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3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北京圣通和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空气质量标准化街镇站三年技术服务保障、质量控制和检查项目(标段一)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3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市空气质量标准化街镇站三年技术服务保障、质量控制和检查项目标段一 | 大气污染治理服务 |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捌佰玖拾壹万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服务要求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1 | 运营期间电费 | 项 | 三年运营期间电费,具体按年度实际发生结算支付。 | 1 | *******.00 | *******.00 | 此项报价不允许修改。 | 2 | 备机配备费用 | 台 | 配置与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4的N02 (NO、NOx)分析仪。 | 17 | *****.00 | *******.00 | 品牌:蓝盾光电;型号: LGH-220(12套、含折旧费); 品牌:力合科技;型号:LFAQMS-2012(NOx)(5套、含折旧费) | 台 | 配置与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4的O3分析仪。 | 17 | *****.00 | *******.00 | 品牌:蓝盾光电;型号: LGH-240(12套、含折旧费); 品牌:力合科技;型号:LFAQMS-2012(O3)(5套、含折旧费) | 台 | 配置与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4的PM10分析仪。 | 17 | *****.00 | *******.00 | 品牌:蓝盾光电;型号: LGH-01B(12套、含折旧费); 品牌: 赛默飞世尔;型号: 5030i(5套、含折旧费) | 台 | 配置与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4的PM2.5分析仪。 | 17 | *****.00 | *******.00 | 品牌:蓝盾光电;型号: LGH-106(12套、含折旧费); 品牌: 赛默飞世尔;型号: 5030i(5套、含折旧费) | 3 | 实验室建设费用 | 项 | 质控实验室建设按照《附件1:质控实验室要求及设备清单》进行建设。 | 1 | *****.00 | *****.00 | / | 4 | 车辆费用 | 辆 | 为保障日常巡检工作的需要,我单位保证配备的专用巡检车,数量与负责日常维护的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4,并对车辆行驶安全负责。 | 17 | *****.00 | ******.00 | / | 5 | 人员费用 | 人 | 配备的技术服务保障团队不少于20人,其中:项目经理1人,站点技术人员不少于14人,专职数据分析人员不少于5名。人员接受采购人管理,采购人有权要求我单位撤换不符合技术服务保障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 | 20 | ******.00 | *******.00 | 按照*****元/人/年 | 6 | 场地租赁费用 | 项 | 技术支持机构、质控实验室、站房等场地租赁费用 | 1 | ******.00 | ******.00 | / | 7 | 耗材费用 | 套 | 我单位为本项目配备必要的耗材。耗材按照不少于半年的消耗量配置。 | 66 | *****.00 | *******.00 | / | 8 | 备件费用 | 套 | 我单位为本项目配备必要的备件。备件按照至少1年使用量配置。 | 66 | *****.00 | *******.00 | / | 9 | 仪器维修费用 | 项 | 负责系统所有设备和仪器的维护、维修和部件更换,包括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本服务内容同样包括由于外部原因意外丢失或损坏设备的维修或更换。 | 1 | 168000.00 | 168000.00 | / | 10 | 站房维护费用 | 项 | 站房日常维护。 | 1 | 168000.00 | 168000.00 | / | 11 | 质控设备费用 | 项 | 质控实验室配件配置按照《附件1:质控实验室要求及设备清单》进行配置。 | 1 | 180000.00 | 180000.00 | 含设备折旧费 | 12 | 电力、网络、防雷检测等其它费用 | 项 | 电力、网络、防雷检测 | 1 | 89100.00 | 89100.00 | / | 13 | 管理费用 | 项 | 以上总价的5% | 1 | 900755.00 | 900755.00 | / | 合计报价(含税) | ********.00 | 报价为三年总价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2-07 —— 2027-02-06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为各街镇站点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标准气体、耗品耗材、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防雷设施等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检定等工作,监测数据的审核上报,以及场地租赁与维护、电力供应、网络通讯保障等,并负担相应费用。技术服务保障过程须接受质量控制、检查和手工比对中标单位的质量检查和考核,服从采购方的统一管理,确保所有站点各项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与长沙市空气质量标准化街镇站数据管理系统联网正常。技术服务保障过程中涉及站点迁移的,中标单位负责监测仪器、辅助设备的搬迁和安装等具体工作。 北京圣通和科技有限公司为长沙市空气质量标准化街镇站三年技术服务保障、质量控制和检查项目(标段一)(第二次)项目的联合体牵头人,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为联合体成员单位,约定北京圣通和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中的46个街镇站的技术服务保障,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中20个街镇站的技术服务保障,具体点位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调配指定。 自签订合同完成站点交接后,合同履约期限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三年运维保障服务结束,运维服务保障开始履行的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91585.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签订合同后支付,待资金到位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40739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3.3,说明:根据第1年度运维服务完成后根据考核和验收情况支付,待资金到位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98979.