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拖综合客运枢纽信息服务与协同管理系统试点工程监理中标结果
黎拖综合客运枢纽信息服务与协同管理系统试点工程监理中标结果
采购人(甲方):长沙市公共客运管理局 | 合同编号: CSCG-JZ-********0023-1 |
供应商(乙方):湖南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
标段号 | 标的名称 | 总价 |
1 | 信息服务与协同管理系统试点工程项目监理 | 439980 |
合计金额小写:439980.00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叁万玖仟玖佰捌拾元整 |
政府采购合同
A 、信息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长沙市公共客运管理局 与监理人 湖南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 、工程名称:长沙铁路南站(黎托)综合客运枢纽信息服务与协同管理系统试
点工程建设项目
2 、工程地点:长沙市公共客运管理局(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花侯路)
3 、总 投 资:约人民币2626.382. 万元
4 、建设内容: ㈠建设枢纽公众信息服务、监测、应急处置、决策分析等应用系统; ㈡建设涵盖枢纽场站、长途客运、公交、地铁、出租车、铁路、民航、城市交通 等方面的基础数据库、业务数据库、主题数据库和交换数据库,为应用系统提供 数据支撑,并建设枢纽管理与信息服务标准体系;㈢建设网络系统;㈣建设主机 和存储软硬件系统;㈤建设终端系统;㈥建设信息安全系统;㈦配套工程等方面 的建设工作。
二、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内容及范围:
监理内容:对 长沙市公共客运管理局的长沙铁路南站(黎托)综合客运枢纽信息 服务与协同管理系统试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软硬件系统集成等内容的施工准备 阶段、施工阶段、施工验收阶段等全过程监理。
监理范围:计划管理、人员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进度管理、变更与风险 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外购和外包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沟通与协调管理、 评估与验收管理、文档管理、数据采集及质量管理等。
三、监理服务费:人民币肆拾叁万玖仟玖百捌拾元整(¥439980.00元)
四、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五、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响应文件或成交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六、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13个月,自签发开工令开始实施监理。
本合同一式捌份,委托方执叁份,承包方执贰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贰
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签订时间: |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758号和庄A1栋1002-1003室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丰支行 账 号:7877 0188 0000 52480 签订时间: |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本合同内容未超过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规定。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盖章): 备案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
B 、合同条款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 “工程”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 “委托方”是指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方为本工程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本项目由成交人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其他人员组成。
(5)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范围和内容;②由于委托方、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方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8)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9) “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0)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方义务
第四条 监理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方应在所监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采取旁站监理形式,每周向委托方书面报告监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 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监理过程中,积极督促承建单位按预定工期和项目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当发现承建单位拖延工期和偏离设计施工时要及时告知委托方,并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对承建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
第七条 监理方使用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方。
第八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任何资料。
第九条 工程最终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与监理有关的资料并移交委托方。
委托方义务
第十条 委托方在与监理方签定本合同后,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方免费提供工程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三条 委托方应当在专有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委托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项目联络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项目联络人,要提前三日通知监理方。
第十五条委托方应当将授予监理方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方主要成员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己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建方,并在与承建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在不影响监理方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 在本项工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如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生产厂家名录;
(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 协助安排监理服务机构在监理服务过程中所需的自备的设备、物品的进场时间。
第十七条监理方如需在委托方附近(长沙市公共客运管理局附近)租赁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由监理方自带并承担其使用费用,委托方可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方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人员,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方权利
第十九条 监理方在委托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 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程实施方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方的建议权。
(2) 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服务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才成为有效的工程建设依据;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方应当书面报告委托方并要求设计方更正。
(3)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建方提出建议,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4)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方发出书面通知,协调结果向委托方提交《书面报告》。
(5) 征得委托方同意,监理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方进行书面通知。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通知时,则应在4小时内向委托方作出《书面报告》。
