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宁县森林督查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工作项目合同公告
2023年新宁县森林督查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工作项目合同公告
2023年新宁县森林督查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工作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12月29日
林业调查合同
项目名称:2023年新宁县森林督查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工作项目
项目地点: 新宁县
合同编号: HNAFI/
设计证书等级: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甲A18-001
甲 方: 新宁县林业局
乙 方: 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
签订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一、“合同编号”在合同正式签署后填写。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包括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及其它条件,双方协作的具体事项。
三、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甲方:新宁县林业局
乙方: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甲方因 森林督查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数据处理任务重、技术力量要求高委托乙方承担2023年新宁县森林督查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工作,就相关事宜,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采购项目名称:2023年新宁县森林督查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工作项目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新宁财采计【2023】******
(3)项目内容:森林督查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工作等
一、调查目的、对象、任务、方法和成果
1、调查目的、对象和任务
(1)调查目的
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湖南省林业局和甲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2)调查对象
新宁县行政辖区
(3)调查任务
①森林督查外业调查、内业数据处理技术服务;②形成森林督查数据库;③图斑监测外业调查技术服务;④对接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林地、草地、湿地、荒漠相关成果开展图斑监测,包括收集整理资料、遥感补充区划、验证核实、进一步完善省级以上公益林优化成果等;⑤林草湿现状数据库更新,将新宁县林草湿现状数据库更新到2022年12月31日;⑥编写成果报告。
2、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及省级相关技术标准、操作细则、规范等执行。
3、提交成果
(1)2023年新宁县森林督查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报告(含图表)8份(纸质),电脑版1份;
(2)新宁县2023年森林督查数据库(矢量数据库),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成果数据库(矢量数据库)。
二、调查服务期限
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湖南省林业局要求的时间提交全部合格成果。
三、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服务费用总计为:人民币伍拾伍万捌仟元整(¥:******.00 元)。
2、付款方式:
作成果资料提交采购人后,经县级林业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评审通过,报省、市、国家林业局审核认可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开具合法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如延期付款,计息标准利率计算标准为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收集相关资料,为乙方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接受乙方的工作成果,并支付服务费。
(3)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4)甲方不得擅自修改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终审稿)资料。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本次调查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自行组织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按时保质完成本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工作;
(2)乙方在履约过程中要注重安全生产,防止工伤事故,若有出现安全事故,其责任及相应的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义务。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评审提出的修改意见,如实修改完善成果资料。
五、知识产权产权归属
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享有。乙方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六、保密责任
1、需要保密的数据和资料:
2、双方均应严格按照保密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出现泄密行为将由泄密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任一方发生泄密行为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本合同。若系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若系甲方违约的,乙方已收款项不予退回,若不能弥补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
3、本条约定长期有效,不受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影响。若任一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发生违约行为,相对一方仍可依本条约定主张相关权利,违约方应按本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的0.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达 60 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需支付应付款项及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而造成乙方的损失。甲方若有其他违约行为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时,乙方亦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且甲方还应赔偿因此而造成乙方的损失。
2、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服务费总价 0.1 %的违约金外,乙方已经收取甲方支付的费用应全部返还。
3、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工作成果,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服务费总价 0.2 ‰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达 60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经收取甲方支付的费用全部返还。
4、若甲方不接受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已经支付的费用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未支付的费用仍应按约予以支付,并赔偿因此而造成乙方的损失。若是未按约定时间接受乙方工作成果的,则每逾期一天需按本合同服务费总价的 0.2 ‰支付违约金,直至接受之日止。
5、任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需提前 90 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征得同意后方可解除。乙方未开始工作的,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已开始工作的,甲方应按乙方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服务费。无故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赔偿因此而造成另一方的损失。
6、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乙方未开始工作的,已支付的服务费乙方不予退还,并应赔偿因此而造成乙方的损失;若乙方已开始工作的,甲方应按乙方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 元,且还需赔偿因此而造成乙方的其他损失。若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若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7、若任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本合同其他条款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按其他条款的约定执行,未约定的均需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8、本条及本合同中约定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以及因维权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工作人员误工费及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 甲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3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通报,并应尽可能采取措施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若不提交证明或提交的证明不足以被认定存在不可抗力情形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任一方均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若任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十、其他
1、 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等)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双方同意,若因本合同引发纠纷,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本合同记载的手机号码,以发送手机短信等现代通讯方式,或按联系地址邮寄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且确认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及督促程序。若任一方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1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除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保密义务之外)后即终止。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传真、记录的会议纪要及签订的有关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留存 贰份,乙方留存 贰份,招标代理机构送交 壹 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送交 壹 份。
十一、单位信息及会签
甲方 | 乙方 | |
单位名称 | 新宁县林业局 | 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 |
单位地址 | 长沙市城南中路232号 | |
邮政编码 | ||
传 真 | ||
电 话 |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长沙红旗区支行 | |
银行帐号 | ||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 (签字) |
授权代理人 | (签字) | (签字) |
签字日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单位盖章 |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盖章)
备案经办人(签字):
备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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