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3.3,说明:根据第2年度运维服务完成后根据考核和验收情况支付,待资金到位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31789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3.4,说明:根据第3年度运维服务完成后根据考核和验收情况支付,待资金到位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交行北京北三环中路支行(北京圣通和科技有限公司:11006056701815004854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甲方组织开展运维管理和质控考核,制定考核细则,对达不到运维要求或违规操作的,采购人可以扣减相应的技术服务费,经提醒后仍达不到运维标准或违规操作的,甲方并有权终止技术服务合同。 (一) 考核办法每月对乙方绩效考核一次,月度服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经乙方通知后,甲方仍未组织考核的视同当月考核满分。考核采取百分制、单站考核的方式,主要包括单个站点数据有效性,监测数据获取率、数据质控合格率(以下简称“两率”)以及运行维护的内容。数据捕获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数据质控合格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质控合格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每日各项目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均按24个计,考核时段天数按考核时段内日历天数计。计算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时,应扣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止监测的小时数。 1、数据有效性 考核时段内单个站点任一监测项目有效数据量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否则考核总分为0分。 单站设备数据捕获率必须高于90%(含),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不予支付运维费用。单站设备数据质控合格率必须高于80%,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不予支付运维费用。 2、数据有效率及运行维护 符合数据有效性要求后,参照本部分执行。 (1)数据有效率部分(50分) 单站监测数据质控合格率高于90%(含)的,得50分;80%(含)-90%的,得分为50×(数据质控合格率/90%)。因运维问题导致的每月有效天数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的,单站点数据有效率记0分。 (2)技术服务保障部分(50分) 技术服务保障部分由质量控制、检查和手工比对中标单位组织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日常运维任务完成情况、异常情况处理情况、站房环境保障采样系统维护效果效果、仪器日常维护效果、质量控制效果、通讯系统维护效果(数据上传发布情况)、人员与档案记录管理情况等,详见《附件2:长沙市街镇站运维现场检查评分表》。检查满分100分,考核时运维得分=检查得分×0.5分。 (3)考核总分(100分) 考核采取百分制、单站点评价的方式 考核总分=两率得分+运维得分 3、技术服务保障费核算方法 考核总分低于80分的,不予支付该站点当期运维费;绩效考核总分95(含)分以上的,支付该站点当期全额运维费;绩效考核总分在80(含)-95分的,该站点当期运维费=(实际考核总分/100)×单站点当期全额运维费。站点当期全额运维费=合同中标价总价/(3年*12月*66个)。 4、中标单位在考核中出现8%站点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给予警告;连续2次考核出现8%站点未达到或者单次考核15%以上站点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终止技术服务保障合同。同一站点连续两个月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扣除该站点半年的技术服务保障费;连续3个月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扣除该站点全年的技术服务保障费;连续4个月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终止技术服务保障合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口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口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第三方质控检查情况是运维保障服务项目的重要依据,严格按照检查考核细则进行评分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口一次性验收√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1)客户满意度,指甲方对服务单位总体实施过程的满意认可度,具体包括运维单位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及服务响应等,满意度应在90%以上。 2)数据有效率,运维单位要确保周期内数据高于90%。质控合格率,运维单位要确保运维周期内质控合格率在80%以上。 3)备机、备品备件、耗材、质控设备等应按项目要求配备与使用,如发生损坏或缺失,及时补充,未发生严重影响数据质量的事件。 4)人员、车辆应按项目要求配备并在服务期内持续,保证人员配备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人员能力的符合性。 5)其他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约定的事项和管理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考核情况、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作为本项目验收标准和依据。 (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出明确的服务要求,以便乙方能够开展工作,如果乙方向甲方提出配合完成项目工作的合理要求,甲方应及时作出答复,并给予必要协助。 2.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质控实验室建设等情况。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保留书面要求乙方变更、增加或减少服务范围、实施人员和日程安排的权利。 3.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甲方在符合政府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支付。