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台嘉苑外用电梯租赁合同招标公告

京台嘉苑外用电梯租赁合同招标公告

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1#-12#楼室外电梯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 京台嘉苑一期、二期工程
分包名称 1#-12#楼室外电梯招标


招标询价单位: 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一、招标情况简介
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为满足2016年京台嘉苑一期、二期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需要,现对其施工所需 1#-12#楼室外电梯 进行集中采购招标,诚邀符合资格要求、能提供优质服务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二、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最新年检过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涵盖招标产品的制作或销售。
2、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要求齐全,能提供与投标物资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3、与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合作过,合作记录良好,整体服务水平高,具备大规模供货能力的供应商。
4、付款同意按转账支票支付,并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
5、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可直接登录中国建筑集中采购网络交易平台的合格供应商。
三、投标报价组成
1、按照中国建筑集中采购网络交易平台要求,收到标书后在网上进行投标,投标报价时应按不同规格分别进行报价。招标方的货款支付方式为:转账支票

投标方可根据自己的实力情况在报价中进行让利,这将作为我公司在评标过程中一个重要评标依据。
2、报价组成说明:1)、按单价招标,按实际量结算; 2)、基准价:为投标方填报的单价。3)、运杂费:为送货到工地的运费和装卸车费。4)、转账支票支付费用:本次招标不涉及其他需向银行支付利息的付款方式,填0即可。5)、最终单价组成为基准价+运杂费+转账支票支付费用。
四、签订合同的标准格式: (见下页)
合同编号:YJEJ/GHHT/京台嘉苑/2016/
项目名称:京台嘉苑一期、二期工程


1#-12#楼外用电梯租赁合同

甲 方: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乙 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京台嘉苑项目部
总包单位: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京台嘉苑一期、二期工程 电梯租赁分包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整体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京台嘉苑一期、二期工程
1.2工程地点: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台湾工业新城
1.3建筑面积:110050m2
1.4建筑檐高:79.8m
1.5结构形式:剪力墙
1.6地上 27/18/11/6 层 地下 2 层
1.7工程质量目标: 合格 创优标准: 无
第二条 机械设备租赁概况
2.1设备清单:
序号电梯型号数量
(台)租赁单价
(元/月)租赁期限
(月)进出场费
(元/台)质量
要求备注
1SC200/200122013年之后出厂的电梯
2
2.2合同总价款: 元人民币
(大写金额: 元人民币)
甲方仅提供到二级箱,二级箱下的电缆和配电箱由乙方负责提供,费用包含在租赁单价内。
2.3机械设备租赁价格确定原则
2.3.1设备的租赁单价由双方商议确定,价格一旦商议确定,则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更改价格,亦不因乙方的任何理由而调增价格,并且双方商议的价格应包括所有为达到甲方对机械设备使用要求所需的费用。
2.3.2电梯月租费包含折旧、检修(大修费、维修费、临时小修费、替换设备、随机工具附具摊销、润滑擦拭材料和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保养)、人员工资、餐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
2.3.2 电梯进出场费包含电梯的运输及安拆费用。
2.3.3 冬施期间停滞,经双方封存不计取费用。
2.3.4 设备在租赁期间,由于非乙方原因(非冬施)造成设备连续7天以上(不含7天)停滞的,甲乙双方同意所租设备可以按照停滞处理,停滞期间乙方按照正常使用租费的15%计费;如果设备连续7天以下(含7天)停滞的,乙方按正常的租费计取。
2.4租赁费支付
2.4.1租赁费每月支付一次,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递交本期费用计算说明书及付款要求报告。
甲方在乙方向甲方递交了本期租赁费计算书及付款要求报告后14天内,完成对付款要求报告的审核。并于审核后14天内予以付款。如业主不能按时支付给甲方工程款,甲方亦不能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起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甲方索要分包工程款。
2.4.2设备进出场费待设备安装完,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进出场费的50%,待本机械使用期结束,机械拆除后30天内再结算50%。
2.4.3甲方对乙方的其它扣款
在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若甲方代表认为乙方的施工进度、施工方法、现场管理、用户服务等方面完成的不够好,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有可能达不到合同要求时,甲方代表可对其提出警告,限期改正,并在相应的中期付款中暂缓支付部分款项。甲方按照本规定缓付的款项,为甲方对乙方的暂时扣款,在乙方令甲方满意的完成工作并达到本合同的要求后,甲方应在下一期的付款中支付给乙方。
对于因乙方违约,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而扣除的款项,为甲方的永久扣款,从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
2.5租赁时间的确定:
2.5.1出租设备开始时间为通过验收并交付甲方使用之日
2.5.2出租设备停止时间为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停止之日
2.6出租机械设备的进出场、安装、拆卸由乙方负责完成,完成时间如下:
2.6.1出租设备的进场于 2016 年 4月 1 日完成。
2.6.2出租设备的安装于 2016 年 4月 5 日完成。
2.6.3租用期限:暂定 7 个月,最终按照实际租赁时间结算。
合同期满后甲方继续使用塔机,应提前15日通知乙方,乙方应优先租赁给甲方使用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拆卸的通知后,按照通知约定的时间在3天内完成出租设备的拆卸和退场工作。
第三条 操作人员
3.1出租机械操作、维护、保养人员由乙方负责。
3.2乙方机械操作人员
3.2.1由乙方人员负责机械操作时,乙方机操人员技术达到行业管理要求并具备相应的上岗证,遵守现场规章制度,听从甲方的指挥、安排。
3.2.2甲方为乙方机操人员提供住宿条件和工具房。
3.2.3机操人员工作职责由双方约定,并作为合同附件。乙方应负责制定机操人员工作纪律,并将复印件交甲方留存,甲方根据机操人员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对其进行服务考核。甲方有权对违反工作职责、工作纪律的机操人员进行处罚,惩罚金视情况为100元/次至500元/次。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负责机械设备进出场道路畅通,保证机械安装操作所需工作面。设备基础符合机械设备安装要求。
