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定远县2023年公租房合同备案相关信息》

2023年10月《定远县2023年公租房合同备案相关信息》


定远县公租房租赁合同

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定远县保障房管理服务中心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定远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公租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 房屋座落: 小区 楼 单元 号房。

(二) 房屋面积:全套建筑面积约 ㎡。

(三) 房屋设施、设备情况:水表1个,电表1个,独立厨房 、独立卫生间 (含厨、卫洁具等配套设施)。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用途

(一)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两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乙方应填写《动态管理登记表》,如实反映承租人家庭成员工作、收入、住房等动态变化情况,经原受理社区居委会审核,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批。通过审批的,甲、乙双方续签租赁合同;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腾退给甲方。

(二) 房屋用途: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其家庭自住住房使用。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办法

(一) 根据《定远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制定的保障对象和标准,承租人需缴纳租金 元/年。

(二)租金支付方式:一年一交,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交清第一年租金,一年期满时交清第二年租金。


第四条 承租人一次性交纳3000元保证金,退出住房时一次性退还。


第五条 房屋修缮约定

(一) 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经确认属甲方维修义务时,应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乙方在房屋出现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甲方,经确认属甲方维修义务时由甲方及时进行修缮。

(二) 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1、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屋面等承重构件;

2、房屋共用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主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3、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三) 双方约定,下列项目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

1、房屋门窗的玻璃等易碎构件;

2、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便盆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灶台、橱柜、墙砖、地砖等装修装饰部分;

5、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等。

(四) 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五) 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房屋安全使用约定

(一)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 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施等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乙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无条件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卸。

(三) 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安全使用房屋:

1、不得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2、不得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3、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

4、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5、不得在公房用地范围内乱搭乱盖;

6、不得在公共走道、消防通道、非机动车棚内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堆放杂物。

因侵占公共部位乱堆乱放造成安全隐患且拒不进行清理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乱堆乱放物品进行强制清除,所产生后果与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房屋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 在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条 物业管理约定

(一) 乙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 甲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九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 终止合同,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或其他权利人)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 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符合承租条件,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后,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 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不再符合承租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继续承租现住房,但房屋租金按当年市场租金标准执行。双方另行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结束租赁关系,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新合同的承租人)腾空住房。

1、与原承租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在本县行政区内无私有住房或无承租他处公有住房。

????若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不愿意继续承租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乙方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2、乙方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3、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拖欠房租累计达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5、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六个月以上的(含六个月);

6、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7、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倒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8、拖欠物业服务费2年以上的。

(二) 租赁期间,因乙方不具备承租条件,经县保障房管理服务中心核定后,需在规定限期内腾退该房,期限到本合同随即终止。

(三)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四)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一条 房屋的交付与收回

(一) 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如有证据表明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该租赁房屋符合正常使用条件。

(二) 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订租赁合同,或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定乙方不再符合承租资格的,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县保障房管理服务中心规定期限内交还甲方。乙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否则,乙方交纳的保证金3000元不予退还。乙方在承租期间,若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约定,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保证金3000元中扣除。

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方可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作无主物品处置。


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 甲方不能按时向乙方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款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房屋不能使用的除外) ,并有权索赔损失。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备案机构: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地点:定远县综合指挥中心5楼保障房业务室

咨询电话:*******





定远县公租房租赁合同

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定远县保障房管理服务中心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定远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公租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 房屋座落: 小区 楼 单元 号房。

(二) 房屋面积:全套建筑面积约 ㎡。

(三) 房屋设施、设备情况:水表1个,电表1个,独立厨房 、独立卫生间 (含厨、卫洁具等配套设施)。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用途

(一)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两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乙方应填写《动态管理登记表》,如实反映承租人家庭成员工作、收入、住房等动态变化情况,经原受理社区居委会审核,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批。通过审批的,甲、乙双方续签租赁合同;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腾退给甲方。

(二) 房屋用途: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其家庭自住住房使用。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办法

(一) 根据《定远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制定的保障对象和标准,承租人需缴纳租金 元/年。

(二)租金支付方式:一年一交,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交清第一年租金,一年期满时交清第二年租金。


第四条 承租人一次性交纳3000元保证金,退出住房时一次性退还。


第五条 房屋修缮约定

(一) 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经确认属甲方维修义务时,应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乙方在房屋出现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甲方,经确认属甲方维修义务时由甲方及时进行修缮。

(二) 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1、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屋面等承重构件;

2、房屋共用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主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3、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三) 双方约定,下列项目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

1、房屋门窗的玻璃等易碎构件;

2、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便盆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灶台、橱柜、墙砖、地砖等装修装饰部分;

5、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等。

(四) 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五) 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房屋安全使用约定

(一)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 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施等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乙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无条件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卸。

(三) 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安全使用房屋:

1、不得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2、不得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3、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

4、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5、不得在公房用地范围内乱搭乱盖;

6、不得在公共走道、消防通道、非机动车棚内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堆放杂物。

因侵占公共部位乱堆乱放造成安全隐患且拒不进行清理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乱堆乱放物品进行强制清除,所产生后果与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房屋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 在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条 物业管理约定

(一) 乙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 甲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九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 终止合同,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或其他权利人)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 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符合承租条件,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后,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 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不再符合承租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继续承租现住房,但房屋租金按当年市场租金标准执行。双方另行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结束租赁关系,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新合同的承租人)腾空住房。

1、与原承租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在本县行政区内无私有住房或无承租他处公有住房。

????若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不愿意继续承租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乙方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2、乙方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3、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拖欠房租累计达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5、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六个月以上的(含六个月);

6、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7、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倒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8、拖欠物业服务费2年以上的。

(二) 租赁期间,因乙方不具备承租条件,经县保障房管理服务中心核定后,需在规定限期内腾退该房,期限到本合同随即终止。

(三)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四)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一条 房屋的交付与收回

(一) 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如有证据表明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该租赁房屋符合正常使用条件。

(二) 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订租赁合同,或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定乙方不再符合承租资格的,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县保障房管理服务中心规定期限内交还甲方。乙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否则,乙方交纳的保证金3000元不予退还。乙方在承租期间,若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约定,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保证金3000元中扣除。

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方可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作无主物品处置。


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 甲方不能按时向乙方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款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房屋不能使用的除外) ,并有权索赔损失。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备案机构: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地点:定远县综合指挥中心5楼保障房业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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