各年度运维服务完成后,根据考核情况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如乙方未提供发票或者延迟提供发票或者提供的发票不合格,甲方有权中止付款,且不负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票据后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应当按照投标文件中列明的运维设备备件、耗材、备机、质控设备、质控实验室、运维办事处、仓储场地、人员配置、车辆配置等内容投入到本合同运维服务工作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应当按甲方提出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并按项目进度提交项目实施的各项成活,并对其内容负责,对项目过程中的需求偏差、进度偏差,应按项目的变更管理流程,与甲方及时协商、确认和调整。 4.乙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指派技术小组执行本合同的工作。该技术小组应和甲方建立友好的协作关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及项目组的主要成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需经过甲方书面同意。 5.乙方应当指派一名项目经理作为乙方现场总代表,协助甲方人员解决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如果甲方认为在工作现场的乙方任何成员不称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外指派合乎甲方要求的人员。 6.乙方应保证整个项目的整体实施效果达到项目的总体目标,对项目实施工作承担总体责任。 7.乙方应服从、配合甲方及甲方指定人员的工作指示。 8.乙方应提供详细的服务计划、服务承诺和具体的服务保证措施、应急响应方案等,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提供完善周到的现场服务。 9.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负责66个站点的运维保障工作,乙方对开展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相关辅助设备、技术软件的财产安全、消防安全以及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等负有保障义务。 10.服务期间,乙方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1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不得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转包给其他主体。 12.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182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5如因乙方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以及采取合理不就措施的一切费用,具体如下: 7.5.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让或分包本合同范围内的任何权利义务,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5.2若乙方未达到中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强制要求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据此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7.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交成果或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交成果的理由、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未提前通知甲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的价款作为违约金;乙方依约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解除合同,无论延长交货时间或解除合同,均不影响甲方向乙方主张损失赔偿。 7.5.4乙方提交的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重做,乙方拒不整改、重做或者整改、重做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价款作为违约金。 7.5.5乙方不能按照投标文件内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一个月完成质控实验室建设和备机采购并交甲方登记及验收的,甲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列明的备机和质控实验室建设费用的10%扣除运维费用,两个月未执行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并且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知识产权归属 1.1、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以及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专利、秘密信息、数据资源、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单独所有。 1.2、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和许可有关的技术成果、数据资源、秘密信息、技术资料、文件等。 1.3、除本项目服务需要之外,未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商业性地利用上述资料和技术。 2、禁止对第三方造成侵权 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成果及服务过程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乙方需要使用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应当在使用前合法的获得使用该知识产权的许可,并在获得许可后7日内将相关协议及许可文件复印件报甲方备案。乙方为本合同履行,使用自身或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3、乙方保证 乙方保证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能够合法的使用其提供的成果。如果任何第三方因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使用成果向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有关知识产权的任何索赔、要求停止使用、要求支付费用、诉讼、仲裁或其他不利于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之行为,乙方应当自费为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进行处理,并保证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能够正常使用成果。