推荐成交候选人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投标资料内中小企业声明函主要内容显示如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浦江县人民医院(单位名称)的2023年浦江县人民医院人工智能DRG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2023年浦江县人民医院人工智能DRG采购项目,属于(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1人,营业收入为9.6万元,资产总额为1876.4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投诉人提供的《质疑函》显示,质疑事项1:潜在中标人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大型企业直接控股、管理的公司,不能认定为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第11页资格条件2中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为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新大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5%并由浙江新大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参与管理的公司,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型公司,所以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也不能被认定为中小型企业。(后附证明材料)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应标的行为。质疑事项2:潜在中标人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32页:第四部分:采购需求:一,主要功能模块中的病案首页自动编码系统:★自动生成病案首页编码...等七条技术参数,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均不满足,且无法进行相关功能的演示。但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72.77分,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后附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软件著作证书为证明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上述功能。质疑事项3:评标过程中存在退回评审2次的行为,且评标时长异常,存在沟通调整各厂家评分的情况。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事实依据:评审期间,政采网系统提示退回评审两次。
被投诉人浦江县人民医院在质疑阶段回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1.评标委员会评标依据是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根据本次采购文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浙江新大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未达到大型企业标准。2.收到贵公司的质疑函后,我方向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公司发函要求提供其与其他单位存在的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情况说明或依据材料,根据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回复,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浙江新大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控股公司是浙江新大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非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情况,符合本次采购文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因此,评标委员会评标依据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作出的评审结果符合财库〔2020〕46号《政府釆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此质疑事项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2:1.本项目需求是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确定的,部分系统功能需要成交供应商定制开发,并非完整的成品采购。在功能演示环节,投标人不能完全按演示条款进行功能演示是正常现象,如未按要求或缺少演示的,评标委员会已作相应扣分。2.软件著作权证书是基于著作权登记机构对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后的结果。软件著作权证书与本采购项目需求条款中功能是否具备不能形成直接证据关系。因此,贵公司在此质疑事项中未提供虚假响应的有效证据材料,此质疑事项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3:1.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六)评审人员需对采购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唱票或统计的评审结果进行确认,现场监督员应对评审结果签署监督意见。如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以及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形的,应由相关人员当场改正或作出说明;拒不改正又不作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如实记载后存入项目档案资料。”因此,政采云电子开评标系统商务技术评审环节,评审专家在提交投标得分汇总表后,发现分数输入有误,退回各评审人员确认或修正重新输入,符合政策规定要求。2.该项目投标人较多,评标内容也多,且各投标人演示时间也长,而专家只有三个,评标时间较长属于客观原因所致,并非采购组织方主观原因造成,对此产生的不便和误解,我们深表歉意。因此,贵公司在此质疑事项中存在沟通调整各厂家评分的情况不存在,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六、经本机关11月20日向投诉人正式书面邮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材料通知书》,就投诉事项1要求投诉人补充:1.浙江新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分,为大型企业的证据材料,或者:2.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分为大型企业,且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大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证据材料。但投诉人在11月29日补正的投诉资料中,并未提供补正以上通知要求的相关证据材料。
七、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ISBN编号:978*****62277)第70页(针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释义)写道: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条所谓控股关系是指单位或个人股东的控股关系,控股的含义在本条例第九条的释义中已作解释。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而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例如,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直接控股关系。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质疑和投诉相关内容,投诉事项1本质上即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是否违反财库〔2020〕46号)第二条“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是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经本机关11月20日向投诉人正式书面邮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材料通知书》,就投诉事项1要求投诉人补充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分为大型企业,且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证据材料,但投诉人在11月29日补正的投诉资料中,并未提供补正通知要求的相关证据材料。相关供应商对投诉事项1意见述称:“我司是由浙江新大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5%,与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并无直接股权关系。因此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大型企业与本次招标无关。其次,我司法人徐某是在浙江新大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与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并无关系。并不符合投诉中所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第一大项第6小项‘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定义。”针对财库〔2020〕46号)第二条“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语义的理解,同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发单位为国务院,其法律地位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联合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在解释“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和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为同一表述)时明确称:“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而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例如,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直接控股关系。”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也未发现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伪造、变造数据等影响真实性的情形。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并无“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证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问题一。综合质疑和投诉相关内容,投诉事项2的问题一本质上即中标供应商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软件著作证书能否说明该公司不满足采购文件主要功能模块中的病案首页自动编码系统中七条技术参数,新大智慧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72.77分是否合理,是否涉嫌提供虚假应标的问题。经本机关查看采购文件,其中评分因素表中第2项显示“评分项投标人提供本项目产品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项1分,最高得2分。”以上内容显示采购文件要求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只需与本项目产品相关即可,并未要求与病案首页自动编码系统中的1自动生成病案首页编码、2自动校验主次诊断、3自动核查医生漏编诊断、4自动核查医生漏编手术及操作、5自动细化诊断及手术操作编码、6自动识别合并编码、7自动提示病历内涵缺陷以上七条技术参数相关。据此,本机关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2问题一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问题二。综合质疑和投诉相关内容,投诉事项2的问题一本质上即中标供应商浙江新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在评分项中4.1-4.4四项演示分未得分,是否与该公司在评分项中软件功能模块完整性评价得满分30分矛盾,是否涉嫌提供虚假应标的问题。投诉人该投诉内容,未经依法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核查评审现场视频音频记录,评审当日时间18:04:41,一评审专家提交商务技术评分后,反映电子评标系统提示存在评分畸低情形,经代理机构人员解答如何操作后,电子评标系统于18:06:05退回评审专家修改。评审当日时间18:11:04,专家再次提交商务技术评分后,声称电子评标系统界面再次提示客观评分不一致,经代理机构人员解答如何操作后,电子评标系统于18:11:43退回评审专家修改。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经采购人申辩意见对评标现场两次退回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其描述情况与本机关核查发现的评审现场视频音频记录情形一致。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第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政采云电子开评标系统商务技术评审环节,评审专家在提交投标得分汇总表后,系统发现客观评分不一致以及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形的,退回各评审专家确认或修正重新输入,符合政策规定要求。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3不成立。
2、处理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2023年浦江县人民医院人工智能DRG采购项目(编号:ZJKXJZXCS361*****23220)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12月13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浙江省浦江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赵国兴
3、联系电话:0579-********



标签: 人工智能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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