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GK-202*****005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云照护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居家上门服务标段一)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005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市天心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居家上门服务标段一) | 养老服务 | 详见招标文件 | 项 | 254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陆万贰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服务范围: 南托街道、暮云街道、大托街道、黑石铺街道、文源街道、赤岭路街道、先锋街道、桂花坪街道、青园街道。 2.2服务人数:254人 2.3服务费用:失能老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500元/人/月,部分失能老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400元/人/月,按实结算。 2.4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护、基础护理、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项目周期内,应为每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不少于30次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2.5服务总价:******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1-26 —— 2024-06-30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3.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国库集中支付) 4.1.2付款方式:按季度支付,结算时乙方凭评估报告及相关凭证向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岭支行(湖南云照护养老服务有限公司:430*****17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2.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2.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4基本要求 5.2.4.1. 应有老年人的服务预案,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记录; 5.2.4.2. 应有明确详细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记录,服务对象和服务员需签字认可,服务记录方才有效,部分老人无书写能力的,可以用奈手印或盖章替代签字;应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包含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落实情况等); 5.2.4.3.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护、基础护理、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项目周期内,应为每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不少于30次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5.2.4.4.老年人享受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质量标准应符合《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地方标准或为项目制定的专门质量规范等文件规定。 5.2.5具体内容 5.2.51. 生活照料服务 5.2.51.1助餐服务: 5.2.51.1.1清洗烹饪:根据老年人的合理要求,帮助老年人洗菜做饭,并尊重护理对象的饮食习惯和营养搭配,清洗餐具,干净整洁; 5.2.51.1.2食材准备:根据老年人的合理要求,帮助老年人洗菜切菜,做好食材准备; 5.2.51.1.3协助进食/水:根据护理对象的病情、饮食种类、液体出入量、自行进食能力,选择恰当的餐具、进餐体位、食品种类让对象摄入充足的水分和食物; 5.2.51.1.4上门送餐: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 5.2.51.2助浴服务:洗澡照料,根据老年人病情和自理能力选择适宜的沐浴方式,沐浴方式有淋浴、盆浴、坐浴等,帮助老年人沐浴。 5.2.51.3助洁服务: 5.2.51.3.1头面部清洁、梳理:让护理对象选择舒适体位,帮助其清洁面部和梳头,协助联系专业人员为男性护理对象剃须; 5.2.51.3.2洗发:让护理对象选择舒适体位,帮助护理对象清洗头发; 5.2.51.3.4指/趾甲护理:根据护理对象的病情、意识、生活自理能力以及个人卫生习惯,选择合适的工具对指/趾甲适时进行护理; 5.2.51.3.5口腔清洁:根据护理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鼓励并协助有自理能力或上肢功能良好的半自理护理对象采用漱口、自行刷牙的方法清洁口腔;对不能自理护理对象采用棉棒擦拭、棉球擦拭清洁口腔; 5.2.51.3.6手、足部清洁:根据护理对象的病情,手、足部皮肤情况,选择适宜的方法给予清洗手和足部; 5.2.51.3.7家庭保洁:是指对室内家具、厨柜、地面、窗户的擦、扫、拖、抹等日常保洁整理(包括厨房间洗刷锅碗、清洁卫生间马桶淋浴房台盆等); 5.2.51.3.8换季整理:是指季节交替变换时期,对生活用品的更换清洗、整理收藏等,还包括不同季节的特定服务项目(清洗纱窗、擦洗凉席、拆装蚊帐、清洗前季服装、换洗窗帘、换洗鞋类、清扫院子、整理花木、拔草、清理垃圾卖旧货)等。 5.2.51.4助行服务:陪同出行,根据老年人的合理要求,经家属同意后可陪同外出,保证护理对象安全; 5.2.51.5助急服务: 5.2.51.5.1突发事件处置: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老年人或其家属的请求,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在途中通知相关人员予以援助; 5.2.51.5.2紧急送医:为独居老年人提供日间及夜间紧急呼救送医服务。 5.2.51.6助医服务: 5.2.51.6.1陪同就医:经家属同意,受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委托,陪同老年人就医; 5.2.51.6.2治疗陪伴:经家属同意,在老年人接受治疗期间,陪伴和照护老年人。 5.2.52. 基础照护服务 5.2.5.2.1护理康复: 5.2.5.2.1.1排泄护理:排尿护理、排便护理、排气护理等; 5.2.5.2.1.2护理协助:协助和指导翻身、拍背、褥疮预防等; 5.2.5.2.1.3康复护理:包括康复评估、计划制定、康复指导、康复理疗等。 5.2.5.3.