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合同编号:SZ21-2202-2024-000001
I山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一带一路地震监测台网项目-通用设备采购项目
设备销售合同
合同名称:一带一路地震监测台网项目-通用设备采购项目设备
销售合同
甲
方:吉林省地震局
乙方:联通(吉林)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1085000元
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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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SZ21-2202-2024-000001
甲方:吉林省地震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5788号
负责人:郭焱
电话:13089260992
乙方:联通(吉林)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环城路与和融路交汇证大立方大厦1号楼1609-63
室
负责人:王扬
电话:176439736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就买卖交易
事宜经过平等协商,确认根据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货物清单及价格
1.1货物清单:详细配置见附件。
1.2合同总金额为:¥1085000(人民币:壹佰零捌万伍仟元整)。本价格为货物运到安装
现场含税价,包含安装、调试、培训及维护等费用。
第二条质量与技术标准、产品包装与唛头
21质量与技术标准:以符合货物说明书的相关说明及原厂商出厂合格证明为标准。
2.2产品包装与唛头:
221所有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应按原厂商标准包装,甲方有权不接收未按上述规定包装的
合同设备和/或技术文件。
222所有合同设备应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长途空运及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操作。乙方
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震荡和撞击的损坏,以使其
在正常装卸和操作条件下货物能够安全无损坏地抵达安装现场。
223如果因为乙方在交货前未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或不充分的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的损坏
或丢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受损或丢失的设备或进行补充。
®
2.2.4如有任何货物重2吨或超过2吨,乙方应在包装箱两面以适当国际通用运输标记和指示
标记指示出该货物重心和起重位置以方便装卸操作。另外乙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
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
合
向上"等字样或国际惯用图示。
2
2.2.5乙方应对技术文件进行适当包装使其适于长途空运和内陆运输并免受雨水和潮湿的
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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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乙方应尽力使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避免受潮,并对所有货物小心操作。
第三条收货人信息
3.1甲方指定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的收货单位全称为:吉林省地震局
32甲方指定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的完整收货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
5788号
3.3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姓名为:郭焱
3.4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联系方式为:13089260992
3.5在乙方交货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收货人的,应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收货人姓名、联
系方式(通讯地址、固定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等),乙方在收到前述甲方书面通知之
前有权向原收货人交货。收货人对乙方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字、确认或承诺)无
争议地视为甲方之行为。
第四条交货的时间、方式、运输和保险
4.1交货时间及方式: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在甲方指定时间,将全部合同设备交货至甲方
指定地点,并安装完成。合同设备清单列于附件一。
4.2运输方式以及运费承担:
4.2.1所有设备应成套运输,其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与相关设备一同发出。如有
需一同发运的设备和材料,乙方负责对其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4.2.2乙方应在发货的同时通过传真将《设备发货通知单》传给甲方。
4.3设备验收
在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全部到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验收并
签署到货验收单(验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货物型号及数量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一
致,开箱加电是否正常等)。到货验收之前一切货物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付款条款
5.1乙方的银行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联通(吉林)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西单支行
帐号:212202201101010001
税号:91220100MABU1WFB24
5.2乙方开户银行、帐号等如有变更,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届至前15日内,以书
面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方式通知甲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者,乙方
地
应承担相应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53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即
¥1085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捌仟伍佰元整),安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全部
专
无息返还。
5.4甲方与乙方之间通过以下第(2)种方式进行结算:
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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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票;2电汇:3银行汇票;
5.5乙方同意选择以下付款方式
5.5.1预付款: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标的额的百分之六十
(60%)的预付款金额。即651000元(人民币大写:陆拾伍万壹仟元整)。
5.5.2到货款:
合同约定全部设备到货之日起,5个日历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标的额的百分
之三十(30%)的验收款。即3255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伍仟伍佰元整)。
5.5.3验收付款:
安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在甲方签署到货验收单之日起(5)个日历日内,甲
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标的额的百分之十(10%)的验收款。即¥108500元(人民币大
写:壹拾万零捌仟伍佰元整)。
5.6乙方为甲方提供等额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乙方提供的正式发票不合格而引起
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取得发票并不代表
甲方货款已付清,货款已付清是以甲方货款全部到乙方指定账户为标准:另外,付款
条款在罚责生效期间应按相应时间表顺延。
5.7甲方、乙方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它费用均由甲方、乙方
分别承担。
第六条验收与异议
6.1甲方如指定由收货单位(人)接收货物,则甲方同意对收货单位(人)的接收、拒收、
书面拒收意见等行为负责。
6.2接收流程:
采用代办托运方式交货的,自货物运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依照双方在本合