由此给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补偿、诉讼费、仲裁费用、律师费及甲方的其他损失等)。 4、本合同条款的规定,不因本合同的到期而失效。 5、本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条款若有争议,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6、技术文件均应按“技术部分”要求提交并经甲方确认。提交成果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要求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收的话)相一致。若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及要求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7、乙方应承担甲方完全按照技术文件的指导进行工作而导致损失的责任。 8、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本合同款项下涉及的所有违约金和补偿金额均依据合同的规定计算。如合同未有明确规定的,则根据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惯例、行业规定等合理计算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支付的赔偿款,法律费用、委托第三方替代乙方履约产生的费用等)。 对于合同中所列的违约金赔偿款,甲方有权从待付的后续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仍应向甲方补足。同时,若乙方对甲方的扣款有异议而不能协商解决时,乙方不得停止或减缓其合同的履行,否则对应停滞或减缓合同的履行所引起的任何及所有责任均应当全部给予赔偿。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终止 当甲乙双方确认已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终止合同。 3、合同违约终止 (1)甲方按照“违约责任”条款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解约通知到达乙方时合同终止;乙方拒收的,以公告截止日期终止合同。 (2)甲方根据上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项目服务。乙方应当承担甲方购买类似服务的额外差价。同时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技术服务保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人按照技术服务保障合同规定,扣除当月街镇站绩效考核成绩和运行经费,并给予警告。同时,采购人责令技术服务保障人员所属中标单位终止其技术服务保障工作,并上报长沙市政府,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本地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的技术服务保障工作。利用工作之便推销监测仪器及其他产品,或承揽项目;收受服务区域内相关部门或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土特产等;参加服务区域内相关部门或人员组织的宴请、娱乐或健身活动;与地方有关部门和人员沟通时,口大气粗、态度恶劣,损害街镇站技术服务保障人员形象;泄露或擅自以微博、微信等形式公开街镇站技术服务保障相关信息。 (4)技术服务保障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由采购人按照技术服务保障合同规定,扣除相应时间段街镇站绩效考核成绩和运行经费,终止技术服务保障合同。同时,将技术服务保障人员和中标单位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本地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于构成违法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中认定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发现采样、分析、数据采集和传输等过程人为干扰,未按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报告的;修改或参与修改仪器设备参数或监测数据的;干扰或参与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扣除相应站点当月运行经费:迟报、漏报或不报审核数据的;拖延、阻碍、拒绝质量检查或飞行检查的;发现采样、分析、数据采集和传输等过程人为干扰,未按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报告的;因工作疏漏,未发现采样、分析、数据采集和传输等过程人为干扰的;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情形。 (6)乙方或相关责任人员发现人为干扰监测行为后,未向采购人报告的,累计出现2次以上的,终止技术服务保障合同。 (7)在质量检查中,发现乙方未达到采购人技术服务保障质控要求时,根据对数据质量造成的影响程度,扣减相应站点当季度10%~100%技术服务保障经费;如未及时整改,加倍扣款。 (8)乙方参与串通,弄虚作假,上报虚假数据,一旦发现情况属实,立即终止技术服务保障合同,取消技术服务保障资格。 (9)采购人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扣除的技术服务保障费进行重新支配,用于开展其它与街镇站技术服务保障管理相关的工作。 (10)乙方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签订保密承诺函),不得利用本项目获得的数据、档案或其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1)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自动监控法规和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认定或仲裁后,终止技术服务保障合同。 3、合同暂停 甲方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指示乙方: (1)暂停项目管理服务;或 (2)暂停项目进度;或 (3)暂停项目验收。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或对应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764 | 地址: | 北京市市辖区昌平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创业园15号院 | 电话: | 0731-88667853 | 电话: | 010-82251816 | 传真: | 0731-88667860 | 传真: | 010-82253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