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新办公楼能源安全应急能力提升项目监理服务合同
贵州省能源局新办公楼能源安全应急能力提升项目监理服务合同
贵州省能源局新办公楼能源安全应急
能力提升项目
监
理
服
务
合
同
委托单位: 贵州省能源局
监理单位: 湖南致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方:贵州省能源局
监理方:湖南致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方于 2023 年12 月6 日通过(询价比选)及相关程序,依法选择监理方为贵州省能源局新办公楼能源安全应急能力提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监理服务单位,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监理方按照本合同要求进行下述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贵州省能源局新办公楼能源安全应急能力提升项目
2、建设内容
(1)信息化项目建设项目
一是在新办公楼8楼建设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大屏显示、视频会议、扩声系统、控制管理系统等,二是在新办公楼9楼至13楼等6间会议室、1楼展示厅建设大屏显示系统、扩声系统、智能会务管理系统等。
(2)非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会议桌椅等。
3、项目地点:贵州省能源局
4、项目规模:389.08万元
5、项目总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4个月内(项目从开工到验收)
(二)监理内容: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各个阶段详细的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依据、监理工作制度,监理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
(1)协助设计审查、交底和设备采购
(2)协助项目实施
(3)竣工验收与技术培训检查
(4)协调项目监理过程中各相关事务
(5)质量、进度、资金、变更控制
(6)人员管理
(7)合同管理
(8)文档管理
(9)移交档案资料
(三)监理范围
包括 贵州省能源局新办公楼能源安全应急能力提升项目 从招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包括设计审查、采购、项目实施、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等监理。
(四)监理服务期限
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本项目委托方的《项目监理询价文件》;
2、本项目监理方的《报价文件》;
3、本项目成交通知书;
4、本合同标准条件(即附件一);
5、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6、双方确认需纳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三、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附件《信息系统项目监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四、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行业的国家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委托方与施工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
6、本合同生效后若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本合同应由双方协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
五、监理方的总监理项目师为 刘丹风 ,身份证号码:5135***
联系电话: 1828**** ,电子邮箱:********@qq.com 。
六、委托方的项目联络人为: 王牡丹 ,联系电话:177*** ,
电子邮箱:**********@qq.com 。
七、本项目监理费合计人民币: 肆万叁仟叁佰 元整(¥ *****.00 元)。
此费用是指本项目监理服务期限内所产生的所有监理费。
其他说明:
(1) 委托方通过书面方式对监理服务内容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变动,此变动增加的服务费用应在监理服务期限届满后一周内支付给监理方。
(2) 如果委托方要求监理单位提供超出服务内容范围的额外服务,应得到监理单位的同意,由此双方协商相应变更支付条件。
(3) 如投资额增加,则监理费按增加部分的投资额*2%(监理费率)相应增加。
八、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在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监理费总额的100%,即人民币肆万叁仟叁佰元整(¥*****元)。
付款方式:银行转帐。支付监理费前,监理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等额且符合委托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监理方不出具发票或出具的发票存在金额、类型、合法性等问题的,委托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至监理方出具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发票之日起算,且委托方不承担相应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监理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九、监理方向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如因监理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本项目受到影响,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监理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委托方向监理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方支付报酬。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附件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在本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本项目的正常进行。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本单位合同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叁份,监理方叁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章页,无正文)
委托单位:(签章)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邮编: 电话: 时间:年月日 | 监理单位:(签章)湖南致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780******* 单位地址: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岳麓 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8栋4楼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邮编:****** 电话:0731-******** 时间:年月日 开户名:湖南致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 |
附件一: 信息系统项目监理标准条件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 “项目”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监理的 贵州省能源局新办公楼能源安全应急能力提升项目 。
(2) “委托方”是指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项目委托方是 贵州省能源局 。
(3) “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在本顶目中指_湖南致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方为本项目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一般由总监理项目师、监理项目师及监理单位其他人员组成。
(5) “项目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委托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 “项目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范围和内容;②由于委托方、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 “项目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方自己的原因、第三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8)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9) “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1) “监理服务期限”是指监理合同生效之日(或另行约定的监理开工日期)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时间段。
第二条 本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监理方义务
第四条 监理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项目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实施方案,完成监理合同条件中约定的监理项目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方应在所监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形式,并按合同约定,定期以书面方式向委托方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方还将对本项目监理范围内的设备及材料的参数及性能进行监督性检测,并及时向委托方出具相关监理报告。
第六条 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理方使用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方。
第八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九条 项目最终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与监理有关的资料并移交委托方。
委托方义务
第十条 委托方在与监理方签定本合同后,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方免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负责项目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项目资料。
第十三条 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四条 委托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项目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项目联络人,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项目联络人,要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监理方。
