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等管理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等管理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等管理的通知

县属各预算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范履约验收和加快资金支付环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措施>的通知》(琼财采〔2023〕981号)等,现就有关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管理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合同管理

(一)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提高采购效率,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采购人应当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三)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依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应该在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公告的内容应该包括原合同编号和名称、变更后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履约验收方案),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不得强制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不得约定验收合格后分期付款和预留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项目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六)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七)实行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等,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可根据政府采购履约评价结果分年度续签。

二、履约验收

(八)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责任,确认验收结果,及时处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九)采购人可以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及履约验收方案开展验收,涉密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履约验收。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约定。

(十)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内容要包括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采购人应当开展履约风险审查。

(十一)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验收的,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除涉密情形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结果应在采购人作出验收结果或评价后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十二)采购人应当成立履约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验收应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十三)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十四)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终止资金支付,及时按合同约定依法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县财政部门。

三、资金支付

(十五)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建设工程项目预付款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采购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按照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计算,但每年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

(十六)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及时按支付流程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预付款。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十七)采购人应积极履行合同,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合同款支付完毕。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理由延迟付款。延迟支付的,需按合同约定条款向供应商支付利息或违约金。

(十八)履约验收产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采购人承担;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支付。

(二九)采购人内部工作人员不得通过履约验收获取劳务报酬。

四、监督检查

各预算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政府采购相关活动,我局将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等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20日

标签: 进一步加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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