4.2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任务交底。
4.3负责机械设备在现场停滞期间的保卫工作。
4.4提供满足现场机械设备所需一次电源。
4.5甲方在使用机械设备过程中,严格按照设备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要求使用机械设备,禁止违章指挥。
4.6甲方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之间以及分包单位与乙方在机械设备使用方面的关系。
4.7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场、启用、报停。
4.8负责审定乙方编制的《设备安拆技术方案》等设备正常使用的技术方案。
4.9负责安拆设备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防护。
4.10对于不按照服务规范要求配合甲方工作,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操作人员,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人员。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机械及料具进场,必须到甲方物资部登记电梯型号及有关技术参数。
5.2保障电梯在技术参数符合范围内的正常使用,积极配合甲方施工提高工效,早日完成施工任务,否则,甲方有权进行经济处罚。
5.3电梯每月例保不少于两天,不占用正常工作时间,每台配备不少于2人的司机,持证上岗。乙方保证施工现场二十四小时作业,并设置一名指挥长,负责配合甲方协调电梯作业指挥。
5.4在机械设备交由甲方使用前,应对设备作工作性能、安全性能的全面检查,保证甲方安全使用。
5.5保证出租的机械符合中建总公司CI工作要求(见CI手册)。
5.6保证出租机械的正常使用,发生故障及时维修(无论故障的产生是由哪一方引起)。经双方协商,机械故障排除时间约定如下:
5.6.1一般机械故障发生后2小时内,乙方维修人员必须赶到故障现场,并于2小时内排除故障。
5.6.2重大机械故障发生后2小时内,乙方维修人员必须赶到故障现场,并于4小时内排除故障。
5.6.3设备发生故障后,乙方应迅速组织抢修,由于故障造成每台设备停滞使用每月累计不能超过2次,重大故障每季度累计不得超过1次。
5.7按照北京市及租赁行业的有关规定对进入现场的机械设备进行管理,保证用户满意。
5.8提供出租机械的技术服务。
5.9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和甲方要求,编制《设备安拆技术方案》和涉及设备正常使用的技术方案,并严格按照审定的方案施工。
5.10乙方人员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应遵守现场规章制度,听从甲方指挥、安排,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对现场的设备进行管理,符合项目管理要求。
5.11对于不按照服务规范要求配合甲方工作,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操作人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进行更换。
5.12乙方应对其自身的设备和人员办理保险,费用自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己方人员伤害,机械损失均由乙方自负责任。
5.13无论乙方是否办理以上保险,均应使甲方免遭此类损失或补偿,免遭一切此方面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费用。当乙方的人员或机械设备(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出现伤害事故或损坏事故,无论其是否需要,乙方都应及时通知甲方。
5.14电梯司机每月必须及时向甲方安质部提供机械运行记录,作为结算的依据。
5.15乙方装电梯后必须在七日内完成验收手续。
第六条 维修保养责任
6.1机械设备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
6.2乙方承担租赁财产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的维修保养费用。
6.3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维修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甲方承担的维修费用比率不超过总维修费的60%,其余由乙方承担,作为服务不周的处罚。
6.4乙方应按河北省建委颁布的要求,定期检查设备,并将“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甲方备案,同时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养时间每月不少于24小时。
6.5由于机械故障停止使用,台班不予计取,因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机械设备提前退租和延长租期
7.1甲方因工程的需要,需提前退还租赁的设备,应提前1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接到书面通知后第10天开始按甲方要求拆除甲方租赁的机械设备。甲方应因其提前退租。
7.2甲方因工程的需要,需延长其所租机械设备的租期,应在本合同租期届满10天前与乙方办理延租手续。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甲方违约责任
8.1.1按照承租设备的正当性能和约定用途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所租财产、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
8.1.2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丢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8.1.3擅自拆改设备的,要负责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8.1.4承担由于现场电源不稳定对设备造成的损坏。
8.1.5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规定付款期限审核支付乙方工程款,乙方可在递交《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付款要求报告》28天之后,暂停为甲方服务。
8.2乙方违约责任
8.2.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每延期一天乙方应按出租设备月租费的10%支付甲方违约金。
8.2.2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装完毕出租财产,保证甲方使用,每延期一天乙方应按出租设备月租费的10%支付甲方违约金。
8.2.3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拆除出租财产,每延期一天乙方应按出租设备月租费的10%支付甲方违约金。
8.2.4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排除出租财产的故障,每延期一小时乙方应按出租设备月租费的2%支付甲方违约金。
8.2.5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出租机械设备或缺少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乙方应负责修理、调换或如数补齐,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同时按设备月租费的50%支付甲方违约金。
8.2.6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施工安全事故所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乙方和任何第三方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安全交底
9.1甲方应就本工程的施工要求向乙方进行书面交底,交底资料由双方签字确认,并作为合同附件。
9.2乙方应对己方在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加强自身安全工作检查,一切由乙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和损失。
