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中医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二次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彭州市中医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二次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N510*****230*****-1

二、合同名称: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二次)

三、项目编号:N510*****230*****

四、项目名称: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彭州市中医医院

地址:彭州市天彭镇南大街396号

联系方式:028-********

供应商(乙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

地址:成都天府新区华阳天府大道南段2608号1栋10层

联系方式:180*****53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医疗责任保险 1(项) ¥390,000.00 ¥390,000.00 1.1.医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 1.1.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诊疗护理活动时,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人员共计:700人,编制床位:583床。 1.1.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与受害人之间产生纠纷,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前述法律费用每次事故、累计承担的额度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 1.2.医疗责任保险承保要求 每人赔偿限额 20万元/人 每年累计赔偿限额 200万元 每次事故或纠纷免赔率 按医疗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10%。 1、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作为理赔依据; 2、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调解委员会、或卫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解书作为理赔依据; 3、小额赔偿(小于2万元),经过医院、患者、保险人协商一致可不需要通过鉴定; 4、大额赔偿(大于2万元),由医调委、医、患、保四方协商处理,得到医调委认可,可不需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依据卫计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意见书处理; 5、在保险期内发生的医疗过错,均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6、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7、过错认定方式: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团队出具的讨论意见; 8、自行协商或专家团队讨论意见过程中保险公司可派员参与发表观点; 9、法律费用包括:鉴定费、诉讼费、聘请律师等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费用; 10、医疗争议案件属于相对隐私案件,保险人应提供保密措施。因保险人泄露患者隐私导致患方情绪激动产生意外事件(如:患者亲属疾病发作、自杀、自残等现象)的由保险人承担全责。

合同金额: 39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2月08日至2025年02月07日

履约地点:彭州市中医医院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2月0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2月0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医疗责任保险采购合同.pdf

彭州市中医医院

2024年02月05日

标签: 医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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