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HCG-GK-202*****005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雨花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环卫作业车辆保险采购-标段一:垃圾运输车及新能源车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202*****005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折扣率(%) | 1 | 环卫作业车辆保险采购-标段一:垃圾运输车及新能源车 | 财产保险服务 | 为长沙市雨花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现有垃圾运输车及新能源车,包括燃油型垃圾运输车、新能源厨余垃圾车、新能源大水车、新能源小水车、新能源机扫车、两轮电动摩托车、新能源抑尘车、新能源小水车、新能源机扫车等,目前共计176辆(具体以实际投保车辆为准)。(后续将根据中心实际需求相应增减)提供保险服务。 | 项 | 1 | 65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伍拾伍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履行金额:不高于155万元(根据长沙市雨花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现有车辆情况测算,每年保费不高于155万元,具体以实际车辆投保金额为准)。 2、投保车辆:长沙市雨花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现有及新增车辆,包括垃圾运输车以及新能源车,目前共计176辆(具体以实际投保车辆为准)。 3、车辆保险险种标准:1.所有车辆均需投保交强险。2.商业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座位险、新增设备附加险,以上险种、保额由甲方根据风险保障需求选择。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1-02 —— 2024-12-3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甲方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乙方根据甲方的通知,及时为甲方核算相关机动车辆保险费用。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保险报价表》、 《缴费提示书》递送甲方审核,甲方应对有关保险项目、保额、保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甲方支付的款项到账后,乙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合法的保险费发票和机动车辆保险单提交给甲方。 4.2 收款账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190*****08600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一)报价要求 1.乙方提供的报价为保险费率的折扣率。 2.乙方的自主定价系数确定为[0.65]。 (二)服务要求 1. 合法合规: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 全时服务:乙方提供全年365天,每天24 小时保险服务(为保险车辆提供24 小时现场勘察服务,接到电话市州城区1小时内到达勘查现场,县市2小时内到达勘查现场); 3、服务小组:乙方应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负责本项目的投保、理赔以及联系、协调等事项, 一旦出险,须委派业务专员全程协助进行事故处理;服务团队人员不得少于5人,并且车辆保险业务工作经验丰富,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优秀的沟通能力,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的工作态度。 1)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乙方应提供的限时定损服务: (1)在接到发生预估计车损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事故,在1日内定损。 (2)在接到发生预估计车损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理赔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定损工作;若损失金额一时难以确定,必须在3 个 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工作。 2)乙方接到完整的理赔单证后,应提供的限时赔付服务: (1)定损后,赔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单证齐全后,赔款2个工作日给付。 (2)赔款金额在5000 元(含)以上的,七个工作日内赔付。 (3)预付赔款服务:凡预估计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案件,如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投保人承担主要责任(含)以上的事故,根据需要提供50%的预付赔款服务。 3)保险专业顾问服务: (1)保险标的出险时,应主动上门服务,收取理赔资料,提供报案、事故处理及理赔指导、协助编制理赔单证、办理理赔手续等服务。 (2)对保险标的出险但尚未理赔的安排专人全程跟踪,不间断做好理赔提醒和提供相关协助服务。 4)乙方必须提供征询意见服务,包括回访服务和投诉监督服务。 5)乙方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应认可: (1)单方肇事时,第一现场报案,无需交警部门证明。 (2)双方肇事时,甲方责任清楚的,第一现场报案,经乙方现场勘察,无需交警部门证明。 6)事故车辆(设备)所产生的合理施救费,如拖车、吊车的费用,经核实乙方按规定给予赔付。 7)其它: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理赔流程图。 8)签订合同后,甲方增加投保车辆(设备)应按投标承诺折扣率计算;已投保车辆(设备)减少时应按照规定退保费。 4. 绿色通道:乙方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时,应考虑针对本项目开设绿色通道服务,要抽专门人员建立专门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电话,为甲方提供优先承保、专门查勘定损和优先理赔服务并根据甲方需求提供法律援助,确保甲方可以获取优先、便捷、高效、优质、全面的服务。 5.服务机构:乙方在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均有保险服务网点,均可为甲方提供本地或异地服务。 6.保险方案:乙方应充分了解本项目需求,提供完整的技术服务方案,其中包含投保服务方案、理赔服务方案、以及其他增值服务方案等。 7.综合实力:乙方的偿付能力、风险评级、信用评级均处于行业优质水平。服务期间乙方保险业务要运行稳健,在国家银保监会年度通报中偿付能力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确保经营风险总体可控。 8.业务能力:乙方应具有相关同类业务经营业绩,并指派有经验的团队提供服务。 9.保险责任: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责任范围应在经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条款范围内。 (三)执行期要求 1、乙方应信守承诺的折扣率和服务承诺向甲方提供服务;如果费率发生调整的,按银保监会、行业协会的要求执行。乙方承诺履行定点保险义务时不附加不利于甲方的额外要求。 2、车辆(设备)保险险种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险种由甲方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投保。 4、乙方应每季度提供报表。 5、因乙方不及时给投保单位进行续保的,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承诺配备定点保险专职联络人员。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9.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1甲方有权对乙方本项目范围内车辆的承保和理赔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对乙方有关本项目履约情况、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及处理,对于违反服务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1.2对于乙方违反了相关行业法规的情况,甲方有权将相关情况报送至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督管理局协同处理; 9.1.3甲方对本项目范围内的投保车辆有协助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9.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2.1乙方应严格遵照投标时提交的全部服务方案开展业务,全面履行各项服务承诺; 9.2.2乙方对本项目业务范围内的出险车辆有协助甲方索赔的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与乙方就本项目签订合同后,由于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延误或无法按原计划执行的,乙方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7.5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得提出附加条件和不合理要求,否则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7.6乙方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包或分包, 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 7.7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甲方指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最新最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确定。 7.8如乙方有以下情形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未按照合同(包括乙方投标文件)约定的时限完成服务; (2)未完成合同(包括乙方投标文件)约定的服务事项; (3)未按照合同(包括乙方投标文件)约定的自主定价系数核算保费; (4)在承保和理赔过程中弄虚作假; (5)发生重大经营风险; (6)违反国家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无其他约定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70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4-19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