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执法结果、救济途径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执法结果、救济途径
一、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组织开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组织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案件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三)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承担反垄断(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有关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留伪劣行为等。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统一组织全县生产流通领域产品销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商耗胎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城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全县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贯彻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九)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落实标准化战略和规划,依法承担地方性标准统一立项、审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推动参与国际化标准活动。
(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
三、执法程序
(一)立案。办案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核查,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对无管辖权或涉嫌犯罪的,填写《案件移送函》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批准移送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经核查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15日(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辨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
(二)调查取证。办案机构调查取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依法全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进行检查调查,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实行全过程记录。需要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调查终结后,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三)案件审核和法制审核。办案机构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卷材料送审核机构进行案件审核或法制审核,审核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填写《案件审核表》或《法制审核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四)集体研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办案机构提出申请,主要负责人主持、召集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管辖权、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及自由裁量理由等充分讨论,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最终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五)告知。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告知: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六)听证。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申请的,政策法规股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撰写《听证报告》,经法制审核后,提交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七)行政处罚决定。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等。
(八)行政处罚履行。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催告。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催告书10日内仍不履行,办案机构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履行的,办案机构提出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九)结案。办案机构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办案机构立卷装订,年底将案卷移交政策法规股统一归档管理。
四、监督途径
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公电话:0557-******* )、上级交办与部门移交。
五、执法结果
网站公示、发放告知书。
六、救济途径
1.拨打事项清单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2.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3.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4.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六十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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