第十条 质量、环保与职业健康安全
10.1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努力营造绿色建筑。
10.2分包方在整个施工作业过程中满足总包方制定并经国家权威部门认证的ISO9001、ISO 14001和OHSAS 18001的要求,保证施工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10.3分包方进驻现场员工需接受ISO9001质量体系、ISO 14001环境管理、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教育培训。
10.4分包方在运输材料(包括废料)、机具过程中应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
10.5分包方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机械噪声超标或机械漏油污染环境。运输车辆要定期进行噪音检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要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10.6车辆进入现场禁止鸣笛。
10.7为强化安全管理,确保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分包方进入施工现场,就本项工程施工生产中的有关事项,签署安全管理协议书。
第十一条 违约
11.1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后果、责任,概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按合同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11.2除非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前述条款违约责任、损失后仍需严格履行本合同。
11.3不允许转包本分包合同工程。如分包方擅自转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分包方承担。总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送达至分包方时合同解除。
11.4总分包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分包方对总包方拥有的债权,分包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总包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分包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5%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并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1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以采取下列第 一 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北京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北京市大兴区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份数
13.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本合同在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内容并结清全部工程款时即告终止。
13.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方案变更、增减项目,双方以书面形式签字认可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
14.1本合同在执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谈判记录等形式解决。
第十五条 补充条
15.1 双方承诺不将本合同成交价格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15.2不论基于何种原因而导致总包方与建设方之间的合同解除时,总分包间的合同都同时无条件予以解除。
15.3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供 / 履约保函。
15.4 本合同履行产生的所有债权未经总包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债权转让通知无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总包方 (章) 分包方 (章)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 地 址:
清源北路15#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102600 邮政编码:


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管理标准以及《北京市施工现场管理法规及文件汇编》和中建一局集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就本项工程施工生产中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在施工工程合同的执行上,本协议书具有优先权。
第一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议
第一条 安全生产组织管理
一、甲方需设置安全生产专职机构——安全管理部门;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按施工人员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施工人员总数的千分之五;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北京市政府关于外地来京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若在京外施工,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关于企业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乙方违反上述条例而造成的案件、事件、事故所连带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的所有工人必须同时具备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施工项目交易备案注册》、并在甲方将施工人员登记在册,办理《安全教育上岗卡》、《现场出入证》(费用由乙方承担),严禁使用童工和未成年人。若在京外施工,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关于企业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乙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件、事故等,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协力队伍的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其他的关于乙方管理的所有制度及规定;
五、乙方须是具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能够出具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组织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登记的中建一局集团安全生产监督备案书(外协),并且只能承担与自己资质相符的工程,否则不得承包工程;
第二条 安全责任制
一、甲方的职责
1、甲方负责工程项目总体安全施工管理,监督乙方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同时制定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评价、总结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实施奖罚;
