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国防教育训练基地项目电梯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南财采决号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国防教育训练基地项目电梯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南财采决号

一、项目编号:NNZC2023-*****A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国防教育训练基地项目电梯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乾泉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容州镇周口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吉祥新城)

被投诉人: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南宁市防动员办公室

地 址:南宁市玉洞大道33号市民中心/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68-1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7日收到投诉人广西乾泉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国防教育训练基地项目电梯采购项目的投诉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投诉人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未作出答复违反相关规定,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诉事项。

经核查,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在接收到投诉人该项目质疑函时,发现质疑函内容超过其授权委托范围后应告知投诉人,由投诉人向采购人提出,但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提交的说明材料无法证明其告知过投诉人应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也无法证明其告知过投诉人已将质疑函转交采购人进行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规定。

但是,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作为采购代理机构,是基于委托权限和范围对外开展活动,就投诉人的质疑事项而言,经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转交后,采购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做出答复并及时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质疑的法定权利在整个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不存在被侵犯的情形。综上所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未告知投诉人质疑转办情况属于受理质疑的工作流程有瑕疵,但不影响质疑处理结果及该项目采购结果,该项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认为该项目采购文件货物参数要求供应商提供电梯部件检验报告,但未对检验检测机构单位性质属性作出明示,影响供应商成本预算,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要,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投诉事项。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多项货物参数要求“提供电梯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或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该要求并未限制检验机构性质,且采购人在质疑答复中已明确告知投诉人“‘电梯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单位属性不限,供应商提供的报告为具备相关检验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即可,出具机构的‘单位性质属性’不作为相关要求的评审依据。”,该投诉主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人对质疑处理过程提起的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但未影响到采购结果,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2、处理结果:经认定投诉的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


南宁市财政局

2024年01月12日


标签: 国防教育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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