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碳源乙酸钠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碳源乙酸钠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GK-F202*****001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文夕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碳源乙酸钠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F202*****001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碳源乙酸钠采购项目 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7500*******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柒佰伍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采购内容

参数要求

数量(吨)

含税综合包干

单价(元)

含 税 总 价

(元)

1

碳源乙酸

详见“二、货物要求 ”中

“碳源乙酸钠指标要求 ”

7500

1,000

7,500,000

说明:上述单价为含税综合包干单价,包含 13%增值税,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运输费、人工费、 税费、卸货费、利润、技术指导、培训费、工具费、保险费等所有费用,均分摊在单价中。本合同含 税总金额为 7,500,000 元(大写:柒佰伍拾万元整)。本合同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不随税率调整而变化,不因原材料价格、人工或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

本合同总价为暂定总价,最终将根据双方实际供货情况据实结算。

合同期限:本合同供货数量达到 7500 吨或合同期限 36 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达到任一条

件,双方合同终止。

一、货物要求

1.乙方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乙方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1.履行期限:本合同供货数量达到 7500 吨或合同期限 36 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达到任一条

件,双方合同终止。

2. 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书为准。

3. 交货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下辖各污水处理厂,以甲方指定地点为准。


3.2 履行地点: 交货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下辖各污水处理厂,以甲方指定地点为准。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履约验收方案

1 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本项目采用一般验收方式。

2 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 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 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 履约验收的内容:

5.1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 甲方将对采购批次的每车货物进行过磅检查,交货现场不具备过磅检查设备时,至交货现场就近的经法定计量检验的地磅站过磅称重,重量以甲方核查的重量为准,产生的称重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指定过磅点的,乙方须按照指定过磅点对药剂进行过磅称重,同时提供过磅单;若甲方没有指定过磅点的,乙方须提供过磅单;每车货物须对卸货前后的毛重、皮重过磅。

2. 甲方的验收行为不免除乙方对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所供货物进行留样检测或抽检,若在检测中发现乙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视不同情况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验收时乙方须提供每批次产品的合法有效的产品检测书面报告,该产品检测书面报告不作为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但可作为交货时双方进行交货现场检验的参考。验收过程中产生的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若乙方供货时不能出具该批次所供货物的检测书面报告,甲方有权拒绝该批次所供货物的签收,并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货并更换该批次所供货物,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2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 乙方负责物品的运送、称重、装卸等工作,直至该产品可以正常使用为止。

5.3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合同定价方式:固定综合单价

1、收款账户:

收款人名称: 长沙市文夕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火星支行

收款人银行账号:4305 0175 4636 0000 1127

2、付款方式:

2.1、分期

本项目无预付款,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凭送货单、过磅单、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每三月结算一次,乙方依据结算数据按甲方要求开具相应数额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及相应的结算资料后30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结算货款。乙方结算资料提供不齐全的,甲方有权暂缓费用的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

3、预付款保函:

4、国库集中支付□、双控账户支付□、自行支付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火星支行(长沙市文夕环保技术有限公司:430*****46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序号

项目名称

合格指标

备注

Ⅱ型

1

乙酸钠(CH3COONa)质量

分数

≥25%

2

外观

无色透明液体

3

密度(20℃)

1.12g/cm3

4

CODcr(mg/l)

******mg/L

5

COD折算比

0.70~0.76

6

Ph值

7.5~9.0

7

BOD5

******mg/L

HJ

505-2009

8

总磷(以P计)质量分数

≤0.0005%

9

氨氮(以N计)质量分数

≤0.001%

10

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0.05%

11

氯化物(以Cl计)

≤0.10%

12

砷(As)的质量分数

≤0.0005%

注:本次采购的碳源乙酸钠为上表中Ⅱ型乙酸钠,碳源乙酸钠主要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废水、 污水生化法脱氮处理过程中有机碳的补充,碳源乙酸钠应满足生化法处理废(污)水用复合碳源的要求;产品质量、技术标准见《生化法处理废(污)水用碳源乙酸钠》(HG/T5959-2021)。

1、原料要求:符合最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最新标准的相应原材料,以最新发布的标准 为准,不得有与其不相符的气味;其中液碱须符合《工业用氢氧化钠》(GB/T 209-2018) 中液体(IL)氢氧化钠标准,冰乙酸须符合《工业用冰乙酸》(GB/T 1628-2020) 中 II 型以上标准。

2、碳源乙酸钠应储存稳定,无后续化学反应,易溶解于水,绿色环保,无腐蚀、无浮渣、无不良气味,不含危废、重金属等有环保隐患的物质。

3、应采用国家鼓励的先进技术工艺,不应使用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淘汰或禁止的技术、工艺或材料,不得超越范围选用限制使用的材料生产。

4、若被发现所供货产品采用使用过的原料生产(如废酸废碱等三废),当月所供产品 即被认定不合格,按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违约责任。若导致甲方被相关单位查处则乙方要负责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5、质量保证:

5.1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最新质量检测标准,随车每 批次出具相关检测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证),并免费向甲方提供每批次产品的合法有效的产 品检测书面报告,如甲方对乙方的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可以要求乙方自费重新检测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报告,并在交货验收时提供给甲方。

