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31破3号喀什冠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关于继续履行协助办证合同义务的公告
2021新31破3号喀什冠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关于继续履行协助办证合同义务的公告
喀什冠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关于继续履行协助办证
合同义务的公告
(2021)喀冠破管字第21号
喀什冠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商品房买受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新3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喀什冠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新31破3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为喀什冠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后,民俗风情街区域的部分商品房买受人向管理人提出了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求并提交了相关材料,且办理不动产证的诉求强烈。
经破产受理法院、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专班、相关鉴定机构及管理人的努力,民俗风情街区域内第四、九、十二号楼已经完成建筑物结构安全性鉴定且办理了初始登记(大证),具备了分割转移登记的条件。
现管理人经过审查认为,蒋家勇、余华明、张宏、王淑兰、田勇、彭晓红、游世军、张燕、闻启芳向管理人提交的资料及相关事实符合相应条件,履行合同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商品房买受人的利益,故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继续履行为其办理所购房屋产权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义务,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并协助其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
后续民俗风情街区域内其他楼栋完成建筑物结构安全性鉴定且办理了初始登记,具备了分割转移登记的条件时,对于符合条件的买受人管理人亦将履行同样的手续。
其他债权人、商品房买受人、利害关系人对蒋家勇、余华明、张宏、王淑兰、田勇、彭晓红、游世军、张燕、闻启芳对应的房屋(附《申请办证资料提交统计表》)标的物权属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
管理人郑重声明:管理人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买受人能否或多久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管理人不做承诺!
特此公告!
喀什冠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
2024年1月25日
标签: 继续履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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