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北秀食堂厨房设备更新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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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QSZB-Z(H)-E*);">*****(GK)L
二、项目名称:北秀食堂厨房设备更新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利邦厨具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锡张路190号
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浙大城市学院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号中田大厦21楼、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0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 colspan="1">供应商地址 |
**.**%">1 | **.**%">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 colspan="1">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君悦大厦B幢12**室 |
**.**%">2 | **.**%">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 colspan="1">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00号瑞鼎大厦B座1201-120* |
**.**%">序号 | **.**%">当事人 | **.**%" colspan="1">当事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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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利邦厨具有限公司认为浙大城市学院北秀食堂厨房设备更新采购项目【编号:QSZB-Z(H)-E*);">*****(GK)L】采购活动损害其权益,于202*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利邦厨具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元,我公司认为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报价*);">******元,已经远远低于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成本价,严重影响到产品质量和项目的履约情况,且据我公司查询到的情况,该公司在参与的其他项目的投标中报价均为高价,出现这种情况明显不合理,此外,根据各项目公布的评分情况可知,除本项目外,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价格得分基本都是最低分,商务技术评分却远高于本次项目的得分,结合本项目的评分标准如果是正常竞标的情况怎么都不可能只拿7.2分,这就说明该单位是有目的性的配合投标。
事实依据: 本项目开标记录(截图略);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其他项目报价及得分情况(截图略);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略,具体见附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事项2:预中标单位开标一览表中所投产品LCD显示屏(可定制)品牌为天合光电,对应生产厂家为深圳市天合光电有限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经营范围和该公司官方网站、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知该生产厂家生产的为LED显示屏,本项目要求的为LCD显示屏,两者是不同的,即预中标单位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第**页*.1符合性审查要求,应判定为投标无效。
事实依据:(略,具体见附件)
该公司网址:http://www.teeho.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略,具体见附件)
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截图(略,具体见附件)
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略,具体见附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诉请求
为了招投标法的公平公正,请贵单位废除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和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
二、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
投诉事项1答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与质疑阶段质疑事项1内容一致。处理质疑阶段,我公司根据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于202*年11月7日、10日分别向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发送了供应商质疑答复通知书,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年11月10日提供了《回复》。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2*年11月10日提供了《质疑回复函》。我公司于202*年11月1*日组织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协助答复质疑。本项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及法规要求“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对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发送了“低价说明函”,要求对报价进行说明,在规定时限内,台州新然厨房设备限公司提供了“说明”,评标委员会对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书面说明予以认可,认为其报价有效。另,我公司于202*年11月14日电话联系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商务技术评分低的问题进行补正说明,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2*年11月14日提供了《回复函》,根据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回复函》中声明“每次标书的技术标准要求是不一样的,在硬性指标和软性指标这一块的处理上,城市学院厨房改造项目,新上手的一个员工做的标书。她只是关注了一些硬性指标,而忽略了其他的一些因素,导致本项目我们的得分偏低。”依据现有材料,投诉人所述“该单位是有目的性的配合投标”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2答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与质疑阶段质疑事项2内容一致。处理质疑阶段,我公司根据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于202*年11月7日、10日分别向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发送了供应商质疑答复通知书,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年11月10日提供了《回复》。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2*年11月10日提供了《质疑回复函》。我公司于202*年11月1*日组织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协助答复质疑。经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做的无偏离响应及关于本项目质疑的回复函,再次确认其提供的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LCD显示屏(可定制):1.显示类型LCD显示;2.连接方式超级五类网线;*.工作电压:5kw/220V;4.尺寸:*040*152mm,具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的要求。另,投诉人所述“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经营范围和该公司官方网站、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知该生产厂家生产的为LED显示屏”,上述公开平台公布的信息并不完整。投诉处理阶段,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年11月29日提供了深圳市天合光电有限公司的《协助核查回复函》承诺“根据招标文件需求的LCD显示屏,我公司完全可以按照现场需求,在规定时间内生产、安装、调试完毕,保质保量完全满足采购需求。”依据现有材料,投诉人所述“中标单位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第**页*.1符合性审查要求,应判定为投标无效”缺乏事实依据。
三、相关采购人浙大城市学院辩称
(一)本项目是由我单位委托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实施,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浙大城市学院主页上发布招标报名公告,报名时间为报名时间为202*年09月28日至202*年11月02日。202*年11月02日上午09:00,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了本次开标评审会,地点为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号中田大厦16楼求是招标会议室8,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login.zcygov.cn)在线投标、开标。评审专家通过向财政监管部门申请随机抽取,其中评审专家 4人,采购人代表 1 人,分别是分别是浙江农林大学董某某(组长)、浙江财经大学盛某某、杭州职业技术学院董某某、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周某某,用户单位代表为浙大城市学院唐某某。本项目我单位前期已出具授权意见书,派代表参与现场评审,并委托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确认事项。