第十五条 委托方应当将授予监理方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方主要成员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己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并在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在不影响监理方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 在本项项目中使用的项目材料设备生产厂家名录;
(2) 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 协助安排监理服务机构在监理服务过程中所需的自备的设备、物品的进场时间。
第十七条 委托方负责向监理方提供办公用房一间。
第十八条 根据情况需要,经双方协商,由委托方无偿向监理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人员。
监理方权利
第十九条 监理方在委托方委托的项目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 对信息系统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包括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方的建议权。
(2) 用于项目实施的设计文件的核查确认权;对项目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当发现项目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项目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方应当书面报告委托方并要求设计方更正。
(3) 审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方提出建议,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4) 主持项目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方发出书面报告,协调结果向委托方提交《书面报告》。
(5) 征得委托方同意,监理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方进行书面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 小时内向委托方作出《书面报告》。
(6) 工作中使用的硬件、软件及系统集成、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向承包方获取上述相关内容的质量证明文件的权利。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方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项目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方停工整改、返工。承包方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 项目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项目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项目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主持项目验收及出具验收报告的监理证明文件的权力。
第二十条 监理方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行使项目变更审核权,在确认其必要性后,经委托方签字确认,由总监理项目师发布变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实施。未经委托方书面批准的变更,委托方有权视为无效。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承包方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建议委托方要求承包方调换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在所委托的项目范围内,委托方或承包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方和承包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方权利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有选定项目总承包方、项目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有对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四条 当监理方调换总监理项目师时,须事先经委托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六条 当委托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方或项目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方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方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项目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商议并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或故意而造成了委托方的经济损失,承担本合同项目监理费总额【5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当向委托方足额赔偿。
第二十九条 监理方有责任对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施工质量及施工时限向委托方提交证明报告。因委托方原因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不能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责任维护委托方的权益,保证项目按质按量完成。
第三十条 监理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全额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必要的交通住宿费等)。
委托方责任
第三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该项目监理费总额的50%。
第三十二条 委托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三条 由于委托方或承包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双方协商确定完成监理业务的延长期限。
第三十四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委托方,如因监理方未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致使委托方产生损失的,监理方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条件:1、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实施工作和监理工作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经监理方与委托方协商后,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双方签署终止合同文件,本合同即终止。2、按本合同规定项目正常完成,承包方与委托方完成最终验收和项目移交手续后,监理方按本合同规定移交完所有监理文件,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方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若委托方发出通知后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方承担本合同项目监理费总额【50】%的违约金及其他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监理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监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由委托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由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三十一条)。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中有关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无故未支付监理服务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服务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5收取。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方对监理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书面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无故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它事项
第四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方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方承担,由委托方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监理方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方得到了重大经济效益(职责内除外),委托方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第四十五条 监理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项目施工承包方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六条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及监理完毕后,不得泄露委托方申明的秘密,监理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方、承包方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否则委托方或承包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委托方应提供的项目资料及提供时间:
(1) 设计文档、招标文件、施工方投标文件、项目合同、现场资料(包括原始资料)等;
(2) 委托方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监理方代表签收文件,确认签收日期;项目完工后监理方交还以上资料,委托方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
第四十八条 委托方应在回复期限内对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答复并即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在送达监理方时生效,收受方应用书面回执确认。委托方对监理方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
(1) 一般文件5个工作日;
(2) 紧急事项报告文件2个工作日。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的规定而引起责任纠纷和损害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权威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向本项目所在地(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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