(6) 工作中使用的硬件、软件及系统集成、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向承建方获取上述相关内容的质量证明文件的权利。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建方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方停工整改、返工。承建方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主持工程验收及出具验收报告的监理证明文件的权力。
(8)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委托方不得向承建方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监理方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对工程变更进行先期审核,确认其必要性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包业主审批变更后方能生效予以实施。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建方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建方调换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在所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方或承建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方和承建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方权利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建方、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有对监理公司派驻人员履行的考核权,并对不符合监理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提出调换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六条 当委托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串通承建方或串通设备生产供应商对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方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方的责任期为法律对项目工程质量约定的追诉终止期。
第二十八条在监理过程中,因正当理由(含政策因素)造成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日期的,双方需进一步商议并签署一份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中应明确三方对工程超期部分附加工作的责任和权利。
第二十九条 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了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赔偿。
第三十条 监理方有责任对承建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施工质量及施工时限向委托方提交证明报告,不因承建方的违规操作而承担责任。但需要为监理过程造成的违规操作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但有责任维护委托方的权益,保证工程按质按量完成。
第三十一条 监理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必须承担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方责任
第三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累计赔偿额不应超过监理费总额。第三方责任除外。
第三十三条 委托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承担由该索赔导致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由于委托方或承建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但因监理履行不到位或因业务不熟等因素造成的除外,具体内容双方再行商议并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十五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委托方。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条件:1、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实施工作和监理工作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经监理方与委托方、承建方协商后,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双方签署终止合同文件,本合同即终止。2、按本合同规定项目正常完成,承建方与委托方完成最终验收和工程移交手续后,监理方按本合同规定移交完所有监理文件,计算法律追诉期,法律追诉期到期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八条 当委托方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若委托方发出通知后15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由监理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监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三条),由委托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由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三十二条)。
其它
第四十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方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方承担,由委托方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十一条 监理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建方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委托方和承建方所提供的设计、施工组织、技术方案、单位培训教案、技术指标参数、用于工程监理所用的一切资料,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均不得向除委托方和承建方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政府其他组织或测评单位获取上述文件需有委托方依法提供,监理方无权处置,否则,委托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监理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有权为本工程使用和复制此类文件,但不得将此类文件外传至与本工程无关的机构或个人,否则监理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的规定而引起责任纠纷和损害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C 、专用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 国家信息产业部、建设部的有关规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3) 本合同生效后若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本合同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 派驻现场监理机构及人员要求
(1)监理方现场常驻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在内定为 2 人。监理工作时间确定为每周 5 天制。
(2)监理咨询机构派驻现场监理人员: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 | 资格证书 | 拟任职务及主要工作 |
1 | 刘建 | 男 | 34 | 本科 | 监理工程师 | 信息系统注册监理师 | 总监理工程师,全面主持监理项目部工作开展 |
2 | 陈斌 | 男 | 33 | 专科 | 监理工程师 | 信息系统注册监理师 |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
3 | 李政 | 男 | 34 | 本科 | 无 | 无 | 信息安全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
(此表可延长)
监理咨询单位向业主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刘建。
监理咨询期限内常驻监理工程师代表为: 陈斌。
(3)本项目监理工作任务未完成前,一般不得更换现场监理人员;如因特殊原因须更换监理人员须经委托方同意,并更换履历、资格等条件相当或更高的人员。
第三条委托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 设计文档、招标文件、施工方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现场资料(包括原始资料)等;
(2) 委托方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监理方代表签收文件,确认签收日期;工程完工后监理方交还以上资料,委托方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
第四条 监理方应在规定的回复期限内对委托方提供的工程材料作出书面答复。委托方对监理方要求对监理过程中相关事宜作出答复而提交的书面请示或函件应当书面答复,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答复并即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在送达监理方时生效,收受方应用书面回执确认。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单位服务方未收到委托方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委托方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委托方的决定。委托方对监理方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