2、甲方负责编制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乙方进入现场施工前甲方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总交底;
3、甲方有监督权,监督乙方对施工人员进行的各种安全教育,甲方亦有权对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4、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按作业区域划分乙方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
5、甲方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对乙方的作业区域进行检查,对于重大隐患、严重违章,甲方有违约扣款权和停工权;
6、甲方负责联系社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管理工作事宜,统一协调对外关系;
7、甲方协调各项公用安全设施及施工区域的安全管理,减少交叉施工干扰。
注:建设单位直接乙方,甲方只收配合费的单位,甲方负责协调及配合现场工作,不负任何安全管理责任,任何工伤等事故的行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的职责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按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构,自觉遵守甲方及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部门的各项管理,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安全培训教育认证制度
1.1 乙方项目经理(队长)、主管生产的经理(副队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管理施工;
1.2 乙方技术人员、工长、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一般施工管理人员在内),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1.3 乙方新工人入厂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办《安全生产上岗证》,持证上岗;
1.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颁发。或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正式证或临时证上岗作业;
1.5 乙方施工人员一定要做到持证上岗,进入工程前持证到甲方备案登记。
2、执行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2.1 甲方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乙方在甲方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乙项目(或单项作业)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以上各措施(或方案)报甲方备案登记后方可实施,变更原方案必须重新报甲方,否则方案无效;
2.2 依据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乙方必须执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组长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交到每个施工人员,班前讲话要细致、讲明作业环境及安全防护措施;
3、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3.1 乙方应熟悉并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执行北京市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京建施[2003]1号——4号文件标准的通知,同时包含京外各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积极参加各种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2 乙方负责施工区内的安全防护,接受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检查和奖罚;
3.3 乙方必须自行建立安全生产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并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检,班组自检,实施隐患整改消项制度;
3.4 乙方要认真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执行,确保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时制止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3.5 乙方要对照甲方提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定人、定措施、定时间,及时整改;
3.6 乙方的施工人员有权制止各种违章指挥,有权停止各种冒险作业,并有权向上级安全部门汇报。

注:建设单位直接乙方,甲方只收配合费的单位,必须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管理好本单位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甲方协调工作或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施工中如损坏甲方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的、必须按价赔偿,如造成事故的乙方负全部责任,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条 劳动保护管理
一、甲方必须为工程项目制定明确可行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二、安全监督部为本工程项目劳动保护综合管理部门;
三、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购买重要劳动保护用品,同时为各自的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重要劳动保护用品,乙方所有购买的重要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是中建一局集团指定产品,并严格按照《中建一局集团重要劳动保护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乙方不得擅自采购和使用非定点产品。所有进场的重要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经甲安全及材料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乙方负责预防施工人员的职业伤害和中毒事故,确保施工人员安全施工;
五、乙方负责其施工区域的文明施工,对办公室、宿舍、食堂加强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和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第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
一、乙方负责各自队伍的安全生产教育,并为其负责。甲方负责第一级的安全教育,二级教育乙方自己负责,可以请甲方有关人员参加。
二、乙方施工人员变换施工现场必须经过转场安全教育;
三、乙方人员变化时必须提出计划,书面报告给甲方,工人变换工种必须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持相应工种上岗证上岗作业,并报甲方备案存档,否则,责任自负;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
