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0034-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一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2024-2026年城区附属绿地养护服务项目(六标段)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03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宁乡市2024-2026年城区附属绿地养护服务项目(六标段) |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 详情见附件 | 项 | 1 | *******.93 | 合计金额小写: *******.93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捌拾万零壹仟玖佰伍拾陆元玖角叁分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说明:宁乡市2024-2026年城区附属绿地养护服务项目(六标段)服务期共三年,中标金额共计*******.93元,年度养护费用*******.31元,月养护费用******.69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1-01 —— 2026-12-31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城区附属绿地(详情见附件)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服务时间:三年,合同一签三年。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付款人:宁乡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支付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根据合同按月支付养护服务费用,每月结算额为月服务费减去督查考核扣款后的费用。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黄兴中路支行(湖南省一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430*****43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养护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承包区域内所有绿地维护管理(含绿化养护、绿地保护)。主要包括:绿地除草清杂(含死树、枯枝、落叶、杂草、建筑垃圾清理等)、绿化苗木修剪整形、病虫及有害生物防治、抗旱排涝、防寒防冻、叶面除尘、倾斜树木扶正及支撑加固、区域内立体绿化、花境和园林小品的养护管理、古树名木的保护、死亡或损毁苗木补植、经业主单位批准的绿地地形整理、移植苗木的移栽、增植用工及移植、增植和零星提质改造后的绿化养护并确保苗木成活率、施肥用工(肥料由甲方统一提供)、花境内时令花卉更换用工(时令花卉由甲方统一提供,多年生苗木如有死亡或缺株由乙方负责按原品种、规格进行补植)、喷灌及喷雾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园林垃圾分类收集并按要求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片区范围内市民热线工单处理、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等毁绿损绿的现场保护和恢复、绿地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及迎检环境整治、其他应急情况的紧急处置和临时性、阶段性交办任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参照宁乡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绿地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及宁乡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公共绿地维护考核细则实施。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标的额,保障项目资金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2)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项目资料及要求。 (3)甲方有权对项目服务质量进行督查考核,如发现不符合作业要求的,有权要求整改并给予相关处罚。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工过程中如发生乙方自身及致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等,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不得进行转包及分包,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及相关施工准入要求。 (3)乙方自身应建立完善的施工审查制度,严格对施工进行多级把关审核,按期按质完成养护工作任务。 (4)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督查考核,并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无条件提供与项目内容相关的施工资料及施工日志。 (5)乙方负责在养护期内安排专人负责,主要包括松土、除草、浇水、施肥(肥料由甲方统一提供)、修剪、病虫防治、支撑维护、更换死亡或损毁苗木(自然灾害、提质改造、甲方要求的老化苗木更换除外)等工作。如发现后期养护难以跟上,苗木补植不及时,甲方经书面提醒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后,甲方有权自行派人进行养护和补植,其费用按实结算 ,从未付服务费中直接扣除,未付服务费不足抵扣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施工和养护期内苗木损耗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应当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如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要求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施工作业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相应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服务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 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完成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或不能按时间和要求提供服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 11.其他条款1、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中止与终止 (一)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市委、政府或上级部门要求项目需要中止或采购计划调整,甲方有权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 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三)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 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玉潭中路第二办公区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8栋501、502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