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冀04破17号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瑞丰活性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是否上诉的征求意见函
2018冀04破17号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瑞丰活性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是否上诉的征求意见函
关于对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瑞丰活性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是否上诉的征求意见函
(2023)方管新破字第16号
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诉河北瑞丰活性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冀04民初38号】,管理人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4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详见附件),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瑞丰活性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厂房租赁合同》所涉及厂房腾清并返还给原告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二、被告河北瑞丰活性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中的租赁费******元(自2019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2023年4月16日);三、被告河北瑞丰活性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中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元(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自2023年4月17日起计算至2023年6月1日),其后的占有使用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至被告河北瑞丰活性炭有限公司腾清房屋之日止;四、驳回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40元,由原告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河北瑞丰活性炭有限公司负担66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上诉期至2024年1月13日届满。债权人认为应对本案提起上诉的,请于2024年1月6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请求上诉的书面意见。如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提交请求上诉书面意见的,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管理人将提起上诉;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不要求上诉,管理人将不再提起上诉。
如提起上诉的,二审上诉费用约为6740元,诉讼费用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列为破产费用。
特此函告
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标签: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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