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新43破1号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23新43破1号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各位债权人:

202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宁水电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共有两项表决议案,分别为《关于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关于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非现场表决的议案》。本次会议采取网络会议的形式进行表决,表决期限截至2023年12月29日北京时间16时,现将表决结果公布如下:

1.《关于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且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73家,其中72家同意,1家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视为不同意。同意此议案的债权人人数占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98.63%,表决权金额为1,475,074,320.56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9.9975%。人数过半数、债权额超过二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本议案依法获得通过,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关于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非现场表决的议案》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且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73家,其中72家同意,1家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视为不同意。同意此议案的债权人人数占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98.63%,表决权金额为1,475,074,320.56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9.9975%。人数过半数、债权额超过二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本议案依法获得通过,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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