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007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万家丽路快速化改造北延桥(含电力隧道)工程桥梁荷载试验检测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7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万家丽路快速化改造北延桥(含电力隧道)工程桥梁荷载试验检测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详见技术参数 | 项 | 1 | *******.6 | 合计金额小写: *******.6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贰拾叁万肆仟伍佰元陆角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XSCG-202*****0070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 | 品牌产地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1 | 桥梁静、动载试验简支梁(板)桥 (跨径≤25m静载) | 孔 | / | / | 3 | 9249.0 | *****.0 | | 2 | 桥梁静、动载试验简支梁(板)桥 (跨径≤25m动载) | 孔 | / | / | 3 | 4494.0 | *****.0 | | 3 | 桥梁静、动载试验简支梁(板)桥 (每增1m静载) | 孔 | / | / | 67.6 | 148.0 | *****.8 | | 4 | 桥梁静、动载试验简支梁(板)桥 (每增1m动载) | 孔 | / | / | 67.6 | 33.0 | 2230.8 | | 5 | 桥梁静、动载试验连续梁桥 (跨径≤50m静载) | 孔 | / | / | 47 | *****.0 | ******.0 | | 6 | 桥梁静、动载试验连续梁桥 (跨径≤50m动载) | 孔 | / | / | 47 | 6727.0 | ******.0 | | 7 | 检测评估定期检测(特大桥) | 座 | / | / | 3 | 9610.0 | *****.0 | | 8 | 桥梁检测车 (悬臂式12米) | 台班 | / | / | 19 | 2402.0 | *****.0 | | 9 | 加载车 | 台班 | / | / | 60 | 0.0 | 0.00 | | 合计报价 | *******.6 |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2-28 —— 2024-07-27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万家丽路。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采购文件执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检测费用支付方式和时间:完成合同检测内容的 50%及以上,根据提供的服务成果可付至合同金额的 30%;完成合同所有检测内容且提交服务成果后可付至合同金额的 70%;项目竣工验收且按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相关规定结算后付至结算金额的 90%;待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结算报告满一年后或者结合财政局出具的结算调整通知书后支付尾款(无息)。以上款项均于县财政批复且资金到达建设单位账户后30日内支付。 2、支付检测费前,受托方需提供同等金额的发票给建设单位,发票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有权拒绝付款,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凌路支行(湖南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30*****36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检测工作应及时,成果资料真实可靠,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当日检测试验结果在检测试验、数据整理分析完毕后,乙方应当天以电子版形式向甲方报告。如遇检测试脸结果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乙方应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做到检测试验结果及时、有效性。(2) 检测试验成果不得出现结论性的差错,其他差错率低于1%。(3) 坚持检测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进行试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可靠。(4)乙方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资料保密原则,切实维护甲方的权益。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建设单位对本工程进行建设管理。 2、建设单位负责受托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地方关系的协调和处理。 3、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查,并有权对工程的合理性提出指导意见。监督检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事项: (1)是否存在转包检测业务;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3)是否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4)对检测方案进行审查。 (5)对检测单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査 (6)进入施工现场(包括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抽查、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与数据的真实性。 (7)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8)检测机构发现不合格材料、工序,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9)发现检测机构人员履职不到位,检测结果不真实的,有权要求检测机构立即整改,受托方应于退回整改之日起7 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检测报告。 4、建设单位应对受托方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技术资料,检测报告承担保密义务,如有泄密发生,由泄密方承担全部责任。保密期限为长期。 受托人权利和义务 1、受托方应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技术规范、标准及实验室检测工作程序进行测量,保证测量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2、受托方应对建设单位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严格保密,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3、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有关测量结果的疑问,受托方应及时进行解释、复核。 4、检测过程中,受托方发现委托项目存在材料不合格、工序不合格等情形,应在1日内通知建设单位。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5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本合同的要求进行检测工作;在工作过程中遵守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确保检测工作安全进行,并对自身造成的安全问题负责。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在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则建设单位应按受托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技术服务费并须向受托方支付检测费的10%作为违约金;若检测工作已进行了一半以上,则建设单位须向受托方支付检测费的20%作为违约金。 2、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受托方返工重新检测,受托方有权按工作量向建设单位要求补偿检测费。 3、建设单位不能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而影响受托方工作的,受托方的检测报告交付时间相应顺延。建设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由于受托方原因,延误检测报告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受托方须向建设单位支付合同金额的5 ‰作为违约金,延误达15日的或按本合同第六条第(9)点被退回两次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5、受托方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受托方除返还建设单位已付的检测费外,另向建设单位支付已付检测费的50%作为违约金。 6、受托方递交的测量报告必须具有公正性、科学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因受托方提交的检测报告不具备以上性质造成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损失的,受托方应赔偿损失,并支付检测费的50%作为违约金,且该检测单位将列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检测机构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在建设单位负责项目从事相关检测工作。 7、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守约方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评估费、法院诉讼费、差旅住宿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各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受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伍 份,建设单位贰份,受托方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其他事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星沙街道板仓路375号 | 地址: | 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河路二段16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