同中的约定对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进行验收。甲方如有
异议的,应自货物运达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但甲方在此
期间对货物负有免费的暂时性的保管服务。对于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以及明显的
外观破损等质量问题,经甲方书面提出异议的并附带相关缺陷材料及证据的,乙方应
当及时进行调换或者修理,对于潜在的质量问题和技术标准等问题,甲方除提出书面
异议外,还应在提出书面异议后15个日历日内向乙方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检测报告。
乙方应在接到异议及检测报告后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直至验收合格,并由乙方承担
相应的检测费用。如在货物交付后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虽在约定期限内提
出异议但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供上述检测报告的,视为货物验收合格。甲方的异议被乙
方接受且乙方同意给甲方调换或修理的,甲方应负贵按乙方同意的运输方式和费用将
该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接收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3开箱加电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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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合同全部设备交付给甲方并验收通过后,因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货物质量下降的,
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保修服务,并支付给乙方相应的费用。
6.3.2验收标准按照货物原厂商验收标准验收。
第七条货物的安装、技术服务支持及保修
71安装:设备的安装服务在设备清单(附件)中作为产品的一部分由甲方向乙方购买,
乙方将提供安装服务,并由甲方验收。
7.2质保期:控制台、工作站免费维保期3年,大屏显示系统免费维保期2年。
7.3培训课程:双方另行协商培训事宜。
7.4保修: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保修期除非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按照生
产厂商标准执行。
7.5在产品的保修期内,乙方保证提供7×24的服务方式,一般的保修及技术支持可以提
供远程服务,无法提供远程服务的,乙方的技术人员应当在接到甲方的维修请求后3
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乙方未能保证上述保修服务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每次1000元,同时赔偿甲方为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条违约条款
8.1乙方违约贵任
8.1.1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十个工作日,按交付货物金额千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上述违约金不解除乙方的交货
责任,且合同时间表保持不变。
8.1.2乙方交付的货物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外包装经确认不符合合同设备清单所规定
的,若甲方同意接受,则双方可重新协商合同价款: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应根
据货物的具体情况负责补齐、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而支付的费用。在乙方
补齐、包换或包修期间之前,甲方有权顺延付给乙方相应款项,以保证整个合同的顺
利进行。
81.3在乙方送货和乙方代办托运的交货方式中,如因甲方错误告知到货地点和接货人,致
使乙方无法按时送达,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8.2甲方违约责任
8.2.1甲方按照合同条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十个工作日,按交付货物金额千分之二的标准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
82.2甲方在交货日期届满后20个工作日之后未能安排接货,乙方有权选择停止发货或解
除合同,乙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免除甲方的赔偿责任。如乙方单方终止合同,应返还
所有已从甲方收到的价款、费用。
82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加电验收阶段工作延期完成的,与乙方无关,并不解除双方合同法
律效力。
8.3任何一方存在上述8.1或8.2条款所述以外的违约情形的,或者存在上述8.1或8.2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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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述违约情形,而8.1或8.2条款对其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够全面的,违约方应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所有权保留
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未支付清全部合同款之前,此合同中所有货物的所有权归乙方
所有。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
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政策变化或其它人力不可抗拒之事件。不可抗力因素可能
出现在货物制造运输、仓储或交付过程中,出现上述不可抗力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
方。
10.2乙方因不可抗力或较大面积传播的突发性传染性疾病造成逾期交货的,经双方友好协
商后可不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103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上述
事件消除后15个日历日内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决定不再
履行合同的,则双方同意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的状态,互相返还对方为履行合同而支付
的款项和财产。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向长
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及变更
12.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12.2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需要变更合同,双方需另
行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变更事项,补充协议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
章后生效。如若双方未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的,提出变更方仍应依本合同约定继续
履行,否则视为违约。
12.3特别约定: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
个日历日内支付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采取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由违约方支付守约
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仲裁费、鉴定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及必要
的交通费等。
12.4双方认同合同附件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12.5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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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5788号
邮
编:130000
电
话:0431-84538661
传
真:0431-84538661
开户银行:农行长春净月潭支行
帐
号:189901040007298
日
期:2W年1月8日
互联
乙方(盖章):联通(吉
亚互联网有限
授权代表(签字):
竹王
地
址:
1609-63室
长春净月晚含筒转霜章韩测路交汇正大立方大厦1号楼
2201053303975
邮
编:130000
电
话:0431-89680666
传真:0431-89680666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西单支行
帐
号:212202201101010001
税
号:91220100MABU1WFB24
日
期:22年,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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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