五、在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时,工程项目经理应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各自部门(单位)的施工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六、乙方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管理
一、乙方负责各自队伍特种作业者的管理,执行标准严格按照中国建筑一局集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中“工程项目特种作业管理标准”执行;
二、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经考试合格者换领北京市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京外要遵守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 事故处理
一、乙方工人在施工现场于工作时间、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二、工程项目在工作时间和从事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人身伤亡,要立即逐级上报。发生事故后,乙单位要立即向甲方报告,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的,要做出记录和拍照。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察。凡因乙方隐瞒不报,作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如有事故不报、造成当事人举报事故的、甲方将对乙严肃处理,加重处罚;
三、乙方要严格履行本协议书的内容,因疏于管理或制度措施不落实,导致的各种事件、事故发生,有关处理事故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死亡、重伤事故的家属安抚及后事处理工作由死者、重伤者所在单位负责。属于甲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除按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外,由甲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但具体善后工作由乙方进行,甲方不直接面对伤亡职工及家属;
四、乙方人员发生重伤、死亡事故若对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乙方除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外,甲方还将对乙方处以30000-50000元的违约扣款。
第七条 安全防护
一、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二、工程项目必须做好基础施工、脚手架、洞口临边作业、高处作业、料具存放及化学危险品存放的安全防护工作,各乙方负责各自施工区的安全防护工作;
三、乙方若使用甲方或其他乙方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乙方必须按规定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设备须经甲方验收以后,办理书面验收手续,方可施工;
四、乙方必须执行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的交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安全生产奖罚
一、甲方要对安全管理纰漏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乙单位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的认定及处罚条例》和《中建一局集团工程项目生产奖罚标准》进行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屡教不改,甚至不服从管理的乙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社会责任;
二、乙方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三、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整改消项制度。对甲方所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如乙方在接到甲方安全整改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予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给予乙方300-2000元人民币的违约扣款;
四、构成严重违章和重大隐患的,对施工企业(单位)处以500-3000元人民币的违约扣款;
五、乙方不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协议乙方职责组织施工的,若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甲方有权加罚。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
一、工程项目须防止建筑施工作业的污染和扰民;
二、乙方必须加强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加大现场扬尘、木工机械噪声、人工噪声、人为噪声的管理力度;
三、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乙方必须拟定自身安全防护措施,并向甲方出示具体方案,甲方留底备案;
四、乙单位进厂机械设备、人员必须执行中国建筑总公司《企业形象视觉识别规范手册》中施工现场分册的规定;
五、乙方现场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甲方CI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安全资料
一、乙方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甲方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乙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条例的副本,由乙方编制分发至所有乙方施工的工作场所,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物品,由甲方决定。
第十三条 现场文明施工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北京市关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使施工现场成为干净、整洁、安全、稳定和环保的文明工地。
一、甲方负责制定现场文明施工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现场文明施工定期检查制度,并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总体管理;
二、施工现场乙方严格按照公司CI实施管理办法进行标识,充分体现中建系统的形象特色,详见本工程CI形象设计方案;
三、乙方食堂需设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四、乙方应采取一切的措施、搞好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五、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六、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七、乙方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乙方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八、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第二章: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协议
