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心医院新区医院南阳市中心医院迁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第4标段
南阳市中心医院新区医院南阳市中心医院迁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第4标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按照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结果(项目名称及标段: 南阳市中心医院新区医院(南阳市中心医院迁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四标段(智能手术室管理系统)项目编号: C411*****010*****) 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 乙方应根据本项目要求按招标内容和中标结果提供下列产品(或服务),包括附带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等:交货期1、详见投标报价明细表40日历天第二条: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项下项目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玖万捌仟玖佰玖拾捌元整(¥*******元)。合同总价款中包含:本招标采购对象,及与之相关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质量检验、各项规费和税费、保险费、 意外事故、等验收合格前全部费用,以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培训、技术资料、 保修期内的各项保修和系统维护费用、相应的伴随服务和售后服务费用等。本合同最终以实际供货量据实结算。第三条: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本采购合同;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经双方协商同意和有关监督部门批准的其他内容。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次序在先者为准。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中标的金额、付款方式、供货(服务)期、采购内容范围和质量技术标准等实质性内容。第四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 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 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无条件退还甲方所支付的对应款项。第五条 质量保证1、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的技术标准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标准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标准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2、乙方应保证提供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本项目规定 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符合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承诺,招标文件与投标 文件中的技术标准不一致时,以标准高者为准。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项目在正确安装、 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限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质量验收合格后,在质 保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 包装要求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 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2、 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第七条 交付和验收1、交货(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2、交货(服务)期限:40 天,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计算。本合同分批交货,具体交货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3、乙方交付的产品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所规定的数量和技术规格要求,不符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4、质量验收包括:规格、型号、功能、性能、数量、质量、以及包装是否完好等。5、乙方应将所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 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产品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6、甲方应当在收到产品后的10日内对产品进行验收;需要乙方对产品或系统进行 安装调试的,甲方应在安装调试完毕后的10日内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甲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对检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产品和系统调试验收的标准:按国家标准、行业通行标准、出厂标准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详细标准可在合同附件载明,有国家标准时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第八条 伴随服务及售后服务1、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三包”规定以及乙方对本项目的“服务要求”提供服务。2、 除前款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产品的现场安装、调试及启动监督;(2)就产品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3、 若招标文件中不包含有关伴随服务或售后服务的承诺,双方作如下约定:3.1、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 要培训内容为产品的基本功能、性能、主要部分的结构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 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产品,乙方还需对甲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产品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3.2、 免费保修期:质保3年 ,自产品验收合格、甲方签署验收单之日起计算。保修 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产品整体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产品非甲方人为因素不能使用而更换的,保修期相应延长。3.3、 产品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为:6小时。3.4、 若产品故障在检修 12 小时后仍无法排除,乙方应在48小时内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产品规格标准和档次的备用产品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产品修复。3.5、 所有产品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人到产品使用现场维修、维护,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6、 保修期以后的维修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第九条 货款支付1、 每批次货物交付后,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该批次货物价款的60%;2、 待合同内全部货物交付后,经第三方审定,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剩余3%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3、 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4、 乙方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甲方在签署验收单后按付款方式约定付款。第十条违约责任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产品、拒付项目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2、 乙方不能按约定交付产品,或交付的产品质量、规格、型号、功能、性能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有关标准,甲方有权拒收,并由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3、 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保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产品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回,乙方应退回退还产品部分的项目款(项目款为甲方购买该瑕疵产品所支付的款项,不得扣除使用费、折损费等一切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认可并同意甲方可在质保金范围内直接予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继续赔偿。4、 乙方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 合同的除外)。甲方未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补充,终止及转让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1、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 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2、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 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台风、海啸、瘟疫、水灾、火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1、 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甲方有正当理由提出乙方产品具有质量问题,乙方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2、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补充内容不得改变或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2、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甲方陆份、乙方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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