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7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3-2025年交通事故检验鉴定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7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折扣率(%) | 1 | 2023-2025年交通事故检验鉴定采购项目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的法医类(除酒精鉴定外)和痕迹物证类 | 项 | 1 | 60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捌拾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早期尸体常规解剖死因鉴定(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2 | 晚期尸体常规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3 | 特殊尸体解剖死因鉴定(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4 | 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死因鉴定(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5 | 尸体脊髓腔解剖(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6 | 早期尸表检验死因分析(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7 | 晚期尸表检验死因分析(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8 | 单个器官肉眼大体检查(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9 | 多器官肉眼大体检查(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10 | 常规组织切 片制作和检查(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11 | 组织切片特殊染色检查(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12 | 电子显微镜病理检查(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13 | 死亡原因分析(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14 | 器官组织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15 | 死亡方式判断(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16 | 死亡时间推断(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17 | 损伤时间推断(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18 | 致伤物推断 (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19 | 成伤机制分析(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20 | 组织器官硅藻检验(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21 | 法医现场勘查(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22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23 |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含劳动能力鉴定) (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24 | 医疗终结时间鉴定(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25 | 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26 | 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27 | 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28 | 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29 | 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30 | 工具痕迹鉴定(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31 | 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32 | 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33 |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34 | 车辆速度鉴定(服务) | / | 按案件实际发生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 按案件实际发生量及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单价折扣(60%)计算 | 服务类 | 合同金额小写: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收费标准的60% 大写:百分之六十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2-01 —— 2024-11-30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定地点(不包含长沙县、望城区、宁乡市、浏阳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采购项目服务期为两年,从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合同一年一签,上年度验收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合同。 3.3.1法医类鉴定包括但不限于:伤情鉴定;尸表检验;尸体解剖;诈病、诈伤鉴定;其它法医类鉴定等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的鉴定内容。痕迹类鉴定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痕迹鉴定;纺织品痕迹鉴定; 3.3.2机动车辆号码原始显现;痕迹显现;车辆速度鉴定;其它痕迹物证类鉴定等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的鉴定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按照GA/T1087-2021标准开展技术鉴定工作,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地面痕迹、车体痕迹、人体痕迹及其他痕迹进行勘察、比对、分析、判断,并做出鉴定意见。包括同一性鉴定、种属鉴定、综合鉴定、可分为是否发生过碰撞、碰撞部门和形态碰撞位置、整体分离痕迹、客体唯一性标识、痕迹形成客体、痕迹种类、痕迹形成方式、痕迹形成过程等鉴定。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按照GA/T642-2020标准和GB7258-2017标准开展技术鉴定工作。 (3)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按照GB/T*****-2016标准和GA/T1133-2014标准开展技术鉴定工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①根据每季度实际鉴定数量按实结算,分季度支付,本季度考核分数低于80分,按照本季度结算金额的70%结算;当结算总额未超过*******元/年时,按实际金额结算;当结算总额超过*******元/年时,按*******元/年结算。鉴定费用采用不限制鉴定次数且鉴定费用上限包干的方式(年度结算总额不得超过*******元/年)。 ②甲方根据实际鉴定类型、鉴定数量、中标价格及《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支队鉴定机构考核细则》,按程序申报结算,最终结算依审计结论支付。 ③如相关部门发布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的收费标准发布之日起进行结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师大支行(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430*****45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坚持七个基本原则:独立、客观、科学、专业、依法、准时、保密:乙方应当独立于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乙方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检验人不得与其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检验人应当具备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乙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5.2.2乙方应当独立于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乙方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检验人不得与其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检验人应当具备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 5.2.3依法检验:乙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乙方须按照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组织检验检测工作。 5.2.4按时检测:按照甲方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甲方。 5.2.5结果运用: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甲方要求,做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乙方和检验人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2.6检验报告中的记录应具体详细,检验意见应精简明确。名词术语必须准确规范,不得使用俗语或外语译音。文书格式应统一按规定的文书格式规范制作并注明签发日期。 5.2.7乙方检验时,必须对所有检验的项目拍照或录像存档,并做好原始数据的文字记录,对当事人到场见证的应在原始检验记录上签名,如当事人不愿意签名的应作好记录;对当事人不按时到场见证的,视为自动放弃见证并做好记录。 5.2.8乙方必须对所有的检验委托书和原始资料(包括检验照片、数据文字原始记录、视频资料等)复印归档,随时接受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检查。 5.2.9乙方应当制定科学合理、内容完整、详实可行的突发事件应急服务预案,并实行技术检验小组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照常值班,保证在遇到突发性事故需要到现场检验时,能派出鉴定人在1小时内赶到指定地点。 5.2.10对于鉴定机构的监管,交警支队每季度不定期随机抽查十起各类鉴定结论进行审核,核查其结论是否准确;日常工作中由办案民警监督其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公平、公正。发现问题要求鉴定机构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终止合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合同期年度内第四次支付时为履约验收期; 5.3.2验收合格后甲方按该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进行支付。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配备技术人员数: 每项具备不少于鉴定资质的技术人员三人,二十四小时保障服务。 6.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司法鉴定人员等工作人员。 6.3乙方接到甲方电话后,鉴定人须在 1 小时内赶到甲方指定现场。乙方应保证 24 小时服务(无节假日),无条件满足应急检验鉴定工作的要求,即对于敏感、特殊、重大、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的快速检验鉴定,鉴定人承诺1小时到达指定地点,配合交警部门现场勘验或到达检验地点实施检验,并在甲方指定时限内完成鉴定报告,超出三次(含)以上在 1 小时内未响应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4按照甲方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或评估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结果报甲方。检验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检测或评估结果。 6.5乙方在检测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不良社会反应,甲方有权报财政监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6乙方应负责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工作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完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应当为所有服务员工购买包括不限于五项社会保险。 因乙方提供的服务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弥补损失,应付款不足以扣除的,乙方应当予以补足。应及时足额发放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加班费及福利等应当支付的人工费用,不得因上述费用发放不及时,导致发生甲方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引发纠纷、造成影响等事件发生。如发生一起,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及对甲方的赔偿,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7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6.8乙方应制定保密措施,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甲方各项保密制度、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防止泄密事故发生。乙方参与服务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计算机、存储介质和音像记录设备进入公安机关场所的,应当遵循公安机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依程序进行报备登记后方可使用。 如造成甲方国家秘密、警务信息和个人信息泄露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6.9如乙方出现无法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费用由该合同内资金支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如乙方在检测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不良社会反应,甲方有权报财政监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乙方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乙方检测不当造成重大舆情,由乙方消除。 7.5乙方拒绝与甲方签订合同的,甲方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6乙方与甲方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未履行,乙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甲方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 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7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甲方、乙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7.8甲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7.9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决定。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银盆南路1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法学院213 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