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增加预告登记条款后办理预告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增加预告登记条款后办理预告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房地产开发商,各金融机构,广大购房者:

为保证预告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保护各方交易主体的权益,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了预告登记相关约定的条款,并已于2019年6月1日正式启用。为进一步做好预告登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预告登记旨在保护购房者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当事双方有关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是办理预告登记的前提条件。购房者和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应勾选申请办理预告登记选项,并明确合理的时限及时办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合同签订备案后,交易各方主体应及时按照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办理预告登记,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如购房者向金融机构贷款购房,金融机构应在贷款抵押合同中明确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约定,各金融机构、开发商和购房者应积极配合,共同一并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一并受理和办理。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需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原则上应由开发商提供,今后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不再重复收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需提交的贷款抵押合同原件,原则上应由金融机构提供,今后办理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时,不再重复收取贷款抵押合同原件。

四、自2019年6月1日启用增加预告登记条款的合同文本后,开发商未征得购房者同意,擅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为不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购房者可及时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反映。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建立不动产登记失信名单制度,对房地产企业类似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记录到不动产登记失信名单中。

特此通告

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6月4日


标签: 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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