(二)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关于低价的不认同,我单位在202*年11月7日收悉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函后,于202*年11月1*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函进行协助答复。原评标委员会决议认为:本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及法规要求“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对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发送了“低价说明函”,要求对报价进行说明,在规定时限内,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说明”,评标委员会对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书面说明予以认可,认为其报价有效。依据现有材料,投诉人所述“该单位是有目的性的配合投标”缺乏事实依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评标全过程公平公正,评标结果真实有效。
(三)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关于所投LCD厂家深圳市天合光电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生产能力的问题,投诉人所述“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经营范围和该公司官方网站、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知深圳市天合光电有限公司生产的为LED显示屏”,经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做的无偏离响应及关于本项目质疑的回复函,再次确认其提供的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LCD显示屏(可定制):1.显示类型LCD显示;2.连接方式超级五类网线;*.工作电压:5kw/220V;4.尺寸:*040*152㎜,具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的要求。同时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年11月29日提供了深圳市天合光电有限公司的《协助核实回复函》(见附件1)承诺“根据招标文件需求的LCD显示屏,我公司完全可以按照现场需求,在规定时间内生产、安装、调试完毕,保质保量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本次招标程序实体均合法合规,投诉人的投诉情况不成立。
四、相关供应商1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述称
关于浙大城市学院北秀食堂厨房设备更新项目(项目编号:QSZB-Z(H)-E*);">*****(GK)L),我们公司领导非常重视关注,仔细研究标书部分产品由于对技术没有详细了解,同时也沟通不到位,凭经验报价,导致最终报价失偏,在当前 *);">******元的报价下,我单位无法正常履约。另外,关于评审时我单位提交的低价澄清函有误,大部分产品为外购件。由此造成的失误给招标工作造成的困扰,我们深感抱歉。
五、相关供应商2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述称
1、供应商深圳市天合光电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的产品,完全满足本次招标(招标编号:QSZB-Z(H)-E*);">*****(GK)L)标的物的采购需求(附:协助核实回复函);2、深圳天合光电有限公司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及一切无需申报的项目。恳请驳回投诉请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六、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编号:QSZB-Z(H)-E*);">*****(GK)L),202*年9月28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0月17日发布更正公告,11月2日开标并于当日发布结果公告,共有7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11月7日收到投诉人提起的关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于11月15日做出了书面质疑答复。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载明: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最低报价为满分;按[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权重]的计算公式计算。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三、评标程序*.4.4载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四、技术要求中与投诉事项有关的部分(略,具体见附件)
(四)《评审报告》载明七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最终响应报价、价格得分、最终得分、排序为: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元,价格得分10.06,最终得分68.26,排序第一;利邦厨具有限公司报价*);">******元,价格得分18.77,最终得分66.77,排序第二;浙江祥隆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报价*);">*******元,价格得分10.45,最终得分62.25,排序第三;山东华夏诺尔厨业有限公司报价*);">*******元,价格得分11.8,最终得分59.5,排序第四;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报价*);">******元,价格得分40,最终得分47.2,排序第五;浙江天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报价*);">*******元,价格得分9.14,最终得分41.94,排序第六;沈阳晟捷硕网络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报价*);">*******元,价格得分9.84,最终得分*9.04,排序第七。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且是唯一中标候选人。
(五)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采购活动中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中投标标的清单如下:(略,具体见附件)
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采购活动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如下:(略,具体见附件)
(六)《评审报告》四、评审情况及说明 4、提请澄清供应商名称、澄清问题及说明情况载明:(5)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报价为“小写:*);">******元整,大写:叁拾伍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远低于其他投标人投标报价,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经评审小组讨论一致后要求提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证明其报价和理性。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说明,经评审小组讨论后一致认定其说明能够证明其投标报价有效。
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低价说明回复函》,内容为:我方在北秀食堂设备更新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报价为“小写:*);">******元整 大写“叁拾伍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报价准确,绝大部分工厂自产有备货,有库存。
(七)在质疑答复阶段,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出具《协助答复报告》,载明协助答复意见如下:针对质疑事项1:(1)本项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及法规要求“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对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发送了“低价说明函”,要求对报价进行说明,在规定时限内,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说明”,评标委员会对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书面说明予以认可。经原评标委员会再次确认,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有效。(2)原评标委员会仅负责对供应商在本项目提供的投标文件资料,依据采购文件评分办法进行独立评审。针对质疑事项2: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做的无偏离响应及关于本项目质疑的回复函,再次确认提供的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LCD显示屏(可定制):1.显示类型LCD显示;2.连接方式超级五类网线;*.工作电压:5kw/220V;4.尺寸:*040*152㎜,具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的要求。综上,根据质疑人利邦厨具有限公司及被质疑人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质疑不成立。