5.2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参照《生化法处理废(污)水用碳源乙酸钠》(HG/T5959-2021)。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每批次出厂的标的物都应有质量证明书,相关国家要求的资质和许可批文必须在供货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在相关有效期的则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按不合格货物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不接受使用签订合同厂家外产品及新型号的药剂,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委托生产和异地溶解的药剂,不接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药剂。

(3)甲方对每批次药剂进行日常采样检测。甲方实行不定期的单批次抽检,如在不定期抽检中累计有两次不合格,或在一次抽检中有两个及以上的指标不合格,视为乙方违约,按合同关于乙方交付货物不合格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对检测结果有质疑可委托权威、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甲方的留样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

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

违约金优先在结算货款内扣除,如当批次货款无法抵销违约金扣罚的,将在下一批次的结算货款内扣除。

(4)履约验收其他事项:无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4.采购清单内标明的数量,是依据往年甲方正常运行所需量(或按设计要求所需量)以 及预计进水水质变化幅度进行估算的。本项目供货期间如遇水质异常或实际调整等情况,造 成采购数量变化,甲方有权对采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以乙方《分项价格表》中列明的单价按实进行结算),乙方不得因单品货物采购量的增减,而拒绝供货。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4.乙方与其聘用(或雇佣)人员发生的任何纠纷及因乙方行为发生的侵权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调解与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承担货物运输、验收、交付给甲方验收合格之前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

6.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 2 小时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 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原因。乙方因此无法按要求供货,须与具备生产资质同类合格产品生产单位协调送货,无条件的保证甲方正常生产运行。

7.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或转包。

8.乙方提供所投产品的质量承诺书,并注明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并加盖乙方公章。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 甲方自乙方请款结算资料提供齐全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 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 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 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 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 3.45%(约定利率 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 乙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货(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不能交付部分 货款的 30%的违约金,同时承担未按约定期限供货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如乙方出现累计 3 次未按要求时间供货,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除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 30%违约金外,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仍应承担。

4. 乙方所交货物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 由乙方 无条件进行更换和负责清退、运离不符合的货品,并承担由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还应按当 批次货款的 3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乙方供货累计 3 次质量、数量、品种、规格不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 30%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终止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予以相应赔偿。

5. 乙方如有其他违约行为(如售后服务不及时、免费培训未提供等),经甲方催告后在 规定期限内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 30%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终止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予以相应赔偿。

6.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 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7.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第三方罚款或赔款等所有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01月17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售后服务

1 售后服务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售后服务计划。

(2)对甲方不定期服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提供服务人员1小时内到达项目现场。

其他要求

1.项目服务要求

1.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生产,并确保质量;并免费向甲方提供每批次产品的合法有效的产品检测书面报告,如甲方对乙方的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可以要求乙方自费重新检测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报告。随车每批次出具相关检测合格证明(具体事项转验收标准)。

1.2乙方无偿提供使用初期的调试工作,并保障达到使用效果,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响应,并予以解决。

1.3技术支持服务响应时间:乙方服务响应时间为甲方提出服务需求后的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时间为1小时内,乙方必须做好及时供货的准备。

1.4乙方投标文件承诺的条件优于本合同约定的,并有利于甲方的条款,乙方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执行。

2.培训要求

2.1培训甲方人员达到掌握产品的调试与使用等方法的目的。

2.2培训参加人员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相关技术人员。

2.3乙方在现场调试时,需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2.4培训由乙方负责师资及教材,由甲方来提供场地和培训设备并负责组织实施。

2.5乙方应制定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应包括培训目的、培训时间安排、人数、次数、培训内容、培训组织方式等。

2.6乙方应提供不少于四次的免费培训。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

4在满足设计运行工况下,所供药剂的单位耗量不得超过设计标准。

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确保提供给甲方的该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及相关附属产品的知识产权属于乙方所有,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涉及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乙方须提供合法的授权使用证明。

2、若由于乙方所提供的该合同的标的物及附属部件、材料、资料等引起知识产权纠纷,乙方应当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因参与此类侵权指控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鉴定费、所受损失及弥补纠正侵权产品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XX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合同份数及生效:

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公司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其他说明:

(1)乙方投标前已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配件、辅材,以及运输、装卸、调试、验收等人工、管理(包括税费)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乙方应积极联系甲方各使用部门,就本合同标的物的供货、到货、验收、付款及相关服务等合同相关内容履行实施。

(3)一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对方地址送达,一方向对方指定联络人手机或电子邮箱发送的短信或电子邮件亦视为已送达对方。一方如果迁址、变更电话或变更指定联络人,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一方按原地址、原指定联络人邮寄相关材料或通知相关信息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

(4)水质净化公司各厂为需求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现场具体收货、合同验收等工作。各厂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厂部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星沙厂

黎卫

138*****032

谢宙松

151*****824

城北厂

贺强

138*****347

余艺江

182*****728

城南厂

陈革伟

151*****872

陈开朗

189*****035

城西厂

吴杜

193*****677

胡佳

137*****324

城东厂

曹佳

150*****598

李帆

182*****412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龙街道时中南路5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农园中路29、38、49号D14地块南益名士花园17栋5层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黄红旗 法定代表人: 陈亮凡
委托代理人: 谢薇 委托代理人: 陈亮凡
电话: 0731-****9660 电话: 0731-84727827
传真: 0731-****9660 传真: 0731-84727827



标签: 碳源乙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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