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渝05破25号关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的报告

2021渝05破25号关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的报告

(2021)庆顺破管字第072号

(2021)广顺破管字第065号

债权人会议:

2020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0)渝05破申557号和(2020)渝05破申558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受理戴大超对重庆市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顺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和对重庆市荣昌区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顺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1)渝05破24号、(2021)渝05破25号决定书,指定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担任二公司管理人。2022年1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5破24、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二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2022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5破24、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二公司破产重整。

2023年12月1日,庆顺公司、广顺公司第六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主持下顺利召开,债权人在会议上审议表决了《重整计划(草案)》。现将本次会议截至目前的表决情况及其他事项报告如下:

一、表决情况

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应出席本次会议的债权人202户应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60户,债权总额为652,847,029.57元。其中优先债权组28户,债权金额合计247,488,031.36元;职工债权组14户,债权金额合计456,577.60元;税金债权组2户,债权金额合计1,409,991.08元;普通债权组129户债权金额合计403,492,429.53元。

此次会议的投票和表决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12时,书面投票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17时。

截至目前,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有129户债权人,债权金额合计403,492,429.53元。经统计该组有114户债权人出席本次会议,其中投同意票的有98人,占该组人数的75.97%,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54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3.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组表决通过。

(二)优先债权组

优先债权组有28户债权人,债权金额合计247,488,031.36元。经统计该组有26户债权人出席本次会议,其中投同意票的有18人,占该组人数的69.23%,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49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58.6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组表决未通过。

(三)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组有2户债权人,债权金额合计1,409,991.08元。经统计该组有2户债权人出席本次会议,其中投同意票的有2人,占该组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1,409,991.08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组表决通过。

(四)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组有14户债权人,债权金额合计456,577.61元。经统计该组有14户债权人出席本次会议,其中投同意票的有14人,占该组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456,577.61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组表决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截至目前并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故债务人和管理人将针对优先债权组进行协商。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将申请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特此报告

重庆市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重庆市荣昌区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附:《重庆市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六次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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