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2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第四医院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第四医院全数字化超高档心血管彩色多普勒 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2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全数字化超高档心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 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 详见招标文件 | 台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陆拾柒万柒仟柒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产品名称 | 生产厂家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全数字化超高档心血管彩色多普勒 超声诊断仪 (彩色超声诊断系统) | 飞利浦医疗(苏州)有限公司 | EPIQ 7C plus | 套 | 1 | 2,677,700.00 | 2,677,700.00 | 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佰陆拾柒万柒仟柒佰元整(¥2,677,700元 ) | 注:1.计划审批;2.具体技术要求配置见招标文件;3.除标配外,另配置内容详见招标承诺书和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详见附件;5.表格中产品单价均为含税价,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无须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由甲方的采购办、使用科室和设备科与乙方共同对设备现场开箱视验货,并出具收货清单。若视验货时发现设备数量、品种、规格、生产厂家等不符合采购合同规定或设备存在损坏时,甲方有权拒收设备,后续问题处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时间内重新调配合格设备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双方验货后,由乙方负责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调试试运行。一切运输装卸、保险、安装特殊防护、安装调试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安装运输及调试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坏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延期交货或未按时交付合格货物,每延期一天按交付货物的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延期1个月仍未完成交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乙方延期交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除退还已收款项、按照总合同款的30%标准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全额赔偿甲方损失。乙方负责产品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运行验收合格前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第四医院指定位置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5天内交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交付地点:长沙市第四医院指定地点。 交货方式:由我公司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送货上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验收合格后,乙方一次性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发票交付甲方,甲方财务部门在付款资料齐全后依据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60 %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验收合格后设备连续正常稳定运行12个月,甲方财务部门依据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 %。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设备验收合格正常运行至质保期满甲方设备科确认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财务部门在付款资料齐全后依据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10 %的质保金。,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800*****320901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2、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证照齐全。生产厂家要有完善的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检测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 3、乙方必须保证:①提供的货物是全新产品,采用生产厂家原装包装,且确保甲方购买的设备出厂日期不超过1年(以装机时间为准)否则不予验收。且必须为最新机型和最新的硬件版本;②提供全套设备技术资料,并译成中文(包括设备安装图、电气设备及系统安装线路图、构件、机械安装图、安装手册、操作手册、维修手册、制造、安装标准含技术规范、安装和验收报告);③提供产品相关的证照证件原件(如为进口商品,则需提供合法的进口报关资料、完税凭证、商检证明等资料)。 4、若因产品质量或设计缺陷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不良事件或医疗纠纷;或因出现侵犯所有权或知识产权等问题所造成的产权或知识产权纠纷,乙方均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给患者或者其他受损害方的赔偿及甲方为处理该等事件发生的包括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诉讼费在内的损失)。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7、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自运行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3年,质保期内乙方对设备整机全免费保修,所有配件免费保修及维护3年(如设备售后服务承诺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时间长为准)。免费终身维护,免费软件升级,免费开放信息化数据及端口,免费主动承担连接买方信息化系统,免费开放所有维修密码。在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期内,乙方保证对设备的零配件的供应。设备故障,电话随时响应,2小时内现场抵达响应并排除故障,如需返厂进行维修,则必须免费提供备用机。维修期间如无法提供备用机的,将按实际停机时间的2倍顺延质保期。 1、厂家工程师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对甲方设备操作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如跟台手术、现场指导、现场操作等方式方法,具体视设备使用科室实际情况而定),帮助设备使用科室掌握规范的操作技术和维护保养常识。乙方负责免费培训1至2名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操作、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乙方应书面列出,设备常见的故障现象,培训甲方工程师,提供解决方法。 2、设备在甲方使用科室得到调试、培训验收认可并出具认可函后,进行设备运行验收,运行验收合格后才开始进入免费质保期。质保期内的所有维修更换配件及工时等均是免费。 3、乙方终身免费负责设备的保养维护。乙方在每年的4月、10月定期对设备保养两次,书面记录入档。 4、设备质保期内和期外,甲方电话通知乙方维修,乙方电话随时响应,委派工程师抵达甲方使用科室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紧急维修2小时抵达。质保期内乙方工程师抵达超过响应时间(电话通知记录为准),以每超过一小时延长5天的维保时间累计。质保期内累计发生3次不响应或不及时,将扣除50%质保金,发生第4次以上,质保金全扣;质保期后若不能按时响应,录入相应诚信档案,若累计发生了3次不响应或不及时,将纳入甲方采购黑名单。 5、产品质量保修期满后,甲方维修需要更换配件,乙方应以低于维修时配件市场价格的80%优价供应,不得任意提价。配件供应时间不超过2日;3日内不能解决问题,免费提供替用机或相同替用配件,确保使用科室3日后有设备使用。 6、乙方如未能遵守本协议第六条之售后服务承诺,造成甲方损失或影响甲方工作,除赔偿甲方损失、无权领取余款、扣除质保金外,还应承担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70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市岳麓区茯苓路3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