为了加强XXXXXX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维护施工现场正常的施工秩序,依据消防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政府令,就本工程施工生产中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包方的职责:
1.总包方组织建立各分包方参加的消防保卫组织保证体系,制定明确可行的工作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各分包方检查、评价、总结各项工作情况,实施奖罚。
2.总包方组织编写施工现场消防、保卫方案。
3.总包方有权监督分包方对施工人员进行各种消防知识及法制宣传教育,并对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4.总包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保卫工作进行管理,并按分包方作业区域划分分包方相应的责任区。
5.总包方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发现分包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有权制止。
6.总包方消防、保卫部门有权对分包方的责任区进行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严重违章的情况要及时指出,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对于不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有罚款和停工权。
7.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加强队伍建设,遵纪守法,做好治安防范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减少火险隐患。
8.总包方协调联系社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消防、保卫管理工作事宜,统一协调对外关系。
二、分包方的职责:
分包方必须尊重并服从总包方的统一管理,按要求建立于总包方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成立治保会,义务消防队,认真执行以下管理规定:
1、培训教育制度
1.1分包方要组织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消防、保卫方案和措施。
1.2负责对操作工人进行具体的操作交底。
2检查制度
2.1治安管理
2.1.1分包方要落实保卫工作逐级责任制,确定专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分包方区域内的保卫工作由分包方负责。分包方要对所管辖区进行治安检查,及时管理,消除治安隐患。
2.1.2协助公安、保卫部门调查处理各类案件。
2.1.3分包方要做好所属人员的政审工作,严禁违法犯罪分子和流窜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
2.1.4分包方要按进京注册人数及时办理暂住手续,作到人、证相符,严禁雇佣没有注册的人员。
2.1.5严禁所属人员盗窃或参与盗窃活动。
2.1.6分包方要认真执行保卫的各项管理制度,严禁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
2.1.7加强贵重物品的管理,落实防范措施,执行总包方出入管理制度。
2.2防火安全管理
2.2.1 分包方要对所管辖区进行防火检查,纠正违章行动,消除火灾隐患。
2.2.2分包方要认真落实《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及市政府有关规定。
2.2.3分包方要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2.2.4对于分包方责任区内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发放,不得挪做他用。
2.2.5电、气焊人员必须持操作证、用火证、上岗证施工,严格执行用火审批手续,用火时要有看火人,并采取措施。
2.2.6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库管材料管理规定。
2.2.7 分包方不许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和加热器具。
2.2.8不许在施工现场或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工程项目一旦发生消防、保卫事件,要立即向总包报告,采取紧急措施,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四、分包方要严格履行协议的内容,因疏于管理或制度措施不落实,导致的各种事故发生,有关事故责任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分包方承担。
五、因事故发生对总包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分包方承担相应一切经济损失外,总包方还将对分包方进行处罚。
六、总包方对于分包方施工现场防火、保卫管理混乱的分包方要进行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屡教不改,甚至不服从管理的分包,有权停止分包工程款支付并提请业主方解除合同,并由分包承担一切责任。
七、分包方不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协议分包方职责组织施工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处罚,总包方有权加罚。

第三章: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协议
第一条 施工车辆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在指定地点作业,在指定路段行驶,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驶出施工区域。
第二条 施工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尽量避免妨碍施工现场通行。
第三条 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应瞻前顾后、兼顾左右、谨慎行驶,最好指挥车在前开道。
第四条 未经指挥长批准,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断或挖断。
第五条 起重车起吊、挖土车作业时周围应设安全距离并有防护围栏和警告标志。
第六条 施工车辆脱离施工现场行驶时,应注意文明整洁,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七条 违章作业或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由车方负责。
第八条 工程施工,要求各施工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车辆运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确有困难情况下需雇请社会车辆时,应严格查看车方的牌照、执照、行驶证、年审年检、车辆保险等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确认齐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第九条 凡违反道路行驶规定的,每车次处罚用车单位500-1000元。
特别声明
  1、本协议规定内容若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2、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或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终止后此协议即告终止。本协议双方各持一份。
3、本协议与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效力,安全方面此协议具有优先权。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责任人: 责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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