(八)相关供应商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对产品“LCD显示屏(可定制)”的参数响应情况为“无偏离”。根据其《中小企业声明函》,LCD显示屏(可定制)的制造商为深圳市天合光电有限公司。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深圳市天合光电有限公司出具《协查核实回复函》,该《协查核实回复函》载明:根据招标文件需求的LCD显示屏,我公司完全可以按照现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生产、安装、调试完毕,保质保量完全满足采购需求。(项目负责人:朱某 电话略)。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于202*年12月25日向相关供应商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发送《调查询问函》,令其对以下问题作出答复:你公司关于该项目的投标文件载明,在29种响应产品中,仅多功能烟罩等10种产品为你公司自产产品,该 10种产品加上外购水龙头的报价合计为*);">*****元,占总报价*);">******元的16.11%。但在评审过程中你公司提交的《低价说明回复函》中载明,“绝大部分工厂自产有备货,有库存”请你公司对两份材料中不一致之处作出合理解释,如有备货库存的,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回复函》表示:关于浙大城市学院北秀食堂厨房设备更新项目(项目编号:QSZB-Z(H)-E*);">*****(GK)L)评审过程中《低价说明回复函》中“绝大部分工厂自产有备货,有库存”我们的理解是数量占“绝大部分”投标响应产品共*70件,其中厂制品共*46件,占产品数量的9*.5%,此处是描述数量上占“绝大部分”,并不是厂制品金额比的“绝大部分”。回复用词上不够严谨,此处可能产生了误解。同时如:工作台连格挡、水池等产品确有库存。鉴于公司规模较小没上 ERP 系统,只能拍部分产品照片附后供参考。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厂制品清单、外购件清单,及部分厂制品产品实拍图,其中厂制品清单显示份数盘(可定制)数量为*10件,合计金额7440元。
被投诉人浙大城市学院于202*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提供《关于浙大城市学院北秀食堂厨房设备更新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表示:202*年9月28日我单位委托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北秀食堂厨房设备更新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预算金额为 *);">*******元。该预算是根据我单位食堂设备的实际需求,参考了同类高校项目成交情况,并经过深入市场调研后编制而成。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报价*);">******元,明显低于市场合理报价且商务技术得分低。因此,我单位对其按此价格实施项目的产品质量及诚信履约存在担忧。
原评标委员会于202*年12月26日出具《协助处理投诉的意见》,形成意见如下: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报价*);">******元,其承认在评审活动中提交的《低价说明回复函》内容有误。该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低价说明回复函》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应当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七、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报价*);">******元,评标过程中,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对其报价合理性提供了《低价说明回复函》,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有效。经审查,本项目采购内容29种货物,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中仅多功能烟罩(含风管)(可定制)、大双水池(可定制)、工作台连格挡(可定制)、双水池(可定制)、加强型双层推车、加强型平板车、份数盘(可定制)、留样盒、LCD 显示屏(可定制)、电动三轮保温送餐车等10种货物由其自身生产,其他19种货物均由其他市场主体生产。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评标过程中提供的《低价说明回复函》“绝大部分工厂自产有备货......”,与其投标响应情况明显不符。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对此未能作合理解释,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且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我单位无法正常履约”,被投诉人浙大城市学院也在其提供的《关于浙大城市学院北秀食堂厨房设备更新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中表示“我单位对其按此价格实施项目的产品质量及诚信履约存在担忧”。评标委员会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亦确认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评审活动中提交的《低价说明回复函》内容有误”“该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低价说明回复函》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评标委员会对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报价评审未能尽到审慎职责,存在明显不当。按招标文件规定,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无效。评审报告载明,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元、价格得分为10.06分、最终得分为68.26分,排序第一;利邦厨具有限公司报价为*);">******元、价格得分为18.77分、最终得分为66.77分,排序第二;浙江祥隆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报价为*);">*******元、价格得分为10.45分、最终得分为62.25分,排序第三;山东华夏诺尔厨业有限公司报价为*);">*******元、价格得分为11.8分、最终得分为59.5分,排序第四;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报价为*);">******元、价格得分为40分、最终得分为47.2分,排序第五;浙江天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报价为*);">*******元、价格得分为9.14分、最终得分为41.94分,排序第六;沈阳晟捷硕网络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报价为*);">*******元、价格得分为9.84分、最终得分为*9.04分,排序第七。本项目价格分值为40分,台州新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无效后,评标基准价变更为*);">******元,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价格得分调整为21.45分、最终得分调整为79.65分,利邦厨具有限公司价格得分调整为40分、最终得分调整为88分,本项目唯一中标候选人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得分不再排序第一,本项目采购结果改变,且本项目不具备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除前述事项外,投诉人对其主张“有目的性的配合投标”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深圳市天合光电有限公司制造的LCD显示屏(可定制),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响应为无偏离。投诉人以深圳市天合光电有限公司“生产的为LED显示屏,本项目要求的为LCD显示屏,两者是不同的”为由,主张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第**页*.1符合性审查要求,应判定为投标无效”。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供应商深圳市天合光电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的产品,完全满足本次招标标的物的采购需求”,提供了深圳市天合光电有限公司出具的《协查核实回复函》。投诉人提供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的经营范围、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的认证信息以及深圳市天合光电有限公司网站,不足以证明深圳市天合光电有限公司无法生产LCD显示屏,且投诉人对其主张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浙大城市学院北秀食堂厨房设备更新采购项目【编号:QSZB-Z(H)-E*);">*****(GK)L】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中标结果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1月0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电话:0571-89580456
附件信息:
标签: 北秀食堂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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