探访关爱服务 5.2.5.3.1探访关爱: 5.2.5.3.1.1远程服务:接受与协助老年人电话呼叫和紧急求助; 3.1.2上门探访:了解掌握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安全情况、卫生状况、居室环境、服务需求等。 5.2.5.4. 健康管理服务 5.2.5.4.1健康管理: 5.2.5.4.1.1建立健康档案:采集老年人的体检信息、既往疾病史等健康信息,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 5.2.5.4.1.2预防保健:健康咨询、用药提醒、营养指导等; 5.2.5.4.1.3常规生理指数监测:监测体温、体重、血压、呼吸、心率、血糖等。 5.2.5.5.委托代办服务 5.2.5.5.1代办服务: 5.2.5.5.1.1代购日常用品:代购日常生活用品,纸品、果蔬等; 5.2.5.5.1.2代缴日常费用:代缴水、电、暖气、通讯费等日常费用; 5.2.5.5.1.3代订代取业务:代订车票、预约车辆,代取送信函、文件和物品等; 5.2.5.5.1.4代为申请服务:代为申请法律援助、救助服务等。 5.2.5. 6.精神慰藉服务 5.2.5.6.1精神慰藉: 5.2.5.6.1.1亲情陪护:定期协助有意愿的老年人外出活动或前往服务机构参加集体活动; 5.2.5.6.1.2情绪疏导:与老年人进行谈心、交流,耐心倾听老年人的诉说; 5.2.5.6.1.3心理慰藉: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甲方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5.3.2 乙方提供的服务有不足之处,甲方应及时提出。 5.3.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服务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重新服务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5 甲方对服务进行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3.6本项目验收需要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并通过第三方机构满意度调查。 5.3.7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货物及其材料的各项技术性能必须达到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验收过程中产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8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 5.3.9凡验收不达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有权指导和监督乙方开展服务,有权对乙方的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按合同约定计发项目经费。 6.2.甲方应安排街道配合乙方,并提供居家上门服务人员名单,协助乙方做好上门服务工作。 6.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自主开展服务。 6.4.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6.5.乙方应规范上门服务人员言行和服务流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损害服务对象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合同期内,因乙方原因损害服务对象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其后果由乙方承担。 6.6.合同期内,乙方为开展服务所配备的人员、设备、设施等由乙方自行管理,所造成的后果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做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X%(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1月26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1. 中标单位如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履行职责、擅自提高服务费或变向收取其他费用、在服务过程中出现老人反映服务质量差的行为,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进行相关记录,若中标人连续两次未按要求整改完成,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2. 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服务政策解答和管理由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负责政策解答,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街道对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服务实行共同管理。 3. 考核标准: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每季度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服务对象对服务机构的满意度需达到90%以上。服务机构满意率未达到90%,在三十日内进行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扣除本季度10%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满意率未达到85%,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扣除当年30%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中标人需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项目数据层面上要求与“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模块”(系统源代码由采购人无条件提供)实现无缝对接,将本项目相关资料归档进入服务档案。应充分考虑平台的对接与兼容,合理设计,对平台系统的更新升级不得影响系统和平台接口的正常使用。充分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应注意统筹考虑建设目标与技术要求之间的相互关系,技术要求中未尽事宜,必须以实现建设目标为准。为实现建设目标,可对技术要求进一步细化,适当调整、增加或者优化相关功能。 5.安全责任:乙方从事本项目的所有人员与服务对象在服务期间发生任何人身伤亡、人身疾病及财产损失或涉及其他法律问题,均与采购人无关,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行负责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费用。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湘府中路298号天心区政府南栋2111室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中电软件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