(1) 一般文件5个工作日;
(2) 紧急事项报告文件2个工作日。
第五条委托方的项目联络人为刘俊杰。
第六条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须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额+间接经济损失额)×10%,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
第七条 委托方如有违约,则应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方处理委托业务时
因非监理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方要求补偿损失。
违约赔偿金=因委托方违约而造成监理服务机构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
第八条 工作地点在项目所在地,需要在项目所在地以外完成的监理工作,经委托方同意增加出差费用,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
第九条 费用支付方式:
付 款 人: 长沙市公共客运管理局 。
付款方式:正式签订本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监理费的30%,本工程通过初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监理费的65%。 余款(5%合同款)在项目整体通过竣工验收并由监理方向委托方移交全部监理文档后15个工作日内 支付 。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式有效发票。
因监理服务内容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变动,此变动增加的服务费用应在服务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监理方。
(1) 如果委托方要求监理单位提供超出服务内容范围的额外服务,应得到监理单位的同意,由此相应变更支付条件。
(2) 因承建方原因造成主监理期限延长,则承建方应当承担因监理周期延长而增加的监理费用(延期不足半个月的可忽略不计,每延期一个月的监理费=合同确定的监理费总额/本合同确定的工期月数),该部分监理费用应由委托方直接从承建方工程款中扣除并支付给监理方。
第十条履约担保:本项目无需。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本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在岗情况考核:(1)总监不得跨区兼任其他项目工程监理工作,项目监理部其他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监理工作;(2)委托方对在岗情况和履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查发现有一次未在岗(经委托方同意离岗外,下同)或不履职情况,提出警告;有两次未在岗或不履职的,责令整改,并扣罚1000元的违约金;有三次未在岗或不履职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扣罚3000元的违约金;有三次以上未在岗或不履职的,将其不良行为录入信用系统中,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该监理人员,并扣罚5000元的违约金。若为总监则加倍扣罚违约;(3)监理方应每周向委托方书面报告监理工作,一次未书面报告的,提出警告;有两次未书面报告的,责令整改,并扣罚1000元的违约金;有三次未书面报告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现场监理人员,并扣罚5000元的违约金。
D 、保密协议
甲方:长沙市公共客运管理局
乙方:湖南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监理服务和履行相关职责,乙方需知悉和接触甲方的信息资料等相关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信息资料安全,防止信息资料等相关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保密内容及义务
乙方为保密义务人,无条件承担下列保守信息资料秘密义务:
1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交通系统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交通系统工作秘密,不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信息资料等相关秘密;
2 、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信息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双方交流的口头言语信息、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相关文字资料、关于信息系统的全部信息、相互间的监理合同、监理价格等。
3 、 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阶段, 乙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甲方国家秘密信息资料应严格保守秘密,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如发现秘密信息资料存在泄露的危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及时向甲方报告,如造成泄露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与甲方项目相关的任何信息和资料。
5 、乙方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应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要问、不该动的不要动,自觉承担保密任务。
6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甲方任何信息公开发布(通过电台、网络、报纸等媒体),或作为单位资讯进行宣传。
第二条、违约责任
1 、 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 、 乙方如将信息资料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使甲方遭受损失的,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保密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损失额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未达成一致,可提交双方共同认可的有关权威部门确定,同时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3 、 因乙方泄露国家秘密信息资料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4 、乙方雇佣 的职员,与乙方承担相同的保密义务,乙方职员在职期间和离开乙方公司,均受以上保密条款约束,如有违反,乙方将替雇佣职员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长沙市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结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五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持续有效。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3 、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 、监理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长沙铁路南站(黎托)综合客运枢纽信息服务与协同管理系统试
点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项目地址:长沙市公共客运管理局(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花侯路)
委托方:长沙市公共客运管理局
监理方:湖南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委托与监理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政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委托方的责任
委托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监理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监理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监理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监理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监理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监理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加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监理方的责任
应与委托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委托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委托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委托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监理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委托方和监理方各执两份。
委托方:(盖章) 监理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招标
|
长沙市公共客运管理局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