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营销中心年展台非标准件招标中标公告

长春营销中心年展台非标准件招标中标公告

现对2024.01.01-2024.12.31日展台制作公告如下:

  • 制作范围:吉林省、黑龙江省(含海拉尔区域)派发

  • 交付验收:由当地办事处营销员、办事处经理、施工商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方可进行结算;

  • 保质期限:展台自制项目需提供不低于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海信方验收之日起算),质保期内海信方有权单方决定对有质量缺陷或瑕疵的产品要求乙方无偿进行退换、更换或者维修(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费);

  • 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或现汇

  • 违约责任:

  1. 如在此合作期内,供方不能如期交付工程或不能按期整改到合格,海信方有权在本合作期满后通知乙方解除合作关系;

  2. 合作期内由于供方不原因未能按期交付,则根据海信方通知期限日期开始计算,按照工程总价值按照每日千分之五(总额不低于1000元)的违约金对海信进行赔付;

  3. 供方延迟交付交付超过15日,海信有权通知供方接触合作关系,并要求供方支付相当于其应交未交货物总价值20%(最低不低于500元)的违约金;

  4. 供方若出现弄虚作假行为(不包含制作瑕疵小问题)一经核实:按照弄虚作假金额(系统立项结算金额-实际发生金额)三倍赔偿损失,同一广告商一经发现三次作假行为,立即取消资格,并纳入海信供应商黑名单;

  5. 如果乙方在合作期内拒不履行招标价或拒绝承接海信方派发工程,海信有权要求供方支付未履行工程总价值20%(不低于2000元)的违约金;

  6. 协议期内,因供方交付的货物造成海信、施工地(海信展台展示区)任意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均由供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质量条款:

  1. 供方提供用于工程制作的原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及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甲方规定的要求,如出现货物来源不合法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供方承担,因此对海信及施工现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供方承担,与海信无关。

  2. 供方在保证产品质量的条件下,要求优先考虑采用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生产工艺及设备,不能采用国家或地方已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重点强调】所有品类展台制作必须经过NP系统派单,立项审批结束后方可进场施工,任何人员口头承诺均无效。

,长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展台非标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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