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红桥区2024年春节节日气氛布置项目监理服务合同公示
(招标编号:S1.N2024-B-004)
一、中标人信息:
标段(包)[001]红桥区2024年春节节日气氛布置项目监理服务:
中标人:天津市园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中标价格:0.550000万元
二、其他:
一、合同主体信息
采购人(甲方):天津市红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向东南路交口
联系方式:022-86516766
供应商(乙方):天津市园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山西路141号403室
联系方式:022-23662355
二、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红桥区2024年春节节日气氛布置项目监理服务
规格型号:详见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1项
合同金额:0.55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附件
采购方式:比选
三、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1月17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详见附件
三、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四、联系方式
招标人:天津市红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向东南路交口
联系人:昌老师
电话:022-86516766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市赛拉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银泰大厦B座9层
联系人:吴丹
电话:022-58033109
电子邮件:SLVZBDL123@126.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JF-2012-062)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制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天津市红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监理人(全称):天津市园林建设工程监理有跟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
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红桥区2024年春节节日气氛布置项目监理服务
2.工程地点:天津市红桥区
3.工程规模:/:
管理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
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韩著芸,身份证号码:,120102199309212623,注
册号:12006846。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伍任伍佰元整
小写(元)¥:5500
包括:
1.监理酬金(元):5500。
2.相关服务酬金(元):0。
其中:
(1)粉察阶段服务酬金(元):0。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元):0
(3)保伤阶段服身酬金(元):0一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元):0
六、期限
1.监理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春节节日气氛布置服务完成,并配合采购人提供一年
的巡查监理服务。
2.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L月L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L日始,至∠年上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上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
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副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2024年01月17日。
2.订立地点:天津市红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3.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建份,乙方执贰份
委托人:(盖蓬)小
监理人:(盖章)
住所:
住所:天津河东区直理道37号
邮政编码:
邮玫编码:300250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盖章
的代理人:(遭叠
开户银行
堂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竹天津市水上村支行
账号:
账号:0302070409300005446
电话:
电话:022-23689392
传真:
传真:022-23686862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iwli1@163.co如
同备案管理部门意见(盖章)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
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
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
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
合同的当事人,及共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T程建设标
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
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
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
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贵
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倒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
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
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
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
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木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
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
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
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
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
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
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
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
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
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
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
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
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
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
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
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
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
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
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
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日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
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
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
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
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
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
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
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
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
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删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
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子
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
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
理人无偿使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
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
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贵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
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天通知监理人。
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
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空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
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
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
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贵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
款利息。
4.3除外贵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
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
的损失、损害。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
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
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
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的圆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
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
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附录B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办公用房
2.办公桌椅
3.文件柜
注:经双方约定,委托人仅提供给监理单位上述办公用房在监理期内使用。
监理人员工资、交通、通讯、办公设施及用品、工作餐等其他费用均由监理
单位自行解决。
)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