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HCG-GK-202*****005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天津环科环安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雨花经开区重点企业及周边环境气味源分析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202*****005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雨花经开区重点企业及周边环境气味源分析项目 | 其他服务 | 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玖拾捌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1-05 —— 2024-08-01 3.2 履行地点: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依据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以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乙方需完成长沙雨花经开区重点企业及周边环境气味源分析技术工作,包括区域环境敏感点及气味源企业初步调查、区域环境敏感点和疑似气味源企业监测、区域环境敏感点和疑似气味源企业指纹图谱建立、气味源主要组分分析及成因判断等工作。其中,区域环境敏感点和疑似气味源企业监测中的样品实验室检测数量及检测指标如下表所示。 序号 | 环境介质 | 采样点位 | 数量(个) | 检测指标 | 1 | 气体 | 污染源 | 60 | 检测指标包括臭气浓度(仅污染源)、环境空气和废气中160余种异味和VOCs物质。覆盖烷烯烃、苯系物、含硫化合物、含氮类化合物、含氧类化合物(醇、酸、酯、醛酮)等。 | 敏感点 | 15 | 2 | 地表水 | 上游水体 | 1 | 检测指标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要求确定。 | 污水总排口 | 2 | 邻近地表水 | 1 | (2)乙方需自行负责电子鼻的运输、存储、安装、调试、维护等工作。此外,电子鼻的使用期限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 (3)按照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以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乙方需提交的项目成果包括:《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疑似气味源清单》、3台电子鼻在线监测仪监控运行(使用1年)、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气味源点位分布图及主要异味物质浓度直方图、疑似气味源指纹图谱原始数据、《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异味溯源报告(含气味扩散环境模拟)》(含省部级实验室出具的样品检测报告)、《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报告》。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项目进场并完成基本信息调查及采样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提交项目成果报告且通过专家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6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在项目质保期(电子鼻正常运行一年)满后,自成交中标人开具正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天津环科环安科技有限公司:120*****047******25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按照项目招标文件要求,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05); (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7)《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 (8)《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 (9)《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 (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1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 (13)《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 (14)《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1076); (15)《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6)《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法-预浓缩/气相色谱-质谱法》(HJ1078); (17)《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683); (18)《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环办科技〔2018〕5号); (19)《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2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验收方式:一般程序验收,以专家出具的验收意见为准。 验收标准和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有权获取和使用本项目监测数据的权利,乙方应提供相关服务。 6.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明确项目责任人,并将姓名、联系电话通知甲方备案。如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 6.3经过甲方验收的项目成果报告,乙方不得做任何实质性改动,若有特殊原因需改动必须报经甲方同意并备案。 6.4甲方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提供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外部条件。 6.5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技术服务工作有关的资料。 6.6乙方应按照项目要求按期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6.7乙方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按合同要求。配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与设备,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并满足甲方交工验收相关标准。 6.8乙方向甲方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告、资料各壹套。 6.9在合同履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乙方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6.10乙方需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5甲方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7.6乙方的责任期(即合同有效期)内,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出约定的服务时间,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7.7乙方的责任期(即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乙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 7.8乙方对甲方或第三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7.9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万家丽南路二段18号 | 地址: | 天津市市辖区南开区复康路1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