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州市吴兴区中医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关于湖州市吴兴区中医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关于湖州市吴兴区中医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ZGZ2023-51
二、项目名称:湖州市吴兴区中医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江苏科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 址: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新巷工业园
被投诉人: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湖州市吴兴区中医院
地 址: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2楼、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叶堤漾路1088号、1188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无 | 无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江苏科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第五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第五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根据投标样品尺寸、制作工艺、外观、结构及安全和整体功能等进行评分。
质疑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尺寸属于一个客观数据,仅凭书面方式能准确描述,不需主观判断,以此作为一个评分点设置明显不合理。质疑回复避重就轻,并未说明以客观数据作为样品评审的合理依据,我司对质疑回复不满意。
质疑点2:本次项目中招标文件限制了相关产品的尺寸,且一定程度上对尺寸要求的精确度也比较高(允许偏离士5MM)。家具本身就属于定制化产品,限制尺寸即变相限制了产品。尺寸不允许较大偏差,如此精确的限制尺寸的理由是什么?尺寸的改变对于产品使用的影响有好有坏,尺寸偏差较大不代表就是负偏离,也有一定程度上可能更符合人体工效学。如此设置要求明显是为某些特定的厂家所生产的产品量身定制的要求,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质疑回复尺寸考虑室内空间的因素,但是本次招标的产品基本都属于活动家具而不是固装,尺寸的偏差范围限制仅为±5MM,此处对家具定制化要求的限制性非常明显,我司对质疑回复不满意。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被投诉人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申辩
中心于2023年12月22日发布关于湖州市吴兴区中医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24年1月2日通过政采云平台收到江苏科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科锦”)就此项目质疑函,此函内容涉及评标办法及标准设置不合理及招标文件限制了相关产品的尺寸等质疑事项,中心与采购单位进行充分探讨并认真起草质疑答复。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1、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二十二条: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因此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样品及要求符合相关规定。2、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七、九条规定,采购需求技术部分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以及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吴兴区中医院楼体建设已完成,室内空间已定形,家具的规格尺寸也应与室内空间相匹配,按照实际尺寸不应有太大偏离。同时能否做出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样品是反映供应商应标能力的体现。中心与采购人协商一致后,于2024年1月8日在政采云平台进行质疑回复。
综上所述,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都提供样品并参与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外观质感、工艺、触感等评审内容进行评审,以此引导投标人能提供符合采购需求的最优产品,从而尽可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三、被投诉人湖州市吴兴区中医院申辩
我院于2024年1月18日收到你局送达的《投诉书》。根据投诉书内容,我院作以下答辩。
根据江苏科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科锦)提供的投诉材料,投诉事项主要涉及第五章评分办法就标准设置不合理事项。我院与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就相关的投诉点进行沟通讨论。
本次采购项目涉及到货物种类繁多,大部分品类都有尺寸的要求,是因为吴兴区中医院楼体室内空间已定形,家具的规格尺寸方案设计已确认,招标文件中的尺寸只是产品的外框尺寸,没有涉及内部尺寸及具体的细节结构尺寸,同时招标文件中还允许尺寸有±5mm的偏差范围。根据家具室内空间摆放及设置,按照实际尺寸不应有太大偏离。尺寸的规定是对供应商最基本的要求,能否做出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样品也是反映供应商应标能力的体现。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本次招标项目采购金额大,货物种类多,需要对投标人生产的样品进行主观判断来体现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提供样品实物让采购方及评标委员会能观察、触摸、试用等达到更直观的感受,对各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外观、材质、工艺、功能性、舒适性等做出更准确的判断,因此要求提供样品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采购人的需求。
综上所述,我院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都提供样品并参与评审,是基于医院整体出发,以获得满足采购需求的最优品质产品,从而尽可能提高我院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江苏科锦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四、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湖州市吴兴区中医院委托,于2023年12月2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2024年1月16日就本项目进行开标、评审,并于2024年1月17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人为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潜在投标供应商之一,但未参加本项目投标。
(二)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湖州市吴兴区中医院于2024年1月2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于2024年1月8日作出质疑答复。
(三)本项目采购文件中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内容如下:
序号 样品名称 参考产品图片 说明 分值
针对项目需求,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样品实样,根据各供应商所提供的样品实样打分,不符合要求的逐项扣分,不提供样品及样品偏离较大的不得分(样品在开标当天上午9:00前(放置湖州市民服务中心食堂门口旁的样品区,否则不得分)。
1 序号10办公椅 根据投标样品尺寸、制作工艺、外观、结构及安全和整体功能等进行评分,符合6条得6分,符合5条得3分,符合4条得1分,其余不得分。
1、尺寸:尺寸完全符合招标文件需求(允许偏离±5MM)(测量工具:3m钢卷尺,精度1mm)。
2、工艺:与人体接触的部位无毛刺、棱角及其他尖锐物;颜色无色差;无异味;
3、外观:表面无褪色、掉色现象,涂层光滑均匀,色泽一致,无流挂、疙瘩、皱皮、飞漆等缺陷,无漏喷、锈蚀和脱色、掉色现象,外观与样品图片外观一致;
4、结构:各种配件、连接件安装不应有少件、漏钉、透钉(预留孔、选择孔除外)
5、安全:某些可能造成伤害的部件,应不可能被接触到,除非使用专门的拆卸工具,应不可能被随意拆卸,除非使用专门的拆卸工具。
6、整体功能:产品设计应美观、整洁、实用,符合人体工程学设计,坐感舒适,有一定支撑力,椅子整体设计符合力学及人体工程学原理,受力均匀,抗冲击、经久耐用,外力作用下,不易晃动和倾倒; 6分
2 序号92礼堂椅 根据投标样品尺寸、制作工艺、外观、结构及安全和整体功能等进行评分,符合6条得6分,符合5条得3分,符合4条得1分,其余不得分。
1、尺寸:尺寸完全符合招标文件需求(允许偏离±5MM)(测量工具:3m钢卷尺,精度1mm)。
2、工艺:与人体接触的部位无毛刺、棱角及其他尖锐物;颜色无色差;无异味;
3、外观:表面无褪色、掉色现象,涂层光滑均匀,色泽一致,无流挂、疙瘩、皱皮、飞漆等缺陷,无漏喷、锈蚀和脱色、掉色现象,外观与样品图片外观一致;
4、结构:各种配件、连接件安装不应有少件、漏钉、透钉(预留孔、选择孔除外)
5、安全:某些可能造成伤害的部件,应不可能被接触到,除非使用专门的拆卸工具,应不可能被随意拆卸,除非使用专门的拆卸工具。
6、整体功能:产品设计应美观、整洁、实用,符合人体工程学设计,坐感舒适,有一定支撑力,椅子整体设计符合力学及人体工程学原理,受力均匀,抗冲击、经久耐用,外力作用下,不易晃动和倾倒; 6分
五、本机关认为
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办公家具,其中要求提供的样品为“序号10办公椅”和“序号92礼堂椅”,对该家具要求提供样品不仅需要判断家具的尺寸问题,还涉及采购需求中的制作工艺、外观、结构、安全、整体功能等主观判断因素。吴兴区中医院楼体建设已完成,室内空间已定形,家具的规格尺寸应与室内空间相匹配,且与实际尺寸不应有太大偏离。因此,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采购需求设置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据此,投诉人关于“第五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设置不合理”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六、本机关决定
投诉人关于湖州市吴兴区中医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GZ2023-51)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2月0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吴兴区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72-*******
附件信息:
2.7 M
标签: 办公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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