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执法结果
泗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执法结果
一、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和监督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
(二)制定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计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组织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目标工作考评考核;
(三)依托移动执法系统,施行“双随机一公开”,组织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四)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辖区内跨流域、跨区域、重大、复杂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五)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稽查工作;
(六)受理、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接到的环境污染投诉的调查处理;
(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八)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承办市、县生态环境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执法依据
(一)《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十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十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十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十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十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十八)《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十九)《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二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十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二十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二十三)《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三、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司法机关统一制发,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监督途径
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公电话:0557-*******)、上级交办与部门移交。
五、执法结果
网站公示、发放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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