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GK-202*****003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78台作业车辆保险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202*****003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78台作业车辆保险 | 其他保险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陆万捌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标的: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2.保费:折扣率90% 备注:1、以上作业车辆、设备台数为暂定台数,如采购人作业车辆、设备台数增加或减少,将按本次投标结果予以采购及分配。 2、具体作业车辆、设备按照采购人实际投运及使用的为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1-18 —— 2025-01-17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芙蓉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依照本合同、招标文件、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批单等约定的方式履行,并按上述文件顺序解释。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乙方根据与甲方的约定的方式结算保费,甲方依据“缴费通知单”,向乙方支付保费。乙方出单并依据保险协议、确认后的投保数据,在核实保费到账后1个日历日内将保单和发票送达甲方。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430*****06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一)投保方式 中标人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投保清单,对采购人所有的到期续保及新购置的作业车辆、设备提供全程上门服务。根据投保险种协助采购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经被保险人审核后签章确认。 (二)出单时限 中标人需按照中标单位中标价格及规定的时间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被保险人。 1.所有投保作业车辆、设备采用到时续保的承保方式,客户服务专员对协议期内到期续保作业车辆、设备提前30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投保清单,主动上门收集采购人单位下月到期作业车辆、设备信息,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经被保险人签章确认后即可出单。 2.对于新购作业车辆、设备提供上门服务,于购车之日起5天内办妥保险手续,将保单正本和发票送到被保险人处。 3.保单到期后因中标人原因未及时出具保险单导致投保作业车辆、设备脱保,发生保险事故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理赔服务 (1)报案服务条款 中标人提供统一客服电话服务中心实行365天/24小时全年无间断服务,专线人员应及时接线并于3分钟内完成报案登记;报案核查后5分钟内完成查勘调度或给出处理办法。 (2)特殊情况报案处理 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无通讯设备及信号等原因),中标人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查勘时效规定 ①采购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事故后,中标人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无特殊情况,市城区在20分钟内、郊区和地市40分钟内到达。如因中标人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②3000元以下的人伤或物损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意现场处理,中标人现场查勘人员在上报公司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被保险人的意见在事故现场当场处理,无需通过交警部门处理。 ③要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1)如未按期支付赔款,逾期每案每天向被保险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 (2)有关通过诉讼判决执行的事故案件,如中标人未在规定时效内给予支付,除正常的法律维权外,中标人还须向被保险人支付每案违约金人民币*****元。 ④赔款预付。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对于交强险损失保险,中标人按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不超过50%预付。对于商业险损失,且预计损失超过人民币10万元,在确定属于中标人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被保险人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中标人可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不超过50%的赔款。 ⑤当采购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到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中标人根据采购人作业车辆、设备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如出现人员急救需中标单位承诺先行垫付所有金额,予以赔偿。 ⑥中标人应指定至少3人为理赔专门对接人。负责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事故现场处理,定、核损对接,上门收集索赔资料,督促案件流转工作。做到有专人服务,有专人跟踪,确保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落实,其中必须安排一人长期驻守采购人处即时处理相关事宜。 (4)维修定损服务 ①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的损失,中标人应本着“科学、合理、协商”的原则在受损作业车辆、设备拆检完毕后与被保险人、第三者车主、修理厂共同协商确定。 定损时限如下: A.*****元以下,当场定损; B.*****元至*****元,一个日历日内定损; C.*****元至*****元,二个日历日内定损; D.*****元以上,三个日历日内定损; E.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定损。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结算依据。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否则视同认可。 ②为确保受损作业车辆、设备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作业车辆、设备部分损失时,中标人应做到: A.所有换件材料均按正厂材料价格认定; B.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设备旧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 C.对车辆前后部位损坏变形面积超30%的,给予换新赔付; D.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40%的,给予换新赔付; E.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作更换处理; F. 勘损有遗漏或不到位的的情况时,应提供复勘服务。 (5)作业车辆、设备修理服务 中标人应与采购人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进行密切协作,依托该厂进行车辆施救、保险事故维修、保险索赔代办。作业车辆、设备的修理遵循以下规定: 1.受损作业车辆在采购人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定损和修理,由中标人派专人上门定损,定损时将与车辆驾驶员、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以及第三者共同协商完成; ②受损作业车辆本着以修复为原则,涉及作业车辆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系统)受损后一律同意予以更换; ③所有送修作业车辆配件价格、工时价格等应按照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要求制定; ④定损单据及时性: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结算,在核定损失后,应先告知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同时,须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维修价格核对以及单据的查阅和上传打印; ⑤所有报案信息需第一时间统一联系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 (6)赔款支付 ① 赔款支付方式 对于采购人投保作业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赔案,中标人应指定专人直接上门收取赔案资料。赔款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直接划付(以非现金方式)到采购人指定专用账户。 ② 赔款时限 1万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当日赔付; 5万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3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10万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5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10万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7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0万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10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预付赔款 对涉及人伤或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在确定属于中标人保险责任并能够明确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可预先支付赔款金额的60%。 (7)特约免赔 因事故或外力原因且非人为改装引起的自燃或爆炸应当理赔。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项目折扣率不超中标折扣率(90%) 2.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被保险人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保险单、保险条款、批单相符。 3.按照约定完成赔付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 1.按照约定交清保费 2.订立保险合同,乙方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甲方应当如实告知。 3.被保险人信息变更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4.保险期限内,甲方需要变更保单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保险合同中批注。 5.甲方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二)乙方权利义务 1.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乙方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乙方应当向甲方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2.保险合同成立后,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乙方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保险金申请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 4.乙方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5.乙方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之后尽快完成赔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芙蓉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12号 | 地址: | 芙蓉中路二段 106号湘豪大厦27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