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汽车类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南财采决号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汽车类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南财采决号

一、项目编号:NNZC2023-*****A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汽车类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桂辉机动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六景工业园区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横县六景客货运输中心B区

被投诉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横州市恒安全科驾驶员考试场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玉洞大道33号市民中心/广西横州市陶圩镇硬叶村广冲水库尾长坡岭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贤宾路3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投诉人广西桂辉机动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汽车类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投诉人认为横州市恒安全科驾驶员考试场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用于该投标项目的考场用地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符合招标服务需求,也不符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必备条件的投诉事项。
经向横州市人民政府、横州市自然资源局核实,2024年1月横州市人民政府认定横州市恒安全科驾驶员考试场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参与该分标投标的用地虽不涉及占用耕地,且土地权属清晰,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已责成横州市自然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横州市恒安全科驾驶员考试场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违法用地进行处理。该考场地块不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一览表E分标“一、(三)投标人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考场用地应属于产权(权属)清晰的建设用地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地址须在横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标人除了要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外,还应拥有除实际道路以外的考场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该项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认为横州市恒安全科驾驶员考试场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用于该投标项目的考场用地已经被他人正在承租使用,即该考场用地正在被其他企业使用于其他采购活动,横州市恒安全科驾驶员考试场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用他人正在使用的地块用于投标属于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投诉事项。
经核,横州市恒安全科驾驶员考试场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参加该项目E 分标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已按要求提供了其与横州市陶圩镇硬叶村经济联合社签订的《续租地块合同书》,合同中已明确横州市陶圩镇硬叶村经济联合社将位于横州市“ 广冲水库尾长坡岭”的空地(面积75.141 亩,含房屋占地,以围墙为界)出租给横州市恒安全科驾驶员考试场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及考试场地使用,未发现横州市恒安全科驾驶员考试场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如果出现横州市陶圩镇硬叶村经济联合社采用“一地两租”的方式将同一块土地租赁给不同的企业使用的情况,出现的相关纠纷应由相关主体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人认为横州市恒安全科驾驶员考试场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横县恒安机动车驾驶人服务中心违规串通参加投标的投诉事项。
经核,横州市恒安全科驾驶员考试场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横县恒安机动车驾驶人服务中心系普通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并未作为供应商参与该项目投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两家企业在该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串通参与投标的违法情形。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查明,该项目采购人已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采购人已完成部分履约验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人对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鉴于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理。

2、处理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


南宁市财政局

2024年01月2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交通警察 购买服务 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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